【摘要】我國法律制度的基本特點和優勢,是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三者有機統一。黨的十八大以來,司法改革取得前所未有的成效。今后我們要繼續堅持黨的領導,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改革理論的正確指引,多措并舉,繼續深化司法體制改革,以迎接十九大的勝利召開。
【關鍵詞】法律制度 司法改革 生機活力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董必武先生說過,所謂法制,顧名思義,就是法律和制度的總稱。黨和國家法律法規制度體系的集中表現和動態形式,主要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我國法律制度的基本特點和優勢,是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三者有機統一,實現民主與集中、民主與效率、改革與法治的統一,實現統一性與差別性、穩定性與可變性、原則性與適調性的統一,充滿生機與活力。黨的十八大以來,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和堅強領導下,在中央政法委統一部署和直接領導下,堅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四中全會提出的司法改革任務和中央深改領導小組做出的司法改革部署,積極穩妥推進新一輪司法體制改革,不斷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提升司法公信力和權威性,司法改革取得前所未有的成效。
堅持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司法體制改革的堅強領導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改革理論的正確指引
堅持黨的領導,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全面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題中應有之義,是司法體制改革取得成功的根本前提和政治保證。深化司法體制改革,是要更好堅持黨的領導、更好發揮我國司法制度的特色、更好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凡是符合這個方向、應該改又能夠改的,就要堅決改;凡是不符合這個方向、不應該改的,就決不能改。簡單臨摹、機械移植,只會造成水土不服,甚至在根本問題上出現顛覆性錯誤。必須毫不動搖地堅持黨的領導,把黨的領導貫穿到司法改革的全過程和各方面。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重大決策是黨中央做出的,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了17項司法改革任務,四中全會《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了司法領域84項改革任務,對新一輪司法體制改革做出全面系統可行的頂層設計和戰略部署。為了順利推進司法改革,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制定了一系列司法改革的文件。2014年1月至今,習近平總書記共主持召開中央深改領導小組會議35次,其中20多次會議研究討論了有關司法改革的問題,先后通過了40多個有關(或涉及)司法改革的規定、方案、意見等文件。截至2017年3月,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確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牽頭抓總的18項改革任務,已完成17項。
理論是行動的先導和指南。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全面依法治國、建設法治中國的理論,關于公正司法及司法改革的理論,是新一輪司法體制改革取得成功并煥發巨大活力的指導思想和理論支柱。在司法改革的方向上,總書記強調指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必須走對路。如果路走錯了,南轅北轍了,那再提什么要求和舉措也都沒有意義了。《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有一條貫穿全篇的紅線,這就是堅持和拓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是一個管總的東西”。在司法價值方面,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司法公正對社會公正具有重要引領作用,司法不公對社會公正具有致命破壞作用”。公正是司法的靈魂和生命,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是政法工作的核心價值追求,司法機關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政法戰線要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義之劍,以實際行動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在司法規律方面,總書記強調,“完善司法制度、深化司法體制改革,要遵循司法活動的客觀規律,體現權責統一、權力制約、公開公正、尊重程序的要求”。確保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司法不能受權力干擾,不能受金錢、人情、關系干擾,司法人員辦案只服從事實、只服從法律。在司法改革方面,總書記在關于四中全會決定的說明中指出,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針對司法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提出了一系列改革舉措,司法體制和運行機制改革正在有序推進;這次全會決定在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的基礎上對保障司法公正做出了更深入的部署——保證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從完善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的制度、優化司法職權配置、推進嚴格司法、保障人民群眾參與司法、加強人權司法保障、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
堅持在全面依法治國戰略設計中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堅持問題導向、路徑依賴與目標指引相統一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是一個系統工程,是國家治理領域一場廣泛而深刻的革命,必須統籌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必須堅持依法執政,堅持黨領導立法、保證執法、支持司法和帶頭守法,切實把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同依法執政基本方式統一起來,把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協、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依章程履行職能、開展工作統一起來,把黨領導人民制定和實施憲法法律同黨堅持在憲法法律范圍內活動統一起來;善于使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意志,善于使黨組織推薦的人選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政權機關的領導人員,善于通過國家政權機關實施黨對國家和社會的領導,善于運用民主集中制原則維護中央權威、維護全黨全國團結統一。必須把司法改革與法治改革緊密結合起來,把司法建設與法治建設緊密結合起來,把司法公正與社會公正有機統一起來,在全面依法治國進程中實現司法改革目標,在司法改革實踐中推進全面依法治國。
司法體制改革是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把司法體制改革納入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總目標,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貫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堅持司法體制改革的問題導向。從實際出發,堅持問題導向,是新一輪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原則。習近平總書記在關于四中全會決定的說明中指出:“全會決定直面我國法治建設領域的突出問題,立足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實際……對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治隊伍建設、加強和改進黨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領導做出了全面部署,有針對性地回應了人民群眾呼聲和社會關切”。解決法治領域的突出問題,根本途徑在于改革。如果完全停留在舊的體制機制框架內,用老辦法應對新情況新問題,或者用零敲碎打的方式來修修補補,是解決不了大問題的。在司法領域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是,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問題仍然存在,一些司法人員作風不正、辦案不廉,等等。司法不公的深層次原因在于司法體制不完善、司法職權配置和權力運行機制不科學、人權司法保障制度不健全。司法體制改革要切實解決這些主要問題,解決人民群眾立案難、勝訴難、執行難的“三難”問題,解決司法地方化和行政化的問題。
選擇司法體制改革的正確路徑。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路徑依賴,就是要把中央頂層設計和政策指導與基層和地方的具體實踐、積極探索、先行先試結合起來,在堅持國家法治統一原則和司法體制改革中央統一領導的前提下,鼓勵各個試點地方大膽實踐、積極探索,總結可復制、可推廣的改革經驗,推動司法改革的制度創新,激發司法體制的活力。要積極穩妥有序推進,堅持深化司法體制要于法有據,對于改革中需要修改完善法律或者需要得到法律授權的問題,按照法定程序解決,堅持依法有序推進改革。按照中央的部署和有關要求,從以下方面積極穩妥有序推進司法體制的改革:一是解放思想,找準司法改革的突破方向和著力點;二是加強調研,做到謀定而后動;三是循序漸進,確保改革的力度、進度與社會可承受的程度相適應;四是分類推進,分批實施,穩扎穩打,全面落實。
堅持司法體制改革的目標指引。從司法本身來看,司法體制改革必須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司法體制改革成效如何,說一千道一萬,要由人民來評判,歸根到底要看司法公信力是不是提高了。從司法體制來看,就是要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確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從人民群眾的感受來看,司法體制改革就是要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讓公平正義的陽光照進人民心田,讓老百姓看到實實在在的改革成效。從著力解決司法問題來看,司法體制改革就是要切實解決司法腐敗和司法不公問題、司法地方化和司法行政化問題和老百姓打官司“三難”問題。
堅持司法體制改革、司法隊伍建設與司法環境改善統籌推進
深化司法體制改革。一是確保法院、檢察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探索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二是優化司法職權配置,健全公、檢、法、司四機關各司其職,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執行權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體制機制;推動實行審判權和執行權相分離的體制改革試點;完善刑罰執行制度,統一刑罰執行體制;改革司法機關人財物管理體制,探索實行法院、檢察院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權和審判權、檢察權相分離。三是完善司法管轄體制,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回法庭,當前六個巡回法庭的整體布局已經順利完成。四是完善司法權力運行機制,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變立案審查制為立案登記制;完善刑事訴訟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完善審級制度,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五是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健全司法機關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建立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完善主審法官、合議庭、主任檢察官、主辦偵查員辦案責任制,落實誰辦案誰負責,實行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加強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加強人民群眾監督和社會監督,進一步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完善人民監督員制度;依法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接觸、交往行為。
加強司法隊伍建設。制度的生機與活力,歸根結底要通過作為制度主體的人體現出來。在司法領域,司法體制改革是否具有生機、能否煥發活力,關鍵要看能否建設一支又紅又專的司法隊伍,充分調動最廣大司法人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一方面,司法人員必須信仰法律、堅守法治,端穩天平、握牢法槌,鐵面無私、秉公司法。另一方面,建立符合職業特點的司法人員管理制度:一是推進司法人員分類管理改革,突出法官、檢察官的辦案主體地位,健全有別于普通公務員的法官、檢察官專業職務(或技術職稱)序列;二是完善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選任招錄制度;三是完善法官、檢察官任免、懲戒制度;四是強化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的職業保障制度。
改善司法環境。司法體制不是在真空中運行,司法活動必然會與社會外部環境有接觸、有交流,外部因素也會以種種方式影響、制約甚至干擾司法過程。這就要求各級黨組織和領導干部必須旗幟鮮明支持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絕不容許利用職權干預司法。為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建立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同時要求司法人員應當剛正不阿,勇于擔當,敢于依法排除來自司法機關內部和外部的干擾,堅守公正司法的底線。
我們有理由相信,到黨的十九大勝利召開時,新一輪司法體制改革的各項任務將圓滿完成,司法改革的各項目標將全面實現,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將煥發出更多活力、展現蓬勃生機。
(作者為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所長)
【參考文獻】
①《司法體制改革全面發力》,《人民日報》,2017年1月12日。
責編/宋睿宸 美編/李祥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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