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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組織發展需把握的三個重要關系

核心提示: 我國社會組織的發展方向是努力走出一條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組織發展之路。走中國特色社會組織發展之路需要把握好黨的領導與政社分開、管理體制改革與自身建設、中央立法與地方創新三個重要關系。

【摘要】我國社會組織的發展方向是努力走出一條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組織發展之路。走中國特色社會組織發展之路需要把握好黨的領導與政社分開、管理體制改革與自身建設、中央立法與地方創新三個重要關系。

【關鍵詞】社會組織  政社關系  管理體制  地方創新    【中圖分類號】D630    【文獻標識碼】A

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在政策引導和政府扶持下,我國社會組織蓬勃發展。《關于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明確提出了我國社會組織的發展方向是努力走出一條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組織發展之路。深刻體會和重點把握中國特色社會組織發展之路中的三個重要關系,對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建構中國特色社會組織理論及話語體系,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有重要意義。

黨的領導與政社分開的關系

明確加強黨的領導與堅持政社分開的關系是理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關鍵。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就是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這是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歷史發展的總結,也是新形勢下全面深化改革的理論支撐。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是中國特色社會組織發展之路的應有內涵和根本要求,是社會組織管理領域進一步改革創新,社會組織進一步健康發展的基石。

需要強調的是,應當避免將黨的領導與政社不分等同起來的錯誤傾向,正確理解黨社關系與政社關系的不同內涵。不同于西方治理理論中僅探討政府與社會組織的關系,中國特色的社會組織和社會治理理論同時關注黨和政府與社會組織的關系,重視社會治理中黨組織應有的功能與地位,關注黨組織、政府和社會之間的持續互動作用,探討各自在公共事務治理中的權力關系和作用范圍的重新界定。黨對社會組織的領導主要發揮以下功能:一是政治功能。通過黨組織建設,為社會組織提供理論指引和思想引導,引領其正確理解國家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正確認識社會現象和社會問題,保證社會組織沿著正確的方向發展。二是凝聚功能。當代國家與社會理論認為,國家與社會不應是簡單二分和零和博弈的關系,而是存在著合作與互補的關系,二者是互相形塑的。國家與社會分離并不代表隔離與對立,而應是互動合作關系。社會組織是人民群眾自發的自我組織,代表了不同類型的人民群眾和人民群眾的不同類型,社會組織的發展是社會再組織的過程。在社會組織中建立黨組織,社會組織是人民群眾的組織化形式,黨領導社會組織,通過社會組織聯系人民群眾,提高了黨聯系人民群眾的效率和針對性,有助于黨更有效地團結、凝聚和服務社會組織和人民群眾。三是服務功能。黨的宗旨是為人民服務,黨組織在對社會組織領導的同時,也注重了解社會組織的發展需求,為社會組織提供理論指導、資源支持。在社會組織黨建的各地實踐中可以看到,黨與社會的良性互動優化了社會組織的資源環境,增強了社會組織的服務能力,提高了社會管理與服務效率 。四是代表功能。黨組織是人民群眾利益的代表,沒有自身的利益,在社會組織的內部治理和各項活動中加強黨組織建設、發揮黨員作用,有利于反映人民群眾的真實利益和需求。通過發揮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社會組織可以更好地代表人民群眾的共同需求和根本利益,進一步滿足人民群眾的多元化需求,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加強黨的領導的同時,還必須堅持推進政社分開。長期以來,我國社會力量發展的自主性較弱,部分官辦社會組織仍然存在較濃厚的行政化傾向,嚴重依賴政府。政社不分影響社會組織的活力和能力,使社會組織難以發揮應有作用 。因此,《意見》中也明確提出了推進社會組織政社分開的要求,進一步貫徹了黨的十八大提出的建立現代社會組織體制的精神。同時,提出穩妥推進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取消社會組織的行政審批職能,堅持黨政機關領導干部不在社會組織兼職等一系列具體舉措。這體現了黨和國家對社會組織去行政化改革的決心,目的在于減少政府干預與控制,進而提高社會組織的自主性,增強其發展的內部動力。可見,加強黨的領導和推進政社分開是不矛盾的,是社會組織改革創新和健康發展的兩個重要前提,應當深刻理解,齊頭并進。

管理體制改革與自身建設的關系

《意見》中提出了對社會組織管理體制和社會組織自身建設這個方面的總體要求。中國特色社會組織管理體制是社會組織加強自身能力建設、建立現代社會組織制度的基礎和條件,加強自身能力建設、建立現代社會組織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組織管理體制的內在要求。

首先,在管理體制方面,統一登記、協調配合,不僅要求發展社會組織在數量上的增加,同時要求對社會組織的發展結構進行合理有效調配,將社會組織的服務供給與人民群眾和社會發展的服務需求進行有效匹配,保證社會組織發展的合理結構和完善功能;其次,分級負責、依法監管,強調了監管的職責劃分和重要意義。《意見》還提出了“建立異常名錄和黑名單制度” 等有針對性、可行性的監管辦法,可以形成對社會組織行為的有效約束,有助于推動我國社會組織的自身建設和依法自治。另外,從外部和內部環境完善方面,采取促進社會組織自身建設和發展的具體措施。一方面,通過穩妥推進直接登記、擴大購買社會組織服務范圍和規模、完善稅收人才政策等措施,鼓勵社會組織發育并積極參與公共服務與社會治理。通過積極培育與扶持,促進社會組織的數量增長和能力提升。另一方面,通過政府部門的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形成多元化的監管模式,保證社會組織的非營利性屬性及公開透明,引導社會組織加強自身能力建設和健康有序發展,避免“社會失靈”,使社會組織成為合格、有力的社會治理和社會建設主體。通過完善的監管,形成運行有序的市場,為政府公共服務提供有效補充。

中央立法與地方創新的關系

加快完善社會組織發展的法制環境是實現社會組織依法自治和健康發展的基礎,《意見》的出臺將會加速社會組織領域的立法進程。加快對社會組織領域的中央立法,是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必然要求,也是社會組織法制環境建設的前提和關鍵。

與此同時,地方對社會組織管理體制的改革創新也應當發揮重要的作用。地方先行先試、積累經驗、探索創新,通過先行性立法,填補法律空白,是中國改革開放以來的重要經驗。從我國社會建設領域政策創新的實踐發展來看,地方政府的主動創新對全國層面的改革產生了巨大的推動作用。我國社會領域的實踐發展經驗不足,各地發展情況與發展水平不均衡,為統一立法帶來一定困難。近年來,在社會組織管理體制改革和社區治理等領域,常常采取政策試點方式鼓勵地方創新,通過個別地區先試先行,探索實施,測試總結,逐步上升為全國性改革與創新政策。地方的政策創新起到了改革預期的“包圍”、改革意志的傳遞、備選政策供給等作用,加快了中央修法和立法進程,為中央提供了經地方實踐檢驗的政策備選方案,可以有效節約制度創新成本,激發地方的首創精神,提高改革效果,推動社會組織管理體制的改革。

中央立法與地方創新要突出基礎性與創造性的結合。在基本制度方面,中央要有完善的立法,保證社會組織管理、監督和社會組織自身發展可以有法可依。在社會組織發展的管理體制和制度創新領域,則可以充分發揮地方的制度創新優勢,從區域試行到可行性論證,而后再通過國家立法賦予其普遍性意義,有效節約制度創新成本,提高改革效率與效果。中央立法與地方創新的結合,為社會組織的健康有序發展和不斷改革創新提供法律基礎,更加有效地推進社會治理創新。

(作者單位:北京科技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

【參考文獻】

①鄧正來:《國家與社會》,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年。

②努力曼·依米提:《國家與社會關系發展現狀及改革方向》,《人民論壇》,2014年第29期。

責編/孫垚    美編/楊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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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孫渴]
標簽: 三個   社會   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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