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誣告不僅給黨內監督帶來不容忽視的負效應,而且不利于健康的黨內政治文化的建設,不利于正常的黨內政治生活的發展,更不利于良性的黨內政治生態的涵養。因此,需要健全黨內監督機制,徹底消除誣告生發的土壤。
【關鍵詞】誣告 黨內監督 黨的建設 【中圖分類號】D262 【文獻標識碼】A
隨著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進程不斷向縱深發展,我們黨所處的歷史方位和執政條件都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加強和改進黨的建設的任務更加艱巨而繁重,強化黨內監督則成為黨的建設的重要內容,且須臾不可掉以輕心。
要正視誣告對黨內監督帶來的負效應
在黨內監督中,對黨員領導干部問題的舉報是一種經常被使用的工具和手段,但在監督和消除腐敗等黨內不正之風方面,它所起到的作用具有兩重性。一方面,真實、及時的舉報可以發揮出正面效應;另一方面,失實的舉報可能會演化成誣告而產生負面效應,從而具有一定的危害性,直接影響到《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制度優勢的釋放,甚至毒化良好的黨內政治生態。因此,對于舉報,我們必須用其利、避其鋒。具體來說,就是高度重視、正視誣告這種非理性、非正常的監督方式。
一般而言,誣告包括行為的主體、行為的主觀方面、行為的客體、行為的客觀方面等構成要件。行為的主體,通常是指行為人。行為的客體,則具有一定的復合性或復雜性,涵蓋黨和國家有關機關、有關組織的正常活動,以及他人的名譽權、人格、人身自由等權利。
從行為的主觀方面來說,既包括行為人的動機,也包括行為人的目的。動機,就是行為人的出發點,可能是栽贓陷害,可能是挾私泄憤,可能是蓄意報復,甚至是嫁禍于人等,不一而足。就此而論,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所可能產生的侵犯他人權利的結果具有預見性和期待性。就目的而言,行為人旨在使他人受到紀律追究或法律懲治。
從行為的客觀方面來說,則可能具體地表現為故意編造他人違紀、違法的所謂“事實”,向黨和國家有關機關、有關組織或者領導干部進行舉報、告發。這種誣告行為主要有三個特征:一是虛假性,就是歪曲事實、無中生有、無事生非、強加于人。行為人的捏造并不一定具有證據與細節,這是其本質特征。二是主動性,就是行為人主動向黨和國家有關機關、有關組織或者領導干部告發,可能是口頭的,或是書面的,也可能是署名的,還可能是匿名的,形式多種多樣。在上述兩個方面,問題的關鍵在于是否導致黨和國家有關機關、有關組織追究被舉報人的責任,既包括紀律責任,也包括法律責任。三是特指性,就是行為人的告發行為針對特定的對象,盡管行為人沒有指名道姓,但只要黨和國家有關機關、有關組織根據告發的內容能夠確認其所關涉的對象,誣告就得以生成。
黨的政治生活是嚴肅的。我們黨從來都提倡和鼓勵積極主動地、實事求是地進行實名舉報,客觀地向黨組織反映問題。但是,堅決反對枉顧事實、捏造事實的誣告。誣告是無良、失德的行為,是違規、違法的行為。誣告之所以有其存在的機會,甚至屢試不爽,很大程度上是因為成本較低,奏效較快。
鑒于誣告對黨和社會的嚴重危害性,我們必須持守堅決反對的立場,對誣告者和誣告行為,一經查實,就要依規依紀依法進行嚴肅處理、嚴格懲治,并為其建立誣告清單。這就需要從兩個維度上著眼、著手、著力,在黨內監督的維度上,須依規依紀嚴肅處理;在法律的維度上,須依法嚴厲懲治,對以監督為名,誣告他人,涉嫌犯罪的,須移交司法機關進行處理。國家工作人員犯誣告罪的,須從重處罰。
總之,誣告不僅給黨內監督帶來不容忽視的負效應,而且不利于健康的黨內政治文化的建設,不利于正常的黨內政治生活的發展,更不利于良性的黨內政治生態的涵養。
錯告、檢舉失誤與誣告的區分
在黨內監督的實踐中,監督者和被監督者是平等的,也就是說,舉報者與被舉報者是平等的。因此,《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也提出了對監督對象相關權利的保護。它規定,黨組織應當保障監督對象的申辯權、申訴權等相關權利。監督對象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提出申訴。有關黨組織應當認真復議復查,并作出結論。經調查,監督對象沒有不當行為的,應當予以澄清和正名,并以制度化、人性化的方式方法對其受到的傷害給予相應的補償。
在黨內監督特別是反腐工作的實踐中,實名舉報是必要的,并發揮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舉報人普遍關注或最為擔憂的問題,是如何在舉報之后避免受到不該承受的打擊報復。一些被舉報者在被舉報之后,所采取的慣常策略和回擊措施,就是指責舉報者誣告。這種所謂的誣告,是最具殺傷力的說辭和武器。在監督實踐中也不乏這方面的案例,特別是在被舉報者擁有相對或絕對大的話語權時,就可以“翻手為云”、“覆手為雨”,甚至“倒打一耙”,打著“合法”的幌子,把誣告的罪名加諸舉報者。因此,中紀委明確規定,對誣告的認定,必須經地市級以上(含地市級)黨委或紀委批準。是否誣告,不能由舉報人和被舉報人自己做自己的法官和裁判。只有由相對超脫的第三方裁決,才能對舉報雙方進行理性的評估,從而保證其客觀性、公正性。這就是說,要平等對待舉報人和被舉報人,從而解決實名舉報者的后顧之憂。
在認清誣告所產生的消極作用的同時,還應對錯告、檢舉失實與誣告進行區分,對誹謗與誣告進行甄別,在它們之間構筑一道“防火墻”,從而充分保證實名舉報者的合法權益,這也是實現舉報的程序正義的重要手段。從客觀方面來說,之所以導致錯告、檢舉失實,主要是因為行為人誤聽、誤信他人傳言或者認識上出現偏差,發生了誤讀、誤判,而沒有捏造他人違紀違法的所謂“事實”的行為。從主觀方面來說,之所以導致錯告、檢舉失實,主要是因為行為人自認為其所舉報的對象違紀違法是真實的事實,是為了維護黨和政府的形象所進行的斗爭,而沒有捏造他人違紀違法的所謂“事實”的故意。因此,對誣告和錯告、檢舉失實的認定,首先需查明行為人的動機與告發的事實來源、告發人與被告發人之間的關系等。利用舉報的權利誣告他人,是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所不允許的。同時,對誣告與錯告、舉報失實嚴格進行區別,則有利于動員群眾、依靠群眾,鼓勵知情人積極舉報,解除舉報人的思想負擔。
至于誣告和誹謗,則既有共同性,也有差異性。誣告和誹謗都是捏造事實和侵犯黨員、公民人身權利的行為,這是共同的。誣告的目的是使他人受到紀律追究或者法律懲治,誹謗的目的是使他人的名譽和人格受到貶損,且只是在一定范圍內散播捏造的事實,并不向黨和國家有關機關、組織告發,這又是不同的。
暢通黨內監督的渠道,健全黨內監督的機制,發揮黨內監督的威力,蓄積黨內監督的潛力。同時,勇于并善于向誣告者動刀亮劍,減少誣告的負面效應,從而消除生發誣告的土壤,這是我們黨莊嚴的任務。“沉舟側畔千帆過,病樹前頭萬木春。”在新形勢下強化黨內監督,我們黨在全面從嚴治黨和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新征程中,一定能夠有效應對考驗、積極化解危險,營造風清氣正、理順心齊的政治生態環境,從而永葆蓬勃生機與無限活力。
(作者為北京外國語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院長、教授)
【注:本文系北京高校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研究協同創新中心(北京外國語大學)階段性成果】
【參考文獻】
①《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新華網,2016年11月2日。
責編/肖晗題 美編/李祥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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