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糾紛解決的制度設計和各種機制的有機融合取得了長足的進步,在各類社會糾紛中,訴訟與非訴訟的糾紛解決方式有機結合,形成相互依存、相互作用和相互反饋的動態系統,能夠有針對性、高效的利用糾紛解決資源。在糾紛解決方式的選擇上,對于一定性質和范圍內的糾紛,針對特定身份的當事人,用非訴訟的方式解決糾紛可能更為公平、效率更高、處理結果更易于執行。
有助于實現社會和諧和完善多元糾紛解決機制
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提出法治國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會建設的基本理念和架構。在建設法治國家的歷史進程中,法治政府建設是重中之重,而法治社會建設則是深層根基。整合整個社會的資源,發揮社會自生自發秩序的自我調節作用,在社會發展的進程中實現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的不斷內化,健全社會主體的法律人格,逐步形成法治政府的基本架構和法治社會內生秩序,應是實現法治的必經之路。
政府應在社會自生自發的內生秩序中廣泛參與和積極引導。法治社會面臨的主要課題是糾紛解決的理念和機制。以審判為主導的多元糾紛解決機制,是維護社會秩序、對社會資源進行合理分配、定紛止爭的必然要求。為此,從社會全局出發,國家應支持開放多種形式解決糾紛的可能性,引導社會主體實現自我管理和自我協調的能力,實現審判機關和其他部門在社會糾紛解決方面的程序銜接與有效貫通,是我國建設法治社會、和諧社會的必由之路。
在我國深化改革與社會經濟結構轉型的背景下,使多種糾紛解決資源形成良序互動并制度化,形成體制性和具有正負反饋功能的糾紛解決機制,公平高效的解決各類糾紛,成為新的歷史發展時期構建法治社會、和諧社會、生態社會、共享社會的重要任務。社會糾紛發展的新特點要求解決機制多元化。首先,糾紛參與主體上具有多元性。其次,糾紛所涉及內容的交叉性、復雜性。同一個糾紛包含多種法律關系,同時還涉及到行業交叉和不同行政區域之間的配合。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的引入,到以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為框架處置社會糾紛的提出,可以為法治社會、和諧社會的建構提供重要的生成路徑。
在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的框架下,堅持以司法訴訟為主導,引入人民調解、協商、信訪制度、行政機關現行處理等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有助于提高糾紛的處置效率,更能使群眾滿意,更能有效的緩和社會矛盾。多元糾紛解決機制作為定紛止爭的制度性設計,在當前特定領域和和特定人群矛盾復雜化并不斷增多的背景下,通過發揮民間的糾紛解決資源和力量的積極性,不僅可以緩和一部分群眾因為各種問題與政府之間的對抗,還可以實現社會風險釋放和社會張力減壓,對社會穩定、各項事業健康發展具有長遠意義。
有利于提高特定糾紛解決的效率
人不是為法律存在,而是法律為人存在。法律相對人的理想性的生活方式而言,首先表現為一種工具理性。法律作為一種社會制度,主要是作為定紛止爭、確定權利義務的歸屬和維護社會秩序的手段。糾紛產生和社會不和諧,都可歸結為權利義務享有和履行的不均衡。權利義務的關系可視為一種零和游戲,一些人享受權利就意味著另一些人承擔義務。當權利受到侵害的時候,受害者首先就要考慮選擇哪一種權利救濟手段。
在民商事糾紛中,由于對糾紛事實、性質等的認知差異,當事人在內心對糾紛處理結果有著各自的預期方案,這些方案不僅有時相互對立、此消彼長,而且常常超出了法律所能支持的范圍。由于民眾法律意識和運用法律知識的能力目前還相對有限,在社會生活和經濟生活中還不能完全按照合法和程序性的方式手段從事民商事法律行為,在糾紛產生之后并不一定能夠提供充分證明糾紛事實和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在這種情況下,選擇以非訴訟方式解決糾紛對當事雙方都有利。
當事人一般都希望盡可能快地把糾紛處理完畢。但在現實中,社會經濟的飛速發展導致市場經濟主體間的紛爭增多,人們依靠法律維護權利的意識在不斷增強,這使人們訴至法院的案件大幅增加,特別是其中有很多標的額較小且糾紛事實清楚而不必訴至法院的案件,這給法院增加了很大壓力。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案件幾乎不可能在短期內審理完畢,更有些案件久拖數年而不決。這對當事人,特別是那些從事生產經營的當事人是非常不利的,會影響企業的生存和發展。而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可以通過自身的自主性、合意性及靈活性等特點,作為訴訟方式解決糾紛的補充,在一些糾紛解決上發揮針對性的作用,有助于實現社會整體正義和提高糾紛處理的效率。
利益分配方案更可執行
糾紛產生主要是因為當事人對各種利益分配無法達成共識,而要求對雙方的物質和精神利益進行初始劃分或重新劃分。當事人內心都設計了對自己而言利益最大化的理想性分配方案,這種糾紛處理方案是和當事人的職業、年齡、文化程度及糾紛的性質等密切相關的,具有具體性、個殊性和精神性的特點。但是法律不可能考慮到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與細枝末節,它面對的是社會的一般性條件下產生的一般性社會問題和社會現象。所以當人們運用訴訟的方式解決矛盾與糾紛時,他們內心預期的糾紛解決方案及利益分配方案不一定能夠得到法律的支持。
利益分配方案不僅包含物質利益分配,精神利益的分配也是非常重要的一個方面,因而在解決糾紛時還要考慮到當事人的精神訴求。在人際關系穩定的社區,特別是農村,對于社區內部穩定成員之間產生的糾紛,他們會主動或被動地選擇用一種非對抗性、應用法律但不排他的多元價值綜合的方式去處理,“打官司”只是最后的選擇。
“非訴”觀念存在于法律文化與社會心理中
現代化是人的現代化、文化的現代化、法治化和民主化的進程。在推動社會進步、發展先進文化和建設理想社會的進程中,一方面社會需要自主理性規劃,同時也是社會主體不斷實踐而產生的客觀選擇的結果。現代化來自傳統,現代人是傳統人內在否定的產物,法治和民主扎根于前在的倫理道德的土壤中,植根于傳統社會的制度和文化。
在糾紛解決方面,我國傳統法律文化中一向存在著“非訴”的觀念。在現代社會,傳統的社會關系有的徹底消失,有的在內容上發生了根本變化。法律文化和社會心理雖然隨著社會發展的質變出現了“斷層”,但其并沒有突然“死亡”,而是融化在人們的社會生活中。農村和城市的社區在某種程度上仍然還帶有“熟人社會”的性質,計劃經濟體制下的社會單元雖然已逐步消失,但以其為基礎形成的生活方式和思維方式仍然在某種程度上存在著。在理想觀念和現實生活條件下,為了其他重要的價值(如集體福利和社會和諧),可以自愿放棄某些權利和自由,通過承擔更多的責任和實施更多的利他行為實現人生價值。所以當我們與他人產生糾紛時,不一定非要在權利義務分配上進行確定排他性的分割。對糾紛處理結果是否公平的評價,并非總要有一個普遍性的范式,因為這種處理結果包含著情感等其他因素。
建設法治國家要求確立正式法律的權威地位,建立和完善多元糾紛解決機制,按照社會發展規律和當事人的意愿實現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的重要作用。非訴訟作為糾紛解決方式是法治國家建設的重要內容,如果訴訟是正式和常規的糾紛解決方式,則非訴較其具有的逆向優勢是多方面的,并且在不斷動態發展。
(作者為吉林大學博士研究生,東北電力大學副教授)
【參考文獻】
①[美]約翰·羅爾斯:《正義論》,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8年。
②林端:《儒家倫理與法律文化》,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
責編/孫垚 美編/楊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