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綠色消費是生態文明建設的新路徑,為我國可持續發展提供強大動力。這一消費理念與模式的落實,需要政策的推動,更離不開法律這一強有力的保障。因此,要實施政策與立法并行的舉措:構建綠色消費的法律體系;完善綠色認證制度;轉化法治思維與執行方式;開展立法工作,完善配套的法律法規。
【關鍵詞】生態文明 綠色消費 立法 【中圖分類號】F205 【文獻標識碼】A
綠色消費,指的是消費者在進行消費的過程中,要秉持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消費態度,進行健康與環保的消費選擇。具體而言,綠色消費是從單一推動經濟的消費模式轉向多方向全面發展的消費模式,從傳統消耗式消費轉向新型節約式消費,從污染環境消費轉向清潔保護消費,從高碳式消費轉向低碳式消費。綠色消費是生態文明建設的新路徑,是我國發展理念的重大轉變。相較于傳統發展方式,綠色消費秉持可持續發展觀,以生態價值與環境價值為指導觀念,而非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折中選擇,尊重自然規律、保護生態環境,以此推動經濟發展,綠色消費無疑是我國生態文明建設的必然選擇。
我國綠色消費現狀:政策理念與法治建設存在一定落差
相較于國外,我國綠色消費起步較晚,但經過近年的發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根據綠色消費理念,依據對綠色消費程度的認識,將綠色消費者劃分出三類,即淺綠色消費者、中綠色消費者和深綠色消費者。近年對城市成年消費者的研究結果表明,在消費者群體中,深綠色消費者數量在不斷增長,占到消費者總體的40%以上。另外所占比重較大的是中綠色消費者,其占消費者總體的30%左右。再次之是淺綠色消費者所占比例為15%左右,剩余的是非綠色消費者。由此可見,在政策理念的推行之下,消費者的消費選擇與消費意識逐步發生了轉變,綠色消費市場前景光明。
配套法律與政策理念存在落差。我國綠色消費的推行模式,可以總結為:依靠政策為主導的、自上而下的推動模式。這種方式方法,具有一定的效果與作用,但是從法治的思維來看,長期的依靠政策推進而缺乏法律的保障,就會陷入“人治”的困境。將目前與綠色消費相關的政策與法律法規加以分析,可以看出,政策理念與配套法律存在著很大的落差,主要體現為政策先行而立法滯后,政策頒布而行政執法無力度,綠色認證制度缺乏等。
綠色消費立法滯后。我國綠色消費理念在一定程度上已經深入人心,但是綠色消費的配套法律法規卻極度匱乏。首先是我國尚未出臺一部專門的綠色消費的法律。相較而言,日本制定了《綠色采購法》《綠色消費法》《低碳投資促進法》《城市低碳化促進法》等。韓國也于2010年制定了《韓國綠色低碳增長基本法》。其次,我國現存的法律法規缺乏對綠色消費的相關規定,沒有體現綠色發展的理念。綠色消費的理論在我國之前的研究中尚未形成體系,因而在法律修訂中也尚未涉及。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環境保護法》,這兩部法律的修訂是在綠色消費理論研究成形之前。因而,對于現存的法律法規,要增加對綠色消費的相關規定。
政策推行中的法律執行缺乏力度。在綠色消費理念的落實中,采取的是一種自上而下的推行模式,依靠的是一些具體的行政政策舉措,所以在政策的實施上就依靠行政機關的執行力度。單純依靠政策的推行,而法律難以施行或者發揮其應有的作用。以《循環經濟促進法》《清潔生產促進法》《節約能源法》等幾部與綠色消費相關的現存法律的推行情況來看,法律的執行力度往往呈現一種“疲軟”之態。由于地方企業會為當地經濟帶來推進作用,于是當推行綠色消費,法律法規要求企業做出變革時,由于往往會損失企業的利益,很難推動。單純依靠政策的推行和發力,而沒有法律保障,難以發揮應有的效力。
綠色認證制度不完善。綠色產品的存在是綠色消費的重要基礎,當前我國尚未構建起對于綠色產品劃分和標準的相關認證體系。相應制度的缺失,使得對于綠色食品、綠色商品的認證混亂,挫傷了消費者對于購買該類商品以及支持這一消費模式的信心與積極性。而在諸多發達國家已存在成熟的綠色認證系統,為提高消費者辨別真假綠色商品的能力,確立了環境標識制度。
綠色消費法治化:立法工作與政策推行并舉
綠色消費作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新路徑,在進行推廣的過程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也有諸多問題。要讓綠色消費真正成為我國主流的消費模式,真正實現綠色發展與生態文明建設,鞏固和保障取得的成果成效,除了依靠政府行政政策的支持,更要依靠于法律制度的保護。因此,在后續針對綠色消費的工作開展中,要將政策推行與立法工作結合起來,補齊法治的短板。
完善綠色認證制度。綠色商品認證制度的健全是保障消費者能夠安全使用綠色商品,對其增加消費信心的重要基礎。針對此問題,第一,在對于綠色商品的認證技術上要進行完善,可以積極引進國外的先進技術。第二,細化綠色商品的認證標準,對于綠色商品認證的手續與程序應當有配套的法律法規對其進行明確規定。第三,完善產品環境標志認證制度。我國應當首先加強與其他國家的環境標志互認的合作,以避免綠色商品出口所造成的“標志不認”的貿易壁壘。最后,應當加強監督工作,完善相關配套法律法規,針對環境標志造假等行為進行嚴厲打擊。
樹立法治思維與執行方式。目前我國在綠色消費的推行上仍是以政府為主導的模式,但是在政策法規推行過程中,政府往往出于利益考慮,經濟效益考量,執行力大打折扣。而綠色消費的推行,所涉及的利益是多方的,包括國家、政府、企業、消費者。因此,要推行綠色消費,不應只依賴于地方政府的力量,還應依靠官方與民間、多元利益主體的共同參與。要讓公民作為主體參與到綠色消費的推行過程中去,可在制定法律與重大決策、法律實施與政策執行以及法律遵守和維權等諸多環節之中體現。消費者由公民組成,那么就要賦予公民在綠色消費推行中的話語權,使得政策的制定更具有科學性與合理性,與此同時要使民主監督充分發揮,對于地方企業的污染行為,公民有檢舉監督的權利,通過官民共同參與的方式,不斷健全綠色消費相關制度機制,促進綠色消費模式進一步推行。
開展立法工作,完善配套的法律法規。首先,在立法工作上,制定《綠色消費促進法》,目前我國沒有一部專門的法律針對綠色消費的相關問題作出明確規定?,F有的相關政策與規定,不能從立法層次,法律位階上對相關問題,如對生產實施監督,環境標志的認證等做出高效力的支撐。而且我國的現有法律法規中,也缺乏針對企業違反環境管理的法律規定與處罰措施,這些都是法治化不足的體現。因此,我國應當借鑒日本的《綠色消費法》并結合中國國情,制定《綠色消費促進法》,確立綠色稅制。其次,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來推動綠色消費制度的實施。綠色消費權是目前綠色消費中的一項核心性權利。該法應明確規定公民如果購買到了虛假的綠色商品如何能維護自己的權益。同時,消費者不單單享有權利,在綠色消費模式中還有相應的法律義務,如規定消費者應當高效利用商品并避免在使用過程中造成污染,相關權利義務體系的完善能夠在最大程度上調動消費者對綠色消費的積極性與認可度。
(作者單位:東北林業大學)
【注:本文系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課題“綠色消費立法研究”(項目編號:2572016CC13)的階段性研究成果】
【參考文獻】
①李慧明、劉倩:《深綠色消費——基于循環經濟的綠色消費》,《生態經濟》,2008年第1期。
②袁志彬:《中國綠色消費的主要領域和對策探索》,《消費經濟》,2012 年第3期。
③郭丹丹:《綠色消費——循環經濟背景下的消費模式》,《今日湖北(中旬刊)》,2012年第8期。
責編/宋睿宸 陳楠 美編/楊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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