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北魏孝文帝采用魏晉南朝之制,健全了北魏的選舉制度。孝文帝選拔官吏,尤重賢才。此外,他還實行俸祿制、《職員令》、考績法,改革用人制度,促進了北魏統治集團各階層官吏素質的提高,為改革的順利進行提供了可靠保證。
【關鍵詞】北魏孝文帝 用人之道 選舉制度 【中圖分類號】K239.21 【文獻標識碼】A
完善九品中正制、確立門閥制度,是孝文帝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標志著北魏王朝有了全國統一的選舉制度,這具體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改鮮卑姓為漢姓,根據與皇室關系之親疏及其在北魏政治中所起作用之大小制定姓族,以區別門第高低,從制度上保證其等級秩序;二是品定漢人之門第,在州郡設立大小中正掌其事,中央由吏部、司徒府總管。孝文帝對中正的要求頗為嚴格,規定“必須德望兼資者”。這表明,當時品定人才注重的是德才和門望兩個方面,其中又以德才為先。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孝文帝采用魏晉南朝之制,使無統一標準的北魏選舉制度得以健全,也適應了北方士族門閥的發展。
孝文帝尤重賢才,任用各階層的優秀士人
人才是鞏固統治的基礎,改革的順利進行離不開統治集團的鼎力支持。就孝文帝統治的全過程來看,重賢才是主流,問門閥屬于其次。例如“梗正有高風,好古博涉”的崔景儁,因“經明行修”而為孝文帝“所知重”;“涉歷經史,善當世事”的鄭懿,因“閑雅有治才”而為孝文帝“所器遇”。顯然,經史修養是大族崔氏和鄭氏出身的崔景儁和鄭懿受到重用的主要原因。盡管孝文帝是門閥制度的贊同者,但對于出身寒微而富有才學的士人,他也能夠大力予以拔擢,其中以頓丘衛國人李彪最為典型。李彪出身寒門,“家世寒微,少孤貧”,刻苦自勵,學識豐富,且正直為公,得到孝文帝的賞識和提拔,官至散騎常侍(二品下)領御史中尉兼度支尚書,成為北魏王朝最高監察機構和財政機構的長官。李彪對北魏王朝作出了巨大貢獻,包括出使南齊、修撰國史、經濟及禮制改革、劾糾不法、安定地方等許多方面。孝文帝在特遷李彪秘書令詔中說道:“茍有才能,何必拘族也。彪雖宿非清第,本闕華資,然識性嚴聰,學博墳籍,剛辯之才,頗堪時用,兼憂吏若家,載宣朝美。若不賞庸敘績,將何以勸獎勤能?”
對平齊民這一特殊階層人士的任用,也可看出孝文帝用人的進步性。公元469年,北魏占領青齊地區,這一地區的上層人士隨即被遷徙到首都平城(今山西大同市)及附近地區,并設立平齊郡進行管理。除極少數受到禮遇外,大多數人的身份等同俘虜,有些甚至被發配至北鎮為兵。多數北遷青齊的士子過著自食其力的清苦生活,他們或“晝耕夜誦”,或“傭書自業”,在艱苦條件下仍篤學不倦。這些人具有較高的文化修養,熟知歷史,是有用的人才。按照進賢才的用人方針,孝文帝選拔有才學的青齊士人進入統治集團,參與改革和國家管理。崔光自太和六年(482)入仕,十余年后便進至散騎常侍兼侍中。孝文帝對他寄予厚望,常說:“孝伯(崔光之字)之才,浩浩如黃河東注,固今日之文宗也。”另一位士人崔亮符合“才望兼允”的標準,因而被選為吏部郎,遷任中書侍郎兼尚書左丞。“二崔”均出身清河崔氏,是北方的一流高門,孝文帝重用他們,雖然不乏從門第考慮的因素,但更重要的還是看重其才學。被黜為北鎮兵戶的蔣少游多才多藝,補為中書博士,孝文帝用其所長,負責衣冠禮儀的議定,仕至前將軍(二品下)領將作大匠兼太常少卿。
秘書令高祐上疏言選舉,對以資歷為標準的選舉制度提出尖銳的批評。他認為,“勛舊之臣”無才者,只可“加之以爵賞”,而“不宜委之以方任”;“王者可私人以財,不私人以官”。中書侍郎韓顯宗上疏論“進賢求才”,他指出,“夫門望者,是其父祖之遺烈,亦何益于皇家?益于時者,賢才而已”,請求孝文帝破格提拔人才,使“賢才無遺”,方可鞏固統治。孝文帝對此亦十分認可,這也在一定程度上證明他對選拔人才的態度是以注重賢才為基礎的,與才學相比,資歷和門第則居次要。
孝文帝關于門閥與用人關系的觀點可以概括為:王朝統治要長治久安,就必須要有適合于全社會的統一選舉制度,這樣才能較為廣泛地為統治階級選拔各種人才。與此同時,也要注意對賢才的選用,孝文帝所希望的人才是“經行修敏、文思遒逸、才長吏治、堪干政事者”,“先盡才學”是其重要的用人原則。同時,他還認識到君主的德識有限,未必能夠及時發現人才并做到人盡其才,因而他意識到,選拔人才必須得到群臣的支持:“知人之難,豈朕獨決,當與群臣同之。”
孝文帝嚴厲懲處貪官污吏,同時也非常重視對稱職守法官吏的褒獎
太和八年(484),北魏王朝開始實行俸祿制,規定“祿行之后,贓滿一匹者死”,這一法令極其嚴酷。之所以如此,是因為俸祿制要解決魏初以來官吏貪贓枉法等吏治腐敗現象,通過肅清吏治的辦法達到對全國各地的有效統治,保證國家正常的賦役征發。只有貪贓枉法之徒及時得到懲處,才能更好地維護統治,使改革新政順利貫徹執行。
俸祿制實施后,孝文帝整肅吏治,嚴厲打擊貪官污吏。從太和十二年(488)至太和十五年(491)的四年中,就有六位擔任地方長官的宗室諸王受到削除官爵、徙配北鎮甚至賜死的嚴厲懲處。對宗室諸王貪贓枉法的懲治,體現了孝文帝“克己忍親,以率天下”的思想。一旦違法犯罪,雖為至親,亦難免受到懲處。例如太子元恂,就因反對遷都而發動叛亂,先被廢為庶人,繼之賜死。總體來看,孝文帝為了北魏王朝的整體利益,為了改革大業,對犯法者往往嚴加懲處,不徇私情,收到了良好的治理效果。史稱孝文帝“肅明綱紀,賞罰必行,肇革舊軌,時多奉法”,“吏清政平,斷獄省簡”。
在懲治不法官吏的同時,孝文帝也非常重視對稱職守法官吏的褒獎,并且堅決反對誣陷行為。例如沛郡太守邵安、下邳太守張攀誣告上司徐州刺史薛虎子,鎮將元伊利誣告青州刺史酈范(《水經注》撰者酈道元之父),都受到嚴厲制裁。大臣高閭上安邊之策,提出“任將之道,特須委信”,則可達到“君臣相體,若身之使臂”的效果。孝文帝采納了這一建議,并將其運用到文武官吏的任用上,他指出,“夫君臣體合,則功業可興;上下猜懼,則治道替矣”。為此,就必須堅決杜絕誣陷行為。
此外,孝文帝的為政之術深受儒家思想的影響,他要求地方長官務必正身率下,搞好統治和管理。如皇弟高陽王雍出任相州刺史,臨行前孝文帝曾告誡他:“為牧之道,亦難亦易。其身正,不令而行,故便是易;其身不正,雖令不從,故便是難。又當愛賢士,存信約,無用人言而輕與奪也。”這些來源于儒家經典的統治思想充分反映了孝文帝的用人之道,并且他也要求官員按此原則統馭郡縣,不輕信人言,不隨便猜疑。懲治不法,委信臣下,褒獎善政等政策的執行,促進了行政效率的提高,有利于改革新政的貫徹執行和地方局面的安定。
為了保證用得其人,孝文帝進行了官制改革,頒布《職員令》,實行考績法
太和十七年(493)至太和二十三年(499)間,前后《職員令》的制定和實行,成為北魏政治制度發展史上的里程碑,標志著北魏王朝官僚體制的健全和完善。太和十七年(493)出臺的《職員令》確定了各級各類職官之名稱、品第、職掌等制度,為官者可明確職責所在,這就為考績法的創立提供了前提條件。太和二十三年(499),孝文帝又制定了后《職員令》。在后《職員令》的制定中,王肅發揮了重要作用。出身于高門大族瑯邪王氏的王肅,由南齊投降北魏,孝文帝在與之進行了長時間的深入交談后,認為他對南朝制度有充分了解,是進行改革急需的人才,因而對其給予了充分信任并委以重用,使之成為改革派的中堅大臣。
太和十八年(494)九月,孝文帝下詔頒行考績法,并指出實行此法的目的是“欲令愚滯無妨于賢者,才能不壅于下位”。與《職員令》一樣,考績法同樣是在充分認識現實的基礎上,以兩漢魏晉制度為藍本,經過孝文帝和公卿大臣較長時間的討論研究而制定出來的。《職員令》和考績法互相配合,首先明確了諸官之名品職掌,并以此為據,考察官吏政績的善惡優劣,舉賢能、黜不肖,使各級統治機構有效行使職能,從而達到鞏固統治之效。
詔書規定,君主對五品以上官員的政績進行親自考評,這也體現出孝文帝在用人上的慎審態度。考績法頒行后,孝文帝對司法機構廷尉五局司直的政績進行了考核,規定“心平性正、抑強哀弱、不避貴勢、直情折獄者可為上等”;又對尚書省的工作狀況予以考評,進行了一次大規模的降黜。在孝文帝看來,作為宰相機構,尚書諸官職能的行使直接影響著王朝大政,對于他們未能充分發揮職能,孝文帝深表不滿:“自卿等在任,年垂二周(年),未嘗言朕之一失,獻可否之片規,又不嘗進一賢而退一不肖,此二事罪之大者。”從錄尚書事、尚書令開始,對尚書諸官一一進行考評降黜,“自尚書令、仆射以下凡黜退二十余人,皆略舉遺闕”。這次考黜,是改革新政俸祿制、《職員令》、考績法的一次綜合試驗,充分表明了孝文帝堅持改革的實干精神以及與傳統決裂的魄力。
孝文帝進行官制改革,頒布《職員令》,明確各機構官職之名品職掌;實行考績法,嚴格黜陟,使升降有序,各得其宜。孝文帝之所以要改革選舉制度,就是要通過制度的完善來保證委任得人,使制度真正有益于人才選拔。
孝文帝選拔的高素質人才構成了改革的中堅力量,為改革的順利進行提供了可靠保證
孝文帝銳意改革、禮賢下士,重用了一大批有才干的官員,特別是大規模改革官僚體制,創立了一套具有整體性和系統性的選舉用人制度。古代史家評論道,“百官大小,無不留心,務于周洽”,“愛奇好士,情如饑渴。待納朝賢,隨才輕重,常寄以布素之意”。正是在諸多有才干大臣的佐助下,孝文帝成功地進行了具有深遠意義的漢化改革。
李沖上疏實行三長制,在孝文帝改革的全過程中,他都發揮著重要作用。史載其“竭忠奉上,知無不盡”,“明目當官,圖為己任”,辦事“明斷慎密”;孝文帝也對李沖“深相杖信,親敬彌甚,君臣之間,情義莫二”。
李安世上疏實行均田制,以解決“民困饑流散,豪右多有占奪”的局面,孝文帝“深納之”。
李彪更是提出了一系列改革方案,僅太和十二年(488)底所上“封事七條”,就關涉到了國家大政五個方面的重要內容。其中,僅封事之三就包括“和糴”與“屯田”兩條重要的經濟改革建議。李彪認為:“行此二事,數年之中,則谷積而人足,雖災不為害。”對于這一建議,“帝覽而善之,尋施行焉。自此公私豐贍,雖時有水旱,不為災也”。
韓顯宗在“既定遷都”時提出四條改革建議,“高祖頗納之”;后又上疏論進賢求才、法制、士人與伎作宜別居、地方名稱及區劃變革、禁濫賞等關乎大政的一系列建議,“高祖善之”。
宗室諸王中,以任城王澄于改革最為有功。孝文帝曾與之討論鄭子產與晉叔向得失,發現他有著清晰邏輯和遠見卓識,能夠很好地適應改革時代的要求,因此很快從地方召其入京,任命他為中樞機構長官。事實證明,在遷都洛陽及官制改革中,他的確作出了巨大貢獻。孝文帝甚至高興地說,“若非任城,朕事業不得就也”,將其視為社稷之臣。
關于改革與用人的關系,可以用孝文帝任命李沖兼將作大匠營建都城時的一句話作為概括:“成功立事,非委賢莫可;改制規模,非任能莫濟。”不僅都城的營建需要委賢任能,其他各項改革事業亦是如此,孝文帝正是遵循委賢任能這一用人原則來實現其改革抱負的。孝文帝知人善任,改革用人制度,促進了北魏統治集團各階層官吏素質的提高,為改革事業培養和選拔了大量人才,也為改革的順利進行提供了可靠保證。北魏孝文帝用人,充分注意到官吏選拔、使用和考核等各個環節,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這無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孝文帝能夠將時代所提供的人才盡可能地提拔重用,使這些優秀的人才構成了改革的中堅力量,為改革出謀劃策,為鞏固統治竭忠盡力。
(作者為北京市特聘教授,首都師范大學歷史學院教授、博導)
【參考文獻】
①[北齊]魏收:《魏書》,北京:中華書局,1974年。
②張金龍:《北魏政治與制度論稿》,蘭州:甘肅教育出版社,2003年。
責編/王妍卓 美編/宋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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