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當前,公民對于公共服務的需求不斷增長且日益多樣化,僅僅依靠政府單方面供給已經無法滿足市場需求。推進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合理有序的發展,不僅能夠引導社會力量參與以改善供需矛盾,而且能夠減輕政府壓力,使政府專注于核心公共服務的提供。
【關鍵詞】政府購買 公共服務 法治化
【中圖分類號】D63 【文獻標識碼】A
公共服務涉及的服務對象廣泛,在服務內容上也應兼顧整體性,所以僅靠個體及私營部門往往難以滿足。享有便捷優質的公共服務是公民基本的生存與發展權利,而全方位的提供公共服務也是政府的基本職能。政府購買公共服務領域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在一定程度上能夠改善公共服務質量與效率,但是也需要關注存在的隱性問題,避免出現政府回購現象。
公共服務由于投入高、投資期限長、資本回收慢等特點,讓很多社會組織望而卻步
推進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合理有序的發展,不僅能夠引導社會力量參與以改善供需矛盾,而且能夠減輕政府壓力,使政府專注于核心公共服務的提供。然而西方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經驗教訓告訴我們,在此過程中需要警惕私人資本的貪婪和逐利性,防止政治權力與社會資本結合造成部分市場壟斷。在供給能力有限性與需求無限性、私人資本逐利性與公共服務公益性的矛盾下,政府購買公共服務面臨著以下挑戰。
政府購買公共服務面臨的效率命題。就傳統觀念而言,公共服務應該由政府直接提供,而當前由政府購買公共服務主要基于提高效率的考慮,所以在將公共服務推向市場化后,我們首先面臨的問題就是,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是否能夠顯著提高公共服務效率,是否能夠滿足公眾需要,是否能夠獲得更高的滿意度。學者唐忠義、陳曉玲提出,在當下全面深化改革的社會背景下,要重點關注政府購買公共服務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需要我們從政府、社會組織和公眾等層面進行突破,以提高政府購買的效率。而且就國家安全與社會公共利益而言,部分公共服務的提供不能以效率為首要目標,其必須由政府直接提供。
社會力量提供公共服務的質量優劣問題。當政府將公共服務推向市場后必然會帶來一定程度的市場競爭,而市場競爭的激烈程度主要受具體行業中的競爭者數量、行業發展水平以及獲利空間的影響。行業內競爭者數量越多,政府可選擇的空間越大,越容易選擇資質較好的企業從而提高服務質量。行業發展水平的高低也直接決定競爭者的整體能力水平,從而對服務質量產生直接影響。學者李春霞研究發現,在社會機構越來越多的參與公共服務生產、提供的情況下,其整體公共服務質量并未得到有效提升,而是停留在一種“沒有發展的增長”水平上,很多社會組織往往傾向于申報更多的項目以獲得政府支持,而不是把關注點放在服務質量上。
公權者的權力尋租問題。權力尋租的本質是把權力進行商品化,以權力作為資本參與市場交換并謀求經濟利益。在政府購買公共服務領域,權力尋租主要表現為公權者通過有意的對購買過程進行干預以獲得利益回報。公共服務由于其投入高、投資期限長、資本回收慢等特點,讓很多社會組織望而卻步,其結果就是公共服務領域市場難以實現充分競爭。這也就為公職者權力尋租提供了可能。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影響范圍廣且資金量大,權力尋租的存在容易帶來腐敗問題,從而最終影響公共服務成本、效率、質量等。因此,需要建立規范法律保障體系,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從信息公開、程序規范、外部監督等多個層面進行法律規制,才能保證市場健康運行。
推進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法治化建設,符合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的基本要求
基于當前我國在政府購買服務方面面臨的問題及挑戰,推進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法治化建設,成為推動我國公共服務健康穩步發展的現實出路,也符合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的基本要求。法治包括兩個層面的含義,一是法律內容,二是法律運行,法治化就是從這兩個層面進行完善。
建立健全有關政府購買的法律體系。當前我國缺乏專門針對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一部成型的法律規范,近年來頒布的相關業務規范、管理辦法也還未形成體系。大多規定只是從總體方向上給予指導,缺乏詳細的實施細則,導致在具體業務操作過程中很容易產生無法可依的局面。部分地方政府基于當地實際情況制定了一定的實施細則,然而并沒有上升至法律層面,導致執行效果不佳且頻繁變動。就當前現實情況而言,可以在已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將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納入,并考慮出臺《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具體實施細則,改善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法治環境,使其運作有法可依。
合理界定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范圍。首先,需要區分出應該由政府直接提供,或由于其他原因社會力量難以參與的服務項目。關乎國家核心利益或者對公眾具有重大且廣泛影響的公共服務應由政府直接提供,如國防、義務教育、交通基礎設施、電力、基本公共醫療等。其次,可以通過編制服務項目清單的方式界定可以由政府購買的公共服務,這種類型的公共服務往往不涉及國家核心利益但其需要具有一定的利潤空間,從而吸引社會力量廣泛參與,提高社會資源配置效率。此外,還有部分項目主要體現社會福利性質或者是針對特殊群體的優惠服務,這些公共服務可以通過政府與社會力量合作的形式開展,讓社會組織參與其中并提供一定的協助,這樣既能避免私人資本逐利性的影響,同時又能減輕政府的負擔,讓政府專注核心公共服務。
建立公眾參與的監督機制。無論是政府直接提供、公私合營還是由社會力量提供,監督機制都不可缺少,監督機制能為公共服務質量提供相應的保障。政府購買公共服務過程中的監督涉及社會公眾對政府的監督、政府對服務提供方的監督,以及公眾對于服務提供方的監督,只有三方面的監督機制協調運轉,才能保證最終服務質量。而三者當中社會公眾作為服務最終接受主體,其監督作用的發揮顯得尤為重要。當前,互聯網等新媒體技術的發展,為社會公眾廣泛參與監督提供了便利條件,所以政府應該借助這些信息渠道向公眾公布相關服務規范,及時提供項目推進信息,并為公眾提供便捷的反饋與投訴渠道。
構建基于第三方的項目評估機制。對于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整個過程的實施情況以及各方責任履行狀況,需要第三方進行公平合理的評估。由于公共服務涉及的范圍廣泛,所以應建立包括相關領域的專家、工程師、會計師以及律師等在內的獨立評估小組對整個服務項目過程實施評估,評估重點應關注程序的規范性、各方責任履行、成本控制、最終提供產品與服務質量等領域。通過評估發現問題,對于存在問題的項目應提出整改意見,查明原因并追責相關責任人。
建立權利救濟體系。首先是針對服務對象的權利救濟。如果社會組織違反法規或合同的規定,提供產品或者服務質量未達標而損害公眾利益時,服務提供方需要承擔主要責任并采取補償措施,政府也需要承擔監管不力的責任;當服務提供方難以充分補償,政府應進行相應的補充。此外,法律也應充分賦予服務對象通過協商、訴訟等形式進行求償的權利。其次是購買合同糾紛層面的救濟。不僅需要在購買合同中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更需要在出現合同糾紛后給予雙方平等的法律地位。在雙方糾紛的協商、調解、仲裁過程中,第三方要保持絕對中立的態度。對于出現的糾紛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處理,在對服務方進行有效監督的同時,也要重視對于服務方合法權利的保護。
(作者為通化師范學院政法學院副教授)
【注:本文系吉林省教育廳“十三五”社會科學研究項目(吉教科文合字[2016]第231號)研究成果】
【參考文獻】
①彭浩:《借鑒發達國家經驗 推進政府購買公共服務》,《財政研究》,2010年第7期。
②周佑勇:《公私合作語境下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現存問題與制度完善》,《政治與法律》,2015年第12期。
③唐忠義、陳曉玲:《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的理論邏輯、現實難題與路徑創新》,《求實》,2016年第1期。
責編/溫祖俊 美編/楊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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