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鄉鎮政府在生態治理過程中存在主體責任不明確、對生態治理與經濟發展之間關系認識不充分,以及生態治理體系不完善等問題,這些都制約著鄉鎮政府生態治理能力的提升。在鄉鎮區域內通過更新治理理念、重構主體結構、變革治理方式和創新治理機制,達到提升鄉鎮政府生態治理能力的目標,才能從根本上實現鄉鎮區域內生態的有序治理。
【關鍵詞】鄉鎮政府 生態治理 治理現代化 【中圖分類號】D61 【文獻標識碼】A
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了“五位一體”的總體布局,生態文明建設的基礎性作用進一步深化。生態文明建設是把可持續發展提升到綠色發展高度,為后人“乘涼”而“種樹”,給后人留下更多的綠色資產。鄉鎮政府作為我國行政體系中最低層級的政權組織,其基礎性作用的發揮直接關系到生態文明建設和新型城鎮化的貫徹和施行,其生態治理能力的提升也決定著鄉鎮區域內生態治理的最終效果,基層生態文明建設的整體方向。
鄉鎮政府生態治理能力的提升就是重塑鄉鎮政府生態文明建設的能力
鄉鎮政府生態治理是鄉鎮政府生態文明建設的過程。鄉鎮是鄉鎮政權輻射的空間范圍和地理區域,鄉鎮政府是屬于鄉鎮一級的國家公權力的執行機構。生態治理的最高目標是政府追求的“生態善治”,生態文明建設是國家治理的重要方面,而國家生態治理能力,及其生態治理體系的現代化又為生態文明建設創造了全新的可能性。在鄉鎮區域內進行生態文明建設,依賴于鄉鎮政府生態治理能力的提升及其治理體系的創新。
鄉鎮政府生態治理能力的提升就是重塑鄉鎮政府生態文明建設的能力。鄉鎮政府的生態治理能力是鄉鎮政府滿足鄉鎮居民生態需求的能力集合。由于歷史和現實的原因,鄉鎮政府生態治理能力建設明顯不足,而與之相適應的生態治理體系也明顯存在缺陷,兩者無法真正達到有機統一。因此,只有重塑鄉鎮政府生態文明的建設能力,才能提升鄉鎮政府生態治理的能力,即做到生態治理能力與生態治理體系的有機統一。
鄉鎮政府生態治理能力的提升就是要更新生態治理的理念、重構主體結構、變革治理方式和創新治理機制。提升政府生態文明建設的能力和生態治理的能力,就是要堅持綠色發展的理念,不斷促進生態治理主體的多元化、治理手段的多樣化、治理體系的科學化。因此,就要構建新型的鄉鎮生態治理主體結構體系,同時運用現代化的手段和方式推進生態治理。
鄉鎮政府生態治理能力提升的現實依據
鄉鎮是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治理的關鍵區域。鄉鎮雖小,卻關系到國家政策方針的實現狀況。就目前的中國國情而言,鄉鎮作為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治理的基本單位和關鍵區域,沒有鄉鎮一級的生態治理就沒有國家層面的生態治理。
鄉鎮政府生態治理能力的提升是治理模式轉變的現實需要。在國家治理結構中,鄉鎮政府居于非常重要的位置,是連接縣級政府、城市與村(居)兩委、農村的“節點”,具有承上啟下、上下合作、協同城鄉的作用。當前鄉鎮區域內多元化的社會已經形成,提升鄉鎮政府的生態治理能力,就是鄉鎮政府在處理好各參與治理多元主體間關系的基礎上,通過政府治理理念的轉變,營造一種利于吸引廣大群眾參與生態治理的氛圍,構建一種以鄉鎮政府為主導的多元主體良性互動的生態治理模式。
鄉鎮政府生態治理能力的提升是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維度。鄉鎮一級政府生態治理能力的提升作為國家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組成部分,一方面,是實現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基礎。另一方面,又關系到生態文明建設的成敗。
鄉鎮政府生態治理能力提升的發展障礙
鄉鎮政府生態主體責任不明確。改革開放以來,國家經濟社會的發展日新月異,生態環境問題也開始顯現出來。作為面對環境問題的直接“當事人”,鄉鎮政府承擔起生態治理的主體責任,成為基層生態治理中的關鍵。然而,環境污染事件層出不窮,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個別地方政府的“三不查”和環境執法中企業的“三不怕”。造成這種“不查、不怕”的原因就在于生態治理主體責任的缺失,主體意識不夠。
鄉鎮政府與相關生態治理主體之間權能關系“失調”。首先,個別縣級政府對鄉鎮政府的干預太多,導致少數鄉鎮政府在生態治理中表現“無能”。其次,個別鄉鎮政府的“一把手”現象突出,導致鄉鎮政府在生態治理過程中的“缺位”。最后,社會組織、企業和鄉鎮居民等主體在生態治理中參與不足,導致公民難于監督政府,生態治理走向無序化發展。
鄉鎮政府無法協調處理經濟發展與生態環境治理關系。在現實實踐中,存在個別鄉鎮政府不尊重經濟社會發展規律的現象,對市場和企業進行過度管制和干預,甚至少數官員直接參與市場活動。個別鄉鎮政府為了追求GDP指標,盲目發展鄉鎮民營企業,雖然解決了當地居民的就業問題,改善了經濟條件。但由于未能處理好經濟發展與地方生態環境問題,導致鄉鎮區域的生態環境問題日益顯現和嚴重化,從而嚴重制約了新型城鎮化和新農村建設工作的推進。
鄉鎮政府生態治理體系建設不完善。生態治理體系與生態治理能力是一個相輔相成的有機整體,生態治理體系從根本上決定了生態治理能力的強弱,生態治理能力反過來影響生態治理體系的效能。鄉鎮政府生態治理能力不足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鄉鎮政府的生態治理體系不夠完善:包括生態治理現代化的頂層設計不完善,干部考核、地方政績考核和監督機制不完善,未形成責權清晰的多元主體參與的生態治理機制等方面。
鄉鎮政府生態治理能力提升的實現路徑
更新生態治理理念。在基層,鄉鎮政府要宣傳生態文明理念和綠色發展理念,用這兩種理念來指導生產生活的實踐,形成有利于生態發展的治理新格局。同時在鄉鎮政府行政能力建設中,要把“善治”的理念貫徹到政府及各個部門的日常工作中,使生態的“善治”從觀念到行動都得到實現。此外,通過搭建平臺對各參與主體進行教育和引導,增強各生態治理主體的生態自覺與自信。
重構生態治理主體結構。治理主體的多元化,不僅僅是主體數目上的簡單增加,也不是各個治理主體治理能力的單向度提升,而是通過治理主體結構體系的重構,實現1+1〉2效能的結構性調整。也就是說,在確立政府的核心行動者地位的前提下,合理確定鄉鎮生態治理中各治理主體在治理體系中的關系和地位,使鄉鎮政府在鄉鎮區域的生態治理中發揮“指揮者”的作用,協調好各主體的行動,以最大限度地發揮各主體生態治理的效能。
變革生態治理方式。其一,充分利用市場的優勢作用。鼓勵鄉鎮政府和企業利用各種經濟平臺發揮各地的資源優勢,走資源節約和綠色發展之路;利用市場主體的趨利性,促進生態治理的市場化良性循環。其二,多中心參與治理模式的創新。鼓勵鄉鎮政府發揮群眾的力量,構建多中心參與生態治理的平臺。一方面,可以減輕政府的環保治理成本壓力。另一方面,可以激發群眾參與生態環境治理的熱情。
創新生態治理機制。首先,構建生態績效考核機制。通過生態績效考核來提高鄉鎮政府在發展地方經濟過程中引導企業的環境貢獻率。其次,構建生態治理協調機制。以此來增強生態治理主體橫向和縱向的溝通能力,讓多元治理主體有序參與到治理中來。最后,構建生態治理監督機制。通過構建信息公開機制、生態治理主體的監督機制,提高鄉鎮政府生態治理能力,不僅能使區域內相關者的切身利益得到保障,也能夠提高生態治理效率。
(作者分別為華東理工大學社會與公共管理學院教授;華東理工大學人文科學研究院博士)
【參考文獻】
①俞可平:《生態治理現代化越來越顯重要和緊迫》,《北京日報》,2015年11月2日。
②杜飛進:《論國家生態治理現代化》,《哈爾濱工業大學學報》,2016年第3期。
責編/肖晗題 劉芋藝 美編/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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