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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改造中的制度糾結與平衡

核心提示: 在“城中村”改造中,除了“外來居住者”受到“外部性擠壓效應”的影響之外,城市政府、開發商、村委會、村民之間是緊密互動的“直接利益博弈者”,政府和開發商可能“合謀勾結”以最大限度獲取“土地開發增值”。

【摘要】“城中村”改造,從長期來看,是一個制度缺失和制度平衡問題,關鍵是推進各種保證公民一體平等的制度建設。從短期來看,則是一個各種利益相關方之間的利益協調和利益平衡問題,利益相關方的“利益博弈”決定改造過程,關鍵是如何建構一個保證公平公正的利益協調和利益平衡的制度機制。

【關鍵詞】“城中村”改造  國家治理  利益協調    【中圖分類號】D035    【文獻標識碼】A

“城中村”之所以成為“治理難題”,是城市化發展中各種“制度性問題的糾結”,不是簡單的“推倒重建”所能“一推了之”的。“城中村”改造作為治理“城中村”問題的應對之策,在全國范圍內,從小城鎮到一線城市全面鋪開,展現了中國特有的國家治理方式。從“城中村”改造的艱難推進中,深刻反映和體現了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各種制度性改革問題,從而具有了國家治理現代化的普遍治理意義。

“似城非城、似村非村”的“二元混雜”狀態,成為中國“城中村”的鮮明地域標志

中國城市化進程,伴隨著中國現代化進程相演相生,其“歷史性加速”有目共睹。據城市常駐人口統計,1952年城市化率是11%,1978年是17.9%,1992年是27.5%,2002年是39.1%,2012年是52.57%,2014年是54.77%,2016年達到57.35%,城鎮常駐人口已達到79298萬人。

伴隨著急劇擴張的“攤大餅式”的城市膨脹,在“城市包圍農村”的態勢下,受到“城鄉二元結構”的體制性約束,各種大小不一,樣態各異的“城中村”被逐漸地、一個一個地“遺留”在城市中。由于城鄉二元的土地所有制制度,農田集體所有制土地征用成本低,交易過程簡單,因此村莊農用耕地被快速征作城市國有建設用地,而農民宅基地和少量村中集體留用地由于征地程序繁瑣、交易成本高,加之宅基地之上的農民住房拆遷補償成本更高,所以留存下來。此種“要地不要人”的城市化擴張,就逐漸形成了城市周邊村莊被城市化進程“遺留”下來,“城中村”積累性產生,“城中村”問題浮出水面。

正如“城中村”在城市格局中“星羅棋布”有目共睹,“城中村”問題同樣有目共睹。村民為了獲取最大的“租房租金”,宅基地上的“民房”愈建愈高,一般都在5-8層,最高甚至高達20層;“私搭亂建”違章建筑不斷蔓延,“握手樓”、“接吻樓”鱗次櫛比,房距樓距狹小擁擠;“城中村”街道狹窄、各種電線管線密如織網,一旦發生火災等事故災害,消防車根本無法進入;“城中村”成為大量流動外來人員暫住的“常住地”,外地人與本地人之間、外地人與外地人之間的矛盾糾紛時常發生,“城中村”管理面臨極大挑戰。“似城非城、似村非村”的“二元混雜”狀態,成為中國“城中村”的鮮明地域標志。

這種各級城市政府“管不了、拆不起”的“城中村”,自然成為了“復雜難解”的“城中村”問題。城市化進程越是簡單粗暴擴張,“城中村”問題亦是越積越多,而“城中村”問題越積越多,“城中村”改造的規模和成本就越大。加之“城中村”周邊不斷攀高的城市地價和房價,更是刺激了“城中村”村民擴建樓房和加高樓層的“尋租”欲望。“城中村”問題隨之呈現出一個越積越多,越多越難改造的“治理困境”。

但“城中村”改造,是城市化進程中提升城市文明的必然趨勢,也是提升“城中村”民眾生活品質的民生要求。“勢在必行”的“城中村”改造,面對長期累積的“城中村”問題,也必定是一個階段性發展問題。這便關涉“城中村”改造中的各種深層次制度性改革問題。

“城中村”改造關涉各種“制度性問題糾結”的深層改革邏輯

“城中村”問題既然是各種“制度性問題糾結”的歷史性積累結果,就必須針對各種“制度性問題糾結”而推行深層改革。“城鄉二元結構”的制度性體系,是“城中村”及其“城中村”問題存在的總的制度根源。

城鄉二元的戶籍制度,造成了城鄉二元分治的總體性格局。城鄉戶口的天生身份差異,連鎖地界定了城鄉不同的土地所有權結構、不同的土地征用補償標準、不同的社會保障體系、不同的住房和拆遷補償標準、不同的城鄉社區管理機制等。“城中村”改造中遇到的各種難題也由此產生。

例如,城市的國有土地所有制與農村的集體土地所有制,便有不同的土地征用程序和補償標準。“城中村”改造中,有關土地征用和民房拆遷的法規依據,是依據《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物權法》?還是依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城鄉規劃法》?況且不同的法律法規中還有不太明確的“模糊之處”,甚至法條規定之間還有矛盾和沖突。這也是各地城市政府不斷制定適用本地的“城中村”改造管理條例的原因所在,但各地城市政府在制定本地適用的條例時,所根據的上位法和具體的實施細節則各有不同,同樣存在矛盾和不一致之處。

又如,政治制度層面,“城中村”改造后,農村村民一體登記為“城市居民”,平等一體的公民政治權利如何保障?“村民”變“居民”后的知情權、選舉權、管理權、監督權如何落實?原有“城中村”中龐大的“集體資產、資金、資源”如何有效管理?“三資”的盈利和收入如何分配到每位居民手中?“村委會”變“居委會”后如何繼續推進基層民主自治?

再如,社會制度層面,“村民”變“居民”后,有關醫療、教育、失業、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如何與城市管理體系對接?原有“村民”各自繳納、時間先后不一和金額多少不一的各種保險如何接續管理?各種社會保障所需的龐大補交和支出資金如何籌集?城市社會保障資金如何能夠接納如此突然“進入”的龐大“城中村”居民?

還有,文化融入方面,“城中村”中還有不少歷史文化“村落”,如何在快速推進的“城中村”改造中保護傳統的“鄉村文化遺存”?宗族祠堂和名人故居如何保護性開發?原有的鄉村道德禮治、風俗習慣如何在城市文明中發揮作用?

只有在“城中村”改造中,一體聯動地推進各種深層次制度性改革,才能真正持久地解決“城中村”問題,保證不發生大規模的上訪和群體性事件,同時保證后續的城市化擴張中不再出現新的“城中村”問題。

“城中村”改造的關鍵制度機制是利益協調和利益平衡

“城中村”改造,從長期來看,是一個制度缺失和制度平衡問題,關鍵是推進各種保證公民一體平等的制度建設。從短期來看,則是一個各種利益相關方之間的利益協調和利益平衡問題。

在全國各地的“城中村”改造中,各地政府也在“政府引導、企業運作、社會協同、村民參與”的總體原則下,創造了各種不同的改造模式:如政府主導的“包拆包建”模式、開發商主導的“市場化運作”模式、村委會和村民主導的“自拆自建”模式。但不論哪種模式,都不能由單一方面“獨自決定”和“獨自完成”改造進程,都會涉及各種利益相關方的利益協調和利益博弈。具體來說,主要有如下相關方:

城市政府,盡管各地城市政府,在其區位優勢、城市規模和財政收入等方面各不相同,但在提升城市品質、增加城市土地收入方面,都有強烈的“城中村”改造動機。城市政府是城市發展的引導者和主導者,是“城中村”改造中的關鍵性組織者和協調者。但在“改造后的土地增值”中,城市政府也存在與開發商、村民的利益博弈。

開發商,是“城中村”改造中具體的“操作者”,只是在改造中“介入”或“主導”的程度不同。但開發商的根本“宗旨”是其利潤回報,有利可圖則介入開發,反之則沒有“改造激勵”。利用開發商的專業開發資源和專業技能,是保證“改造質量”的主要途徑。城市政府如何激勵和引入各種開發商積極介入改造開發,主要是通過“讓利與商”來實現的,但也受到“城中村”村委和村民“談判能力”的制約。

村委會,是“城中村”集體利益的“組織化代表”和集體談判代表,是村集體資產和公益的守護者。為了減少“談判對象”和“談判交易成本”,政府和開發商一般都愿意選擇“村委會”作為“談判代表”,而不會選擇與每家每戶“一對一”地分別談判。所以,村委會是否能夠充分代表“村民利益”?村委會領導是否公正無私并有能力與政府、開發商反復談判?村委會成員是否有貪污腐敗、截取冒領征地和拆遷款行為?都成為改造進程能否順利推進,村民能否認同和支持改造工程的關鍵因素。

村民,是“城中村”改造的最終相關方,一般以“一家一戶”為利益代表。改造后收益越多的家庭,越有可能支持盡快“改造”。所謂的“釘子戶”、“上訪戶”,可能就是“改造工程”的最大“受損者”。由于“城中村”改造涉及每家每戶的直接利益,所以受到村民的極大關注,也由于各家各戶的“利益收益”各不相同,各家各戶的“參與態度”和“參與程度”也自然不同。這正是改造工程中,動員協調工作和矛盾化解工作十分“難做”的根本原因,也是考驗政府的行政能力和為民服務意識的關鍵環節。

還有一個“間接利益相關方”,那就是居住在“城中村”的“外來流動人員”,同樣由于“戶籍限制”,眾多的“外來居住者”,在“城中村”改造中,既無參與權、更無利益分享權。甚至政府和開發商無需“正視”他們的存在,他們只能“默默地”選擇“逃離”,去投奔更便宜、更邊緣的“臨時棲息地”。但“城中村”改造的大幅推進,必然“抬高”租房者的“租金成本”,對當地的勞動密集型制造業帶來勞動力雇傭的壓力。

在“城中村”改造中,除了“外來居住者”受到“外部性擠壓效應”的影響之外,城市政府、開發商、村委會、村民之間是緊密互動的“直接利益博弈者”,政府和開發商可能“合謀勾結”以最大限度獲取“土地開發增值”;開發商和村委會,也可能“合謀勾結”以私分截留補償資金;村委會和村民團結程度越高,與政府和開發商的“談判能力”就越強,贏得“城中村利益”的機會和收益就越多。

在城市政府的主導下,經過各種利益相關方反復的博弈協商,建構公平、公正、公開的利益協調和利益平衡機制,就是“改造工程”能否順利推進并沒有“后遺癥”的制度性關鍵。這在全國各地的“城中村”改造的各種成敗得失案例中可以得到佐證。

在“城中村”改造的歷史進程中構建現代城市治理體系

隨著中國全面現代化進程的整體推進,相伴而生的城市化的“歷史性加速”,“城中村”及其“城中村”問題普遍存在,考驗著現代城市的治理水平和能力。“城中村”改造,成為構建現代城市治理體系的契機和機會。

“城中村”改造前,需要健全城中村的自治組織體系,選舉公正廉潔的村集體組織和代表,完善村民利益的“組織化表達”機制,為順暢的協商與談判過程奠定良好的“自組織”基礎。同時,需要中央政府協調和統一各種有關“征地和拆遷”的法律體系,各地政府制定具體的征地和拆遷的實施細則,為“城中村”改造提供協調一致的法律和政策支持。

“城中村”改造中,各地城市政府需要制定城鄉一體協調的發展規劃,制定社會資金參與“改造”的融資途徑和運作平臺,構建政府、開發商、村委會及村民平等溝通的利益協調機制。同時,開放公共媒體和社會組織參與監督的途徑和機制。構建政府、企業、社會組織、媒體和民眾多元參與、協同治理的城市治理體系,不僅是“城中村”改造工程順利推進的制度保障,也是提升現代城市治理能力的制度體系保障。

“城中村”改造后,構建城鄉一體化的社會保障體系,使城鄉居民都能平等享有公平的權利保障,推進“城中村”居民一體深度融入“城市化”進程。在大幅增加政府公益性“廉租房”供應的基礎上,降低“城中村租房”的市場需要和“村民建房動機”,消除“城中村”再生的“外部激勵”,防止“冒進性的激進城市化”,遏制新一輪“要地不要人”的“城中村”蔓延。同時,在消除戶籍限制、對接城鄉征地補償差別、消除外來打工者融入城市的各種制度門檻和制度限制方面,要有所作為。這有利于為新型城市文明的治理能力建設,奠定長久的制度體系基礎。

(作者為中國社會科學院政治學研究所研究員、博導,政治理論室主任)

【參考文獻】

①《國家新型城鎮化規劃(2014-2020年)》,中國政府網,2014年3月16日。

②《習近平對深入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作出重要指示》,新華網,2016年2月23日。

責編/溫祖俊    美編/李祥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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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譚峰]
標簽: 改造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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