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國共產黨成立90多年來,一直高度重視反腐倡廉建設,并且在理論和實踐上積累了寶貴的歷史經驗。中國共產黨始終把反腐敗視作攸關黨的生死存亡的重大問題高度重視,以“零容忍”的態度懲治腐敗變質分子,并夯實筑牢拒腐防變的思想防線,大力加強反腐敗制度建設。
【關鍵詞】黨員干部 人民群眾 反腐敗斗爭 【中圖分類號】D264 【文獻標識碼】A
中國共產黨建立90多年來,在領導中國革命、建設和改革的整個過程中,取得了重大成果,積累了豐富經驗。認真總結這些經驗,對于更好地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各項工作,進一步深化反腐敗斗爭具有重要的借鑒和啟示意義。
始終把反腐敗視作攸關黨的生死存亡的重大問題高度重視
中國共產黨自建黨以來,從毛澤東同志到習近平總書記,歷代中央領導人都高度重視反腐敗問題。
毛澤東同志一生廉潔奉公,對腐敗深惡痛絕。1932年針對中央蘇區發生了葉坪村蘇維埃政府主席謝步升腐敗案,毛澤東同志力主嚴懲:“腐敗不清除,蘇維埃旗幟就打不下去,共產黨就會失去威望和民心!與貪污腐化作斗爭,是我們共產黨人的天職,誰也阻擋不了!”我們黨取得執政地位后,毛澤東同志更是把防腐拒變作為執政黨建設的頭等大事來抓,深刻認識到反腐敗是關系到黨和國家前途命運的重大問題。
實行改革開放政策后,鄧小平同志在領導我國現代化建設的過程中,始終高度重視反腐敗工作。鄧小平同志是從時代高度,從黨和社會主義國家前途命運的高度來觀察和思考反腐敗問題。他強調指出,如果我們對腐敗“不嚴重注意,不堅決剎住這股風,那么,我們的黨和國家確實要發生會不會‘改變面貌’的問題。這不是危言聳聽”。
江澤民同志指出,“反對腐敗是關系黨和國家生死存亡的嚴重政治斗爭。不堅決懲治腐敗,黨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就會受到嚴重損害,黨的執政地位就有喪失的危險,黨就有可能走向自我毀滅”。胡錦濤同志指出,任由腐敗現象“滋長蔓延,就會嚴重損害黨的形象和威信,嚴重破壞黨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嚴重動搖黨的執政地位”。
黨的十八大以來,面對嚴峻復雜的反腐敗斗爭形勢,習近平總書記語重心長地警醒全黨,“腐敗是社會毒瘤。如果任憑腐敗問題愈演愈烈,最終必然亡黨亡國。……中國歷史上因為統治集團嚴重腐敗導致人亡政息的例子比比皆是,當今世界上由于執政黨腐化墮落、嚴重脫離群眾導致失去政權的例子也不勝枚舉”。
堅持不懈進行正面教育,夯實筑牢拒腐防變的思想堤壩
任何黨員領導干部的腐化變質都是從思想蛻變開始的,都有一個從思想腐化到行動腐化的演變過程。因此,把好思想教育這個關口、不斷夯實筑牢拒腐防變的思想堤壩,是開展反腐敗斗爭的第一道防線。
1932年3月中央人民委員會發布《政府工作人員要加緊學習》的第6號命令,要求“每一個在政府工作的人都應當加緊學習”;同年8月,中央組織局發出《關于黨內教育計劃致各級黨部的信》,要求對新黨員普遍進行“什么叫共產黨?共產黨應該做什么”的教育,各級黨政機關則要“有計劃有目的地提高黨內政治理論水平,以馬克思列寧主義的思想武裝所有新舊同志的頭腦,進行經常性有組織的教育工作”。為此,中央蘇區辦起了馬克思共產主義學校、紅軍大學、蘇維埃大學等,毛澤東同志、洛甫、周恩來、任弼時、董必武等領導同志親自到這些學校授課,對學員進行馬克思主義政治理論灌輸,從而極大提高了他們的思想政治覺悟,增強了拒腐防變意識和能力。
1941年4月毛澤東同志在《<農村調查>的序言和跋》中指出:“嚴肅地堅決地保持共產黨員的共產主義的純潔性,……是我們在抗日和建設民主共和國時期不可缺一的任務。在這個時期內一部分共產黨員被資產階級所腐化,在黨員中發生資本主義的思想,是可能的,我們必須和這種黨內的腐化思想作斗爭。”抗戰時期,我們黨還創造性地提出并實踐通過整風進行馬克思主義思想政治教育的方針和辦法,發展了毛澤東同志著重從思想上建黨的正確路線。
新中國成立后,我們黨繼續高度重視思想教育這個反腐倡廉的傳統優勢,樹立雷鋒、焦裕祿等大公無私、清正廉潔的正面典型,通過各種宣傳教育手段,形成強大的反腐倡廉輿論聲勢,在全黨全社會營造了以艱苦樸素、勤儉節約為榮、以貪污腐化、奢侈浪費為恥的良好氛圍。
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們黨深入開展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三嚴三實”專題教育、“兩學一做”學習教育;深入學習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以堅定馬克思主義理想信念為黨員干部“補鈣壯骨”,強化自我修煉、自我約束、自我革命,這是在全面從嚴治黨新形勢下,通過思想政治教育筑牢拒腐防變思想道德防線的新實踐。
除惡務盡施重典:以“零容忍”的態度懲治腐敗變質分子
腐敗,與中國共產黨的性質、宗旨、信仰水火不容。因此,對于腐化變質分子,我們黨歷來的態度是嫉惡如仇,“零容忍”,堅持有腐必懲,懲腐必嚴,除惡務盡,對腐敗者決無姑息縱容的空間。
我們黨在瑞金時期,于1932年至1934年在中央蘇區開展了歷時兩年、也是黨的歷史上第一次較大規模的懲腐肅貪運動。期間,1932年5月,葉坪村蘇維埃政府主席謝步升因利用職權貪污財物、謀取私利、腐化墮落,被執行槍決,成為黨的反腐敗歷史上第一個被判處死刑的“貪官”。此后,瑞金縣財政部會計科長唐達仁因侵吞公款公債公物2000元、蘇維埃大會工程處主任左祥云因貪污公款246.7元并企圖叛逃、于都縣軍事部長劉仕祥等4人因貪污公款并向總供給部報假賬,經公審均被判處極刑,對腐敗分子產生了極大的威懾作用。
延安時期,1938年8月,陜甘寧邊區頒布《陜甘寧邊區政府懲治貪污暫行條例》,列舉了“克扣或截留應繳納之財物”“強占強征”“擅移公款”“收受賄賂”“勒索敲詐”等10種貪污行為,規定凡“貪污數目在五百元以上者,處死刑或五年以上之有期徒刑”。1941年底,張家畔稅務局局長肖玉璧恃功自傲,貪污公款3050元,經毛澤東同志批準,被執行槍決。
新中國成立后不久,中共天津地委書記劉青山、天津行署專員張子善因腐化墮落、侵占巨款,被判處死刑。劉、張二人都是入黨多年、經歷過革命戰爭考驗的領導干部,但進城以后,沒有經受住資產階級思想的腐蝕,很快蛻變成人民的罪人。河北省委在關于二人的處理報告中說:“以如此高級干部知法犯法,欺騙黨,剝削民工血汗,侵吞災民糧款,勾結奸商,非法營利,腐化墮落達于極點。若不嚴加懲處,我黨將無詞以對人民群眾,國法將不能繩他人,對黨損害異常嚴重。”黨中央、毛澤東同志批準了對劉、張判處死刑的建議。毛澤東同志還表示:“對于這樣的叛徒和蛀蟲,有多少就必須清除多少。清除了他們,不是黨的損失,而是黨的勝利;不是降低了黨的威信而是提高了黨的威信。”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著眼黨和國家發展大局,以猛藥去疴、重典治亂的決心,以刮骨療毒、壯士斷腕的勇氣,以雷厲風行、雷霆萬鈞之力,堅持“老虎”、“蒼蠅”一起打,堅決查處了周永康、薄熙來、郭伯雄、徐才厚、令計劃等巨腐大惡,黨心軍心民心為之一振,反腐敗斗爭壓倒性態勢已經形成。
依靠人民,為了人民,鑄成反腐懲惡的強大群眾力量
民心是最大的政治,正義是最強的力量。順應民心、堅守正義,始終是我們黨不變的信念與堅定的行動。90多年來我們黨的反腐敗斗爭,堅持相信人民、依靠人民、為了人民。因為,得到人民群眾的支持、擁護和廣泛參與,才能形成了無堅不摧的強大反腐力量。
1931年11月,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臨時中央政府建立伊始,就確立了工農兵代表大會制度,宣布“蘇維埃全部政權是屬于工人,農民,紅軍兵士及一切勞苦民眾的”。人民群眾不僅有權選派代表掌管政權,而且有權批評、監督、檢查和罷免政府官員。蘇維埃中央政府下設工農檢查部控告局,專門受理工農群眾對蘇維埃機關工作人員“貪污浪費、官僚腐化、消極怠工”等問題的檢舉揭發。控告局當年曾將一個小木箱掛在江西興國縣高興區蘇維埃政府,發動群眾舉報不廉潔的干部——這是中國共產黨歷史上第一個用于反腐敗的舉報箱。工農檢查部等機構還在各地建立“突擊隊”“輕騎隊”等群眾性組織,設置巡視員、通訊員,充當反貪污腐化的“助手”。
新中國成立后,人民群眾在揭露和遏制腐敗方面繼續發揮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1950年4月19日,中共中央發布《關于在報紙刊物上展開批評和自我批評的決定》,吸引了廣大人民群眾對黨的工作進行監督。1953年初,毛澤東同志又提出:“凡典型的官僚主義、命令主義和違法亂紀的事例,應在報紙上廣為揭發。”并強調報紙刊物應刊登群眾來信,反映群眾的呼聲和要求,“各級黨委應有決心將為群眾所痛恨的違法亂紀分子加以懲處和清除出黨政組織”。
改革開放以來,我們黨不再采用“群眾運動”的方式管黨治黨,而是把發展人民民主,加強對公權力的監督,作為人民有序參與反腐倡廉建設的基本途徑。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通過的《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明確規定,“各級黨委應當支持和保證同級人大、政府、監察機關、司法機關等對國家機關及公職人員依法進行監督,人民政協依章程進行民主監督,審計機關依法進行審計監督”;要“認真對待、自覺接受社會監督”,“虛心接受群眾批評”。歷史和現實都證明,只有誠心誠意相信人民,緊緊依靠人民,才能調動最廣大人民參與反腐敗斗爭的積極性、主動性,形成反腐敗的巨大合力。
建章立制,設置專門機構,大力加強反腐敗制度建設
在高度重視對黨員干部進行思想政治教育的同時,中國共產黨還通過建章立制、設置專門機構等措施,大力加強反腐敗制度建設。
1926年8月4日,中共中央擴大會議發布《堅決清理貪污腐化分子》的通告,這是迄今中國共產黨最早發布的懲治貪污腐化分子的文件,開啟了我們黨反腐制度建設的先河。1927年5月,黨的五大選舉產生了中央監察委員會,這是“為鞏固黨的一致及權威起見”而在黨內最早設立的紀檢機構,標志著黨的紀律檢查制度的初步創立。
隨后,在瑞金時期,蘇區中央政府成立了黨的最初政府審計機構——財政審查委員會;從中央到地方都設立了群眾性監察機構——工農檢察委員會,其職能之一是“若發現了犯罪行為,如行賄、浪費公款、貪污等,有權報告法庭,以便施行法律上的檢査和裁判”。1933年12月,毛澤東同志作為中央執行委員會主席簽發了《關于懲治貪污浪費行為——中央執行委員會第26號訓令》,規定凡“貪污公款在500元以上者,處以死刑”;在“追回其貪沒之公款”之外,還要“沒收其本人家產之全部或一部分”。抗日戰爭時期,從“厲行廉潔政治”的目標出發,黨領導制定了《陜甘寧邊區抗戰時期施政綱領》、《陜甘寧邊區政務人員公約》等制度法規,推動反腐敗和黨風廉政建設日益制度化、法規化。
新中國成立后不久,為了適應形勢發展和加強黨的自身建設的需要,中共中央發出《關于成立中央及各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的決定》,決定成立中央及地方各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此后,中央政府及相關部門還相繼頒布了《關于處理貪污、浪費及克服官僚主義錯誤的若干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貪污條例》《關于黨政軍群負責人員視察、參觀、休養、旅行時地方負責人不許接送、宴會和送禮的規定》等。這些專項懲貪法規文件都是開展反腐敗斗爭的重要制度安排。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后,反腐敗制度建設和紀檢監察機構的職能及作用進一步健全完備。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把全面從嚴治黨納入“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堅持思想建黨與制度治黨相結合,不斷扎緊扎密扎牢制度的“籠子”。從制定“八項規定”,到修訂《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從修訂出臺《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到出臺《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通過《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和《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4年多時間里,中央出臺或修訂的黨內法規超過50部,超過現行150多部中央黨內法規的三分之一。這些制度法規既體現了黨中央管黨治黨的新理念新思想新實踐,也是反腐敗斗爭壓倒性態勢已經形成并繼續保持的重要保障。
(作者為中共中央黨校黨史教研部副主任、教授)
【參考文獻】
①《鄧小平文選》(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
②《鄧小平文選》(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
③彭光華、楊木生、寧群:《中央蘇區法制建設》,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2009年。
責編/肖晗題 美編/于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