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實現公權力的目標,需要一個穩定的干部隊伍積極履行自身職責,干事“有勁頭”。要激發干部干事創業動力,一靠教育,二靠制度,具體可以從經濟、政治、道德和法律方面入手。
【關鍵詞】干部隊伍 政治激勵 道德教育 法紀約束 【中圖分類號】D602 【文獻標識碼】A
對于一個公共權力組織來講,實現公權力的目標,有賴于其成員積極履行自身職責,干事“有勁頭”。要想讓領導干部干事“有勁頭”,需讓他們“有奔頭”。欲保持領導干部干事的積極性,必須正確對待干部的自利性和欲望問題;在此基礎上,通過有效的經濟激勵、政治激勵、道德教育和法律約束等措施,來讓干部干事創業“有勁頭”。
經濟激勵對策
干部是有理性的人,也受利益驅動。在我們進行制度設計時,如果不考慮干部的自利性和欲望問題,就不可能解決干部隊伍積極性問題。干部身處公共職位,應該服務于社會,但是通過工作獲得適當的物質利益以滿足自己的生存和發展需要,也是正當的。按照美國學者馬斯洛的需求層次理論,生理需要是推動人們行動最首要的動力。馬斯洛認為,只有這些最基本的需要滿足到維持生存所必需的程度后,其他的需要才能成為新的激勵因素。對于大多數人來說,工作的首要目的不是做好工作、服務社會,而是通過努力工作獲得物質報酬。物質利益是激勵干部勤奮工作的重要手段,它不僅能滿足干部及其家庭生活需要,而且也能滿足干部受人尊敬和追求上進的心理需求。
從世界各國情況看,通過不斷提高公職人員的工資福利等物質待遇,可以保證公職人員隊伍的素質和穩定,激勵公職人員安心為國家機關服務。在英國,文官待遇豐厚,且生活有保障;比之一般文官,高級文官的待遇更好。在美國,公務員的工資福利等保障待遇好于私營企業的職工,他們除了職業本身比較穩定之外,還有帶薪休假、彈性工作時間、失業救濟等。可見,保持干部隊伍穩定,必須建立合理的工資待遇制度,通過平衡比較機制和動態增長機制,使公職人員的收入與企業相當人員的平均水平大體持平,并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而“適時提薪”,逐步提高干部隊伍的社會福利以此來保障待遇。
政治激勵對策
干部在公職崗位上謀求職業發展的動機并不僅是低層次的欲望滿足和利益實現,還有留在公共組織內并謀求政治發展的渴望這個方面。合理公正滿足干部的政治欲望或者說追求權力的欲望,是激發干部隊伍活力的一個重要方面。
加強對吏治腐敗的治理。吏治腐敗不僅直接違背德才兼備、任人唯賢的干部工作原則,其政治上的消極影響已經超出了干部工作的范圍,用人方面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傷害了那些有德行和才能的干部。因為吏治腐敗使得人不能盡其才,最容易讓人懷才不遇,甚至心生不滿。要解決吏治腐敗問題,關鍵是完善用人制度。習近平總書記在慶祝中國共產黨成立95周年大會上指出:“偉大的斗爭,宏偉的事業,需要高素質干部。我們要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堅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賢,堅持事業為上、公道正派,堅決防止和糾正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把黨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精心培養起來、及時發現出來、合理使用起來。” 這應該成為我們選人用人的基本遵循。
注重人本管理。為了適應私營部門對公職人員吸引力的挑戰,激發公職人員的主動性和創造性,將關注的重點由“制度”轉向“人”,不僅重視公職人員的待遇提高,也要重視他們的職業發展。為此,通過給公職人員提供在職學習機會,加強干部能力培訓。個人的職業發展離不開組織職業管理提供的培訓、學習、晉升、保障等機會。當前,各國都加大培訓投入,把公職人員培訓作為制度完善、隊伍建設的重點來抓。增加干部獲得培訓的機會,不僅有助于提升干部的業務能力、職業素養,也有利于干部隊伍穩定。
道德教育對策
干部隊伍的干事“勁頭”還取決于干部對公共組織和組織價值的認同。干部不僅有較低層次的物質欲望和職位升遷需要,也有較高層次的對事業的熱愛、政治理想的實現和政治信念的堅持。人們并不純粹是為了金錢而工作,通過工作也可以獲得道德滿足感。如果一個干部心系人民與公共福祉,不計個人名利,即使工作不能滿足他的政治乃至經濟欲望,他也會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會熱愛這份工作,會忠誠于公職崗位。
一要提升干部的道德標準。為了取得公眾對公權力的信任,遏制腐敗行為,各國對公務員的道德水平提出了較高的要求。在新加坡,人們普遍持有這樣的價值觀念:對腐敗的任何寬容都會侵蝕社會價值體系。新加坡一直把公務員和政府的廉政建設,作為建立有凝聚力的社會和進步國家的重要措施。顯然,近年來實施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對中國共產黨黨員提出了更高的道德要求,也是在這個方面的努力。
二要加強對干部的道德教育。通過道德教育的方式,提升權力主體的道德倫理修養,抑制權力主體的欲望,以保障干部隊伍的穩定。當然,通過道德教化方式提升權力主體內心的道德信念,只是一種自我約束機制和軟約束機制,因此,不能將全部希望寄托于道德的規制約束,必須把道德要求制度化。如美國1978年出臺了《從政道德法》,該法對總統至最低一級的公務員的行為在道德上都作了詳細的規定和限制。
三要加強社會道德教育。在一個社會,如果腐敗幾乎滲透到每個領域,甚至已經成為一種生活方式,那么對干部的道德教育就不能脫離對社會環境的考量。中國處在社會轉型時期,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還需要不斷培育和弘揚。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僅僅要求干部恪守道德,但社會道德不良,則干部也不可能獨善其身,對干部的道德教育則傾向于失敗。所以,加強社會道德教育也是促進干部隊伍干事的一個間接對策。
法紀約束對策
干部身處公共職位,公共職位則事關公共利益的實現和公共服務的提供。為了防止公職人員在流動過程中侵犯公共利益,甚至出現腐敗等現象,必須通過制度加以限制和約束,特別是對公共職位的退出應予以嚴格限制,這是世界各國的通行做法。
近年來,為了解決干部離職可能產生的利益沖突問題,黨和國家已經頒布實施了一系列制度。2005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了不得辭去公職的五種情形:一是未滿國家規定的最低服務年限的;二是在涉及國家秘密等特殊職位任職或者離開上述職位不滿國家規定的脫密期限的;三是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且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四是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五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去公職的情形。此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公務員辭職或者被辭退,離職前應當辦理公務員交接手續,必要時按照規定接受審計。”
中國共產黨對黨政領導干部離職后再就業也作出了限制規定。2001年,中紀委提出了“三年二不準”原則規定,即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離職和退休三年內,不準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不準個人從事或代理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經商辦企業活動。2004年中共中央批準實施《黨政領導干部辭職暫行規定》和《關于黨政領導干部辭職從事經營活動有關問題的意見》。2015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九條對黨員領導干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后違反有關規定的紀律處分作出規定。這一系列限制性規定不僅規范干部的離職行為,而且有助于維護干部隊伍的穩定,讓他們安心干事。
(作者為中共中央黨校政法部教授)
【參考文獻】
①《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北京:中國方正出版社,2015年。
責編/溫祖俊 美編/李祥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