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道德建設是建設和諧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一個公民自我修養的集中表現。當前的社會實踐表明,道德建設僅僅依靠社會輿論的監督和個人的自我約束其影響力和作用力是有限的。所以必須通過立法來強化社會道德建設,推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落地,凝聚起共圓中國夢的正能量。
【關鍵詞】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道德立法 體系構建
【中圖分類號】D901 【文獻標識碼】A
《中共中央關于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若干重要問題的決議》明確規定,“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的形成、鞏固和發展,既要靠教育,也要靠法制”。通過道德立法體系的建設為公民構筑起不可逾越的法律底線,形成重德的共同價值觀和行為準則對于建設和諧社會來說意義深遠、影響重大。
建立起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基礎的時代道德體系
道德立法在宏觀愿望上是為培養國家、民族積極向上的價值取向和精神意志,在目標呈現上是為實現社會和諧有序和良性發展,具體執行上則要落實到社會成員的個體行為及價值追求上。這樣才能真正建立起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基礎的時代道德體系。具體可從三個層面來講:
個體生活中的道德立法——生活道德是穩定和諧社會的基礎因素。個體生活在不違反國家相關法律的前提下,是相對自由的,也是相對不夠公開與透明的,有些方面甚至還受到法律的保護,如個人隱私。個體生活的相對私密與自由也間接導致了道德在這一領域內的失守;尤其是改革開放以來,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以及各種文化思想及道德價值觀念的沖擊已讓一部分人丟失了固有的傳統道德理念。個體生活道德是穩定和諧社會的基礎因素,個體生活最容易喪失道德,也需要道德自律,需要以較高的道德認知水平和較強的道德自律能力打理好私人生活的空間和內容。
職業活動中的道德立法——職業道德是促進和諧社會發展的動力。職業道德是指從事正當職業的人在進行職業活動時應當具有的道德品質。一方面職業道德必須是一種內在的責任意識,而不是迫于外在工作制度或者管理者的束縛;另一方面職業道德必須是一種行為自律,該做的要做,不該做的不做。只有加強職業道德的法律化建設,才能使職業道德的主體在面對法定職業義務時盡職盡責,以實現工作效益的最大化,使整個社會、整個國家都充滿活力與發展的動力。
公共秩序中的道德立法——公共道德是維護和諧社會的重要保障。在個體私人生活及職業活動的內外,總有一些時間是處在公共空間的公共活動之中,盡管在這些時空之內一個人可能還在進行著私人生活或職業過程,但空間的公共性和活動的秩序性都要求一個人必須以社會公共道德規范自己的言行,必須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所要求的文明、和諧等方式維護公共利益。隨著我國國際地位的提高,國人走出國門后的一言一行都要和經濟發展的水平相稱。提升公共道德水平不僅是保持和諧社會的重要保障,也是維護國家尊嚴的重要方式。
道德立法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與發展
實現個體社會主義價值觀準則的自持與長久。個人價值準則是社會道德風尚的組成單位,也是社會群體道德的具體表現,二者相輔相成且相互影響。但道德與法律的疊合不會是完全的,其游離于法律之外的那一部分所蘊含的價值觀往往因不具有強制性而被一些德行低下者所拋棄,當今現實中的種種不道德現象正是在這一邊緣地帶所存在的,如領導干部的腐化墮落、富豪們的為富不仁、生活中的見利忘義、婚外情等,已對社會秩序的穩定與和諧造成嚴重破壞。以法律的形式提高道德的約束力,并通過這種長久的他律措施而潛移默化為道德自律與行為自覺。
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與發展。道德建設從最終目標來說,還是為了社會整體的有序與和諧;對于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現代化國家來說,是為了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與發展,使社會主義的核心價值體系成為中國當代社會最理想的道德基礎。在當今社會,除了道德認知水平的低下及道德運用能力的弱小,為滿足個體私欲而不惜違背社會道德、肆意踐踏道德底線的行為似乎更為普遍。就拿生活中的“碰瓷”來說,他們之所以敢于如此“缺德”,就是因為不必為此付出很大的代價。所以,通過法律化的道德制度懲戒那些缺乏道德自律的人,是實現道德社會的有效途徑之一。
推動國家社會主義道德體系的構建與形成。通過道德教化維護社會應有的秩序與穩定是國家實施社會管理的手段之一,而法律的制定恰是對道德不足與不力的彌補與銜接。道德規范有利于社會的和諧與發展,但道德納入法律的范圍有多少,更將會影響到整個社會道德水平的高低。因此,道德立法必將成為很多國家未來法治建設與道德建設的發展趨勢,道德立法在本質上屬于法制的范疇,它將和十八大以來所重點倡導與實施的依法治國戰略實現對接和統一,這對國家的整體強大與民族的偉大復興都將是不可缺少的前提與保障。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領下道德立法的策略
以倡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原則,堅持正確的道德立法觀念。道德立法之所以難以進行,通常片面地將道德與法制隔分開來的做法,會使很多人認為只要不違法,道德的缺失并無大礙,其實道德和法律在生成的愿望上是一致的,道德法律化的過程只是將一部分道德觀念和道德原則上升為法律規范,而還有一些仍存在于道德的范疇,其差異性也就因此而顯現:社會成員的行為要么是由道德意識集體約束,要么是由國家法律強制力控制。因此,在道德立法的認識上,并不能將二者對立起來,而是既要找到相互的疊合部分,又要找到彼此的隔分部分;既要認清疊合的本質,又要厘清隔分的界限,但最終的目標卻仍然是一致的,即通過良法的形成而充分發揮道德在維護和諧社會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方面的功能作用。
以培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根本,確定合理的道德立法范圍。確定合理的道德立法范圍是一個技術層面的問題,也是道德立法的一大難題,道德立法之所以不難進行,之所以爭議較大,其焦點所在也是如此。古羅馬法學家西塞羅曾說過:“法是善的促進者和惡的抑制者”,亦即是說揚善懲惡應是法律的宗旨目標。這當然沒有問題,但若依此進行道德向法律的轉換,就有可能走向另一個極端,因為立法者“切忌追求絕對的善,追求絕對善的立法必然走向立法者意愿的反面——惡”,即形成惡法。因此,盡管道德與法律在淵源上存在“血緣”關系,但道德與法律卻是兩個相對獨立的規范系統。美國現代著名法哲學家博登海默認為,法律和道德在某些規范領域是可以重合的,但它們不能成為一體,他們各有其獨立的價值和地位,道德中的某些領域不能轉化為法律,法律中的某些規范也不一定符合道德判斷,不合乎道德的“惡法”仍有法律效力。道德與法律應該進行“雙向流動”,這是時代和社會的需要。社會經濟的發展一直在修正著人們原有的道德堅持,在這一變化趨勢下,原本屬于道德范疇的內容可以“上升”為法律,如商業活動中的不誠信;而一些在過去曾被認為是不道德的因而需要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為,則有可能被劃出法律領域而被歸入個人道德判斷的領域之中。這將有利于從根本上促進國家道德與法律建設的與時俱進,并為社會經濟的健康發展提供保障。
(作者分別為電子科技大學博士、四川建筑職業技術學院教授;電子科技大學黨委副書記、教授、博導)
【注:本文系四川省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會課題“高職學生網絡道德教育問題研究”(課題編號:sz2015115)、四川省教育廳課題“微時代高職院校網絡輿情引導研究”(項目編號:14SB0478)的階段性成果】
【參考文獻】
①高璐:《對道德立法研究現狀的分析》,《人民論壇》,2011年第17期。
②周永坤:《法理學》,北京:北京出版社,2004年。
責編/宋睿宸 美編/于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