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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參與社會治理的能力亟待提升

【摘要】公民是創新社會治理的主體之一,應該在與政府、社會的互動中承擔相應的治理責任。而我國公民現實的參與社會治理能力和水平與此還不完全相適應。我們需要深化公民意識,重塑公民治理主體,把公民社會治理能力的提升嵌入到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多元互動系統。

【關鍵詞】公民參與  社會治理  公民組織

【中圖分類號】D630.1    【文獻標識碼】A

提升公民參與能力是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必然要求

我們要構建的現代化國家治理體系,應該是政府、社會和公民主體平等互動、協同共治,各自承擔相應治理責任的動力系統。但目前,公民作為治理主體,其力量還很弱小,參與能力和效度有限。因此,迫切需要為提升公民參與社會治理的素質和能力尋找可行路徑,創新社會治理,進而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國家治理現代化過程實質就是公民個體現代化及相應的政府和社會現代化互動的過程。社會治理強調多元主體之間的協調、合作、協作、協同以及相互促進,并形成相應機制。這樣的互動模式和機制的形成是以微觀的公民個體互動、互惠和集體行動為基礎的。這就需要公民具備較強的參與社會事務的能力,才能在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進程中發揮應有作用。

公民在參與互動中,對他人采取行動或對他人的行動予以回應,彼此行為不斷調適,以此構建出社會生活中的行為規范,適應社會發展需要。所以,創新社會治理體制必須重視微觀公民個體。國家治理現代化是以維護人民利益福祉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公民既是社會治理的主體,也是治理的受益者。公民能否積極參與創新社會治理,說到底也是公民自治能力和水平提高的問題。公民有能力自治才有可能成為社會治理的真正平等主體。

公民參與社會治理能力不強的因素

盡管公民參與社會治理在提升社會治理水平、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上有著重要作用。但是,從我國已有的社會治理實踐來看,公民能力還有待大幅提升。在創新社會治理的過程中,一些地區探索了社會平臺、社會組織和社會工作者“三社聯動”的基層社會治理模式;還有的地區在城市社區初步構建了網格化社會治理的格局。而且,互聯網上的“數字化公民”也越來越多地參與到政治生活中并評判和影響著政府政策。這些創新雖然是社會治理的有益嘗試,但是公民參與能力、民主能力、合作能力等方面的不足也制約了這些創新機制的實施。另外,傳統的單向度的管控思維和公民參與渠道的不暢通,以及公民有限的參與達不到預期效果等因素均會影響公民參與社會治理的效能。

第一,我國尚處于從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的轉型期,由于歷史和傳統上個體都沒有真正成為過獨立的利益主體,自然也缺乏對權利的主張。公共利益往往由國家包辦解決,所以人們不會形成社會參與意識,當然也沒有公共精神。當下,雖然物質基礎已經發生變化,但是思想觀念的轉變還有滯后性。一方面,人們還習慣性地單一依賴政府,參與意識淡薄,缺乏主動參與的責任意識。另一方面,政府對社會的開放程度還不夠,一些領域依然是行政性壟斷,導致社會組織尚不能公平參與,公民自身更是沒有能力去實質性地參與到公共決策中。

第二,社會治理的有效性對公民個體的參與素質和各方面的參與能力提出了較高的要求。一方面,公民要成為真正的權利和義務(責任)意識相統一的公民。另一方面,公民還應具備溝通能力、民主能力、質疑能力、合作能力等參與社會治理所必須的能力。這些需要公民文化的不斷孕育和沉淀積累。當前我國公民無論是權利意識、民主意識、公共道德意識還是法治意識都較弱,公民表達利益訴求、與政府的溝通及民主參與的能力與現代化治理能力尚有很大差距。

第三,從已有的公民參與政府決策來看,公民在參與公共政策方面,利益訴求雖有可能表達,但話語權較弱,對政府的影響力有限。這樣,就導致人們逐漸喪失參與的積極性,失去對參與政府決策和政府監督管理的信任和信心,公民參與意識隨之減弱。

第四,公民參與社會治理的水平較低。一方面,公民通過各種形式參與經濟、社會乃至政治過程的機會越來越多,熱情越來越高;另一方面,公民在參與中缺少理性判斷能力,往往會被誤導,導致非理性現象的發生。專業性知識的缺乏也使得公民參與能力有限,經常有心無力。此外,公民參與社會治理還缺乏系統的法律規范支持和引導。這也是導致公民參與能力不強的重要因素。

如何提升公民參與社會治理的能力

培育公民美德,重塑公民治理主體。在國家治理現代化的視域下,公民應該是和政府、社會一樣具有治理責任的平等主體。為此,公民必須要實現由消極被動服從向積極主動參與轉變,從被管理的對象向治理主體轉變。其中基于對公民身份的意識和認同之上的公民美德至關重要。公民身份不僅意味著對國家共同體的認同,而且也意味著對公民權利和義務統一體的認同。即公民不僅是國家現代化治理的受益者,也是國家主人和國家治理的主體。那么,積極主動參與社會事務、承擔相關責任就是公民應有的美德。公民美德會促使公民主動規范、調整自身在參與治理中的行為,促進公民自我治理。

應將公民素質和能力的提升嵌入到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的系統,在多元主體協同治理并聯合行動的持續過程中完成。首先,學校公民教育是提升公民參與社會治理能力的最重要渠道。在社會治理的視域下,學校應該培育公民意識、民主意識、權利意識和責任意識。

其次,社區和其他社會組織是公民參與能力提升的訓練場。公民可以在參與和自身利益密切相關的基層社區治理和社會組織的活動中練習表達與溝通、主動參與和監督等,從而提升公民素質、提升參與治理的能力。

再次,政府的制度設計和安排為公民參與治理能力的提升搭建平臺。政府的信息公開制度將會在公民平等獲得充分信息的基礎上,激發其參與決策和監督的積極性,其表達和參與社會治理能力將在和其他主體的互動中得到提升。政府搭建各種公民訴求表達和回應平臺以及利益博弈平臺,會為公民溝通和表達等參與治理能力的提升提供多種資源和機會。政府可以推出榜樣示范平臺,激勵公民參與。

又次,網絡社會治理也為公民教育和公民能力訓練提供了新的契機。網絡作為連接多元主體博弈、交流的空間,最重要的為公民提供了練習參與的場域,公民在網絡公共空間里發生的解決矛盾沖突、表達利益訴求等活動,可以讓人們了解到公民治理主體的參與能力和水平,從而通過反饋、矯正、引導等機制,提升公民參與治理的能力,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

最后,公民治理能力的建設,離不開制度和法律。法治既對社會治理有保障作用,同時,也為公民參與社會治理作出程序引導和規范。

讓公民組織成為提升公民參與社會治理能力的關鍵載體。分散的公民個體雖有利益訴求,但是因為彼此之間缺乏信息交流和組織聯系,就不能采取有效行動影響和監督政府公共決策,無法與政府和社會平等協同互動。而公民基于某種利益自愿結成的組織則會在利益表達、交涉和協商,監督權力運行和資源分配方面發揮重要作用。在這種組織化的過程和集體行動中,公民參與治理的能力會得到培養和鍛煉。而且中國公共領域的興起特別是數字化公共空間的興起,正在促成各種各樣實體化或“數字化公民”組織的生成,它們是公民參與能力最重要的演練場。在這種實質性參與社會治理的過程中,公民的參與能力、合作能力、利益表達能力、博弈能力、自我服務能力等將會進一步提升。

(作者分別為大連海洋大學講師;大連海洋大學副教授)

【注:本文系大連海洋大學課題“社會治理視域下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職能轉移的體制機制研究”(項目編號:zd2016007)和大連市社科聯課題“多元主體協同治理視域下公民參與社會治理的路徑創新研究”(項目編號:2016dlskyb141)的階段性成果】

【參考文獻】

①鄭永年:《技術賦權:中國的互聯網、國家與社會》,北京:東方出版社,2015年。

責編/張蕾    美編/楊玲玲

[責任編輯:張蕾]
標簽: 公民   能力   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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