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媒體與司法機構之間的博弈由來已久,兩者在推動社會事件解決的過程中雖然理念、方法、行為大相徑庭,但卻基于共同的價值追求,因此存在相互協調、相互促進的可能,“博弈”的存在可以杜絕任何一方權力放大化或絕對化,最終促使公平正義的實現。
【關鍵詞】司法機構 輿論監督 博弈
【中圖分類號】D926 【文獻標識碼】A
媒體與司法機構之間的博弈形成并非偶然,它是社會發展進程中公共權力相互制衡的需要,任何一個國家政權在進行社會事務管理的過程中,都要遵循“順應民意”的原則和滿足“民心所向”的需求,以此來排除政權執掌過程中的“大部分障礙”,然而“民意”“民心”本身是多元化且相對抽象的概念,它既可以是公民意志力自然、集中的表現,也可以是一定社會背景、時代背景下特定主體的價值取向,而媒體可以滿足公共策略制定中對輿論樣本的收集需求,保障“民意”“民心”的有效性體現。基于此,出現了媒體對司法機構的輿論監督需求,并通過公民個體的反饋實踐司法獨立的理念,形成相對一致的社會正義價值理念。但是,媒體和司法機構對于社會正義的理解側重和衡量標準是不同的,由于媒體在公民訴求表達方面的“不可替代性”,導致它更關注道德上的正義價值,而司法機構則追求法律層面的正義價值,因此在同一個政治生態中兩者之間的矛盾是必然的。
媒體與司法機構之間的博弈生成機制
首先,媒體行使輿論監督權過程中對司法獨立的侵犯。媒體與司法機構針對“正義價值”追求的過程中形成截然不同的取向和尺度,媒體更關注道德層面的正義價值判斷,這源于媒體對社會事件沖突關注的職業屬性。媒體的產品是新聞,新聞的關鍵在于矛盾,矛盾則是形成輿論的核心,在我國法治建設尚未完善的前提下,“矛盾”則更多地集中在公權力與私權利之間,媒體輿論監督是社會公眾尤其是“弱勢群體”尋求援助的重要渠道,進而激化了道德和法律的沖突。
但對于司法機構而言,“合法性”是唯一的價值衡量標準,這也是導致“正義價值”價值觀分歧的關鍵。在諸多社會事務中都存在“合理但不合法”的問題,即在道德層面可以引起公眾的支持、共鳴和理解,但在法律上卻行不通。在道德訴求無法滿足的情況下,原本應該保持“客觀中立”的輿論監督就會轉向“道德尋租”,通過發動公眾情緒來制造傾向性明顯的輿論,以實現左右司法的目的,這一類行為在互聯網時代中更為常見,盡管在維護法律的權威性、公正性前提下,司法妥協的可能性極低,但不能完全否定存在司法干預的可能性。
媒體在行使輿論監督權過程中對司法獨立的侵犯還在于長效的社會心理慣性塑造,媒體不具備案件的調查權,自然也無法全面、清晰、準確地了解案件的始末,單憑猜測和推斷形成的結論,很可能被司法活動推翻。而在此之前,輿論監督效應的形成導致公眾早已認定“事實真相”,巨大的結果反差會將社會公眾輿論焦點集中在“司法腐敗”上,甚至轉移到司法機構從業人員身上,強化“官官相護”“法律不公”等認識。
其次,司法機構堅持司法獨立過程中對媒體行為的抵制。從司法機構自身權利的實踐特征分析,任何一個案件的調查、取證、采信都有固定的流程和嚴格的規范,只有充分還原事件和回溯證明才能做出結論。而在這一過程中,“司法獨立”自身的局限性也充分暴露,包括法官在內的從業人員并不是事件的親身經歷者,即便存在有說服力的主觀內容,也需要結合事件遺留的證據、線索加以推導,提供相當量的事實證據,才能保障司法裁決的公信力。
當然,司法獨立對司法過程中的主體并不具備排他性,當事人雙方、媒體同樣具有發言權(源于私力救濟和言論自由),而司法機構為了維護司法獨立的客觀性,避免欺騙、誘導、脅迫等混淆事實的“變量”出現,需要開辟一定程度的封閉空間,實現司法工作與社會環境的隔離。人作為一種情感和思維的動物性載體,對待外界干擾因素不可能一貫的無動于衷,權力、輿論、私欲等均可能形成影響司法活動公正性的干擾因素,換而言之,媒體的輿論監督極可能干擾司法公正,例如通過傾向性嚴重的新聞報道加以誤導,導致司法機構形成先入為主、區別對待的態度,甚至迫使司法機構做出迎合媒體輿論的言論。
基于此,司法機構對媒體行為的抵制就順理成章。一方面,從司法機構工作人員角度來看,遵循法律思維的少量個體需要應對社會公眾和媒體的輿論壓力,這極容易引起正常的司法效應消解,越是忠實于司法獨立就越容易引起輿論監督的質疑。另一方面,司法機構的運作本身非常依賴“精英模式”,即司法獨立的實現是建立在高水準司法技能基礎之上的,并且具有專業技能、淵博知識和職業素養的“司法共同體”普遍認為,“法律的統一性、平等性和確定性很難由一個建立在這樣一種信念上的制度去實現:任何人都有能力主持司法審判,那種妨礙門外漢正義感的法律越少越好”。從這一認知角度來看媒體的輿論監督,自然會引起“司法共同體”的反感和抵制。
此外,司法機構對媒體行為的抵制還源于法律意識形態上的“對等性”,“司法,又稱為法的適用,是指國家司法機關依據法定職權和程序,具體應用法律處理案件的專門活動” 。所以“司法權”是有明確旨歸的,而媒體的“輿論監督”究竟是一種權力還是權利,在學術界還存在一定的爭議。“第四種權力”的提法來源于國外,而我國《憲法》中提出新聞媒體監督權本身與知情權、表達權、監督權、言論自由權等是一致的,屬于公民在政治生態中的一種“權力延伸”;現階段,媒體輿論監督明顯具有“雙重性質”,我們不能否定其“權利”的法律定義,又不能忽視其“權力”的社會作用現實,因此媒體與司法機構之間的博弈又牽涉更深層次的法律研究,如權利主體。
我國民主法治建設過程中媒體與司法機構的博弈關系分析及反思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新聞媒體要加強對執法司法工作的監督,但對執法司法部門的正確行動,要予以支持,加強解疑釋惑,進行理性引導,不要人云亦云”。同時,《關于人民法院接受新聞媒體輿論監督的若干規定》中也要求“妥善處理法院與媒體的關系,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提高司法公信”,在我國民主法治建設進程中,媒體和司法機構的博弈會演變為一種“常態”,但如何引導這一“常態”發揮積極性作用還需要深入研究;僅從兩者之間關系上判斷,包括三個思考方向:正義價值的一致性、輿論監督和司法獨立的沖突、輿論理性與司法公正的互補。
第一,正義價值的一致性。法律和道德都是維護社會穩定健康發展的重要力量,反饋到司法機構上是為了保障當事人雙方得到公平的對待,反饋到媒體上是為了實現“社會公意”的維護,并滿足公眾知情權,促進司法透明化,前者主體穩定,后者主體泛化,但同樣以社會公平為己任。因此,“博弈”是相對的而非絕對的。
第二,輿論監督和司法獨立的沖突。輿論監督的“權利”是客觀的,包括司法活動中的知情權、表達權等,但輿論監督“權利”實現不能以侵犯其他主體權利為基礎,更不能代替司法機構做出結論,這是導致輿論監督與司法獨立沖突的關鍵點。如我國法律規定在新聞報道中不能涉及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不能披露受害人、犯罪嫌疑人及相關親屬的信息等,這是基于個人權利保護的需要。客觀上,化解沖突的關鍵在于媒體立足于“中立”地位。
第三,輿論理性和司法公正的互補。依法治國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基礎,在法治建設尚未完善的情況下,媒體和司法機構力量的效能旨歸應該是相互促進,而不是非理性的“博弈”,最終演變為兩敗俱傷的結果。司法的本職責任是維護法律公平和權威,輿論則根植于道德土壤,更應該主動承擔推動法治建設的責任,輿論越理性,對社會公眾的法治意識培養越有利,越有助于司法公正的確立。
(作者為中共張家口市委黨校副教授)
【參考文獻】
①《十八大以來重要文獻選編》,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2014年。
責編/宋睿宸 美編/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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