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5年1月1日實施的新《環保法》,對企業發展中的環境保護問題給予了更加明確的規定。通過綠色發展視域下的企業生產環境保護法律規制,可以有效糾正我國企業在經濟轉型的關鍵時期產生的種種弊端,使企業真正實現可持續的綠色發展之路。
【關鍵詞】綠色發展 企業生產 法律規制
【中圖分類號】D922.6 【文獻標識碼】A
黨的十八大明確指出,今后的社會發展必須將生態文明建設放在首位,工業化的進程不能以破壞生態和資源為代價。開展綠色發展視域下的企業生產環境保護法律規制,就是通過法治化的手段,要求企業必須遵循生態發展、綠色發展的理念,實現健康、可持續發展。
開展綠色發展視域下企業生產環境保護法律規制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企業綠色發展已經成為全社會的共識,企業生產的環境保護法律規制,是依法治國的重要內容,是我國生態文明和法治文明建設的必然選擇,深入實施企業生產環境保護法律規制,將有力推動我國企業環保工作沿著法治化的軌道運行,對企業走綠色發展之路具有重要意義。
開展企業生產環境保護法律規制是我國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我國現代化建設步伐的加快,帶來了社會經濟飛速的發展,但是總結發展中的經驗和教訓,我們付出了環境和資源的巨大代價。因此,突出綠色發展,突出生態文明建設,成為今后我國經濟增長模式的主題,必須積極開展企業生產環境保護法律規制,為實現我國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創造條件。
開展企業生產環境保護法律規制是我國企業現代化進程的必然要求。我國企業經歷了計劃經濟和市場經濟的發展階段,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完善,我國的企業逐漸從粗放型管理向精細化管理轉變,開始向現代化企業轉型。但是,對于一些傳統的工業企業來說,受一些客觀條件制約,改革的步伐相對緩慢,其生產經營的過程對資源和環境的破壞,是與綠色發展的要求不匹配的。因此,開展企業生產環境保護法律規制,就是要將這些企業依法納入環保法治化的軌道,實施企業轉型升級,推動我國企業向現代化發展。
開展企業生產環境保護法律規制是我國建設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廣大人民群眾生活水平日益提高,開始擁有更高的生活質量需求,構建人與自然和諧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每個社會成員的美好愿景。開展企業生產環境保護法律規制,將有效遏制企業在生產經營中破壞社會生存環境、犧牲自然資源的現象,全面改善人民的生存質量,有力推動我國的和諧社會建設。
現實中的客觀因素影響和制約了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實施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工業企業產業化進程的加快,現實中的一些客觀因素影響和制約了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實施,特別是針對企業生產環境保護法律規制問題,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企業環保違法成本較低,環保法律規制權威降低。我國的部分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忽視企業作為社會經營主體的責任,加之環保違法成本較低,忽視環保法律規制的權威性,生產經營的巨額經濟效益換來的是不可逆轉的環境和生態的破壞。過度追求利益的企業自身行為,監管部門以罰代管的行政行為,使生態環境的破壞者得不到應有的處罰,破壞的生態環境也得不到恢復和補償,企業環保違法行為屢見不鮮,發展成為社會進步的詬病,嚴重地影響了企業生產環境保護法律規制的實施。
第二,法律規制執行效率不高,責任追究機制有待完善。在實際的企業生產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中,法律規制執行效率不高,責任追究機制不完善的事實客觀存在。對于企業的法律規制執行,往往是實施監管的處罰通知重復下達,但卻沒有具體地實施和執行,沒有形成完整的責任追究機制。政府、監管部門和企業之間缺乏有效的溝通協調機制,特別是政府和監管部門存在缺位現象。而在對于一些環保指標處罰標準認定上,還沒有相對完善的市場化機制,個別的標準設計不合理,無法與企業現實的標準相匹配,處罰認定缺乏執行效力。責任追究機制的欠缺,使每一次案件的查處不能做到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程監管,各項環保指標也未納入當地政府和領導干部目標考核體系中,形成企業生產環保監管的責任缺失。
第三,環境執法基礎保障薄弱,相關配套機制亟待健全。我國依法設立政府領導下的專業環境監管機構,但是在實際的環境保護監管中,還需要多方部門的通力合作與協調。目前我國的環境執法基礎保障相對薄弱,各種與之相關配套的機制亟待健全。各級財政對于環保監管的財政預算,依托于中央財政的統一調配和劃撥,而隨著企業生產規模的增長,環保監管的任務也在逐漸加大,依據現有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已經不能滿足對企業生產開展環境保護法律規制的要求,各部門協調機制的缺失,在監管過程中部門相互之間職責不清、履職不明,直接影響了對企業生產環境保護法律規制的效果。
綠色發展視域下開展企業生產環境保護法律規制的建議
開展并實施企業生產環境保護法律規制,要堅持以環境質量改善和環境風險防控為目標導向,建立、完善、調整和改進相關的環保法律法規以及監管機制,推動企業在法律的框架內轉變生產經營理念,強化社會責任,實現綠色發展、生態發展。
首先,加大環保執法懲戒力度,樹立環保法律規制權威。在對企業生產環境保護法律規制的過程中,要加大環境執法懲戒力度,牢固樹立環保法律規制權威。一是從嚴從重處罰。在對企業生產環境保護法律規制過程中,堅決做到執法必嚴,上調違法處罰標準,在企業中形成不能違法、不敢違法的執法態勢。二是強化企業生產環境保護的綜合治理。要督促企業參與生產中的環境保護綜合治理,支持企業開展降低能耗、節能減排,從源頭上實施環保監管。三是提升執法服務效率和水平。要積極通過轉變政府和監管部門服務職能,全面提升企業生產環境保護法律規制的執法效率和水平。政府和環境監管部門要通過對企業產業發展中環境保護政策的制定和實施,細化服務內容和流程,切實為企業服務,為企業發展創造優良的服務環境。
其次,實施嚴格環保全程監管,落實責任終身追究機制。政府要積極倡導建立企業生產環境保護法律規制聯席制度,協調各部門積極參與并開展工作,對企業生產中的環保問題實施全程嚴格監管。同時,要切實落實環保監管責任和監管追究機制,將環保指標納入當地領導政績考核體系中來,納入部門目標考核中來。嚴格企業生產環境保護各項評價指標標準,為法律規制提供準確的執法依據。積極建立一支相關部門共同參與的執法隊伍,確保對企業生產開展法律規制的專業性和嚴肅性。在政府決策層面,要建立環保事后審計和終身責任追究,突出在環保問題上領導的政治責任和法律責任,為全面推行企業生產環境保護法律規制創造良好的政治生態環境。
最后,夯實環保執法基礎建設,提供法律規制基本保障。要積極通過夯實環保執法基礎建設,為開展企業生產環境保護法律規制提供基本保障。各級政府部門要將環境保護執法基礎建設列入財政專項預算,確保財政在環境保護專項基金的投入,加大環境保護基礎設施的建設力度,重點突出財政資金長期持久的保障。同時,政府部門利用市場的宏觀調控,給予企業相應產品的環保權益補貼,來降低企業治污的成本,減小企業治理污染的壓力,正確處理好環境保護權益在企業、公眾之間的權益分配,來保證企業生產環境保護法律規制的有效實施。
通過對企業生產環境保護實施法律規制,促進了企業創新發展理念,破解企業發展難題,履行企業應負的社會責任,實現綠色轉型、綠色發展,必將為我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并產生深遠的影響。
(作者單位:廣西民族大學)
【參考文獻】
①黃曉梅:《基于環境成本視角的政府對企業履行環境責任的監管》, 《公共管理》,2016年第36期。
責編/宋睿宸 美編/王夢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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