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自元代遺留下來的官場貪弊,是明初維護社會穩定、緩和階級矛盾的最大障礙之一。為此,朱元璋重典治吏,不僅肯定嚴刑峻法的作用,讓整個官僚體系都接受法律的約束,還建立了嚴密的監察制度。朱元璋構建的反腐敗體系對預防和懲治腐敗有重要意義。
【關鍵詞】朱元璋 反腐敗 監察制度 【中圖分類號】K2 【文獻標識碼】A
明朝成立之初,朱元璋將反腐敗作為維護社會穩定、緩和階級矛盾的重要舉措
明朝是經過多年農民戰爭洗禮而建立的封建王朝。建立之初,社會滿目瘡痍,經濟瀕臨崩潰。長江以北地區十室九空、土地荒廢、租稅難入;長江以南地區人煙斷絕、餓殍遍野。而且在明朝建立的頭八年,江浙、山東、河南一帶年年發生水旱饑荒,社會秩序較為混亂。初登大典的朱元璋深知,唯有實施休養生息政策方能平民亂、安民生、穩民心、富民倉,這不僅關系到社會經濟的恢復發展,更關系到新政權未來的財政來源,關系到大明朝的萬世基業。面對一系列恢復民生、發展經濟、緩解階級矛盾的緊迫任務,自元代遺留下來的官場貪弊成為任務完成的最大障礙之一,所以朱元璋的反腐敗之舉勢在必行。
朱元璋反腐敗的對象既有曾經跟隨他打江山的功勛名將,也有前朝故吏,還有各地新貴。例如大將軍藍玉,曾深受朱元璋器重,但后來自認功高,愈加暴橫專恣,不僅大規模修建莊園,蓄奴千人,而且目無法紀,利用各種手段橫征暴斂。再如戶部高官郭桓,串通上下,利用自己掌管國庫錢糧的職務便利,貪污糧食百萬石。在地方府衙,徇私枉法之事也時有發生,從逮捕到判決入獄,很多官員都不依法辦事。更離奇的是,原告或被告的身份經常隨著行賄的多寡而轉移,由此一來是非顛倒、冤獄不斷。例如山西有一位叫陳允中的斷事官,伙同山西知州等官員收受有罪之人財物,私自放罪人出獄,并將原告變為被告,廷杖一百并充軍。在《大誥》中,明初官吏營私舞弊、貪贓枉法的各種記載還有很多,這足以表明腐敗現象無孔不入,激化了社會矛盾,甚至引起了多次小規模的農民起義。
此外,在明初的官僚機構中,有一些是從元朝歸順而來的舊官吏,盡管朝代更迭,但他們不可避免地將前代的貪污腐敗之風帶到了新政權的官場中。各地豪強在地方官僚的“保護傘”下橫行無忌,在囤積了足夠錢糧的基礎上,利用特權加緊盤剝。雖然登基之初的朱元璋在懲治腐敗方面沒有取得立竿見影的成效,但是朱元璋非常重視對前代歷史教訓的總結,尤其是朱元璋成長階段的元末吏治腐敗,讓他深深意識到嚴懲貪污腐敗刻不容緩。
朱元璋重典治吏,將酷刑廣泛運用于司法實踐
最高統治者不僅要有反腐敗的決心,而且還需要建立一整套反腐敗機制,確保反腐敗政策的執行。朱元璋在反腐敗機制建設方面精心設計、不遺余力,留下了重典治吏的歷史功名。朱元璋曾說:“明禮以導民,定律以繩頑。”他還說:“大明之所以得治天下,夫有法度。”在與貪污腐敗的斗爭中,朱元璋首先肯定嚴刑峻法的作用,試圖讓整個官僚體系都接受法律的約束。
明朝建國第一年,朱元璋就授意丞相李善長擬定《律令》,經過七年的修改,《律令》以《大明律》的形式昭告天下。關于懲治腐敗的量刑,《大明律》做了非常細致的規定,例如:鎮守錢糧倉庫的官吏若監守自盜,不分首犯、從犯,皆以貪贓枉法論處。由于大明朝對鹽、茶等重要物品實施國家專營,對倒賣、走私這些物品制定了嚴厲的打擊措施,而打擊的對象往往就是掌握相關公權力的官吏。若官吏與走私倒賣者串通,一律從重論處。當時規定:官兵利用兵船、畜力、車馬等運送私人物品,若超過規定重量,就要量刑處罰,超過十斤杖責一十,每加十斤則罪加一等。
然而,《大明律》只是突出了反腐敗的政治與法律決心,在實際司法過程中,卻未能達到朱元璋滿意的效果,特別是“空印案”“郭桓案”等典型腐敗案件的發生,極大地觸痛了朱元璋。得知這些案件后,朱元璋氣憤地說:“上至中央、下至地方的各級官吏視朕命為兒戲,視國法為尋常,若以普通刑罰束之恐無力懲治,而世之效仿者甚巨。”朱元璋認為,一般的杖責、勸導已經不能發揮反腐敗的作用了,只能以“罰之以猛”的態度,采取嚴刑峻法,嚴加懲處。
在朱元璋的親自編制下,四篇《大誥》在兩年的時間內出臺,彌補了《大明律》在量刑方面的缺陷,避免出現漏網的貪官污吏。四篇《大誥》共有二百多條,其中絕大部分條款都是針對貪污、受賄、索賄科罪量刑的。《大誥》不僅將去膝、斷手、挑筋、剁指等酷刑以明文寫入,而且在頒布后廣泛運用于司法實踐,令貪官污吏膽寒。例如御史周士良、劉志仁受命到地方巡查時,地方貪官污吏為逃避巡查,向這兩名御史行賄,二人收受的賄款達兩萬多貫鈔、三十多兩金子、一百多兩白銀,結果被朱元璋查處,周、劉兩位御史及所有行賄之人皆被凌遲示眾。在頒布施行過一段時間后,朱元璋仍嫌刑罰不夠嚴厲,在《大誥》中創設了剝皮之刑,并用此刑處死了多名貪官污吏。《大誥》中的酷刑手段十分殘忍,但很有震懾作用,對打擊貪官污吏、扭轉官場腐敗之風有明顯效果。
不可否認的是,《大誥》中有很多條文、規定都是出自朱元璋的個人決斷,特別是在腐敗案件發生后,朱元璋做出的刑罰決斷往往較為主觀,具有鮮明的法外之法的特點。正如清末法學家沈家本所言:“明初嚴刑峻法出自《大誥》者多為律外。”總體而言,《大誥》繼《大明律》后問世,不僅代表了朱元璋“趨民從教”的努力,也是明朝重典反腐敗的新開端。
網絡密布的監察制度對預防和懲治腐敗有重大意義
朱元璋非常重視監察制度的建立與作用的發揮,他認為:“大明有三大府,主政事者為中書,主軍事者為都督,主糾察者為御史。綱紀系于三府,而糾察之任尤重,御史必忠勤,假公濟私必害物誤國。”洪武十五年(1382),朱元璋在御史制度的基礎上設立都察院,使之成為全國最高監察機關,長官皆稱御史或臺長,其官職為正二品至正四品。都察院內設司獄、照應、經歷、司務四個二級機構,分別監察不同的官僚部門。
都察御史的職責是“糾劾百官,辨明冤枉,輯督各道,為天子耳目風紀之司”。明代之前也有比較完善的御史制度,至明代,其范圍有所擴大,除有十三道監察御史外,北京、南京的直隸衙府也都在都察院的協管之內,甚至都察院本身也在其監察管轄之內。十三道監察御史中的每一道都有特定的糾察監管對象。他們的權力主要分為兩項:出巡時與在朝時的監察。在內,監察考核文武百官、兼任言官、監察京城所有府衙的日常工作,此外還要巡視軍營、光祿寺、國庫、皇城、武舉、鄉試、祭祀活動等;在外,則監察清軍、屯田、印馬、攢運,提督學校,還要巡視茶馬、鹽道、關隘等。網絡密布的監察制度對朱元璋了解中央與地方的施政情況、預防和懲治腐敗有著重大意義。
除都察院,履行監察功能的還有六科給事中。洪武六年(1373),明朝設十二人給事中,分工、刑、兵、禮、戶、吏六科,每一科有給事中二人。朱元璋在設置給事中之初,只是讓他們負責平常工作的記錄、收發文案等,但在中書省被廢除、六部地位迅速上升之后,給事中有了獨立的監察權。六科給事中監督六部,盡管官職品階不高,但由于給事中只對皇帝負責,所以權力非常大,且職權范圍很廣。都察院和給事中同為監察機構,但可以相互監督、互相彈劾。這一做法不僅對六部有所鉗制,對都察院也有所限制。御史與給事中分別監察不同的對象,但都能糾舉監督。采用以小官鉗制大官的做法,不僅能使大官有所忌憚,小官本身也不會因權勢過大而失去控制,從而極大提升了監察效能。
(作者單位:濰坊科技學院)
【參考文獻】
①吳晗:《朱元璋傳》,北京:三聯書店,1965年。
②[明]谷應泰:《明史紀事本末》,北京:中華書局,1977年。
③[清]龍文彬:《明會要》,北京:中華書局,1956年。
責編/王妍卓 美編/宋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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