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浙江大學寧波理工學院副教授、博士 疏禮兵
一、發揮政府財政投入的種子效應,重點支持基礎和共性技術研究
發達國家政府普遍通過財政投入、稅收優惠、金融支持等政策來扶持企業創新發展。其中,政府財政投入是一種最為直接的扶持方式,它包括直接的資金支持、財政擔保、貸款貼息、創新基金等。
美國扶持企業創新的重要特點,在于對企業R&D進行大規模的投入。數據表明,在1953—2001年,美國政府投入增長了55.6倍。美國政府通過商業合同形式向企業提供研究經費,引導企業和民間資本加大研發投入,政府投入具有“倍增”效應。法國政府對中小企業實行“技術咨詢補貼”制度,對500人以下的企業建立“研究人員聘用補貼”制度。德國政府為企業創新活動提供,最高可達總投資60%的中長期信貸支持,同時對企業聘用R&D人員直接給予工資補貼。
發達國家采用財政資助企業技術創新,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明確的范圍,多是以基礎研究、核心共性技術等為投入領域。比如,1976~1979年,日本和美國政府之間各自開展了對共性技術研究的“大會戰”,日本選擇支持超大規模集成電路的基礎技術研究,美國選擇支持動態隨機存取存儲器(DRAM)技術研究。ATP是美國政府支持產業關鍵共性技術研發的成功典范,不僅加速了美國企業的研究與開發,而且刺激了風險投資的發展,促進了科技成果產業化。日本政府為了提高企業在國際集成電路制造領域的競爭力,由政府牽頭組建日本計算機公司,建立通信實驗室,成功組織、協調國內有關企業與研究機構在超大規模集成電路領域的研究開發,使得日本企業在該領域的技術長期占據世界頂尖位置。
二、實施積極的降費減稅措施,對研發投入和中小企業給予特殊優惠
世界各國采取的稅收優惠措施主要有:一是降低營業稅、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利潤稅等直接稅的稅率,中小企業通常可以獲得特殊優待;二是針對中小企業產品與服務的出口減免稅額并提高固定資產折舊率;三是提高營業稅、所得稅等征收起點。
美國政府規定:凡科研投入超過前三個征稅年平均R&D投資量的部分,可享受25%的稅收減免,用于高技術研究開發的投資可連續三年享受30%的減稅。2001年起美國開始實施研究領域的永久稅費優惠,同時對進口的先進技術和機械設備等降低或免除關稅。英國政府在《企業擴展計劃法》中規定,企業研發的收益性支出,可從稅前營業收入中扣除;技術開發的資本性支出,允許全部在稅前扣除。對于年研發投入超過5萬英鎊的中小企業,實行研發投入150%的稅前抵扣,以此來提高企業采用新工藝、新技術、生產新產品的積極性。
三、以法律形式固化政府采購行為,鼓勵優先購買本國創新產品
世界各國的通行做法表明,政府采購政策是激勵和扶持企業自主創新的有效政策工具。
美國是世界上通過政府采購扶持和推動企業技術創新最為成功的國家之一。在美國政府采購政策中,尤其注重扶持新興企業的技術研發以及鼓勵參與國家重大科技創新計劃,為那些具備科技創新能力的企業通過政府采購手段提供不斷激勵,并且給予科技型中小型企業參與政府釆購項目的特殊優惠。美國依靠大量的政府采購推動了航天航空、計算機、半導體等產業的繁榮和發展,扶植了波音、微軟、洛克希德·馬丁、IBM、惠普等一大批世界級的企業巨頭。韓國政府長期堅持通過政府采購形成示范效應,提高本國民眾優先購買國內產品的意識。法津規定科技部長及有關部門首長,為擴大新技術產品銷售,可要求國家機關及地方政府、政府投資機構、政府財政出資和支援機構、公共團體等優先采購高新技術產品。政府還對一些中小企業開發的新技術實施收購,并出資支持中試和商業化。
四、完善企業技術創新的法律體系,保障資金投入和制度激勵落地
發達國家扶持企業技術創新的法律體系較為完善,政府的直接資金投入與間接制度激勵與立法保障相輔相成,正向關聯度較高。
美國政府為了支持企業的技術創新,對技術創新的各個環節和涉及的各種問題均作了明確而具體的法律規定。有關創新過程的知識產權、收益分配、產品讓渡等都要依照法律法規來裁決。如專門促進國內技術轉移,加強和擴大科研機構與產業界之間技術轉讓的《技術擴散法》《聯邦技術轉移法》;加快創新人員流動的《國家合作研究法》;促進國內外企業進行合作開發新技術的《史蒂文森-懷特勒技術創新法》《綜合貿易與競爭力法》《國家競爭力技術轉移法》;同時也出臺了針對中小企業的《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發展法》等。這些法律制度的出臺和執行不僅保障了政府對企業技術創新的投入支持,還鼓勵和促進了企業加強與政府部門、研究機構和大學的合作。日本在上世紀70年代先后出臺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如《科學技術基本法》《研究促進法》《產業技術振興法》《中小企業現代化促進法》等,這些法律法規為提升日本企業自主創新能力提供了法律保障。
五、搭建形式多樣的協同創新平臺,強化公共服務體系支撐
發達國家政府部門非常重視為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務支持,搭建形式多樣的產學研合作平臺,實現科技創新資源的合理配置。
政府部門積極為企業技術創新提供信息服務和支持。韓國政府設立了“中小企業情報銀行”,為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提供必要的信息情報,并協助其建立信息情報系統。日本政府通過建立技術顧問制度實現對中小企業的技術開發指導,聘用經驗豐富的技術專家和工程技術人員擔任顧問,為中小企業的技術開發和試驗提供現場具體指導。歐盟各國政府非常重視技術創新服務體系建設,通過技術引進、輸出和合作等途徑,開展有效的技術開發和技術轉移活動。荷蘭政府建立了由18個地區性技術創新中心、信息中心組成的國家技術創新網絡,為企業技術創新提供多方面的便捷服務。法國政府經常在全國各大城市召開技術創新研究會,根據市場需求選擇重點領域,開展技術咨詢、人員培訓、信息交流、成果推廣等創新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