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八大以來,全面從嚴治黨取得顯著成效,但仍然任重道遠。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在十八屆中央紀委七次全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就是要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精神,保持戰略定力和政治定力,以新的認識指導新的實踐。筆者認為,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把全面從嚴治黨納入戰略布局,通過全黨全國共同努力,腐敗蔓延勢頭得到有效遏制,不敢腐的目標初步實現,不能腐的制度日益完善,不想腐的堤壩正在構筑,黨內政治生活呈現新的氣象。
一、馳而不息從嚴從實從細抓管黨治黨
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們黨著力從嚴從細抓管黨治黨,黨在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中的重要啟示,如堅持高標準和守底線的統一、抓懲治和抓責任的統一、查找問題和深化改革的統一、選人用人和嚴格管理等的統一等,這些經驗要長期堅持。
全面從嚴治黨取得顯著成效,但仍然任重道遠。管黨治黨不僅關系黨的前途命運,而且關系國家和民族的前途命運,必須以更大的決心、更大的氣力、更大的勇氣抓實抓好。全面從嚴治黨是一場攻堅戰、持久戰,要堅定不移做好工作。“管黨治黨從寬松軟走向嚴緊硬,需要經歷一個砥礪淬煉的過程,要嚴字當頭、實字托底,步步深入,善作善成;要繼續在常和長、嚴和實、深和細上下功夫”。管黨治黨,必須堅持不懈從嚴從實從細抓,推動全面從嚴治黨不斷向縱深發展。
二、突出“關鍵少數”,落實“兩個責任”
全面從嚴治黨,必須突出“關鍵少數”。一些腐敗案件表明,權力導致腐敗,絕對權力導致絕對腐敗。嚴肅黨內政治生活,突出“關鍵少數”,要將黨的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干部作為監督的重點對象。習總書記指出,“黨的高級干部要做嚴肅黨內政治生活的表率,始終把握正確政治方向,堅持政治立場和政治原則,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堅守正道、弘揚正氣,堅持原則、敢抓敢管”,“黨的高級干部要自覺經常同黨中央對表,校準自己的思想和行動”。
全面從嚴治黨,必須落實“兩個責任”。“強化黨內監督,重在日常、貴在有恒”。目前,在從嚴治黨方面還存在一些不足,如“兩個責任”落實不夠到位、“四風”問題出現一些新情況、新動向,部分黨員干部擔當精神不足、能力不足,制度執行力有待提高等。因此,要在堅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堅持,落實管黨治黨主體責任,強化監督執紀問責。
三、堅持標本兼治,鑄牢理想信念
深入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必須堅持標本兼治。正如習總書記所強調,“要堅持治標不松勁,不斷以治標促進治本,既猛藥去疴、重典治亂,也正心修身、涵養文化,守住為政之本。”2016年1月1日起實施的《黨紀處分條例》圍繞黨紀戒尺要求,開列負面清單,劃出了黨組織和黨員不可觸碰的底線;同年7月8日實施的《問責條例》,突出管黨治黨政治責任,強化黨內問責;十八屆六中全會審議通過的《準則》和《條例》,為完善黨內政治生態、強化黨內監督提供了基本遵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的《廉潔自律準則》強調自律,為全體黨員和黨員領導干部樹立了一個看得見、夠得著的高標準。
全面從嚴治黨,“既要注重規范懲戒、嚴明紀律底線,更要引導人向善向上,發揮理想信念和道德情操引領作用”。在本次全會上,總書記特別指出,修身立德是為政之基,從不敢、不能到不想,要靠鑄牢理想信念這個共產黨人的魂。黨員、干部要不斷提升人文素養和精神境界,去庸俗、遠低俗、不媚俗,做到修身慎行、懷德自重、清廉自守,永葆共產黨人政治本色。
四、實現黨內監督與國家監察有機統一
黨在長期執政條件下,如何直面問題,不斷提升自我凈化、自我修復能力,強化黨內監督始終是重要課題。黨的執政地位決定黨內監督在黨和國家各種監督形式中是最基本、第一位的。黨內監督是永葆黨的肌體健康的生命之源,要不斷增強向體內病灶開刀的自覺性,使積極開展監督、主動接受監督成為全黨的自覺行動。完善監督制度,做好監督體系頂層設計,不僅要加強黨的自我監督,還要實現與國家監察的融合,做到“黨內監督無死角、國家監察全覆蓋”。2016年11月,中辦印發了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的方案。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標志著健全國家監察體制的改革拉開序幕。
本次全會上,習總書記強調“要積極穩妥推進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加強統籌協調,做好政策把握和工作銜接”。筆者認為,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黨統一領導下的國家反腐敗工作機構。通過改革,實現對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有利于建立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監察體系,構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機制。中央和試點地區目前已成立深化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按照《黨內監督條例》的規定,要支持和保證同級人大、政府、監察機關、司法機關等對國家機關及公職人員依法進行監督。將“監察機關”與“人大、政府、司法機關”并列,體現了中央改革國家監察體制的決策部署和黨規對改革的引領作用。推進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人民代表大會制下國家機構的改革和完善。各級監察委員會必須由本級人大產生,作為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與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合署辦公,并與司法機關協調銜接。
(作者系國家行政學院法學部教授、博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