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以下簡稱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我國公共文化服務法律保障取得歷史性突破——人民群眾基本文化權益和基本文化需求實現了從行政性“維護”到法律“保障”的跨越,公共文化服務將實現從可多可少、可急可緩的隨機狀態到標準化、均等化、專業化發展的跨越。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將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1月12日,文化部召開學習貫徹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專題新聞發布會。文化部貫徹落實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有哪些主要考慮和舉措,如何更加深入理解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相關情況?
問題“清單”
發展不平衡,供給不精準,使用率不高
“過去一年,全國各地的公共文化設施我去過不少,也看到了各地發展中的不平衡。一是東中西部不平衡,東部公共文化服務投入多,中西部少;二是城鄉的不平衡,城市投入多,農村,特別是貧困地區、邊遠地區公共設施相對落后;三是群體的不平衡。”文化部黨組書記、部長雒樹剛結合自己的調研工作總結道。
事實上,目前在公共文化服務建設方面最為需要、欠賬最多的是農村。國家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專家委員會委員、上海社科院研究員巫志南表示,“應加快推進農村公共文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改變過去‘大水漫灌’‘計劃配送’的供給方式,針對不同農村地區特點和不同農民群體實際需求,實行精準、有效供給。”
近年來,國內一些新建公共文化服務設施遠離居民住宅區和人群聚集區,使用效率不高、設施閑置浪費。對此,法律明確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標準,規劃和建設配套的公共文化設施,還規定城鄉建設確需拆除公共文化設施時,應堅持先建設后拆除或者建設拆除同時進行的原則。
雒樹剛指出,有了公共文化設施,既要建好,還要用好,不能開張的時候熱熱鬧鬧、運營的時候冷冷清清。現在也存在著一些公共文化服務設施沉睡的現象,所以要喚醒這些沉睡狀態的公共文化設施,提高公共文化服務的效能。
政府“掌勺”
明確政府主體責任,盤活公共文化設施存量
“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是承擔公共文化服務工作的責任主體,同時將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上升為法定原則,這對于激發全社會的文化創造活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雒樹剛談道。
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進一步規范和界定了各級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務中的責任和義務。比如,明確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文化服務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規定了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務組織、管理、提供、保障中的職責。
數據顯示,全國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等部門擁有可以提供公共文化服務的各類設施有6800多所,比全國縣以上公共圖書館和文化館的總和還多。倘若將這些設施納入公共文化服務范疇,將讓更多人受益。
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把科技館、體育場館、工人文化宮、青少年宮、婦女兒童活動中心等明確納入了公共文化設施范疇。“把這些設施納入公共文化服務,可以帶來我國公共文化設施數量倍增的效果,是盤活存量資源、提高綜合效能的有力舉措。”國家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專家委員會主任、北京大學教授李國新說。
群眾“點菜”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推動配套政策落地
“在貫徹實施執行過程中,要加強宣傳引導,使公共文化服務理念深入人心,使各級地方政府能夠明確自己應該擔當的文化責任,進一步提升文化治理能力。”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文化室主任朱兵表示。
公共文化服務的主體是人民,如何在公共文化服務中轉變思路?就是變“政府端菜”為“群眾點菜”,公共文化服務政府主導,但不是政府包辦。只有讓群眾“點菜”,群眾才能“點贊”。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明確了“國家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措施,“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提供公共文化服務”等條文,政府通過購買專業的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文化服務,能更好主動對接群眾需求,提供更多適銷對路的服務。
法律條文要真正落到實處,還需一系列法規和政策銜接和配套。雒樹剛表示,將繼續推進各項重點改革任務。“推進公共文化服務社會化,推進公共文化服務數字化,切實提升數字文化服務能力和水平”,同時,“文化部將會同有關部門積極推動公共圖書館法盡快出臺,繼續加強對地方文化立法的指導,盡快形成中央與地方相銜接的法律法規體系。”
(呂端參與采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