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價值是法律與人關系的重要標志,是法對人各種需要的滿足。我們今天所建設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就是要構建一個人人都可以各盡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諧相處的社會,是實現人與人、人與社會、人與自然、人與自身等諸方面關系都能和諧發展的社會,也是以民主法治、公平正義為首選要義的社會。
弘揚法的平等價值,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政治保障
19世紀法國著名的思想家皮埃爾·勒魯曾指出:“現在的社會,無論從哪一方面看,除了平等的信條外,再沒有別的基礎。”中國古代也曾有“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的制度,當然,從根本上來說,這種理想化的狀態在封建社會是難以完全實現的。當前,我國憲法也明確規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及各部門法平等的原則。從古今中外的種種認識與規定可以看出平等的價值和重要性。
平等,其本質就是人與生俱來的平等政治地位和社會地位。法把平等作為基礎價值之一,并把對平等的確認、維護和實現作為自己的任務,實現法的價值追求,并平等地確保法的價值導向,保障人的發展和社會的和諧統一,為人類的自由發展奠定基礎。毋庸置疑,在人們追求經濟、政治、社會地位平等的過程中,必然會遇到種種阻力。為了保障權利的實現,人們往往會訴諸法律,尋求平等公正。只有真正具備平等的法律地位,才能獲得自身的發展進步,才能為和諧社會的建設奠定基礎。可以說,法平等價值的體現與實現過程,也是對其應然規則的完美展示,或稱之為法平等價值的必然旨歸。
此外,就“民主”而言,無論是“人民的權力”,還是“多數人的統治”,實質上都是人類社會發展的理想,同時也是法所追求的理想狀態。在追求平等、公平、正義、效率、自由等價值的過程中,也內在地要求法的民主價值與社會和諧的進程達到相互促進的融合狀態。這樣,法就能夠以民主和平等的價值內涵,促進社會個體——人的發展以及與之關聯的諸方面關系得到有序運行。由此上升到政治和國家制度層面,使社會的和諧發展有了堅實的法理保障。
弘揚法的效率價值,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動力機制
“效率”本是一個經濟學概念,但隨著法律的產生、發展以及對社會經濟生活的全面滲透,效率的觀念也逐漸被引入法學領域。20世紀60年代的美國經濟分析法學派認為:法律制度的基本取向在于效率。在他們看來,以價值最大化的方式分配和使用資源,是法的宗旨。而這一點恰恰是和諧社會存續和發展的基礎一環。
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一個充滿活力的社會,活力的充分激發需要有健康的動力機制。因此,生成與規范利益關系,成為社會主義條件下法律效率價值的首選規則。很顯然,把效率作為法的價值之一,是法促進人類社會進步、促進人類自由全面發展的表現,也是構建充滿活力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所必須的基礎。作為社會關系的調整器,法同時執行著政治職能和社會職能,即通過一系列法律、法規的規定,實現著人們對效率價值的追求。同時,法對權利、義務、政策、信息、機會等進行平等分配,也實現著社會資源的分配價值,避免社會的無序和人的異化束縛。在資源稀缺的社會環境下,要實現社會的最大和諧,就應當最大限度地節約資源,加強資源的合理分配與調控,使更多人的發展需求得到滿足,人類也必將因此而取得長足的進步,從而達到人與人、人與社會關系的和諧融洽。
因此,我們可以肯定地說,人對法效率價值的確定、認可,乃至不懈的追求,皆可以更好地保障和實現人利益的至上性,從而達到以追求法的效率價值來促進社會和諧發展的目標,并使二者形成良性互動機制。
法的效率價值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法的經濟效益價值。自產生以來,法都與一定的生產力水平相適應。對應于人類社會的發展歷程,先后產生了奴隸制法、封建制法、資本主義法和社會主義類型的法律。法對社會經濟的發展產生了巨大的推動作用,通過相關立法與法的實施,推動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不斷滿足人類的生產、生活需求。二是法的社會效率價值。法作為上層建筑,服務于一定的經濟基礎,保障著權力機構的有效運行。因此,當權力機構的運行出現無序發展的現象時,法就會實施必要的措施,從而提供一套有效規范作為社會準則,防止權力廢弛,確保權力的高效運行,使社會處于和諧穩定、安定有序的態勢之中。人對法效率價值的認可和不懈追求,不僅可以更好地保障和實現人的基本權利,也能夠保障和諧社會動力激發的永續性與有序性。
弘揚法的文明價值,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發展導向
法是人類社會特定歷史階段的產物,是由野蠻邁向文明的重要標志。可以說,法不僅是文明的內容,也是文明發展的產物,同時又以促進文明發展為目標。經過三次社會大分工,宗法式的氏族規則被逐步替代,新的社會關系調整器——法應運而生。
法以一定的文字形式為載體,以維護統治階級意識的主導地位為本質,以對人類社會生活、社會管理的經驗總結為目標,以不斷推進文明的發展作為價值追求。法歷經奴隸、封建、資本主義及社會主義的不同發展時期,雖然呈現著不同的特點和內容,但均對各個社會階段的進步和文明發展產生了有力推動。因此,法與國家相依相伴、相互為用,體現了特定社會階段的文明。
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誠信友愛、安定有序的社會,這就在客觀上要求法具備把以德治國與依法治國統攝起來的功能。事實上,從中國古代法家的一些思想中,我們可以十分清楚地看到,法家雖然主張“信賞必罰,以輔禮制”“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于法”,從而使人“明分職不得相逾越”,進而達到“定分止爭”“興功懼暴”“明分使群”的治理目的。但從法的演進歷程來看,“陽儒陰法”的交融雜糅,恰恰表明法度的宗旨在于“政之所行,令順民心,下之所廢,在逆民心”(《管子·牧民》)“法,非從天下,非從地出,發乎人間,合乎人心而已”(《慎子·內篇》),即法度是為順民心、補禮制、重情感而立,是為“不阿貴、無等級”、保公平而設,以文明的發展為導向來力促人與社會、人與人、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
構建物質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制度文明協調發展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必須對法的文明價值——社會發展導向的建構機制進行深度挖掘。首先,法能確立、保證物質生產者的主體地位,充分發揮其積極性和創造性,以此保護物質財富的增長和合理利用,進而促進物質文明的發展。其次,法通過對科學、技術、教育、道德等諸多方面的規范,確立科教的方向與目標,樹立高尚的道德規范。再次,法將統治階級的意志上升為國家意志,在政治體制、權力分配與運作方式等方面進行創設,促進政治文明的發展。最后,法還要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為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提供制度上的合法保障。
法的價值內涵是十分豐富的,僅僅從平等、效率和文明三個層面來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機制進行探究和論說,無疑是不夠全面的。如果我們對法的這幾個基本價值有正確的體認,并弘揚到一定層面,那么對構建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安定有序、充滿活力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必定會大有裨益。
(作者為內蒙古廣播電視大學副教授)
【參考文獻】
①[法]皮埃爾·勒魯:《論平等》,北京:商務印書館,1988年。
責編/王妍卓 美編/王夢雅(見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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