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化和現代化進程的加快,我省傳統的社會管理模式與復雜、多樣、動態的社會環境之間不相適應的問題日漸突出。加快我省從社會管理向社會治理轉變,是提升社會治理能力和水平的關鍵所在。
一、實現“微觀管理”向“宏觀主導”轉變。改進政府治理方式,提高行政效能,加強政府自身建設,是構建現代社會治理體系的重要內容。一是進一步簡政放權。最大限度減少地方政府對微觀事務管理,擴大直接面向基層的行政審批范圍,基層更方便管理的經濟社會事項,一律下放基層。二是進一步加快市、縣政府機構改革和省直行政類事業單位改革。按照財事匹配原則,調整完善對市縣專項轉移支付制度。三是進一步推行市州、縣市區的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工作。實施動態監督管理,將政府主要精力集中到加強宏觀導向與強化社會服務上來。
二、實現“單一管理”向“多元治理”轉變。相對于社會管理,社會治理更強調黨委和政府管理主體之外,以社會組織、社區單位、企業、公民等為多元主體的協同治理體系。一要推動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轉移功能,改革創新社會組織登記制度,放寬登記條件,降低準入門檻,重點培育、優先發展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二要增強社會自我建設能力和行業自律能力,加快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健全法人治理結構,使其真正成為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范行為的主體。三要鼓勵和支持公眾參與,對與公眾切身利益相關的重大公共決策,以居民會議、議事協商、民主聽證等形式,廣泛征求公眾意見。
三、實現“行政介入”向“法治服務”轉變。創新政府治理理念,重在強化法治意識和服務意識,寓管理于服務之中,以服務促管理。一要嚴格按照職權法定的要求,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完善行政決策機制、落實執法責任制和糾錯問責制,推進各級政府事權法制化、規范化、精細化。二要加強法治保障,拓寬公民及社會各方有序參與立法、決策的途徑和方式,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社會矛盾。三要提供和健全城鄉社區綜合服務管理平臺,積極與社會組織合作,提供公共服務、便民利民服務、社會工作服務和志愿服務。
四、實現“事后處置”向“源頭治理”轉變。近年來,我省安全生產形勢仍然嚴峻,公共服務不平衡不均等造成的社會管理風險持續存在,要從重事后處置、輕源頭治理轉向更加重視源頭治理。一是更新維穩觀念,把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作為社會管理源頭治理的重要基礎;二是創新工作手段,把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的工作體系作為社會矛盾源頭治理的重要手段;三是注重源頭預防,以網絡化管理、社會化服務為方向,完善基層綜合服務管理平臺,健全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及時反映、協調和處理公眾各方面、各層次利益訴求。
(作者單位:湖南省社科院農村發展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