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針對社會誠信缺失現狀,要加大監督和監管力度,加強正面和負面典型事例的宣傳和教育,不斷使誠信必受褒揚、失信必受懲戒的理念深入人心,逐步在全社會形成講誠信、守誠信、行誠信的社會風氣,營造向上向善、誠信互助的社會風尚。
【關鍵詞】社會誠信 社會信用體系 司法公正
【中圖分類號】C913 【文獻標識碼】A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的核心內容是加強對失信被執行人的聯合懲戒,涉及11類37個項目,有100多項具體懲戒措施。失信被執行人將在入黨、擔任公職、榮譽和授信、特殊市場交易、政府支持或補貼、從事特定行業或項目、高消費、出境等方面受到全面限制。
誠信缺失是內在外在共同作用,當事雙方互動偏差的產物
長期以來,我國高度重視社會信用制度建設,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加快推進全面依法治國,不斷完善改革發展的各項法律法規體系,推進信用監管制度和平臺建設,用法治規范各類主體的社會誠信。同時,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建設,黨風政風民風有了根本性好轉,社會誠信取得顯著的可喜變化。但是,當前我國社會誠信缺失問題依然比較凸顯,部分領域欺騙欺詐現象較為突出,成為社會公害。分析其主要原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其一,過分追求自我利益。誠信是社會關系的產物,是以實現各方利益為核心的。我們黨從來不諱言利益,從來都以發展好、維護好、實現好人民根本利益為核心,強調在保護國家民族利益、集體利益前提和基礎上,實現好自我利益。但是,一些單位、部門或個人私有觀念、極端個人主義甚盛,在經濟社會交往中受利益驅動,侵害甚至非法占有他人的合法權益,從而失去誠信。無論是欠債不還的“老賴”,還是不遵守經濟合同約束的當事人,或是制造假冒偽劣、坑蒙拐騙的騙子手,總之,各種經濟社會交往中以各方利益為核心發生的形形色色的誠信缺失事件,一個共同特點,都是“私”字當頭,以損害國家、集體、他人權益,過分占有自我利益為前提的。其外在形式是,或破壞了雙方約定俗成的社會契約,或失約于簽訂的合同,或違反了國家和黨的法律法規等。
其二,當事雙方在情感、認知或道德等方面的偏差。誠信是各類主體經濟社會交往的產物,必須放到關系中把握。誠信缺失問題并非是抽象或孤立的黨委、政府、社會組織或個人任何一方的產物,也不僅僅是抽象或孤立的任何一方的責任,而是當事方的責任缺位、越位、錯位和不到位引發的偏差。經濟社會交往固然是以利益為核心的,但也包含著當事雙方或多方在情感、認知或道德等方面的交往,因而可能出現雙方情感、理智、道德等方面不匹配的情形,從而產生了社會誠信缺失的現象。
其三,外在負面環境的影響。從外在環境看,誠信是社會的誠信,必然有社會的土壤作鋪墊。同樣,那些失信行為也是受外在負面環境影響而產生的。從國際上看,國與國之間的競爭加劇,各種形式的保護主義不斷加強,損人利己的零和博弈現象盛行,文化和社會形態差異巨大。從國內看,我國經濟進入“增速換擋期”、社會進入“矛盾凸顯期”、改革進入“攻堅期”,一直以來調節人們之間各種社會關系的準則發生了深刻變化,誠信環境處于紛繁復雜的變化之中。我國對誠信規定仍不夠完善和具體,處罰的代價遠遠低于失信所得的利益,不足以對失信行為產生威懾作用,從而導致“老實人吃虧、失信者受益”的現象。
加強對失信被執行人的聯合懲戒,為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創造良好條件
《意見》的出臺,有利于推進信用體系建設和法治建設并駕齊驅,進一步提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能力,提高司法公信力,加快推進對失信被執行人跨部門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機制建設,形成對失信被執行人聯合信用懲戒、發揮整體效能、綜合治理的工作格局,保障信用體系可持續健康發展,真正實現“一處失信,處處制約;事事守信,路路暢通”,對于向源頭、防患未然的更深層次治理挺進邁進了一大步,對于加快社會誠信建設具有里程碑意義。
其一,《意見》的出臺,有利于促進被執行人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早在《意見》出臺前的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已向社會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威懾效果明顯,有效地促進了執行工作。據北京、廣東、廣西、河南等地法院統計,大概有20%左右的被納入或被通知即將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主動履行了義務或者主動找申請執行人、執行法院協商還款事宜。同時,市場主體充分利用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拒絕與失信的人進行交易,有效壓縮了失信被執行人的生存空間。但是,失信主體受到的限制不如此次《意見》中提到的全面具體且更大力度。切實貫徹落實《意見》,必將進一步夯實已取得的成效,并在推動解決法院執行難問題上產生更大的威力。
其二,《意見》的出臺,有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顧名思義,公信力是使公眾信任的力量。司法公信力實質反映的是司法與公眾之間的信任交往與互相評價。司法公信力的降低和喪失必然會對社會倫理和社會誠信造成影響,同樣社會倫理和社會誠信的的危機也將對司法公信力產生不利的影響。長期以來,一部分人的行為雖有違誠信但卻不能被依法懲治,進而導致公眾對司法公信力喪失信心。由于判決涉及當事人的利益,執行得越好越有效率,越能反映人們對司法的高信任度。對簿公堂,要的就是一個公正公平公開的裁決。公眾相信司法的權威,自然就會選擇司法作為最終的糾紛解決途徑,而不是在選擇司法途徑后繼續尋找新的解決方式。《意見》的提出,就是給司法公信力上了一道保險,極大地推進了社會司法公正。
其三,《意見》的出臺,有利于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意見》作為社會信用信息的重要組成部分,經司法程序認定的被執行人失信信息,通過在各部門和各單位間的共享,有利于完善社會信用信息數據庫,完整記錄社會主體的信用狀況,揭示社會主體的信用優劣,警示社會主體的信用風險,并整合全社會力量褒揚誠信、懲戒失信,深化了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近年來,在食品安全領域出現的三聚氰胺有毒牛奶、毒豆芽、地溝油等一系列違法失信問題,究其根本原因,就是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相對滯后,沒有形成懲惡揚善的信用監管機制。通過信息共享和聯合懲戒,從根本上解決社會誠信缺失的突出問題,才是杜絕包括食品安全在內的各方面的失信行為的有效途徑。《意見》的出臺,將使全民的信用意識不斷提高,自覺認識到失信的嚴重后果而不敢以身試法,進而改善全社會的信用文化,為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創造良好條件。
“紙上得來終覺淺,絕知此事要躬行”。《意見》是一紙文件,為使之避免成為一紙空文,必須抓好貫徹落實工作,確保取得實實在在的成效。要緊密結合學習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認真學習領會、牢牢把握《意見》的意義、具體措施、內涵和精神實質,使之內化于心。各級領導和相關工作人員要高度重視,外化于行、切實貫徹。各相關部門要按照《意見》中的要求,制定各自相關領域、相關行業的實施細則和操作規范,確保《意見》的可執行性。要大力提升執行力,建立相關保障制度,保障切實貫徹落實。要主動適應體制機制的變化,按照《意見》要求,原有機制該廢除的廢除,該改變的改變,該創新的創新,進一步梳理完善工作流程、系統流程等。要加大監督和監管力度,加強正面和負面典型事例的宣傳和教育,不斷使誠信必受褒揚、失信必受懲戒的理念深入人心,逐步在全社會形成講誠信、守誠信、行誠信的社會風氣,營造向上向善、誠信互助的社會風尚。
(作者分別為國家行政學院辦公廳研究員、處長;北京市朝陽區奧運村街道工委書記)
【參考文獻】
①《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新華網,2016年9月25日。
責編/楊鵬峰 賈娜(見習) 美編/于珊
聲明:本文為人民論壇雜志社原創內容,任何單位或個人轉載請回復本微信號獲得授權,轉載時務必標明來源及作者,否則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