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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紅線整治不良“校園網貸”

核心提示: 網貸是一個新生事物,而校園網貸興起的背后,是學生旺盛的消費需求。由于開展校園網貸業務的各類公司和平臺亂象橫生,引發了一系列問題。因此整頓校園網貸,應當時刻樹立“社會責任”意識,保護消費者利益;建立聯動監督機制;加強金融消費教育,提高在校學生的自我保護意識。

【摘要】網貸是一個新生事物,而校園網貸興起的背后,是學生旺盛的消費需求。由于開展校園網貸業務的各類公司和平臺亂象橫生,引發了一系列問題。因此整頓校園網貸,應當時刻樹立“社會責任”意識,保護消費者利益;建立聯動監督機制;加強金融消費教育,提高在校學生的自我保護意識。

【關鍵詞】校園貸  合同效力  金融消費者保護

【中圖分類號】D922.28   【文獻標識碼】A

目前,活躍在校園之間的網絡貸款平臺較為復雜,主要包括P2P平臺、小額貸款平臺和民間借貸平臺等;由于不同類型的平臺在準入門檻、風險控制和行為治理上的能力存在較大差異。因此,校園內的網絡貸款平臺也呈“良莠不齊”的態勢。筆者認為,確有必要對不同的校園網絡貸款平臺的法律屬性進行分析,進行分類分級監管,在整頓“校園貸”過程中做到有的放矢。既不能對“校園貸”平臺一棒打死,也不能任由違反違規平臺侵害學生權益,擾亂校園秩序。

P2P網絡貸款平臺的法律風險

P2P平臺依照《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的規定,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臺實現的直接借貸的網絡借貸平臺。依照這一規定,網貸平臺應為純粹的信息中介,也就是說,P2P平臺定位為純粹的互聯網信息中介平臺,只能從事交易信息匹配和交易撮合的功能。然而,國內已經建立的 P2P 借貸平臺,相當一部分登記為投資咨詢公司和網絡電商,并不能準確說明這一類平臺的性質。

P2P網絡借貸平臺,作為一種中介的存在,旨在純信息純線上的對借貸雙方進行撮合,是正規金融體系的補充,體現著普惠金融的特質,其本質上是一家信息服務公司而非信用公司。也就是說,P2P平臺只能通過匹配借款方和貸款方的信息,由雙方自行實施借貸合同,P2P平臺不得介入到具體的借貸業務之中,不承擔貸款追繳的義務,不得承諾收益利息等;P2P平臺僅僅承擔一定的信息審核義務。然而,在實踐中,由于發展歷史和我國金融生態的原因,這一定義屢屢遭到違反。2007年,中國第一家純線上網貸平臺拍拍貸正式成立,平臺只做線上的交易撮合,承襲了國外的純信用無擔保的運營模式。但由于我國信用體系不健全、剛性兌付和擔保普遍存在,這樣一種純信用的模式在推廣中受到了重重阻礙。因此,部分國內的P2P平臺為了確保投資者資金安全,紛紛開辟了線上線下并行運營的O2O方式、切割傳統純信用平臺的業務,將風險剝離到第三方擔保公司等專業機構。P2P 網絡借貸模式在國內的民間融資生態圈里異化,出現了偏離于普惠金融和正規金融體系的補充這一P2P本質,逐步脫離了P2P作為純信用平臺的定位。因而,我國P2P網貸平臺的風險及其規制問題也就隨之而來。

P2P平臺經歷了2013年的“野蠻生長”后,高風險的惡果也逐步顯現,特別是2015年發生的“E租寶”和“中晉系”P2P平臺“跑路事件”,嚴重打擊了投資者對行業的信心。目前,P2P平臺存在泛理財化趨勢,以理財產品形式出現的P2P融資金額占P2P融資總金額的比例超過30%,這些都違背了《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活躍在校園間的P2P平臺,有相當一部分平臺實質上地介入了借貸活動本身,成為事實上的“影子銀行”,多存在“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托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等違法違規行為。因此,針對P2P平臺此類違規活動,在互聯網金融專項整頓中應予以及時糾正和規范。特別需要提示的是,根據目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P2P平臺的設立采取注冊制,無需經過審批,各類P2P平臺“魚龍混雜”,在校生在選擇P2P平臺時一定要注意識別風險。

小額貸款公司運行相對規范,民間借貸平臺存在較大法律風險

小額貸款平臺,其中最為著名的屬阿里巴巴旗下的小額貸款平臺“芝麻信用”和京東旗下的小額貸款平臺“京東白條”。依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第一條的規定,小額貸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通俗地講,小額貸款公司是“只具有小額貸款功能而不具有存款功能”的“準銀行”。相較于P2P平臺,小額貸款公司的準入門檻較高。依據指導意見的規定,小額貸款公司應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其中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50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1000萬元,且注冊資本全部為實收貨幣資本,由出資人或發起人一次足額繳納;同時,單一自然人、企業法人、其他社會組織及其關聯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10%。此外,申請設立小額貸款公司,需經過省級政府主管部門的審批。此外,小額貸款公司受到的監管較為嚴格,指導意見和相關法律規定小額貸款公司的章程、管理制度、營業場所、組織機構、資金來源、從業人員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條件等均有限制。在貸款利率方面,小額貸款公司貸款利率上限不得超過司法部門規定的上限,下限為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的0.9倍。

由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小額貸款公司受到的監管較為嚴格,其運行也相對規范。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在校園貸款中,有許多不具備小額貸款資質的公司打著“小額貸款”的旗號進行放貸。對此,在校大學生應注意識別。中國小額貸款公司協會是經民政部批準設立的中國小額貸款行業協會,在校生在網貸前可在該協會的網站上查詢放貸公司是否具備相應資質。

民間借貸是一個具有“中國特色”的金融詞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的規定,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不包括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發放貸款的行為。筆者對“民間借貸”采取狹義概念,不包括P2P平臺的借貸。由于事實上我國的民間借貸并未被納入到傳統金融監管秩序中,現有的對民間借貸的監管主要來自刑法、證券法和民法領域,其受到的監管力度較弱。事實上,引發惡性事件如“裸貸”、“高利貸”、“導致學生自殺”等的,多為披上“互聯網外衣”的民間借貸。這一類型的借貸存在較大的法律風險,需要在校生特別注意。

校園網貸存在的主要風險和危害

虛假宣傳,存在故意誤導消費者、誘導過度消費的情形。部分網貸平臺為了實現快速擴張的目的,雇傭校園代理在學生之間惡意傳播,散布信息存在虛假、隱瞞收費的情況,損害消費者的知情權。由于在校生缺乏穩定的收入來源,校園網貸往往成為學生過度消費的資金來源。

校園網貸缺乏必要的風控措施,容易造成跑路。由于部分校園網貸平臺實則是民間借貸的“校園化”,其平臺本身并未被納入既有的金融監管之中,平臺缺乏必要的信用審查和風險控制措施。因此,一旦產生資金鏈斷裂,極易誘發卷款跑路的情形。

容易誘發惡性事件,擾亂正常校園秩序。不同于其他貸款平臺,校園網貸平臺將借款方鎖定為沒有固定收入來源且社會經驗缺乏的在校學生。一旦學生出現難以清償的情況,貸款平臺容易采取極端手段,如恐嚇、公布個人信息等方式進行追償,不僅擾亂了正常的校園秩序,而且嚴重侵犯了當事人的名譽權和隱私權,容易給當事學生造成極大的精神壓力,誘發學生自殺等惡性事件,造成嚴重的不良影響。如在社會上引起廣泛關注的大學生“裸貸”現象,極易造成當事學生巨大的精神壓力,擾亂學生學業。

需要說明的是,“裸貸”條款嚴重侵犯當事學生的名譽權、隱私權,違背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則,應屬于無效條款;如果貸款方將未清償借款學生的“裸照”等隱私信息公布于網上,則屬于侵犯他人人格權的行為,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如果造成嚴重后果且構成犯罪,則會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容易引發高利貸。由于在校學生缺乏固定收入來源和其他貸款方式。因此,校園網貸平臺進行惡性高利貸具備了基礎條件。據報道,高利貸情形在校園網貸中較為普遍,常常有“數月內本息翻番”的報道。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即屬于高利貸,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上述報道的校園網貸明顯屬于高利貸的范圍。由于在校生缺乏穩定的貸款渠道,加之校園網貸本身即存在較高的風險。因此,校園網貸異化成高利貸的可能性較大。需要澄清的是,雖然高利貸容易引發不良社會影響,但由于高利貸本質屬于民事借貸行為,且我國法律已規定超出年利率36%的部分利息無效。因而,單純發放高利貸的行為并不屬于犯罪。如果構成高利轉貸罪或因暴力收貸、追債而實施的搶劫、綁架、傷害、非法拘禁等犯罪行為的,則應被追究刑事責任。

整頓校園網貸的法治路徑

整頓校園網貸是一個復雜且綜合的工程,因涉及不同的行業和部門,需要金融監管部門、公安部門、工商部門、工信部門、教育部門和高校、行業協會等共同努力,方能實現校園網貸行業的“正本溯源”,還大學校園一片凈土。筆者以為,整頓校園網貸,應從以下方面入手:

一是校園網貸平臺應當時刻樹立“社會責任”意識,保護消費者利益。保護消費者利益不僅是校園網貸平臺社會責任的體現,更是平臺賴以生存的基石。因此,校園網貸平臺應當提升自身的“社會責任”意識,加強風險控制水平,堅持合規經營,時刻有“紅線意識”,從而實現企業和行業的健康持續發展。

二是建立聯動監管機制。校園借貸行業的整頓需要金融監管部門、工商部門、工信部門和教育部門的共同努力。筆者建議,建立以金融監管部門牽頭的會同工商行政部門、工信部門、教育部門、行業協會的動態監管體系,展開聯合治理和專項行為,針對校園網貸行業中不規范的平臺,特別是存在“裸貸”、“高利貸”、“虛假宣傳”等嚴重侵害學生利益、擾亂教學秩序行為的平臺,展開專項整頓。涉及違反犯罪的,依法轉交公安機關進行處理。行業協會和高校對存在嚴重違規行為的校園網貸平臺采取“黑名單”制度,將違法違規平臺驅逐出校園。

三是加強金融消費者教育,提高在校學生的自我保護意識。在校大學生缺乏固定的收入來源,涉世未深,缺乏識別和判斷能力。監管機構、行業協會和教育機構應建立聯合培訓機制,開展理財講座培訓和專項培訓,提升學生的理財意識和理財水平,引導學生建立正確的消費觀念。廣大學生應提高甄別借貸平臺的能力,選擇信譽度高、利率適當的借貸平臺,避免跳入校園網貸的“那些坑”。

(作者為中國人民大學國家發展與戰略研究院研究員、金融科技與互聯網安全研究中心主任)

【注:本文系中國人民大學科學研究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資金資助”(項目編號:16XNQ009)研究成果】

【參考文獻】

①楊東:《P2P網絡借貸平臺的異化及其規制》,《社會科學》,2015第8期。

②楊東:《互聯網金融風險規制路徑》,《中國法學》,2015年第3期。

③楊東:《互聯網金融的法律規制——基于信息工具的視角》,《中國社會科學》,2015年4期。

④岳彩申:《民間借貸的激勵性法律規制》,《中國社會科學》,2013年第10期。

⑤王建文、熊敬:《小額貸款公司的法律規制與立法構想》,《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13年第1期。

責編/肖晗題    美編/王夢雅(見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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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王妍卓]
標簽: 紅線   校園網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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