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網絡交易的安全關乎民眾基本權益的維護乃至電子商務的協調運轉,應推進網絡交易安全法律保障機制的建設,落實各項法規、管理制度的執行與強化,努力提高網絡交易安全度、充分保障民眾權益以及相關聯產業順暢發展的協同共進。
【關鍵詞】 網絡交易 安全 法律保障機制 【中圖分類號】D91 【文獻標識碼】A
據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發布的《2015年度中國網絡零售市場數據監測報告》顯示,2015年全年,我國網絡交易規模達到了38285億元,與2014年相比,增幅為35.7%。而參與網絡交易的人數也從2014年的3.6億,激增至4.6億,增幅達27.8%。我國網絡交易市場整體上保持了平穩、快速、協調的發展態勢。網絡交易在提高民眾消費便捷性、拓寬商業運作領域的同時,也因為空間虛擬、不直接接觸、難以監管等屬性,加之缺乏相應的法律保障機制,而面臨著安全性偏低、參與各方合法權益難以得到保障等突出問題。
當前網絡交易的安全現狀
計算機病毒入侵、黑客盜取用戶信息等較為普遍,交易者基本權益缺乏保障。在360網絡安全公司于2016年3月發布的《2015年中國互聯網安全報告》之中,以計算機病毒、黑客入侵行為等為代表的惡意程序多達3.56億個,較2014年增長了9.9%。其中涉及網購、轉賬、存儲等網絡交易方面的惡意程序與行為,達到了67.3%的占比,與2014年相比,增加了19.4%。計算機病毒、黑客入侵行為的泛濫,不僅擾亂了互聯網的正常秩序,而且也對迅猛發展的網絡交易市場造成了嚴重影響。而當前我國在網絡安全立法與管理上都還存在一些空白,法律也不夠健全,所以并不能有效發現、制止、懲處以上犯罪行為。如何遏制日益猖獗的計算機病毒與黑客入侵,無疑顯得迫在眉睫。
網絡欺詐、假貨泛濫等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各類經濟糾紛問題得不到及時解決。網絡欺詐是近年來在國內出現的利用互聯網平臺進行詐騙、不當牟利的犯罪行為,其流動性、隱蔽性比較突出,存在較大的偵破難度。而假貨泛濫則是當前國內電子商務交易環節最為典型的造假與欺騙行為,存在于各類購物網站之中,其流竄性更大,造假成本也較低,可謂屢禁不止。同樣據《2015年中國互聯網安全報告》顯示,2015年全年,被360安全中心認定的網絡詐騙案例達到了24886例,舉報總金額為1.27億余。人均損失則為5106元,較2014年增長了近150%。而造假案件則達到了87537件,其中涉及到購物網站的為78092件,占比為89.6%。網絡欺詐、假貨泛濫等亂象的層出不窮,也引發了一系列經濟糾紛問題。對于正處在轉型期的國內網絡交易市場而言,以上亂象未能得到有效遏制,自然阻礙了其順暢發展。
資質把關、審查與銷售管理的漏洞、盲區較多,為侵權行為制造了可乘之機。起步較晚、發展不均衡、管理跟進滯后是當前我國網絡交易市場的主要特點。特別是在電子商務購物平臺的管理上,我國尚未全面實現網絡交易的實名化管理,資質把關也都采用較為簡單的被動式申請、審查、抽查的方式,并沒有采取統一的電子執照審核,對于經營方的商品信息的真實性,也缺乏規范、有效的檢驗機制。這就使得不少商家頻頻通過冒用其他企業的品牌名號進行虛假經營,惡意打壓競爭對手,通過向網絡交易平臺的內部工作人員操作來提升產品知名度以及銷量排名等。這自然會導致諸如侵犯他人合法商標專用權、以次充好牟取暴利、惡意排擠競爭對手等不當經營行為的出現,進一步威脅了網絡交易市場的安全、平穩發展。
當前網絡交易安全法律保障機制構建中的困難
首先,專項立法推進較慢,難以明確參與各方的基本權利、義務。進入本世紀以來,我國頒行了多部旨在規定商業經營參與各方權利、義務的法律法規,如《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障法》《電子簽名法》《電子支付指引》《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等。然而在專項立法、專門性法規的推進上,則一直未能取得突破。現有的法律、法規大多內容零散,且未能明確劃定在當前網絡交易之中出現的各類新問題,在如何實現參與各方的權利行使、義務履行、救濟權獲取、舉證責任分配等細節上,都存在或多或少的空白,并不能有效保障網絡交易各方的基本權益,未能發揮應有的制度性輔助功效。
其次,多頭管理、職能重疊比較普遍,權責劃定不清削弱了法律約束力。盡管近年以來,我國加快了政府管理機構的改革步伐,著重進行了部門合并、人員精簡,然而整體上的交叉性、冗雜性依舊比較明顯。而隨著網絡交易市場的快速發展,管理對象的增多,以上弊端又都開始顯現。一些相對強勢的管理部門往往會出于私利,有意排斥具有優先管理權的部門,擅自履行處罰權。而商家在辦理相關處理、公示手續之時,又必須轉移到其他部門,接受二次或多次的處罰。這在嚴重挫傷經營方積極性的同時,也因為多頭管理、權責交疊的影響,明顯削弱了法律本身的約束力。
最后,消費者維權索賠的判定與執行標準相對混亂,懲戒力有待加強。缺乏統一的判定、執行標準,各管理部門各行其是、重復處理,是當前我國網絡交易市場在消費者維權索賠上的突出問題。如針對同一侵權索賠案件,工商管理部門大都會依照《合同法》的內容,以交易活動參與各方的行為是否存在違約來進行裁定,然后再處以警告、罰款、停止聯網、取消聯網資格等懲戒。《合同法》對于網絡交易之中的消費者的權利劃定,又明顯偏向于被動式的舉證,并不利于消費者的主動求償。而質檢部門則會遵循《消費者權益保障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其判罰標準則采取了雙方舉證、中立仲裁、聽證處理的流程,耗時較長且結果往往不能令雙方均滿意。此外,當前對于網絡交易犯罪行為的懲處力度較弱,也使得犯罪成本顯得較低,并不能對不法分子起到有效的警戒、督導等作用,致使消費者求償愈發困難。
構建網絡交易安全法律保障機制的策略
加快專項化立法,頒布基于網絡交易安全的專門性的法律、法規。要在保證以《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廣告法》等綜合性法律為主體的基礎上,進一步修改《電子簽名法》《電子支付指引》《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等法律法規之中關于網絡安全管理制度的內容,明確參與各方的權利、義務、爭議解決方式、法律責任承擔等。同時,要加快專門性法律、法規的立法與施行,重點圍繞實現網絡消費者救濟權獲取、舉證責任分配等進行突破。
強化專門性法律、法規的約束力,規范參與各方的權利與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的相關規定,進一步加強資質審核、信用評價、監督整改等管理力度,加強國際互聯網出入信道的管理、市場準入制度以及安全責任公示,明確網絡交易參與各方的知情權、安全權、求償權等基本權利,規范經營者的告知、保護消費者個人數據等義務。同時也要明確網絡交易平臺的責任,做好監管與舉報工作。
明確劃分不同管理部門的各自權責,加強監管、整改的力度。改變過去多個部門交叉管理、職能重疊的混亂現狀,推行有針對性的劃片、專職的管理模式,確定公安、工商、質檢等相關管理部門的權責,明確各自分屬的安全信息調查、舉證收集以及回饋審查等職能,杜絕多頭管理、重復處理以及越權處置等不當行為。同時,也要加強對于各類破壞網絡交易安全行為的監管、整改的力度,增加檢查與督導手段、處罰金額,并進行評價信息的公示,接受社會公眾的共同監督與舉報。
完善以證據制度為核心的司法救濟程序,統一判定、執行標準。一方面,要建立有利于消費者一方的司法救濟程序,重點完善舉證、查詢的證據制度。既可以采取以消費者住所地作為選擇法院首選地的處理原則,也可以借助“網絡法庭”來接受消費者的證據上報;另一方面,要統一索賠求償的判定、執行標準,完善電子證據的保全機制,建立由工商、公安、銀行等多方聯合建立的證據信息共享平臺,明確賣家、買家以及第三方在舉證責任上的各自分配,推行規范、高效的監督與公示制度。
(作者單位分別為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河南大學法學院)
【參考文獻】
①張曄:《網絡交易安全保障的有關問題》, 《信息網絡安全》,2010年第8期。
責編/潘麗莉 宋睿宸(見習)
美編/王夢雅(見習)
聲明:本文為人民論壇雜志社原創內容,任何單位或個人轉載請回復本微信號獲得授權,轉載時務必標明來源及作者,否則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