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互聯網技術不斷發展的今天,無論是在理論研究還是司法實踐過程中,個人信息的刑法保護機制都在不斷的成熟起來,這從一定程度上也表明了我國立法機關對民情的關注以及我國刑法不斷順應時代潮流的趨勢,符合我國法治建設的方向,也體現了對公民個人權利的維護。
【關鍵詞】個人信息 刑法保護機制 立法完善 【中圖分類號】D914 【文獻標識碼】A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不斷普及,人們生活的各個方面都開始與網絡息息相關,網上購物、網上繳費等各種活動都開始網絡化,人們的信息也開始不斷地暴露到各個軟件之上,個人信息的安全系數不斷降低。公民個人信息的安危不僅僅是公民個人人身、財產安全問題,還關系到整個社會的安全穩定。面對公民個人信息不斷暴露,公民個人人身安全不斷受侵犯的情況,公民的個人信息保護變得更加迫切。
我國根本大法憲法、民事法律規范、行政法對公民個人信息保護都做出了相應的規定。但是由于刑法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機制并不完善,法律規定并不健全,因而,刑法的保護與其他非刑法保護并沒有很好地銜接在一起,這使得在司法實踐過程中出現的公民個人信息犯罪問題無法很好地解決。哪些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可以作為刑法制裁的對象,無論是刑事立法的犯罪化還是刑事司法的犯罪化都是學術界不斷爭論的問題。就非犯罪化而言,中國現行刑法規定的犯罪,雖然有個別可以廢除,但主要的問題還不是非犯罪化,而是犯罪化。刑法規定了犯罪的構成要件,立法者必須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進行研究和探討,從而明確罪與非罪的界限。
公民個人信息刑法保護機制構建的必要性
網絡技術的不斷更新和發展,使信息的重要性不斷提上日程,伴隨著信息的不斷復雜和多樣化,涉及公民個人信息的侵權行為也越來越多,世界上很多國家都開始重視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尤其是刑法保護機制的不斷完善。由于新型犯罪不斷出現,公民個人信息的刑法保護變得尤為重要。
我國控制犯罪行為產生的法律機制薄弱,而且并沒有形成保護公民個人信息的體系性法律規定。對于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不應該僅僅停留在法律的事后懲治階段,還應該注重事前的預防,即應該強調保護公民個人信息的重要性,以防止被不法分子所利用。此外,在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過程中應該注重規范性保護,即應該建立一套頂層統領,內容全面、層次分明、清晰管理的法律體系,明確其法律地位,使其成為我國公民個人信息保護機制的重要手段。隨著網絡技術的不斷發展,網絡監督成為對公權力監督的有效途徑。但是,此類監督方式某種程度上犧牲了公民的個人隱私權。網絡監督代表了對共享利益的維護,體現的是一種公共利益,與此同時網絡監督也必須受到法律的規制,使其在法制的道路上規范運行。現在針對利用網絡監督泄露他人隱私的,刑法中僅僅是對捏造的事實部分進行制裁,具體哪些是可以制裁的仍然沒有說明,因此關于此方面的規定也需要進一步完善。
對“公民”和“個人信息”進行明確定義
我國在公民個人信息的刑法保護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還有很多地方需要完善,尤其是對公民個人信息的刑法保護機制構建與完善方面。只有不斷健全公民個人信息的刑法保護機制,公民的個人信息能夠受到完備的保障,才有利于進一步打擊關于這方面的犯罪。
對“公民”“個人信息”進行明確定義。我國刑法修正案的條文中沒有明確規定什么是“公民”以及“個人信息”,“公民”是從一個國家國籍和居民的角度出發進行界定的,憲法條文中規定,中國公民就是具有中國國籍的人。問題就在于,隨著交通便利以及各國之間交流的不斷加強,在我國存在著一部分沒有中國國籍的外國人,當他們的個人信息受到侵害時應該怎么處理呢?因而,對“公民”的這一限定在法律適用上出現了問題。事實上,任何人只要個人信息被侵犯都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一方面,我國對外國國籍或者無國籍人員具有刑事管轄權,當其做出損害我國公民利益或者國家利益的行為時能夠對其進行刑事制裁,反過來相應的,當外國國籍或者無國籍人在我國境內遭受到迫害時也應該受到相應的刑法保護。我國刑法中對公民的個人信息進行了明確規定,“個人信息是指任何單獨或與其他信息一起使用,以確認某一特定個人身份的信息,例如姓名、地址、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護照號碼、駕照號碼、指紋、聲印、視網膜圖像、虹膜圖像、DNA檔案等,以及涉及個人隱私的信息,例如個人財產狀況、賬戶信息、教育背景、醫療病史、犯罪記錄等。”
我國刑法對公民個人信息的規定也體現出兩個方面的不足:一是,我國刑法對公民個人信息的規定沿用了民法等前置法律對個人信息的規定,這樣我國刑法就會顯得非常的被動;由此也就出現了第二個不足,即需要運用司法解釋進行進一步的說明。對公民個人信息的定義映射范圍進行界定將會影響到是否犯罪以及犯何種罪名的界定。因而筆者認為,在對個人信息進行界定時應該結合現在法律發展的形勢考慮立法者的制定意圖,結合互聯網技術不斷發展的時代特征去規范個人信息的定義內涵和外延,進行相應的擴大解釋或者縮小解釋。
無論在理論界還是實踐過程中,都對“個人信息”進行過相應的論證,其論證大體都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個人信息是一種專屬性信息,即專屬于信息持有者本人,將個人信息以外的其他信息排除在外;另一方面,個人信息非常重要,公民的個人信息關系到自身財產、人身等方面的安全,甚至會影響到國家的平穩有序發展等。因而,由于我國一直沒有制定《個人信息保護法》,對公民個人信息的明確定義需要通過刑法修正案來進行補充說明,筆者認為在刑法典中可以將個人信息進行明確定義,即在侵犯個人信息罪中列出一款對個人信息的定義進行說明。
完善相關立法和制度建設
完善相關立法和制度建設。在互聯網技術發展的今天,公民個人信息變得越來越重要。個人信息的保護不僅僅依賴于公民自身的謹慎維護以及民事、行政等法律的保護作用,還依賴于相關立法和制度建設的完善。
首先,與其他國家不同的是,我國關于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并沒有出臺《個人信息保護法》,這是一個相對欠缺的方面。體系完備的《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出臺不僅能夠有依有據地規范個人信息而且能夠從源頭上減少或者解決侵犯個人信息案件的發生。刑法中保護的個人信息的范圍較之民事、行政法律范圍更加廣泛,作為保障法的刑法需要與民事、行政法律等前置性法律配合好,哪些是民事、行政法律管轄的范圍,哪些是刑事法律需要管轄的部分,需要明確的劃分。只有這樣,公民才會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實施自己的行為,最終社會也就可以平穩運行。其次,要發揮好政府的作用,及時報告有關公民個人信息泄露的情況,防止事態的進一步惡化,應該設立專門的部門來檢測公民個人信息,防止多頭管理帶來的問題,做到及時發現、及時預防、及時匯報、及時解決。再次,要建立和完善解決和保障機制,出現了個人信息泄露隨即被侵犯的情況時,解決和保障機制部門應該及時出動,與被害人取得聯系,讓被害人協助部門進行調查,避免事態的惡化。
在互聯網技術不斷發展的今天,個人信息的刑法保護也日趨完善。無論是在理論研究還是司法實踐過程中,個人信息的刑法保護機制都在不斷的成熟起來。對個人信息的保護雖然還有待于進一步完善,但我國刑法修正案中增加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刑法條文,從一定程度上也表明了我國立法機關對民情的關注以及我國刑法不斷順應時代潮流發展的趨勢,嘗試通過不斷完善刑事法律機制來保護個人信息,這也符合了我國法治建設的方向,也體現了對公民個人權利的維護。
(作者單位:集寧師范學院)
【注:本文系2016年度內蒙古社會科學研究課題“提升內蒙古基層治理民主法治化水平研究”(項目編號:16C07)的研究成果之一】
【參考文獻】
①陳興良:《刑法哲學》,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
②張明楷:《刑法學》,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
責編/潘麗莉 宋睿宸(見習)
美編/宋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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