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隨著生態文明理念的逐步確立,企業向生態化生產方式轉型過程中必須依靠企業生態建設的推進。而企業生態建設能否順利推進又與環保法制是否完善有著密切的關系,因此,要創造條件建立二者間的良性互動機制,以環保法制的完善推進企業生態建設,以企業生態建設推進環保法制的完善。
【關鍵詞】 生態建設 環保法制 良性互動機制 【中圖分類號】D922.6 【文獻標識碼】A
隨著生態文明理念的逐步確立,企業正在向生態化生產方式轉型,企業向生態化生產方式轉型必須依靠企業生態建設的推進。而生態建設的推進必須有賴于環保法制的完善。同時,企業是生產經營的主體,其不當經營是造成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的主要原因,因此環保法制的貫徹落實最終要落腳到企業上,環保法制的完善也需要企業提供反饋,積極配合。
企業生態建設與環保法制間存在著相關互動關系
環保法制是為了解決環境破壞、資源浪費等問題而出臺的一系列法律、法規、政策、制度,而企業生態建設旨在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企業。二者之間有著密切的關系。環境破壞、資源浪費推動了環保法制的出臺,但不會自動推動環保法制的進一步完善。環保法制只有在企業生態建設有了相當程度的進展后才有進一步完善的需求和動力。因此,企業生態建設與環保法制間會相互制約、相互依賴、相互促進,存在著密切的互動關系,環保法制不完善會影響企業生態建設的推進,而企業生態建設難以推進也會影響環保法制的完善。
一方面,環保法制的出臺和完善推進了企業生產向生態化生產方式轉型,使企業由治理污染轉為預防污染。隨著資源枯竭、環境污染問題的層出不窮,我國制定了一系列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鼓勵企業節約和循環利用資源、減少污染物的排放,對違反者予以相應的處罰,促使企業逐漸向生態化生產方式轉型。隨著環保法制的不斷完善,刑法修正案秉持著懲治與風險預防并重的理念,引導企業由治理污染轉為預防污染,從而實現了防患于未然的目標。目前雖然防治污染的效果仍不理想,個別地區污染現象仍很嚴重,但隨著環保法制的不斷完善,企業預防污染的措施在不斷地改進。例如,當前很多企業已經安裝了污水處理設備,處理達標后的廢水才能向外排放,有的企業還建立了廢水循環利用系統;采煤企業的伴生物煤矸石、瓦斯等也逐漸被利用,成為發電的重要能源之一,等等。
另一方面,企業生態建設推動著環保法制的不斷完善。隨著生態文明理念的確立,企業意識到推進生態建設有利于實現企業的可持續發展,這已逐漸成為企業自覺自愿的行為。企業從以往“先污染、后治理”的模式轉變為注重預防,不僅能推動各項環保法律法規的不斷修訂,而且能推動環境稅收法律制度、政府綠色采購制度、排污交易制度、環境審計制度等各項環保制度的完善。
我國企業生態建設與環保法制間的良性互動機制尚未形成
影響企業生態建設的因素還未消除。一方面,企業對生態建設的重要性認識不足,環保意識淡薄,特別受技術限制、制度不完善等原因的影響,推進生態建設尚未能給企業帶來直接的經濟效益,抑制了企業推進生態建設的意愿。另一方面,生態建設依托的清潔技術需要推廣應用的平臺和大量資金,而只有規模大、資金雄厚的大企業才有能力開展清潔技術的研發、應用,但技術的應用、轉化及推廣又存在諸多阻礙,使得很多小企業很難共享技術成果,難以提高資源利用率。
環保法制對企業生態建設的引導和規范作用仍需加強。我國目前雖初步形成了以“環境保護與企業社會責任”為核心的法律體系,但條文繁多,協調性差,綜合執法力度較弱,這使企業環境污染的違法成本較低,不足以引起其警覺和畏懼。以企業生態建設為核心的法律體系雖初具雛形,但相關配套的行政法律、訴訟法律仍存在缺位;現有的環保法制手段相對單一,法律手段外的經濟、行政手段未形成合力,違法排污企業問責制度與環境審計等措施還未開展。此外,法律對企業生態建設的引導尚未形成合力,激勵與約束手段效果不佳,企業的責權尚不平衡。
推進企業生態建設與環保法制良性互動的社會環境尚未充分形成。目前在我國,企業生態建設各項生態指標的權威發布平臺以及企業生態建設與環保法制有效互動的監督平臺均不健全,既無法有效敦促企業切實承擔社會責任,開展清潔生產,也難以及時把企業污染信息及社會防污治污的建議反饋給立法、司法部門。另外,全社會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還不夠,很多企業在能源技術領域有了自主創新成果,但往往只在國內申請了專利,在國際上沒有申請,導致專利申請被同時研發的外國企業捷足先登,從而失去廣泛推廣、應用的權利。
企業生態建設與環保法制間良性互動機制的構建路徑
明確企業是生態建設的主體,政府是企業生態建設過程中的輔助者和支持者。企業要明晰發展思路,構建生態本位的可持續發展的企業文化,遵循市場經濟規律與法律規律,主動完成生態轉型。政府要堅定綠色低碳環保戰略,敦促企業推進生態化生產方式,通過網絡平臺、媒體對企業進行監督,并完善相關的環境審計制度,形成“引導、幫扶、助推、成就”的企業生態轉型的連鎖保障機制,同時大力開展綠色采購制度。
建立和健全企業生態立法體系。應以生態本位的可持續發展作為法律制度設計的核心思想,以協調近期利益與長遠利益、人與自然的和諧關系作為法律價值取向,以保障生態平衡作為法律重心,努力構建符合生態生產及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法律制度。在憲法中可創設環境權,突出可持續發展的公平正義性;在行政法中可創設環境行政合同、環境行政決策環保法制的實體法與程序法,完善環境行政聽證制度,強調環境公益監督;在刑法上,可完善相應的刑法處罰手段,明晰罪與非罪、罪責刑的量刑標準,重構環境刑法法益價值觀;在訴訟法中,可拓展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資格、舉證責任的承擔、環境訴訟費用的減免及訴訟時效的延長等內容。
構建以政府信息平臺為核心的企業生態效率指標衡量體系的權威發布平臺,并且擴大監督企業行為的法律監督主體。企業應設立專門的環境信息發言人,每月將企業資源利用率、生態效益等數據上報平臺,每季度由環境監察部門進行抽查,在各級政府的環境報告中定期向社會公布。對于瞞報、謊報的企業,可將其列入不誠信企業黑名單,使其在融資時面臨信用評價等級過低的壓力。此外,還應該擴大監督主體,把企業員工、競爭企業、社會組織及個人都納入監督主體,以此督促企業切實推進生態建設。同時,將企業員工崗位與各項生態指標相配套,從而賦予不同崗位的員工相應的責任和義務。
創設國家清潔技術創新基金,對創新人才進行獎勵。該基金資金可通過企業募集,各企業可選派專人專崗監督基金資金管理、基金項目評比等事務;同時,企業與企業間合作進行的清潔技術攻關項目,都可以參加創新基金的評獎。對于技術轉化過程中的國際專利申請,各企業也應引進專門的技術與法律雙向復合型人才、創設專門的知識產權專員,專人專崗負責專利申請等事宜,借以減少成本與失誤。同時,企業與產業鏈上、下游企業間的技術轉化,也可以通過該專員進行法律事務協調,以便能更快捷地將技術轉化為生產力。
(作者分別為福州外語外貿學院講師;福州大學教授)
【注: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專項任務(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研究)“習近平在福建工作期間的執政方略與施政實踐研究”(項目編號:16JD710011)的研究成果之一】
【參考文獻】
①楊英法:《大力推進城鄉接合部生態建設》,《 中國園藝文摘》,2008年第4期。
②曹明德:《生態法的理論基礎》,《 法學研究》,2002年第5期。
責編/潘麗莉 孫娜(見習) 美編/ 王夢雅(見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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