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新形勢下全面加強黨內監督的重要遵循。針對近年來黨內監督存在的突出矛盾和問題,總結十八大以來黨內監督的新經驗,提出了進一步強化黨內監督的新要求和新舉措。
信任激勵同嚴格監督相結合。總體而言,絕大多數黨員干部能夠遵守黨紀黨規、認真履責,為黨的建設和黨的事業作出了積極貢獻。但信任不能代替監督,也不能代替嚴管。加強黨內監督,強化外部約束,才能克服“潛規則”打敗“明規則”現象,有利于解決“劣幣驅逐良幣”的逆淘汰問題,營造風清氣正的黨內政治生態,這是對干部的真正保護和愛護。《條例》強調指出,黨內監督沒有禁區、沒有例外,就是要把所有黨的各級組織、黨的領導干部及其全部行為納入監督視野,形成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用權受監督、失責必追究的明確導向。
全面監督與重點監督相結合。從所要解決的問題來看,黨內監督的基本任務是確保黨章黨規黨紀在全黨有效執行,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但重點要解決的是黨的領導弱化、黨的建設缺失、全面從嚴治黨不力,黨的觀念淡漠、組織渙散、紀律松弛,管黨治黨寬松軟問題。從監督對象來看,所有黨員、黨員干部均應接受監督,但重點對象則是黨的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干部和高級干部,突出了抓“關鍵少數”和“關鍵少數的關鍵少數”的取向,為進一步破解一把手監督難題指明了方向。
多主體全方位監督相結合。《條例》建構了由自上而下的組織監督、自下而上的民主監督、同級相互監督三個維度構成,由黨中央統一領導,黨委(黨組)全面監督、紀律檢查機關專責監督、黨的工作部門職能監督、黨的基層組織日常監督、黨員民主監督等五方面監督組成的黨內監督體系。三個維度、五個方面的監督,各自有所側重又相互補充,織就黨內監督嚴密網絡。
黨內監督與黨外監督相結合。黨的執政地位,決定了黨內監督在黨和國家各種監督形式中是最基本的、第一位的監督。黨內監督缺位、弱化、失效,其他監督必然失靈。從實際情況看,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群團組織中的干部絕大部分是中共黨員,黨內監督切實有效,也將為其他監督發揮效力創造良好的條件。另外,把黨內監督與外部其他監督有機結合起來,能夠形成黨員領導干部監督的“雙保險”,使黨員領導干部置于更廣泛的監督之中,變“少數人監督多數人”為“多數人監督少數人”,走出無暇監督和鞭長莫及的困境。正是出于這種考慮,《條例》專設一章規定了黨外監督的主要形式和內容。其中包括人大、政府、監察機關、司法機關實施的政權監督,人民政協依章程實施的政協監督,審計機關依法進行的審計監督,各民主黨派履行的黨派監督以及人民來信來訪、新聞輿論等社會監督。
多種監督形式相結合。黨的十八大后,中央提出并實踐監督執紀“四種形態”,豐富和完善了黨內監督的實現形式。《條例》規定,要經常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約談函詢,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黨紀輕處分、組織調整成為違紀處理的大多數;黨紀重處分、重大職務調整的成為少數;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的成為極少數。監督執紀“四種形態”體現出抓早抓小要求、防微杜漸的精神,避免出現今天是“好干部”、明天是“階下囚”現象,反映了加強黨內監督的原初功能和真正目的。
完善制度與創新制度相結合。《條例》除重申已有的行之有效的制度外,還根據形勢發展提出了新的制度設計。比如,中央委員會成員發現其他成員有違反黨章、破壞黨的紀律、危害黨的團結統一的行為應當堅決抵制,并及時向黨中央報告。對中央政治局委員的意見,署真實姓名以書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或者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反映。還比如,把監察機關與政府、司法機關并列,包含著試點探索建立相對獨立、更具權威的監察機構的制度安排。所有這些都表明,黨內監督具有更加鮮明的時代性和創新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