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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地方債風險的法律視角探析

核心提示: 地方政府發行債券,是保障地方基礎設施建設和重大項目按時完成的重要籌資手段。一方面,地方政府借助債券融資可以促進區域經濟發展;另一方面,地方政府通過債券融資面臨著較高的風險。要發揮出債券融資的正面作用,就必須保證債券融資符合相關法律要求,只有通過法律監管,才能抑制債券融資過程中潛在的風險,實現地方政府債券融資的目標。

【摘要】地方政府發行債券,是保障地方基礎設施建設和重大項目按時完成的重要籌資手段。一方面,地方政府借助債券融資可以促進區域經濟發展;另一方面,地方政府通過債券融資面臨著較高的風險。要發揮出債券融資的正面作用,就必須保證債券融資符合相關法律要求,只有通過法律監管,才能抑制債券融資過程中潛在的風險,實現地方政府債券融資的目標。

【關鍵詞】地方政府 債券融資 法律監管      【中圖分類號】D616      【文獻標識碼】A

我國地方政府債券融資體系及監管體系發展歷程

我國地方政府利用債券進行融資,主要分為三個階段,分別是許可發行階段、禁止發行階段以及限制發行階段,每個階段都以不同程度的法律監管為輔助,保證政府債券融資行為風險系數在合理范疇之內。

第一個階段是許可發行債券階段。新中國成立之初,我國的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面臨諸多考驗,地方政府為了加快基礎設施建設,充實自身財政實力,在中央的批示下公開發行政府債券,通過發行債券來籌集資金,并將籌集的資金用于基礎設施及重點項目建設。與此同時,我國出臺了《關于發行地方公債的決定》,通過法律條例,來保證地方政府發行債券的自主權利。隨著地方政府債券發行逐漸增多,我國還出臺了《地方經濟建設公債條例》,以此來監管地方政府債券的發售行為。

第二個階段是禁止發行債券階段。上世紀60年代,我國經濟建設已經初具規模,各地政府也已經償還完之前發行的債券。在這個階段,我國社會主義經濟建設進入到穩步發展階段,政府已無必要再度發行債券,政府債券發行工作也進入了停止階段,中央明確要求各地政府不得再發行政府債券。1995年的《預算法》中將禁止政府發行債券的行為上升到法律高度,利用法律法規來監管政府發債行為,地方政府發行債券籌資的方式也暫時告一段落。

第三個階段是限制發行債券階段。進入2000年以后,我國進入社會主義建設的新時期,再度允許地方政府發行債券。不同于新中國成立初期,此次中央政府允許地方政府發行債券的同時,采用了諸多限制性的規定,明確規定地方政府債券以省級和計劃單列市政府為發行主體,市、縣級地方政府無權發行債券。同時,利用雙重審批等方式來限制和監管地方政府債券發行行為。在這個過程中,中央先后出臺《關于加強地方政府債務管理的意見》《關于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等一系列法律條例來監管政府行為,避免地方政府債券發行的高風險。

我國地方政府債券融資法律監管存在的主要問題

隨著中央政府以限制形式允許地方政府發行債券,債券發行又產生了新的風險。為了將債券風險控制在合理范圍之內,有必要使用法律手段來限制風險,隨之而來的債券融資法律監管問題浮出水面。雖然中央已經出臺了一系列的法律條例,但針對地方政府債券發行過程中的法律監管仍存在一定問題:

立法級別較低,違法后果并不明確。通過上文的闡述不難看出,中央針對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條例,希望借助這些條例來限制地方政府債券發行,比如2014年《關于加強地方政府債務管理意見》、2016年《關于做好2016年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工作的通知》等。但是歸根結底,中央的法律條例多以“意見”“通知”等形式來對政府債券融資行為進行監管,這些“意見”“通知”的監管級別相對較低,多屬于規范性文件,并沒有真正上升到法律層面。同時,在這些“意見”“通知”中,處罰性規定十分少見,并沒有規定地方政府利用債券融資需要承擔的相關責任,沒有規定法律責任的條文顯然不足以監管地方政府的債券發行行為。因此,立法層級較低、違法后果不明確,是目前政府債券發行監管過程中存在的首要問題。

行政干預司法,監管程序存在漏洞。自2000年中央再度允許地方政府發行債券以來,債券發行的審批權力上升到中央政府,但中央在審批過程中,難免會與地方政府進行溝通和協商,地方政府往往出于利益考慮要求發行更多債券。相關數據顯示,2012年,各地政府累計發行債券2500億元,2013年該數據上升至3500億元,2014年上升到4000億元。地方政府債券發行數量正在逐年加大,可以看出,利用行政監管的方式無法達到限制債券發行的目的,地方政府債券融資行為風險不斷加大。同時在中央出臺的相關法律條例中,針對監管程序并沒有進行明確規定,造成法律監管過程中存在諸多漏洞。各地政府利用程序上的漏洞加大債券發行數量,形成地方政府債券融資風險過高局面。因此,行政監管凌駕于法律監管之上,監管程序上存在諸多漏洞,是地方政府債券融資法律監管存在的嚴重問題。

信用評級缺失,信息披露選擇性失真。針對地方政府進行信用評級,以信用評級結果來限制債券發行的數量,已經成為中央評價各地政府債券發行能力的重要指標。我國各地政府信用評級體系在2014年已經初步完成,并委托第三方機構針對各地政府信用進行評級,但從實踐效果來看,目前我國信用評級制度存在諸多弊病,無論是經濟發達地區,還是經濟貧困地區,其地方政府的信用評級均為AAA級。這種一致性的信用評級已經無法成為判斷地方政府信用級別的依據,也無法為地方政府債券發行提供有效參考。與此同時,針對地方政府債券發行行為,中央要求各地政府在債券發行過程中進行信息披露,我國最新修訂的《預算法》也針對該行為進行明確規定,但各地政府仍采取“選擇性”信息披露的方式,隱瞞重要的信息,造成地方政府債券的公信度不高。因此,信用評級缺失,信息披露存在“選擇性”失真,是我國地方政府債券融資法律監管中存在的重要問題。

完善我國地方政府債券融資法律監管的建議

加強立法效果,提高立法層級。面對現行“意見”“通知”的監管級別較低現象,中央政府應該及時出臺具有更高層級的法律法規,利用明確的法律規定來監管地方政府債券融資行為。目前我國針對地方政府債券融資的監管中,最重要的法律就是《證券法》,應該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完善相關規定,將法律監管問題納入其中,針對地方政府債券融資行為、債券融資責任進行明確規定,加入懲罰性的措施來限制地方政府債券融資行為。與此同時,各地方相關部門也應該加強地方性法規建設,通過地方性條文來限制債券融資行為,將地方政府債券融資風險降至最低。

減少行政干預,構建救濟程序。目前我國地方政府債券融資監管主要以行政監管為主,這顯然與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存在沖突,行政監管存在“人治”因素,監管手段相對落后。在未來的發展過程中,應該以法律監管為主、行政監管為輔,對地方政府債券融資行為進行全面監督管理。與此同時,針對地方政府的債券融資行為,還應建立相應的救濟程序,比如地方政府債務重組等,具體在實施過程中,可以考慮建立地方政府債務委員會,并應在債券融資損害公共利益之時,允許債券公益訴訟,以此保護出資人和社會公眾的利益。

重視信用評級,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目前我國地方政府的信用評級顯然存在諸多不規范之處,也無法發揮信用評級的價值。在未來的發展過程中,應該針對信用評級單位進行嚴格管理,要求信用評級單位按照相關規定,合理評級,減少人為性的指標,嚴格按照法定指標進行信用評級。同時,應該建立相應的審查監督機制,一旦發現評級單位存在違規行為,應該撤銷其評級資格。除此之外,地方政府還應完善債券信息披露制度,全面公開信息,不僅要做到債券發行信息公開,還要對地方政府基本財政情況進行信息公開。只有債券信息和債券發行主體信息都實現公開,投資人和社會公眾才能客觀公平地選擇地方政府債券,才能保證投資人和社會公眾利益。

(作者單位:鄭州大學法學院)

【參考文獻】

①戴傳利:《我國地方政府債券融資法律監管程序問題研究》,《學術界》,2016年第1期。

②郝軒:《經濟新形勢下地方政府債券融資機制構建的研究——以西安市為例》,《金融經濟》,2015年第12期。

③韓偉麗:《我國地方政府債券的風險管理及法律規制研究》,《吉林工商學院學報》,2014年第8期。

責編/張寒 美編/王夢雅(見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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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王妍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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