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微信購物這種法律關系,能否受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范,重點在于對雙方身份的認定。如果買方符合消費者的身份,賣方符合經營者的認定,則二者之間的關系當然要受到消法的規范??梢?,微信購物是否受消法規范還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關鍵詞】微信購物 消法 消費者保護
【中圖分類號】D923 【文獻標識碼】A
微信購物是否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范,重點在于對交易雙方身份的認定
微信購物的法律性質,可以從幾方面來分析。一方面,微信購物行為在雙方之間形成買賣合同關系,受合同法規范。微信購物,即當事人以微信作為媒介完成要約、承諾,最終達成意思表示的一致,在雙方之間形成買賣合同關系。在履行方面,微信購物的價款交付往往也是通過微信支付完成的,標的物的轉移交付則因標的物的性質而有所不同??梢姡ケ憩F形式上的不同外,微信購物在實質上符合買賣合同關系的一般特征,故而,微信購物在當事人之間形成買賣合同關系,要受合同法的規范。任何一方當事人如果違約的話,要依合同法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另一方面,微信購物行為在當事人之間是否構成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是否受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的規范,需要具體分析。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屬于買賣合同關系的一種,要受消法的調整和規范,雙方要享有和承擔消法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換言之,雙方當事人要享有和承擔不同于一般買賣合同關系的權利和義務。這主要體現為,作為賣方的經營者,要承擔更多的法律義務;作為買方的消費者,則要享受更多的法律權利。故而,某一買賣合同關系是否可以被認定為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對雙方當事人的具體權利義務會產生實質的影響。
分析某一交易行為是否要受消法的規范,需要分析消法的調整范圍。消法第二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第三條規定,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遵守本法。依此規定,受消法規范的買賣合同關系,合同當事人除了具有賣方和買方的身份外,都同時還具有另外的身份,即經營者和消費者。而認定某一合同關系是否受消法調整,關鍵是看交易雙方是否一方是經營者、而另一方同時是消費者;只有買賣合同雙方一方是經營者、另一方是消費者時,雙方的買賣合同關系才受消法規范和調整。
首先看消費者的身份認定。消法中沒有消費者的具體定義。但是根據消法第二條,消費者的特征是消費,即其締約的目的是為了生活需要。至于購買者對標的物是否實際進行了生活消費,則在所不問。我國臺灣地區消費者保護法中有消費者的定義,是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消費者身份的認定,是處理所謂“職業打假”問題時爭議很大的一個方面。有觀點認為,職業打假者比如最著名的王海,購物的目的不是為了生活消費,而是為了獲得法律規定的數倍賠償,故而不應當受到消法的保護。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從消法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立法目的出發,對消費者應當從寬認定。職業打假者的存在對于震懾不誠信的經營者,增加欺詐行為的成本具有重要意義。
其次是對經營者的身份認定。消法中也沒有經營者的明確定義,從該法第三條中也無法推定出經營者的特征,因此如何認定經營者,成為需要解釋的問題。我國臺灣地區消費者保護法中使用的是“企業經營者”的概念。根據該法第二條第二項的規定,企業經營者是指以設計、生產、制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至少從用詞上來看,臺灣地區消費者保護法使用的“企業經營者”的概念,比大陸消法使用“經營者”的概念,在認定賣方身份方面要明確得多。從立法目的上來看,“企業經營者”這一概念也更有助于說明為何消費者合同中買方要比一般買賣合同中的買方享受更多權益,而其相對的賣方為何要承擔更多義務。一方是企業經營者,一方是為消費目的而交易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個人,二者之間在特定交易經驗、對特定交易標的的專業了解程度方面都被推定為存在明顯的差異。故而,法律給相對弱勢一方更多權利,給相對強勢一方更多義務,有助于實現二者之間的實質平等。
微信購物中“經營者”如何認定
企業經營者的概念,對我們理解和界定中國大陸地區消法上經營者的概念,也是有幫助的。只有交易雙方在特定交易經驗、專業程度等方面存在明顯強弱差異的場合,法律才有必要通過調整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即強勢一方負擔更多義務、弱勢一方享受更多權利,使得雙方之間的形式平等,轉化為雙方之間的實質平等。具體來看,盡管從文意解釋的角度,我們不能將大陸地區消法上的經營者概念,解釋為企業經營者,但是,中國大陸地區消法上的經營者應當具有以下一些特征。
首先應當是專門從事商品的設計、生產、制造、輸入、經銷或者專門提供某項服務的人。這一特征強調的是專業性。即對某項商品或者服務的專業程度要強于一般的消費者,以致于雙方在交易過程中存在著程度不同的信息不對稱。這種信息不對稱的差異如果導致雙方交易的利益失衡時,強調雙方平等的合同法的調整就需要讓位于基于特定身份而享有差異性權利義務的消法的調整。其次應當是進行著連續重復的交易或者意欲進行連續重復的交易的人。這一特征強調的是營業性。即賣方不單單只與某一買方進行過一次或者次數有限的交易,賣方要與不特定的第三人進行連續重復的交易或者盡管沒有連續重復的交易,但是卻有連續重復交易的意圖,以該交易為業。這就意味著,同一個賣方,無論是第一單交易還是第一萬單交易,在性質上應當同樣認定。
除上述特征外,還有幾點需要說明。一是這里的人不限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然人也可以成為經營者。如前所述,臺灣地區消費者保護法將經營者限定為“企業經營者”,中國大陸地區消法的措辭是“經營者”。可見,大陸地區消法規范的賣方的范圍要更廣些。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等具有一定組織形式的賣方成為消法上的經營者不會引起太多疑義。有問題的是自然人是否可以成為消法意義上的經營者。筆者認為,不管是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只要具備了上述各項特征,則應當被認定為經營者。是否領取了營業執照、是否得到有關部門批準等均在所不問。因為在具備了上述各項特征后,買方和賣方之間就形成了信息不對稱,這種信息不對稱便構成了消法調整的重要理由。
二是單單從某一交易中獲得利益,不足以認定其為經營者。比如,因為要出國所以想把家里的一些日用品盡快處理掉。故而,單單從某一交易中獲得利益,不能作為認定經營者的特征。另外應當假設,任何自愿的交易都是互利的。任何人只要自愿進行交易,都是進行了利弊權衡。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合同如此,一般的買賣合同也是如此。某一自愿交易中,不單單賣方獲利,買方同樣是要獲利的。否則要么就達不成交易,要么交易就不是自愿的。
三是作為經營者的賣方的經濟實力無需一定要比作為消費者的買方更強。一般印象中似乎經營者的經濟實力要比消費者更強。但是并不必然如此。一個人的經濟來源往往不是單一的,尤其是,經營者和消費者的經濟來源往往不是同一的。一個銷售食品的賣方的經濟實力可能遠不如一個金融行業從業者的買方。只不過,二者在特定食品方面的信息上,經營者的信息能力更強。在特定食品的買賣合同關系上,雙方構成了由消法調整的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的關系。故而,經濟實力的差異不應當成為是否受消法調整的法律關系的特征。
微信購物這種法律關系,能否受到消法的規范,重點在于對雙方身份的認定。如果買方符合消費者的身份,賣方符合經營者的認定,則二者之間的關系當然要受到消法的規范。反之,則不受消法的規范??梢?,微信購物是否受消法的規范,需要根據消法的規定結合個案的具體情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
微信購物的消費者享有哪些權利
如果將某種買賣合同關系包括微信購物,認定為消法規范的消費買賣合同關系,消費者要享受更多的權利,經營者則要承擔更多的義務,這些權利主要規定在消法第二章,義務主要規定在消法第三章。權利義務是相對的,消費者的權利就是經營者的義務。舉其要者,有如下幾點值得特別說明。
第一,懲罰性賠償。消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如果購買的食品,則可以適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即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第二,七日內無理由退貨。消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是消費者定作的;二是鮮活易腐的;三是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四是交付的報紙、期刊。
第三,平臺的責任。消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消法對其調整范圍已經做了明確規定。某一交易是否要受消法的調整,不需要行政部門再做特別規定,消法對其調整范圍已經做了明確規定。法律關于調整范圍的規定主要有三種方式。第一種是抽象概括式,第二種是列舉式,第三種是抽象概括加列舉的方式。三種方式各有利弊。消法關于其調整范圍的規定,采取的就是抽象概括式的規范方式。這種方式適用于規范對象比較復雜、法律不可能事無巨細一一列舉的情況。其優點是可以簡化條文,同時又能涵蓋大量的社會現象;但同時也會有邊界不清晰的不足。對于其規范對象采取了抽象概括式規范方式的法律,就不能說法律在這點上存在空白。這時需要的不是拋開法律規定再制定不同于該法律規定的規范,而是需要盡量通過法律解釋的方法,維護法律的權威。某一交易或者某類交易是否要受消法的調整,需要由法院作出判斷。法院判斷的依據只能是消法本身。行政機關是執行法律的機關而不是裁判的機關。某一行為或者某類行為是否該由消法調整,不需要行政部門制定特別的規范,也不需要行政部門的裁決。當我們習慣把行為的是非對錯的判斷都交給法院,法院的判斷標準只有法律時,法治國家的目標也就會離我們越來越近。
(作者為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導)
【參考文獻】
①吳津閣、周信:《微信個人交易行為法律規制探討》,《法制與社會》,2016年第3期。
責編/潘麗莉 宋睿宸(見習) 美編/王夢雅(見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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