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中,遠程庭審有一定的用武之地。但在重大、復雜、疑難案件的審理中,由于開庭審理對于防范冤假錯案有著極其重要的把關作用,因此不能以遠程審理替代開庭審理。
【關鍵詞】遠程庭審 司法體制 開庭審理
【中圖分類號】D915.18 【文獻標識碼】 A
隨著科技化、信息化、網絡化時代的來臨,互聯網也開始進入法庭,悄然改變著法庭的審判方式,其表現形式主要有兩種:其一是電子法庭,主要指將計算機網絡技術、多媒體存儲與顯示技術、圖像接收技術、音頻處理技術等現代科技手段運用到法庭審判過程之中。其二是遠程庭審,是指通過計算機網絡技術、多媒體存儲與顯示技術、音頻處理技術等現代科技手段,使審判人員與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能夠分別在不同地點同時參加網上庭審活動的審判方式。
遠程庭審的優勢與不足
我國法院系統推行遠程庭審,主要因為它有如下好處:一是,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可節省出庭的時間和費用;二是,在刑事案件中,避免了遠距離押解被告人到庭可能出現的風險,也緩解了警力不足的壓力;三是,法院可降低審判成本,提高審判效率。
遠程庭審是一種介于書面審理與開庭審理之間的審判方式。與書面審理相比,它使審判人員可以通過網絡視頻聽取當事人雙方的意見,核查案件中的事實爭議和法律爭議,有利于提高案件審理的質量。與開庭審理相比,應當遵循一系列訴訟原則,如直接言詞原則、集中審理原則、公開審理原則、辯論原則等均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減損。
首先,直接言詞原則要求審理者必須親自接觸當事人、證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面對面、近距離、直觀地聽取其陳述和辯解;所有提供言詞證據的人都必須出席法庭接受當面詢問;所有實物證據都應當在法庭上鑒別其真偽。直接言詞原則旨在使審理者對相關事實形成生動的印象,以促進審理者正確心證的形成。遠程庭審由于存在空間隔離,無法完全實現“面對面”的開庭審理所欲達到的庭審效果,如質證證人,難以觀察到其細微的臨場反應;物證鑒真,難以觀察到物證的細節,證據的真實性、可靠性因此難以受到庭審的嚴格檢驗。
其次,集中審理原則要求審理者全面、整體、充分地掌握案件事實與證據,它包括審理時間的集中和證據調查與辯論的集中兩個方面,其目的是為了減少錯誤的心證之形成。在遠程庭審中,審理者、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處于不同的地點,雖然通過網絡空間形成一個邏輯上的“同一法庭”,但審理的“集中性”明顯減弱,視頻圖像的反復切換使得庭審呈現出某種“碎片化”的特點,不同訴訟主體之間的互動效果因此受到影響,進而妨礙審理者對案件事實與證據形成全面、充分的感性認識。
再次,根據公開審理原則,庭審應當對社會公眾公開,應當允許一般民眾包括新聞界旁聽庭審。在遠程庭審中,實體的法庭已不存在,公眾無法直接在法庭內旁聽庭審;雖然可以通過網絡直播觀看庭審,但由于原本法、理、情交融的庭審活動變成了冷冰冰的電子屏幕隔空對話,這樣的觀看效果與親臨現場旁聽庭審顯然無法相提并論。
最后,庭審的重要功能之一是澄清爭議,對于案件中的事實爭議與法律爭議,需要通過當事人雙方的辯論達到“真理越辯越明”的效果。在遠程庭審中,當事人雙方無法面對面地進行交鋒,一些特殊的辯論技巧難以充分施展,遠程庭審類似于視頻會議,當事人雙方隔空辯論的效果明顯遜于開庭審理中的直接交鋒。
此外,遠程庭審會在一定程度上消解法庭的“劇場效應”。從歷史發展的角度看,法庭審判經歷了從“廣場化”到“劇場化”的變遷。現代法庭通過建筑風格、法庭布局、服飾器物等方式,營造出莊嚴肅穆的氛圍,以彰顯審判的權威性和神圣性。“劇場化”的庭審活動可潛移默化地影響在場者,從而使其對法律和秩序保持尊重。在遠程庭審中,法庭的“劇場效應”難以形成,法庭審判的威嚴感和神圣感明顯下降,虛假陳述也可能會在利益驅動下,比在開庭審理中更多地出現。
遠程開庭現實操作有哪些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要“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該項改革以庭審實質化為核心,旨在“保證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發揮決定性作用”。實行遠程庭審,與庭審實質化的改革方向背道而馳,將會降低程序公正對于結果公正的保障作用。另一方面,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要求配套性地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在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中,遠程庭審有一定的用武之地。與開庭審理相比,遠程庭審是一種“退而求其次”的庭審方式。鑒于遠程庭審的功能主要體現在消除當事人直接參加法庭審理的空間障礙。因此,在一些偏遠和交通不便的地區,在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中,對于當事人出庭確有困難的,未來可考慮以遠程庭審代替開庭審理。但在重大、復雜、疑難案件的審理中,由于開庭審理對于防范冤假錯案有著極其重要的把關作用,因此不能以遠程審理替代開庭審理。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小額訴訟程序,在當前的司法體制改革中,也開始對刑事案件速裁程序進行試點。小額訴訟程序和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均是比簡易程序更加簡易的程序,主要體現在審判組織、審判期限、審判程序上的簡化,但并沒有取消庭審程序,采用完全的書面審理。鑒于遠程庭審是一種介于書面審理與開庭審理之間的審判方式,未來可考慮在小額訴訟程序和刑事速裁程序中予以適用。由于遠程庭審意味著對當事人獲得公正審判權的減損,因此,適用遠程庭審應當以當事人同意為前提。
遠程庭審不僅需要有相應的設備和技術支持,而且需要依托網絡平臺。從我國已開展的遠程庭審實踐來看,主要有兩種網絡平臺利用模式:一種是法院專網平臺,其在傳輸信號的穩定性和安全性上有互聯網不可比擬的優勢;另一種是互聯網平臺,如騰訊QQ、Skype等,主要用于法院與法院之外的遠程庭審,這樣的公共平臺在傳輸信號的穩定性和安全性上存在隱患。未來通過修法,如果允許在特定案件中進行遠程庭審,應當通過法院專網平臺進行,以保障審判信息的安全性和穩定性。
遠程審理能否替代開庭審理
在互聯網時代,網絡技術應當成為審判公正的促進力量。電子法庭的建立,有助于提高舉證、質證的質量,推進庭審實質化,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同時也有助于提高訴訟效率,因此在有需要的案件中應當推廣適用。而遠程庭審是對當事人獲得公正審判權的減損,在法律所規定的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中,不宜變通采用遠程庭審;在法律允許書面審理的案件中,可以適用遠程庭審。未來在最為簡單輕微的民事和刑事案件中可考慮適用遠程庭審;在偏遠和交通不便地區,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如確有必要可考慮適用遠程庭審。
從世界范圍內來看,在訴訟過程中,如有證人(包括被害人)不能到場或其他必要情形時,為達到對證人證言進行詢問和交叉詢問的目的,普遍允許對證人進行遠程詢問。我國法律及其司法解釋對于證人遠程作證方式的肯定,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做法相一致。但需要注意的是,遠程作證方式不能作為一種解決“證人出庭難”的手段而普遍適用。在具體個案中是否采用遠程作證方式,僅限于法律所規定的確有必要的情形,而且通過遠程作證方式所獲取的證人證言,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主要或唯一證據。這樣做是為了在保護被告人和保護證人之間尋求一種平衡。
(作者為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訴訟法室主任、研究員)
【參考文獻】
①《推進訴訟制度改革需要凝聚共識精細操作》,《檢察日報》,2016年8月25日。
責編/高驪 肖晗題(見習) 美編/王夢雅(見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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