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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要做社會利益的“平衡器”

核心提示: 社會整體利益的實現是經濟法的立法宗旨與始終追求。當下經濟法的不完善之處主要體現在其立法制度、執法制度以及責任制度方面存在的不足。從長遠來看,經濟法在立法、執法過程中應立足于服務多方利益主體,協調各方利益,推進立法進程,保證執法效果。

【摘要】社會整體利益的實現是經濟法的立法宗旨與始終追求。當下經濟法的不完善之處主要體現在其立法制度、執法制度以及責任制度方面存在的不足。從長遠來看,經濟法在立法、執法過程中應立足于服務多方利益主體,協調各方利益,推進立法進程,保證執法效果。

【關鍵詞】經濟法   社會整體利益   完善      【中圖分類號】D922.29      【文獻標識碼】A

我國經濟法體系仍有不完善之處

第一,經濟法立法方面存在不足。經濟法借助于規范政府的介入,以及合理制度的建立來約束社會成員的經濟行為。首先,政府基于經濟法的法律范疇,承擔起協調社會經濟發展的職責。為防止將自身利益置于中心地位而侵害社會群體的利益,政府需要遵守經濟法,將社會整體利益作為工作發展目標。其次,經濟法可擔當社會經濟調解員的角色。在出現經濟活動中的利益糾紛時,經濟法可作為法律依據解決此類經濟沖突。經濟法的作用主要表現在為政府管理社會經濟活動賦予法律上的權力,同時從法律角度限定這種管理權力,基于社會整體利益約束、規范政府行為。在社會管理中,有時候會出現政府打著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的幌子、謀取私利的現象,即政府在自身利益與社會個體利益發生沖突時,沒有遵守市場規則,以政府自認為正確的規則干預社會經濟行為,于社會個體而言是極為不公平的。假若未能及時遏制政府此類行為,可能致使政府變本加厲地介入正常的社會生活之中,進而導致政府功能失靈。杜絕政府以權謀私,是經濟法重要責任之一。經濟法正是以保障社會的整體利益為目標,倘若政府部門觸犯法律權威,侵犯社會成員權益,經濟法也是為社會個體維護權益的立法保障。

第二,經濟法執法方面存在不足。社會整體利益保護機制主要表現在國家有關機關通過對行政機關或個體行使權力來保障社會整體利益。由此看來,執法對象涵蓋所有的機關部門或社會人,利益保護機制有鮮明的特征。首先,在激烈的利益爭奪中,社會整體利益得以合并,表現為具體實施中,社會個體為一己私利抗拒法律執行,進而損害社會整體利益。這種不遵守法律規則的行為,假如僅僅依靠雙方協商解決,其效果必然不甚理想。對此,建構專門的法律執行機關乃順勢之選,也是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的必由之路。其次,社會整體利益是社會中所有主體承接的利益,因此,其宏觀特性明顯,這種宏觀特性與法律的微觀特性之間有著顯著的差別。法律體制中的法律關系詳實具體,但社會整體利益保護機制下的法律關系較為抽象,繼而導致我國行政機關在法律行使過程中的實施對象不確定,影響法律實施效果。

第三,經濟法責任形式存在不足。首先,經濟法責任未能顧全到責任主體的承責能力。法律在追究責任時,總是以行為人能力為前提,假若違法行為超越主體能力,那么法律則不可苛責追究。在經濟管理活動中,管理主體力度不到位、管理效果甚微等不當管理行為,皆源自于管理者自身能力的不足,客觀上的欠缺不代表主觀上的過錯。并且經濟管理是否得當,要立足于當時所處的經濟形勢,但是現今經濟法中沒有充分考慮到主體承責能力,使得部分責任主體很難承擔超出能力范圍的責任,導致經濟法責任輕重難辨。其次,經濟法違法懲罰效果不甚理想。追究法律責任主要在于懲處違法者,如若未能達到這一目的,即使法律中明確規定了責任,也有悖于法律制定的目的。在我國,公權機關是經濟法的管理主體,公權機關財產隸屬于國家財政,對公權機關施以罰款處罰形同擺設、意義不大。我國現今在政府經濟違法行為上并未實施有效的管理手段,政府部門違反法律規范后也未能得到有效懲罰,經濟違法懲處效果不佳。

社會整體利益視角下如何完善經濟法法律體系

一是健全經濟法立法制度。依托經濟法立法,管理政府經濟行為。經濟法立法過程中,立法機關始終圍繞著經濟法所維護的社會整體利益問題。政府作為權力執行機關,主導著立法協商過程。誠然,公眾滿意度是政府長期執政之基,政府為了確保領導地位不動搖,必定要以公眾利益為根本,以獲取廣大人民群眾的認可。在市場經濟不斷發展的現今,政府干預、調節、整合經濟的能力是人民群眾衡量政府效能的關鍵指標之一。因此,政府為提高政績水平,有時會采取各種手段,干預經濟活動,而且政府會將干預經濟活動的各項措施以法律草案的形式向立法機關提交送審。立法機關在審核草案時,不僅要考慮政府權威性,還要顧及到社會利益,對此,立法機關往往會做出些許讓步以維護社會整體利益。另外,立法機關還會著力抵制政府表面上維護社會整體利益,實則為自身謀取利益的行為,同時為利益被侵害的社會群體提供訴訟渠道。因此,在經濟法立法過程中,應當由政府主導立法,立法機構參與協商,賦予政府干預、調節、管控經濟活動的權力,并且規范、限制政府的這種權力,防止政府越位。

二是完善經濟法執法制度。首先,經濟法要實現對社會整體利益的保障,并完善執法保障機制。經濟法的目的是為社會整體利益的維護提供法律化機制,這也是制定執法保障機制的基點。經濟活動中,社會整體利益往往會與個人利益產生復雜沖突,第三方參與易激化矛盾,和平調解又難以發揮其作用。對此,必須借助有關機關及法律的強制作用切實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由國家機關作為執法者,依據法律處理調解沖突矛盾,保證社會的和諧穩定。社會不同利益間的矛盾沖突往往難以通過協商進行調節,因此,必須以強制性手段為依托,由有關機關采用強制措施,才能確保緩和、調節社會不同利益間的沖突,保障法律的執行效果。其次,經濟法需要保障社會整體利益,并完善執法措施。經濟法在具體執行辦法上存在較大差異,其中宏觀調控法主要針對政府的調控能力而言,政府宏觀經濟部門以指導、協調手段開展執法活動,確定區域經濟發展方向,協調區域關系,統籌規劃區域經濟布局與發展;立足于宏觀視角,進行綜合管制,促進各區域協調共進。為保證執法效果,宏觀調控執法應與相關執法部門積極配合,協調合作,確保法律順利實施。國家產業法有著明顯的強制力與約束性,政府多在分析國民經濟特點的基礎上,制定相關條例,但產業法的約束性不夠具體嚴格,其約束內容主要傾向于區域發展方向與發展目標,而沒有顧及到具體的實施手段。競爭法是最具經濟特性的經濟法律。為保證其順利實施,必須健全執法機構。為提高法律實施效率,應給予執法機構相關的司法權力,以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確保競爭公平性,強化競爭法的權威性,為社會整體利益提供切實保障。

三是完善經濟法責任制度。首先,優化承責方式。經濟法在責任承擔方式上,可借鑒其他法律中的有益做法,如民事責任中的損失賠償、違約金支付、財產返還、恢復原狀、恢復名譽等;行政法中的責令停業停產、吊銷營業執照、罰款、通報、警告等行政處分或懲罰;刑事責任中的監禁、罰金、剝奪政治權利等。經濟法在承責方式上可借鑒上述承責方式,例如,對于違反經濟法的主體施以罰款、責令停業、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經濟法責任實際為綜合性責任,是對民事、刑事、行政責任的綜合借鑒與運用。其次,加大懲罰力度。強化經濟法責任中的“雙罰制”,不僅嚴格追究經濟管理主體責任,更應追究違法組織者等直接責任人的責任。經濟法中,既明確了經濟管理主體應承擔的責任,還可追究違法組織責任人與行為人責任,即包含警告、記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行政處分。每一個處分都關系到責任人工資水平,從而更加限制其行政行為,有利于規范經濟管理主體的行為。

(作者單位:榆林學院政法學院)

【參考文獻】

①蔣悟真、李晟:《社會整體利益的法律維度——經濟法基石范疇解讀》,《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學院學報》,2005年第1期。

責編/張寒    美編/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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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寒]
標簽: 平衡器   經濟法   利益   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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