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復旦大學社會發展與公共政策學院 任遠
城中村社會治理是特大城市社會治理整體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特大城市郊區的城中村,流動人口集聚和地方發展的相互關系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方面,隨著流動人口集聚,城市社會問題和社會矛盾增加,表現為各種“城市病”的出現;另一方面,城中村中的人口集聚和經濟社會活動,也帶來“新城市”的更新發展。因此,特大城市城中村社會治理就同時具有兩個基本任務:一是應對“城市病”,二是支持“城市新生”。
對于前者而言,城中村社會治理包括兩個目標:第一是“維護秩序”,在城鎮化和人口集聚過程中維持城市生活和發展的秩序,包括環境秩序、社會秩序、交通秩序、法律秩序以及經濟秩序等;第二是“提供服務”,滿足本地居民和流動人口日益增長的生活和社會服務需求。因為實際上各種“城市病”本身不是外來人口集聚所帶來的“社會疾病”,而是城市管理和服務不足所造成的結果,是“管理病”,或是“服務病”。應對流動人口在城市生活所產生的就業、住房、教育、衛生醫療和環境環保等具體需求,需提供充分的公共服務和社會服務供給、加強設施建設投入來增強滿足社區居民需求的能力,如此才能應對“城市病”。同時,通過進一步提高管理和服務的效率和質量,城中村的“城市病”問題才能得到根本解決。
對于后者而言,城中村社會治理也包括兩個基本目標。第一,促進對流動人口的“社會包容”。既然流動人口是新城市不斷成長和發展的重要力量,那么就需要接納和包容他們。這種社會包容不僅是流動人口逐步市民化和被城市社會所同化的過程,更是一個多元文化共同成長和共同塑造城市的過程。通過對流動人口的包容和接納,實現社會整合,并在這個過程中塑造共同的城市認同和相互信任。第二,支持移民的“創新創業”。支持移民對城市更新所發揮的積極作用,從而支持和創造出城市未來發展的可能性。需要基于流動人口集聚帶來的更加多樣化和復雜化的經濟活動和社會活動,促進基層創新,增強人口的發展能力,促進城市生活內在品質的提高和更新發展,提升社會經濟生活的繁榮。
因此,特大城市城中村地區流動人口社會治理的根本目標,不是對城中村的流動人口數量和結構進行行政調控以及對流動人口采取制度的排斥,更不是通過拆除城中村對流動人口進行驅逐。當前一些城市管理部門尚未認清人口遷移流動和城市發展的內在機理,而只是在現象層面認為通過嚴格控制城市人口規模、排斥移民就能解決城市發展的困難,實際上是“藥不對癥”的,也無助于城市的發展。從應對“城市病”、支持“城市新生”兩個方面的任務來看,城中村地區流動人口社會治理需要加強城市的管理能力和公共服務供給能力以及實現更具包容性和發展性的城市治理。這也告訴我們,城鎮化不能單純采取一種“攤大餅”式的擴展方式,城中村作為城鎮化發展的前沿地區,需要從基層社區的土壤中由下到上地建設城市,將城中村整合納入城市體系,這樣才能實現良好有序的城市運行、提供優質的公共服務和促進民眾的福利進步,才能支持新興中產階層不斷成長和建設更加整合的社會,才能不斷創造新的發展機遇促進城市更新和經濟繁榮。良好的流動人口社會治理,實際上也是由下到上加強城鎮化內涵建設的過程。
不同城中村社區有著不同的特點和不同的管理、服務和公共治理方式。基于具體實踐的調研分析,可以總結特大城市城中村地區社會治理有若干基本經驗:第一,加強政府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對于人口集聚的城中村地區社會治理是非常重要的,包括加強公共安全警力投入,加強包括環境衛生、路燈和交通道路等基礎設施建設,強化人口信息登記和細化“兩個實有”管理(實有人口管理和實有住房管理),等等。第二,村委會和地方社區雖然在不同的城中村發揮的作用不同,但對于社會治理都有基礎性作用。強有力的集體經濟對于城中村治理是極大的支持。如果社區自身的經濟能力薄弱,加強社區的資源整合能力也非常必要。第三,住房是城中村社會管理的重要杠桿。這并不意味著可以“以房控人”,更主要在于,住房是人口的基本生活需求,提供住房服務和依托住房完善管理和服務,更有助于找到城中村社會治理的著力點。第四,對于城中村社會治理來說,村民共同參與和建立村規民約也是非常重要的。與此同時,應該通過各種方式吸納流動人口參與城中村的管理和社會治理,包括吸納流動人口進入村委會的自治體系,實現更加包容的社區關系,如此才能實現共同治理,實現本地人口和流動人口的社會融合。第五,在城中村社會治理中,同時吸納企業和各種社會力量共同參與,例如通過住房完善流動人口信息登記、企業幫助提供信息數據、企業幫助提供資源加強社會整合,如此才能形成地方社會治理的合力。
總之,在流動人口大量集聚的城中村地區加強社會治理,需要加強政府公共安全和公共服務投入,但不能只是依靠片警的力量,不能單純依靠單一的政府管理,城中村社會治理也不只是政府和村委會的工作,需要依靠村民自治、社會參與,吸納流動人口、企業力量和各種社會力量共同參與,必須依靠共同治理才能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