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結構性改革是二十國集團(G20)的一項重點議題,也是G20實現強勁、可持續、平衡增長目標的關鍵之一。結構性改革是長期增長的重要動力,特別是在與宏觀經濟政策一并使用時,能夠提振信心、促進需求和增長。G20財長和央行行長承諾“各自以及共同使用所有政策工具,包括貨幣、財政和結構性改革政策”以“促進增長,增強信心,維護和增進復蘇”。
考慮到結構性改革的關鍵作用,確保成員國富有雄心地、有針對性且有效地推進改革十分重要。這也是深化結構性改革議程并作為2016年G20一項重點議題的動因。在此背景下,G20財長和央行行長“承諾進一步加強結構性改革議程,包括提出一系列改革的優先領域和指導原則,為G20各成員推進結構性改革提供參考,并將建立一套指標體系,在考慮國情多樣性的同時,更好地評估和監測各成員結構性改革進展及其是否足以應對結構性挑戰。這一強化的結構性改革議程將納入強勁、可持續、平衡增長框架下的現有工作。”
本文將詳細介紹今年由G20強勁、可持續、平衡增長框架工作組制定的深化結構性改革議程的具體內容。
二、優先領域
G20確定的九大結構性改革優先領域如下:
1. 促進貿易和投資開放
2. 推進勞動力市場改革及獲取教育與技能
3. 鼓勵創新
4. 改善基礎設施
5. 促進財政改革
6. 促進競爭并改善商業環境
7. 改善并強化金融體系
8. 增強環境可持續性
9. 促進包容性增長
值得注意的是,各國結構性改革的優先領域各不相同,應關注與自身改革聯系最緊密的優先領域。正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在題為《結構性改革框架:優先領域和指導原則》的文件中提到的,要確定結構性改革的優先領域,應首先評估一國結構性政策缺口,以便找出哪些改革最能促進增長。結構性改革的具體選擇和設計必須考慮該國的宏觀經濟環境和優先重點,包括收入水平、所處的經濟周期以及政策空間。
三、指導原則
九大優先領域下的具體指導原則如下:
(一)促進貿易和投資開放的指導原則
1. 減少關稅和非關稅貿易壁壘
2. 減少對外國直接投資的壁壘和限制
3. 實施貿易便利化措施以降低邊境成本
4. 適當減少貿易和投資的邊境后限制,促進更廣泛的跨境協調
5. 通過多邊、諸邊和雙邊協議最小化對第三方的歧視性措施,減少貿易和投資壁壘
(二)推進勞動力市場改革及獲取教育與技能的指導原則
1. 減少對低參與率群體的勞動參與障礙,如女性、青年和老年工人
2.擴大并改善積極勞動力市場政策的有效性
3. 從保護工作崗位向保護工人進行再平衡,降低勞動力市場的二元性和不規范性
4. 改善職業教育、職業培訓、高等教育和技能培訓與再培訓的普及與效率
5. 通過提高早期幼兒教育、基礎教育和中等教育的普及性與質量來改善教育產出
6. 推動創造高質量的就業崗位,提高勞動生產率
(三)鼓勵創新的指導原則
1. 確保并維持研發支出
2. 提高研發及創新支持政策的有效性和效率
3. 增強研究機構/大學與產業界的合作
4. 加強國際研究合作
5. 提高早期風險投資的可得性
(四)改善基礎設施的指導原則
1. 提高公共基礎設施投資質量(同時確保基礎設施及其維護所需的充足資金),并通過包括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在內的方式促進私人部門參與
2. 提高基礎設施項目的監管審批效率,同時確保投標過程透明
3. 促進在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中使用成本收益及“物有所值”分析,可采用多標準分析作為補充
4. 減少機構投資者長期投資融資的制度障礙和監管障礙,并推廣新的融資工具,同時確保財務穩定
(五)促進財政改革的指導原則
1. 通過增長友好型稅收/繳費和支出措施的支持,推動可持續的、全面的社會保障項目
2. 拓寬稅基,并逐步消除低效的稅收支出
3. 確定增長友好型支出的重點,保持生產性公共投資并提高支出效率
4. 提高稅款征收的透明度和效率
5. 改善公共行政管理及公共服務供給的效率
6. 加強財政框架、規則和制度的作用
7. 重點打擊騙稅和逃稅
(六)促進競爭并改善商業環境的指導原則
1. 強化競爭法律及落實
2. 減少開辦企業和擴大經營的行政及法律障礙
3. 促進公平的市場競爭
4. 實施高效的破產程序
5. 減少妨礙競爭的限制性規定,減少額外的監管合規負擔,并對監管政策進行有效監督
6. 加強法治,提高司法效率,打擊腐敗
(七)改善并強化金融體系的指導原則
1. 確保金融穩定
2. 支持增長,加強競爭和創新,同時保持審慎目標
3. 確保有利于市場融資的制度框架,同時確保金融穩定并保護投資者
4. 改善并強化傳統銀行融資和創新融資渠道,同時確保金融穩定
5. 防范金融機構活動的內生系統性風險,強化宏觀審慎政策框架
(八)增強環境可持續性的指導原則
1. 推廣市場機制以減少污染并提高資源效率
2. 促進清潔和可再生能源以及氣候適應性基礎設施的發展
3. 推動與環境有關的創新的開發及運用
4. 提高能源效率
(九)促進包容性增長的指導原則
1. 通過降低就業壁壘以及改善教育和培訓產出,改善機會平等
2. 擴大學前、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的覆蓋面并提高效率
3. 以增長和就業友好的方式開展有針對性的、設計完善的社會轉移支付及收入再分配計劃
4. 促進普惠金融和金融知識普及
5. 減少性別平等障礙,特別是在教育、就業和創業領域
6. 采取措施減少某些促增長政策對不平等問題可能造成的負面影響
正如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所概括的,這些原則為G20成員在各優先領域下考慮開展改革提供了有用的高級別指導。需要注意的是,這些指導原則是在自愿基礎上加以使用。這些原則不具有約束性及規范性,因為它們未必適用于所有準備在九大優先領域實施改革的國家。G20成員們認識到,在特定優先領域下開展改革時,應在不同的指導原則之間保持平衡。
G20成員可使用優先領域和指導原則引導開展政策改革,包括用于更新增長戰略。2016年,我們鼓勵G20成員自愿運用九大優先領域,在本國增長戰略中探討使用新的結構性改革政策。
四、量化框架:指標體系
如前文所述,《G20深化結構性改革議程》的重要內容之一是建立一個指標體系,以更好地評估和監測G20成員在結構性改革方面的進展和成效,及其是否足以應對結構性挑戰。經過廣泛討論,并在國際組織特別是OECD的支持下,增長框架工作組就量化框架下一套共同的核心指標達成共識。這些核心指標旨在與《G20問責評估報告》以及IMF根據《G20衡量過度外部失衡的參考性指南》起草的《可持續性評估報告更新》中已使用的指標相互補充,避免彼此重復。
G20結構性改革
優先領域
結構性改革指標[1]
政策指標[2]
產出指標[3]
促進貿易和投資開放
貿易和投資隱性壁壘指標
或*
跨境貿易指標
勞動生產率
促進競爭并改善商業環境
創業壁壘指標
或*
創業指標
鼓勵創新
公共研發支出(占GDP
比重)和研發稅收優惠(占
GDP比重)
或* 研發總支出(占GDP比重)
改善基礎設施
公共投資(占GDP比重)
或*
投資(占GDP比重)
推進勞動力市場改革及獲取教育與技能
就業率
促進包容性增長
共享繁榮指標
或*
基尼系數
*成員可選擇兩個指標之一。
OECD和世界銀行關于上述指標的更多說明見附件(略)。
指標體系將在今后不斷調整以使之更加全面,特別是將納入更多指標以覆蓋其他優先領域。
關于數據來源,這些指標只使用已公開可得數據。在多數情況下,數據將主要來源于國際組織。當國際組織數據與國別數據存在明顯差別或有較大數據缺口時,國際組織將與G20成員進行協商。個別情況下,如果國際組織沒有某成員在某個指標上的數據,該成員可提出有數據來源的其他指標進行代替。成員提出的建議替代指標應適于對優先領域進行評估,且可能需同國際組織就該指標與原指標的總體可比性進行討論。
指標的使用
如前所述,建立指標體系的主要目的是對G20在結構性改革領域的進展及其是否足以應對結構性挑戰進行評估和監測。在此背景下,OECD將在吸收其他國際組織意見的基礎上準備一份技術報告,利用這套共同指標協助評估G20在九大優先領域的進展和挑戰。報告內容主要分兩部分:
1. 使用相關指標評估G20整體在優先領域的改革情況,對于不存在各方一致認可指標的優先領域,將補充使用公開可得的其他信息進行評估。
2. 使用“儀表板”(Dashboard)方法對各國指標進行解讀。
G20增長戰略,包括同行審議,以及OECD技術報告的有關信息將視情納入《G20問責評估報告》。包含國別系列指標圖表的“儀表板”可作為《G20問責評估報告》的附件。這些圖表將展示成員在一段時間內各項指標的變化。
從2017年起,OECD將每兩年準備一份技術報告,與IMF根據《G20衡量過度外部失衡的參考性指南》起草的《可持續性報告更新》保持同步。各指標的數據將以2016年為基準,并將用于2017年及之后的技術報告中。
需要注意的是,在討論指標分析結果時,還應反映各國國情。我們也認識到,并非所有國家都會同時在所有優先領域開展改革。指標將以“儀表板”方式呈現,但其意圖并非用于跨國比較,而是展示各成員在國別層面的進展。
此外,各成員也可以在制定本國增長戰略及開展同行審議過程中,自行選擇使用其他的政策指標和產出指標,就改革對促增長的預期效果開展自我量化評估,以強化對結構性政策挑戰的分析和對改革進展的監測。對于這類指標,各成員可自行選擇數據來源。
五、結論
結構性改革對提高生產率和潛在產出、促進包容性增長具有重要作用。《G20深化結構性改革議程》涵蓋了改革的優先領域、指導原則和指標體系,展示了G20對有效、有力實施結構性改革的承諾,也是G20促進強勁、可持續、平衡增長努力的一部分。加大對結構性改革的重視將有助于提高潛在增長,使G20經濟體更具創新性、強勁、有韌性。
增長框架工作組將尋求機會繼續完善《G20深化結構性改革議程》。《G20深化結構性改革議程》將納入增長框架工作組現有工作中,作為幫助評估各成員國結構性改革努力的一項工具。在2016年的基礎上,今后可能將可能加入其他政策指標和產出指標以強化現有指標體系。此外,增長框架工作組還將繼續視情探討運用指標體系的其他途徑,以充實對各國所面臨結構性挑戰的分析,并監測結構性改革的實施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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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使用指標的重要目標之一是為評估及監測結構性改革的進展及其是否足以應對結構性挑戰提供適當參考。指標的使用并不代表各國在G20之外其他機制下的立場。
[2]根據OECD的意見,政策指標在衡量結構性改革對經濟產出的作用方面具有重要意義。
[3]根據OECD的意見,產出指標反映了經濟形勢的變化,但這一變化可能由政策制定者可控范圍之外的許多其他因素引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