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上,我國法制規定和法治實踐中對于賄賂犯罪行為的對象或者標的物的界定,一直限定于貨幣和物品。這種做法無疑大大降低了懲罰賄賂犯罪的門檻,以至于有的人認為權權交易、權錢交易和權色交易,只要沒有公開拿錢拿物據為己有,采取其他財產利益形式做交易都是安全的,沒有后顧之憂。結果是,各種非貨幣物品形式的賄賂活動明目張膽而大行其道。
近年來,賄賂中財產性利益交易的非罪認定做法,引發了巨大的社會不滿和爭議。非貨幣物品形式的賄賂被人稱為“隱性腐敗”。盡管黨的十八大之后在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糾正各種不正之風過程中,名目繁多的以服務形式表現的“隱性腐敗”受到極大遏制,但畢竟只是依托于黨的紀律的力量。懲罰犯罪本來就是國家法治的一項重要功能,把犯罪行為只作為不正之風予以應對,說明廉政法制在一些重要環節上明顯地滯后于防控和打擊貪污賄賂犯罪的需要,落后于全面從嚴治黨、高壓反腐的實踐需求,亟需補足這個短板。
從長遠來看,盡管目前短期內所謂的不正之風(其中很多按照新法制標準實為犯罪)在高壓反腐的形勢下有所抑制,但一直存在著不正之風卷土重來、反彈泛濫的巨大危險。隱患就在于賄賂犯罪認定門檻高,犯罪成本自然低。這個隱患的存在對于全面從嚴治黨、全面依法治國的推進和深化具有嚴重的損害性后果。所以,根據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的精神,本次“兩高”的《解釋》補上廉政法制中的這塊短板,把賄賂犯罪對象由財物擴大到財產性利益,使得眾多“隱性腐敗”由非罪變為犯罪,面臨打擊和懲罰。從而消除腐敗犯罪逍遙法外的隱患,對于從根本上和長遠遏制賄賂犯罪問題,可以說邁出了不小的一步。
本次“兩高”的《解釋》擴大了賄賂犯罪利益構成的認定范圍,這是我國反腐治貪實踐的必然要求。從全球來看,對于賄賂犯罪利益構成范圍認定的不斷擴大,是近幾十年來全世界反腐敗的大趨勢和一般規律。賄賂犯罪利益構成即賄賂對象或者標的物,指的是不正當利益的表現形式。所謂“賄”就是指不正當利益,不正當利益采取的形式范圍是極為廣泛的。貨幣也好,物品也好,財產性利益也好,以及其他眾多的無法以貨幣計算的非財產性利益,都只是“賄”即不正當利益的表現形式而已。法治實踐中關于賄賂犯罪利益構成范圍的大小,是由各個國家刑事法律具體界定的。不同的國家對于公職人員收受不正當利益的具體形式、范圍如何認定,哪些利益形式可以認定為賄賂,曾經存在很大差異。
不少國家對于公職人員收取不正當利益表現形式的認定,最早也局限于貨幣和物品即財物的范圍。二戰以后,為了應對賄賂犯罪利益形式不斷多樣化復雜化的挑戰,以有力防控腐敗蔓延,越來越多的國家在法律上逐步擴大了對于賄賂犯罪利益構成的有罪認定范圍,除貨幣和物品外,其他各種形式的財產性利益和非財產性利益相繼成為賄賂犯罪的構成要件。不少國家把公職人員利用職權或權力影響力享受沒有合法依據的招待服務列為受賄行為,包括吃喝、住宿、交通、娛樂、健身、保健、觀光游玩、性服務等均認定為不正當利益,等同于收取黑錢。有的國家在刑法上明確受賄罪的一個種類就是招待賄賂罪。可見,今天賄賂犯罪利益的認定范圍在全世界逐步擴大,已經形成反腐治貪的國際潮流。
我國是《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創始國和締約國,引領和推進全球反貪是我國的任務和使命。同時,我國的反腐敗斗爭實踐也提出了反腐治貪需要高標準的客觀要求。本次“兩高”的《解釋》不僅引領和順應大勢,更是回應現實的反腐敗斗爭的迫切需求。本次“兩高”的《解釋》從實際出發,著眼于遏制賄賂犯罪的現實需要,擴大了賄賂犯罪利益認定范圍,降低了賄賂犯罪認定的門檻,堵上了廉政法治的明顯漏洞,無疑對于黨風廉政和反腐敗斗爭的深化具有積極的推進和保障作用,也為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國公職人員貪污賄賂犯罪的刑事法律法規創造了有利條件。
(作者為中共中央黨校研究生院副院長,教授、博導)
責編/張夏夢 美編/于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