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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怎樣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

核心提示: 日本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起步早,法律和制度均較為健全,分類體系亦獨具特色。其保護和傳承具體實踐與我國相比呈現出兩個顯著的特點,即民間組織發揮重要作用和結合教育開展保護傳承。日本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傳承經驗,對我國具有良好的借鑒意義。

【摘要】日本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起步早,法律和制度均較為健全,分類體系亦獨具特色。其保護和傳承具體實踐與我國相比呈現出兩個顯著的特點,即民間組織發揮重要作用和結合教育開展保護傳承。日本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傳承經驗,對我國具有良好的借鑒意義。

【關鍵詞】日本 非物質文化遺產  經驗    【中圖分類號】G13   【文獻標識碼】A

日本幾乎是世界上最早從政府層面提出保護文化遺產的國家

日本對文化遺產的保護起步極早,幾乎是世界上最早從政府層面提出保護文化遺產的國家,體現出該國對其國家文化遺產的高度重視。一個直接的表現就是國家層面的相關法律制定早,而且不斷修訂、完善,最終形成了健全的、操作性極強的法律體系。

1871年,即日本明治4年,我國清朝同治10年,日本就已頒布了《古器舊物保護法》,之后又出臺與文化遺產保護相關的諸多法律 :1897年制定了《古社寺保存法》,1919年出臺《史跡名勝天然紀念物保存方法》,1929年出臺《國寶保護法》,1933年出臺《重要美術品保存相關法律》,等等。日本早期關于文化遺產保護法律的主要特點是,重點保護物質形態的文化遺產,例如社寺建筑、古器物、美術品等各種類別的文物,尚沒有將無形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列入保護的范圍。

1949年的一場火災,促成了日本文化遺產保護迄今最全面、最重要的一步遺產保護“基本法”,即《文化財保護法》的誕生。1950年出臺的《文化財保護法》是日本文化遺產保護史上一部具有劃時代意義的法律,改變了過去文化遺產保護存在諸多法律的分散狀況,系統地對文化遺產保護的各個方面作出了規定。這部法律首次將無形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納入政府保護對象,強調了無形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重要性,并對設置文化財保護委員會等事項予以明確。此后,這部法律多次修訂完善,并圍繞這部法律出臺了一系列配套制度文件。1954年,文部省公布《文化財保護法部分修正案》,1975年,《文化財保護法》又進行了一次較大幅度的修訂,1996年、2004年日本又兩次對《文化財保護法》進行修訂。

《文化財保護法》的不斷修正,一方面體現了日本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高度重視,另一方面也體現了保護工作并非一成不變,而是靈活務實、與時俱進的。總體上看,該法律修訂完善過程,從保護對象的形態上,是從側重有形文化遺產逐漸到有形和無形文化遺產并重,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也高度重視;保護對象的層次上,從注重審美的文化逐漸擴充到一般的生活的文化;對文化遺產的理解上,從物質形態文物保護,逐漸擴展到依附于人的藝能、技術的保護,進而再擴展到文化遺產所依賴的環境的保護;保護范圍隨著修訂完善而不斷充實和擴大;保護工作的實施主體從政府主導逐漸到國家、各種社會團體、非政府組織、文化遺產持有者及管理者、普通公民等部門協作配合的狀態。

日本非物質文化遺產分類及其演變

有觀點認為非物質文化遺產這一概念即源自日語中的無形文化財。日本非物質文化遺產分類體系的一個重要特點,是對其作了進一步的細分,將無形的民俗文化遺產單獨列出,區別于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在日語中,文化遺產即文化財。我國所謂非物質文化遺產,大體上相當于日本的無形文化財和無形民俗文化財的總稱。無形文化遺產主要指演劇、音樂和工藝技術等文化意義相對缺乏物質形態或不完全體現在物質形態上,或者文化意義主要不是體現在物化載體上的文化遺產,并非完全脫離物質形態;而無形民俗文化遺產主要指生活文化中的風俗習慣、民俗藝能和民俗技術等。

《文化財保護法》對文化遺產進行了系統分類,其最重要的一點在于其首次將無形文化財,即非物質文化遺產納入政府保護體系,成為保護對象。1954年《文化財保護法》修正案,充實了有關無形文化遺產保護相關的制度,此次修訂后,民俗文化遺產從一般意義上的無形文化遺產中分離出來,單獨成為一個文化遺產的門類,即民俗資料。民俗資料包括了物質文化遺產內容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內容的兩部分內涵,對其中的非物質部分,僅僅對其中的重要部分有“應采取記錄措施”的制度。1975年《文化財保護法》的修訂,進一步充實了民俗資料的保護內容,并改稱民俗文化遺產,同時將民俗文化遺產重點指定的范圍擴大到了非物質民俗文化遺產上。為應對社會的變遷,改進文化遺產保護制度,在2004年《文化財保護法》修訂中,將民俗技術也列入保護范圍,在民俗文化遺產的定義和界定中,增加了民俗技術的內容。

日本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相關制度

日本在文化遺產的保護中,十分重視對文化遺產的調查研究,從而確定保護內容和對象。日本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有著較為全面的配套制度,在國家指定、認定重要文化遺產前,都要啟動實現調查記錄機制。通過一系列完備的制度主要包括指定制度、認定制度、文化遺產登錄(注冊)制度、選定制度,來確定有保護價值的重要文化遺產。國家依法對指定、認定、登錄、選定的內容進行重點保護和扶持。文化遺產登錄制度和選定制度基本上不涉及非物質文化遺產,均主要針對物質形態的有形文化遺產的保護。

涉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內容的主要是文化遺產的指定制度和文化遺產保持者和保持團隊的認定制度。文化遺產的指定制度的主要內容是通過一定程序,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確定國家需重點保護的文化遺產,包含物質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經指定的文化遺產,國家將采取各種措施和政策,促進文化遺產的保護。比如對各社會公共團體開展的重要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存、傳承事業予以資金支持等。文化遺產保持者和保持團隊的認定制度主要是認定重要無形文化遺產的保持者和保持團隊。重要非物質遺產在獲得指定的同時,因非物質文化遺產主要依附于人而不是物而存在的特點,因此還需要進一步認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持者或保持團隊,認定工作主要由文科部大臣進行。獲得認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持者和保持團隊,政府在財政上和政策措施上給予保障和支持。

日本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傳承的兩個顯著特點

一是民間團體在非物質文化傳承中發揮重要作用。日本對于無形文化遺產保護的具體措施主要是通過認定的個人及團隊來進行,政府在這個過程中主要是提供資金支持和采取各種手段進行記錄。在日本各地,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傳承的各種各樣的保存會、研究會等組織和團體比比皆是,這些民間文化遺產保護組織和團體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傳承中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是結合學校教育培養文化認同,營造傳承環境。日本始終高度重視傳統文化與學校教育的結合。在制定相關政策的基礎上,政府推出了許多促進青少年學習和繼承民族傳統文化的項目和措施,為保證項目順利進行,國家在財政上給予支持。各項目在學校中的具體實施情況,政府始終給予關注和支持。1998年、2002年、2007年,文化廳三次組織對全國中小學的文化藝術活動進行“關于學校鑒賞教室等的實態調查”,敦促學校建設文化藝術鑒賞教室,促進信息的公開和共享,發現并解決實施過程中的各種問題。調查還涉及與建設學校鑒賞教室密切相關的都道府縣、市町村教育委員會的政策方針和支援情況,為國家政策制定提供參考。科研機構也高度關注非物質文化遺產在青少年學生中的傳承情況,例如,1999年,東京文化財研究所召開的第二次民俗藝能研究協議會的議題為“學校教育與民俗藝能”,2009年度第四回無形民俗文化財研究協議會的議題為“無形民俗的傳承與孩子們的關系”,并分別于次年發行了同題的會議報告書。在學校中推進傳統文化教育,是日本教育的一個重要特點。2002年起日本中小學在普通課程之外增設綜合學習時間,傳統民俗文化學習大多在綜合學習時間以及國語課進行。綜合學習有專門的指導教師、專用教材、教學計劃和相對固定的教學時間,當地的傳統文化、民俗藝能的學習,是綜合學習的重要內容。政府的政策支持、財政支援、學校教育的配套、具體實施過程的指導等方面,為民俗藝能的傳承與中小學教育的結合提供了良好的環境。在中小學中實施農村歌舞伎等傳統文化教育,已是一種比較通行的做法,有的開設專門課程,有的還設置專門傳承教室等。

日本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對我國的啟示

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傳承方面,日本值得我國借鑒的經驗不少,其中比較突出的方面,應該有以下幾點。

第一,政策制度及其操作層面的經驗。國家政策層面上,日本保護文化遺產的健全的法律和完備的制度值得我國借鑒。促進和保護文化遺產的政策應具有連續性,不能搞運動、一陣風,忽冷忽熱,應該持之以恒,長期堅持,要逐漸實現文化遺產保護的系統化、規范化。日本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制定、認定制度,已經非常成熟而完備,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研究、調查亦全面而深入。我國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律和制度尚待進一步健全。例如2011年頒布《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及其配套的制度措施,在具體落實層面上,在實施過程的規范化、科學化、常態化上,特別是我國文化遺產保護和傳承中較為薄弱的環節——對文化遺產的系統、全面的調查研究和認定的具體實踐,有必要借鑒日本的成熟經驗加以不斷改進。

第二,非物質文化遺產分類保護的經驗。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分類上,我國與日本的一個重要區別是,日本將非物質文化遺產進一步作了細分,而我國并沒有在法律上明確區分非物質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民俗文化遺產,在分類上和定義上沒有作出區分,在保護和扶持政策上也沒有進行區別對待。實際上,一些民俗類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與其他類別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確是存在區別的,比如,昆曲、古琴這些脫離實際生活的精致文化,與人們日常生活習俗關聯層次較低,變化不大,而蒙古族婚禮這樣的民俗文化遺產,與人們日常生活緊密相關,隨著生活環境、生活方式的變化,可能也會發生改變,不再是原本的形態,因此有必要做出區別對待。是否有必要以及如何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細化分類,針對不同形態,提出不同要求、政策,日本的經驗都值得我們作進一步的研究。

第三,結合教育保護和傳承的經驗。許多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強烈的地域色彩,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的地域傳統文化的教育可以有效促進非物質文化的保護和傳承。我國教育注重統一標準,學生學習內容和當地實際生活往往距離較遠,極少有結合實際的地域傳統文化及習俗等內容的學習。如果在當地學校教育中,能夠融入屬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當地傳統文化學習教育,當地學生因從小可能受到熏陶,與其現實生活亦相去不遠,對于當地文化有天然的親近感,非常有利于營造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傳承的環境,激發青年學生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興趣和愛好,從而形成保護和傳承的良好環境和氛圍。另一方面,也可以發掘有培養潛質或具有相應天賦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實現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與活用。

第四,發動民間團隊力量的經驗。注重發動社會力量,通過民間廣泛參與,推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傳承,是日本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一個重要特點。日本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已形成國家、地方公共團體、各種社區組織及非政府組織等互相配合,普通民眾廣泛參與的立體格局。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仍然多是政府主導,民間團體少而且活力不夠、組織實施層次、水平較低。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傳承中充分發動民間力量,調動民眾熱情,利用民間團體方面,我國還有很大的提升空間,日本的經驗對于我國做好這方面的工作具有極好的借鑒作用。

綜上所述,通過上百年的法律和制度演變,日本已經形成一整套完備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律和制度,其在實際操作層面上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事業也積累了豐富的經驗。近年來,特別是我國在2011年出臺了《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之后,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事業突飛猛進,成效巨大,對于日本經驗的總結和學習,必能進一步提高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事業的水平。

(作者單位:衡水學院外國語言文學系)

【注:本文系2014年度河北省社科基金項目“武強年畫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傳承創新研究”階段性成果,項目編號: HB14SH013。】

【參考文獻】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11。

責編/潘麗莉  孫娜(見習)

美編/宋揚  王夢雅(見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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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孫娜]
標簽: 非物質文化   日本   遺產   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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