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服務型政府應樹立服務理念,強調依法行政,努力營造良好施政環境。在眾多措施中,培育政府公共精神是建設服務型社會的必由之路。政府公共精神的培育需要廣泛的公民政治參與,需要剛性的法律和制度保障,需要對公權力的監督和制衡,也需要強化公職人員的教育和管理。
【關鍵詞】服務型政府 公共精神 治理能力 【中圖分類號】D62 【文獻標識碼】A
建設服務型政府是破解發展障礙的迫切需求
經歷了三十多年經濟快速發展之后,我國社會相較于改革開放前發生了根本性的改變。進入新世紀以來,隨著移動通訊技術和互聯網的發展,信息資訊產業蓬勃發展,我國社會全面進入信息時代,政府與公眾、市場乃至整個社會互動狀態提高。信息傳播的速度前所未有,一個地方出現的事件可能在極短的時間內迅速成為全社會的焦點,一個地方政府的失職可能造成全社會對政府的廣泛質疑。同時,伴隨著全民受教育水平的全面提升,公眾的眼界視野、整體知識水平和綜合素質達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人們的權利意識、自主意識不斷覺醒,對公共事務的參與意愿、能力不斷上升。而市場經濟的充分發展,使人們對政府的依賴程度降低。政府在對社會的管理過程中,行政命令式的管理逐漸失去其優勢。這一系列因素的綜合,使我國社會的復雜程度前所未有,各種社會矛盾日益突出,社會管理的難度不斷增大,這就對政府管理社會的模式提出巨大挑戰。
相較于經濟發展的巨大成就,我國行政管理模式的改革趨于滯后。在政府管理的理念上,許多地方政府仍習慣于過去高高在上的地位;一些政府官員與社會公民之間有一種“家長式”的心態;不少政策、措施以及對涉及公民具體生活和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務的解決,憑借政府官員主觀臆斷,單向強制性作出安排,公民只能被動接受。在管理制度上,則體現為一些管理制度完全不適應于社會發展,不能滿足社會需求和經濟發展,造成社會管理中該管的事項措施不足、力度不夠,不該管的事項管得過多、設置障礙過多。同時,由于服務理念的匱乏,政府部門不作為、亂作為,官僚氣息嚴重,一些公職人員服務意識淡薄,開展社會公共事務管理的手段簡單粗暴,造成損害群眾利益的現象時有發生。
體制機制上存在的問題,已經成為經濟進一步發展的桎梏,成為影響社會和諧的重要因素。只有通過政府管理模式改革解決管理理念和體制上存在的問題,才能夠進一步破解發展難題、激發市場活力,規范市場行為,提升經濟發展質量,維護好公共利益。在此背景下,黨中央把建設服務型政府作為當下我國政府改革的重要方向,中共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均對此作出了全面的謀劃部署。建設服務型政府目標的提出,可以說非常準確地切中當前社會發展的要害問題。當前社會治理中存在的諸多問題,正是因為服務理念與舉措的匱乏。服務型政府作為一種踐行公共精神的良好社會治理模式,是打破當下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體制機制桎梏的有力武器。
公共精神是服務型政府的精神底色
第一,服務型政府應以公共精神為特質。服務型政府的特點,決定了其行使公共權力的過程應當貫徹落實公共精神。公共精神既是政府行為是否合理的判斷標準,也是政府及其公職人員所應該遵循的行為準則。公共精神是一種基于對公共空間、公共利益的責任與義務的高度認識,而產生的對于改進公共環境、改善公共生活的強烈意愿與品行的價值取向。服務型政府在開展社會管理的每一個環節,從對公權力定義,提出決策、措施等行政行為所秉持的理念,再到具體行政行為的開展方式以及所要達到的最終目標,都以公共精神為出發點和落腳點,無不呈現出公共精神的特質。
政府公共精神是服務型政府及其公職人員的精神底色,具有這種精神底色的政府,應當崇尚以憲法原則為基本價值,以提供公共服務為其行政行為的主要內容,致力于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服務于公眾根本利益,服務于社會的公平和正義,服務于公民基本權利;具有這種精神底色的政府公職人員,其公共精神除了具有普通公民自律、愛國、關注公共利益、熱心公共事務等特征之外,還蘊含民主理念、公正理念、契約精神、公共服務精神,追求公平、正義和社會公共生活之善,恪守公共利益、承擔公共責任,開展公共服務等內容。
第二,培育公共精神是奠定服務型政府建設的思想基礎。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政府雖然已經逐漸退出了社會生活的諸多方面,特別是對公民私人生活領域干預的弱化尤為明顯,但是在經濟管理層面上,政府依然強勢,市場之手在某種程度上受制于政府之手。而政府通過行政審批等方式,介入社會生活特別是經濟生活,使政府在諸多方面延續著過去強勢政府的特征。服務意識培養和服務職能建設進程的滯后,造成了政府及其官員對政府職能認識的錯位。雖然封建專制時代和近代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已經被掃進歷史的垃圾堆,但強大的傳統行政文化的慣性,使“官本位”思想依然根深蒂固地存在于某些政府官員的行政觀念中。
“官本位”思想意識和政府主導的認識,與公民處于主體地位的服務型治理模式是不可兼容的,可以說,“官本位”落后的傳統行政文化土壤及與之伴隨的思想觀念,是建設服務型政府的強大阻力。破除“官本位”思想的最好方式,就是培育政府公共精神。公共精神的特點,決定了在富有公共精神的政府中“官本位”思想沒有立足之地。培育公共精神,提升政府公職人員公共觀念、責任意識、服務精神,找準自我定位,樹立良好官德,才能為服務型政府建設掃清認識和理念上的障礙。
公共精神是服務型政府治理能力的組成部分
服務型政府開展社會管理,主要依據民眾意愿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不能只考慮其開展管理的便利。政府要體現民眾利益,實現公共利益,首先必須知道公民想要什么,必須發現什么才是真正的公共利益,由此,民眾的聲音及其對行政決策過程的參與,就成為服務型政府不可或缺的一項重要內容。實現民眾和政府之間的溝通,才能使那些符合公民意愿和利益的事項得到呈現,政府決策才能貼合民意及社會的需要。這就要求服務型政府必須以公共精神為原則,以協商、討論、征求意見、公開公示等方式,強化政府與公民及社會團體之間的交流和溝通。
公共精神的缺失必然造成政府行政行為偏離公共利益的方向,會使公共事務管理有利于管理者自身利益,使自我利益最大化,承擔責任最小化,而不是以公共利益為導向推進實施政務管理,從而使其行使的國家公權力成為實現某些人及某些團體利益的私器,甚至出現以手中權力換取利益的情況,造成公權力的私人化、部門化乃至商品化。政府唯有在劃定其職責,制定其任務,明確其目標時,秉持公共精神理念,以公共精神作為價值判斷的標準,才能使政府及其公職人員跳出部門利益、個人利益的狹隘小圈子謀事、策劃,服務于廣大公民利益,服務于社會公共利益。
同時,在富有公共精神的社會里,政府才能更準確、全面地獲取民眾的意愿,了解民眾的需求,政府的社會管理才能更加貼合公共利益的需要,所提供的公共服務才能更加科學、合理。在社會管理過程中注重全社會整體利益,更加公平、合理地規范和調整各社會利益團體之間的關系,調節和化解社會中客觀存在的各種利益沖突,以及公職人員廉潔奉公、勤勉工作,都能有力促進公民形成正確價值觀、道德觀以及行為方式,從而培育良好的社會公共精神,使政府更好地實現社會治理。
培育和強化政府公共精神的路徑思考
第一,積極提升公民對公共事務的參與度。公民廣泛參與政治對政府公共精神培育有重要促進作用。公民對公共事務積極關注和參與,可以對政府行使公權力的過程形成制約和監督,從而防范損害公民和社會利益的行為發生,使政府在合乎公共利益的范圍內行使公共權力。政府在開展公共事務管理過程中,公民以各種方式積極參與,提出自己的意愿、需求和主張,可以幫助政府準確找到并開展那些屬于公共利益的事務,使公職人員從實現公共利益的過程中產生責任感、使命感和榮譽感,使公共精神得到提升和強化。同時,政府公職人員在與公民廣泛深入的溝通和對話中,能夠超越狹隘見解、認識,超越自我利益,能夠理解公共事務所涉及的公民的意愿和看法,使之從公民的角度去思考問題,謀劃政策,實施行政行為,從而提升踐行公共精神的意愿和能力。公民政治參與范圍越寬、程度越深,公民的利益訴求也就越能得到充分回應,政府的公共事務管理就越能實現和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政府及其公職人員的公共精神就越能得到彰顯和提升。
第二,加強法律對公共精神塑造的保障力。在公共精神塑造過程中,法律法規和組織制度的保障至關重要。法律和制度的約束,可以使政府行為沿著公共精神要求的方向發展,使破壞政府公共精神的行為受到強制性的懲戒。一方面,可以通過在法律中體現公共精神要求,對政府行政行為和公職人員行為進行限定,促使其在公共精神軌道內服務于公共利益。另一方面,依法行政是政府公共精神的內涵之一,政府必須也只能圍繞法定職責開展社會事務管理。只有行政決策及其實現過程嚴格依據法律,政府公共精神才能不斷強化。法律不可能對政府行政行為的每一個方面都作出規定,政府在法定范圍內施政時,也要注重管理過程制度化,制度化管理是克服“人治”模式,避免公器私用,提升政府公共精神的重要方式。在政府內部公職人員管理和外部社會事務管理中,通過科學的管理制度規定,形成符合公共精神要求的制度體系,以克服公職人員思想的惰性和行為的隨意性,為公共精神培育提供剛性督促機制,從而使政府公共精神得到不斷提升。
第三,對公權力的監督是公共精神培育的關鍵。對政府所掌握的公權力的監督力度不夠、成效不夠,是政府公職人員缺乏公共精神的重要因素之一。一切權力都存在被濫用的可能,必須對掌握公權力的政府及其公職人員進行系統、全面和有效的監督,唯有如是,才能使政府“不得不”踐行公共精神,長此以往,則公共精神必將成為政府自然而然的“氣質”。最基本的監督是政府的內部監督。通過紀檢部門以及上級機關督查等方式,強化政府內部監督,對違背公共精神、危害公共利益的政府行政行為進行有效地預防和懲治,防范政府公職人員違法違紀,通過對已經出現的問題進行及時處置,達到“懲前毖后”的效果,將政府行為規范在公共精神原則內。公民監督是促使政府在公共精神軌道內運行的必要保證。使政府及其公職人員在公民的監督之下活動,可以及時發現和糾正政府偏離公共精神的行為。個體公民對于政府的監督往往“勢單力薄”,通過新聞媒體對政府運行過程和政府公職人員開展監督,是一種更有力的監督方式。媒體通過曝光政府不當行為、曝光公職人員違法亂紀行為,反映社會各階層的愿望和要求,可以強有力地促進政府公共精神的培育。
第四,加強公職人員的公共精神教育。政府公職人員是政府行政行為的具體實施者,政府公職人員的公共精神是政府公共精神的基礎。政府公職人員公共精神的培育,不僅需要法律、制度,以及各種監督、制衡措施等外在力量的推動和約束,也需要柔性精神力量對其內在修養的塑造。要注重加強對公職人員公共精神的教育,廣泛深入地開展為官之德、施政之德、勤政廉政之德的教育,通過高尚精神的教化,使其自覺規范自己的言行,形成符合公共精神的道德品質,同時提升開展公共服務的素質和能力。環境對于人具有重要的影響,在政府部門中營造風清氣正的從政環境,形成富有公共精神的從政氛圍,可以使公職人員在潛移默化中,提升公共精神的境界。激勵機制也是培育公職人員公共精神的方式之一。通過對那些踐行公共精神,更好地維護公共利益的公職人員進行各種形式的鼓舞和獎勵,可以有效促進公職人員公共精神的提升,也使政府部門中其他公職人員有了參照的對象,有了行為的楷模,政府公共精神培育目標才能更明確和具體,從而提升培育成效。
(作者為中共錦州市委黨校公共管理教研室主任、副教授)
【參考文獻】
①諶貽琴:《加快轉變政府職能著力打造服務型政府》,《求是》,2014年第7月。
責編/劉瑞一 美編/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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