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王明杰
【摘要】人才是創新創業的核心力量,是提高我國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國家的核心參與者,人才創新在科技體制創新中亦發揮著核心作用。實現科技體制創新需要以人才創新為主導,在關注創新環境、創新機制等改革的同時,更需要重視人才作為創新主體的關鍵地位。目前,我國科技體制創新中人才創新存在一定不足,應當在今后的改革中予以重視。
【關鍵詞】科技體制 人才 創新
【中圖分類號】G30 【文獻標識碼】A
改革開放之初《中共中央關于科技體制改革的決定》的發布拉開我國科技體制改革序幕,為我國經濟賦予活力。而今,在改革開放的關鍵時期,《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出臺,使中國踏上了科技體制改革的新征程。從科技體制改革到科技體制創新,我國經濟在新的歷史時期將被賦予新的生機與活力。而人才作為創新的主體,在科技體制創新中占據關鍵地位。習總書記指出:“致天下之治者在人才”,“辦好中國的事情,關鍵在黨,關鍵在人,關鍵在人才,綜合國力競爭說到底是人才競爭。”因此,對于科技體制創新而言,關鍵亦在人才。
如何為人才創新提供有利的體制機制環境是我國科技體制創新面臨的重要問題。為激發人才創新,增強創新活力,中央印發《關于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為人才創新提供良好的制度與體制環境。目前我國人才創新中存在諸多體制上的問題,這束縛了科技的創新發展,也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科技資源的整合,制約了創新活動的有效開展。本文針對人才創新現存不足,提出相應的改進建議,以期對于我國人才創新的開展、科技體制創新實效的發揮,提供借鑒。
人才創新存在的問題
現存政策支持力度不足。目前,我國出臺多項政策支持人才創新,卻忽視創新人才,尤其是科技人才中的年齡分化及性別差異。在這些重大科技項目中,產生新老科技人才發展不同步的現象。資歷深的科技人才因為從事科研時間長,擁有豐富的實踐經驗,青年科技人才則更多的是理論知識豐厚,動手能力差。國家的重點項目多數是由資歷深的科技人員擔任主要負責人,青年科技人才處于被指揮的位置,工作積極性易受影響,不利于充分發揮其主觀能動性。并且,在人才創新研究過程中仍保留部分對女性研究者的不公平待遇,需要予以重視。
資源分配區域性不均衡。資源分配區域間不均衡對人才創新的制約作用十分明顯。資源不足、經濟實力不足,會導致區域內人才培養的不足,嚴重制約人才的培養與發展。不均衡配置資源也會引起人才在區域之間的流動,經濟不發達地區人才向經濟發達地區流動。目前,我國人才多向北上廣等經濟發達的大城市流動。區域之間占有資源的巨大差異,直接影響創新創業發展的不均衡。創新人才從數量、質量上存在缺失,創新人才的全面發展受限,我國創新發展的區域化差距逐步拉大,產生惡性循環。
法律法規保障缺失。現存社會法制環境為科技人才提供保障,但有關創新人才的法制建設并不完善,使得人才的創新創業工作缺乏必要的支持與保障。如在知識產權保護、科研成果認定等方面,創新人才的權益無法得到完全的保障,也使得人才在創新創業過程中缺乏安全感。現行法律關于科技人才的人文關懷落實情況不夠樂觀,同樣也使得科技人才往往缺乏安全感。相關法律保障的不足,使人才無法實現創造和創新的自由。
此外,由于缺乏法律的約束,科研活動中的不端行為及利益沖突頻繁發生。目前我國科技立法存在的主要問題有:缺乏對科技政策法律建設的宏觀部署和頂層設計,科技立法面較窄,在科技體制改革和科技創新等許多領域還存在些許法制空白,尤其是經濟立法沒有充分考慮科技發展的需要;立法錯位、層次較低;立法不規范統一,存在不少不同時期、不同部門頒布的法規互不協調甚至相互沖突的情況;法律規定過于原則化,指導性規定居多,可操作性不強,影響法律的實效。
人才創新激勵不足。人才創新缺乏經濟支持。青年人才創新缺乏足夠的、穩定的資金支持。青年人才思維敏銳,創新靈感活躍,注重對其培養至關重要,這也就需要國家對此進行資金上的政策傾斜。此外,國有企事業單位中,存在同工不同酬現象,國內科技人才無法獲得與國外引進人才同等待遇,從而降低國內科技人才的工作積極性,造成人才資源的浪費。科技組織的工作性質時間長,見效慢,結果產生與其他所有制企業待遇相差甚遠的狀況,造成高端人才流失。科技人才作為國家人才組織的重要組成部分,更需要有充裕的經濟環境作為保障。
科技激勵機制不健全,獎評制度不合理、不完善,獎評過程中摻雜了過多的人為因素干擾,破壞了獎勵的公平性、嚴肅性和權威性。在科技計劃中重成果產出輕人才培養,對科研人員的自由研究重視和支持不夠,科技人才市場未完全形成,人才的價值難以得到充分體現,現有人才遠未充分發揮作用。政府和用人主體對科學合理的激勵機制缺乏系統的設計和構建,導致激勵結果的低效化。
科技人才結構不合理。作為創新人才核心的科技人才結構不合理。高端科技人才是科研機構爭取的重點,在擁有的同時,將高端科技人才與普通科技人才融合在一起至關重要。任何一個團隊都需要發揮集體的創新能量,優化人才間的內部結構。部分科研組織,忽視人才間的從屬關系、制約關系、平等關系,建立不合理的群體結構,制約了創新創業能力的發揮。
隨著科技人才創新創業隊伍規模不斷擴大,老中青科技人才的結構安排不容忽視。有些科研組織為縮短創新創業進程,避免多種問題的出現,僅重視聘請資歷深的年長高端科技人才,整個組織中,年齡結構失衡,這種做法雖然可以加快創新創業腳步,但卻不利于科研組織的長久發展,容易造成科研隊伍后繼無人或新人無法在短時期內接手舊任務,難以將己有的創新創業項目延續下去的局面。
科技體制官本位傾向嚴重。目前,國有科研機構或大專院校掌控著我國90%以上的科技資源,科技領域的管理在相當程度上也繼承官僚系統的程式化、低效率、自我膨脹等特征,權力因素對科技機構的影響較大,而且,在管理和調配專業技術人員時,習慣于行政手段和指令性計劃,造成人才管理缺乏活力,流動性差,科技人員得不到重視和合理配置,此外高級科技人才的培養體制尚不完善,將帥人才存在斷層現象。
人才創新能力欠缺。原始創新能力薄弱,缺乏有國際影響力的科技大師,原始科技創新成果稀缺,高水平科技獎項空缺,現有的科技體制使科技支撐經濟、引領未來的作用尚未得到應有的發揮,制約了整個科技創新能力的提高;由于對科技創新的重要性認識不足、企業投入科技研究與開發的費用所占比例小,企業的技術密集度較低和企業只重視短期利益等因素,企業始終未成為創新主體;科技成果轉化率不高,科技與經濟脫節,精心研究后的科研成果留滯在研發階段,不能轉變為具有經濟效益的產品;創新體系不健全,各子系統不能有效整合在一起,未能生成“1+1>2”的整體性優勢效應。
改善人才創新現狀的適應性對策
任何現存的體制在任何給定的時點上并非都會促進技術進步。體制可能支持創新也可能阻礙創新,或者一個時期支持創新而在另一個時期阻礙創新。不同的體制系統對創新的影響因特定的技術特征、技術軌道的發展階段不同而有很大的不同。為了能夠持續的支持創新,體制必須變化。
加強人才創新的政策支持。優化人才成長和創業的環境,減少對人才創新創業的不合理干預,鼓勵人才創新創業,為人才創新創業提供有利的政策環境。完善科技體制中的人才創新公共服務體系,為人才流動、創業、發展提供信息、資金、培訓等多方面的幫助。并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加快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建立統一的醫療、養老、失業等基本社會保險體系,提高社會保險的統籌層次,為人才創新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
建立健全相關法律法規。完善現有的法律法規,在科技人員流動、信息共享、創業融資、生活便利、完善市場體系以及薪酬等方面,形成逐步完善的法律法規和制度框架,重點針對科技人才的開發、保護和流動權益保障、人事代理條例等科技人才結構優化關鍵環節,深入推進人才管理的科學化、法制化。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研究制定和完善有關科技創新的法律法規,彌補某些方面的法律空白,同時還需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和配套的政策法規,使國家創新體系牢固地建立在法律的基礎之上。
完善科技創新激勵機制。牢固樹立“人才資源是第一資源”的觀念,以人為本,由傳統的重“物”向重“人”轉變,由重“擁有”向重“作用”轉變,由重“管理”向重“服務”轉變,由重“使用”向重“培養”轉變,由重“全才”向重“專才”轉變。堅持改革創新,完善人才工作機制,創新人才開發主體、人才培養教育機制、人才評價機制、人才選拔任用機制以及人才激勵機制,要建立健全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與工作業績相聯系、鼓勵人才創新創造的激勵機制,創新人才合理流動機制,建立完善人才市場服務體系,形成促進人才合理流動的機制,推動人才資源優化配置。加大創新人才物質待遇,為人才創新提供穩定充足的經濟保障,完善創新人才獎勵制度,提高人才創新的積極性。
建立完善創新人才培養體系。教育是培養創新人才的基礎。我國應加大教育經費的投入,改革現有的人才培養模式,重視創新教育,培養青少年的創新興趣與創新能力。尤其要加強對高等教育機構的教育體制改革,轉變教育理念,建立創新人才培養體系,建立學校教育與實踐鍛煉相結合、國內培養與國際交流合作相銜接的開放式培養體系,鼓勵高校開展產學研合作,依托國家重大科研項目和重大工程、重點學科和重點科研基地、國際學術交流合作項目等,建設一批高層次創新型科技人才培養基地,重點培養社會經濟發展重點領域急需的緊缺專業人才,使教育成為科技創新與產業發展的堅強后盾。同時,科研單位也應充分重視科技人才繼續教育工作,克服對科技人才“重使用、輕培養”的錯誤傾向。
完善監督約束機制。科技評價與監督機制是國家宏觀科技管理體制中一個非常重要的環節,長期以來,科技評價制度不科學、評價體系不完善、評價方法不規范、科技監督不公開透明等問題一直存在。應盡快改革科技項目評價體系,提高科技評價水平,對于不同領域、不同類別的科學研究活動,要根據科學研究的發展規律以及科技活動的自身特點,采取相應的評價制度,確定不同的評價目標、評價內容以及評價標準,明確界定評價工作有關各方的職責。尊重科技發展規律,不斷健全和完善科技人才評價機制,改變單純的數量評價標準,建立更符合科技發展規律、更具科學性的人才評價體系。建立公開申請、科學評議、公眾監督的政府監管機制以及必要的申訴監督機制,此外還要定期跟進科研近況,不管最終科研成果成敗與否,最終結果都存檔備案、接受公眾監督。
營造良好的人才創新環境。我國應當建立全方位多類型的資金支持體系,為技術創新、科研成果產業化、市場化提供充足的資金來源。建立完善的創業投資政策和法規體系。我國的風險投資相較發達國家并不成熟,我們要學習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促進我國風險資本行業的發展。政府政策主導下建立完善的風險投資體系,支持鼓勵風險投資企業的建立與發展,為風險投資行業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借鑒國外風險投資的經驗,彌補我國風險投資行業的不足。此外,增加政府的專項資金投入,為人才創新營造良好的融資環境。完善高新區、大學科技園、科技企業孵化器、行業協會等的建設,為人才的創新創業活動提供服務與支持。通過大學科技園、創新企業孵化器等培養創新人才,并為人才的創新創業提供良好的環境與空間,以人才創新推動經濟創新發展。
綜上,科技體制創新以人才創新為核心,而人才創新的開展以科技體制創新為依托。目前,我國人才創新存在諸多不足,需要進一步完善改進,以實現人才創新主導下的科技體制創新的不斷推進。
(中國政法大學碩士研究生張書心對此文亦有貢獻)
責編/王坤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