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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執法公信力提升的困境與破解

【摘要】檢察機關因其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的憲法定位和懲治職務犯罪的具體職能使民眾對其寄予更高期望。當前個案處理中的程序問題、個別執法人員有違法亂紀行為、執法公開度不足、社會公眾的傳統司法認知嚴重掣肘檢察執法公信力的評價。直面這些影響檢察執法公信力評價的微觀因素,在現有制度框架內尋求積極應對,是執法公信力提升的現實路徑。

【關鍵詞】檢察執法公信力 程序法治 檢務公開

【中圖分類號】DF46        【文獻標識碼】A

黨的十八大將“司法公信力不斷提高”作為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重要目標。十八屆四中全會亦明確提出要“保證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檢察機關因其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的憲法定位和懲治職務犯罪的具體職能使民眾對其寄予更高期望,檢察執法公信力問題備受民眾關注。司法公信力的整體提升,離不開檢察執法公信力的提升。

為了較客觀地了解基層檢察機關執法公信力的現實狀況,2014年12月,課題組在G省Q市開展檢察執法公信力問卷調查活動。G省Q市位于我國西南部,所轄兩區兩縣,經濟發展水平適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課題組共印制了25000份問卷,委托當地教育部門將問卷發放至轄區30所中小學學生手中,由學生帶回家中由家長完成問卷填寫。此次調查總共收回問卷21695份,有效回收率86.78%。調查對象中,男性占52.5%,女性占47.5%;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69%,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占31%;生活在城區的占46.7%,生活在縣城或鄉鎮的占20%,生活在村寨的占33.3%。

課題組在此問卷調查的基礎上,對當前執法公信力現狀作實證考察,并試圖探尋影響執法公信力評價的現實因素,從而針對性地提出對策建議,以期拋磚引玉。

現狀透視:執法公信力評價的問卷調查

執法公信力的總體評價。對“您對當前檢察機關執法公信力(信譽度、認可度)的評價”的問卷,認為“很高”的3441人,占16%;“比較高”的9475人,占44%;“不夠高”的7044人,占32%;比較低的1735人,占8%。綜合調查統計結果,對執法公信力總體評價滿意的占59.5%,不滿意的占40.5%。

執法公信力的具體評價。執法公信力的高低,是民眾對檢察執法的綜合性評價,取決于檢察機關執法公正度、獨立度、權威度、公開度等具體因素的綜合考量。

第一,檢察執法公正度。對“您認為檢察機關執法公正度如何”的問卷,認為“很公正”3473人,占16%;“比較公正” 12145人,占56%;“不夠公正”5125人,占24%;“不公正”952人,占4%。綜合調查統計結果,執法公正度滿意率為72%,不滿意率為28%。

第二,檢察執法獨立度。對“您認為檢察機關執法辦案是否獨立”的問卷,認為“很獨立”3513人,占16%;“比較獨立”11382人,占52%;“不夠獨立”5786人,占27%;“不獨立”1014人,占5%。綜合調查統計結果,執法獨立度滿意率為68.7%,不滿意率為31.3%。

第三,檢察執法權威度。對“您認為檢察機關執法權威度如何”的問卷,認為“很權威”4730人,占22%;“比較權威”10985人,占50%;“不夠權威”4917人,占23%;不權威”1063人,占5%。綜合調查統計結果,執法權威度滿意率為72.4%,不滿意率為27.6%。

第四,檢察執法公開度。對“您認為檢察機關執法公開度如何”的問卷,認為“很公開”2931人,占14%;“比較公開”8501人,占39%;“不夠公開”8573人,占39%;“不公開”1690人,占8%。綜合統調查統計結果,執法公開度滿意率為52.7%,不滿意率為47.3%。

第五,目前最為影響執法公信力的因素。對“您認為目前最為影響執法公信力的因素”的問卷,8607人選擇“執法不公開”,占39.7%;6881人選擇“執法不公正”,占31.7%;3839人選擇“執法不權威”,占17.7%;2368人選擇“執法不獨立”,占10.9%。

公正,是司法的核心要素。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其執法公正的滿意度僅占72%,這一調查結果遠遠低于事先預期。這一外部調查結論和檢察機關內部自我評價也存在巨大反差。近幾年來檢察機關辦案力度明顯加強,提起公訴人數逐年大幅上升,起訴后判決支持率均在99.9%以上,辦案質量顯著提高。顯然,檢察執法質效的提升并沒有轉化為執法公信力的提升。

此外,執法公正度往往被認為是當事人最為關注、也是影響力最大的因子,但調查顯示實際上目前執法公開度才是影響最為突出的因子。這一調查結論與執法公開度單項調查中執法公開滿意率遠低于其他因子相互印證,足以表明目前民眾對執法公開度的關切及不滿。

現實困境:影響執法公信力評價的多重因素

“司法是法律與社會互動的中介,司法活動可以歸結為司法與公眾之間交互影響的過程。”①因此,司法公信力提升的現實困境,一方面來自于權力運行本身(運行主體、運行過程、運行結果)存在問題而帶來的侵蝕;另一方面是權力實施對象或者實際承載者的社會公眾認知因素所帶來的掣肘。

執法程序缺陷嚴重沖擊民眾對執法公正性的判斷。“盡管個案公正只是百萬起案件公正的極少部分,但卻構成當事人內心確認的全部。”②絕大多數涉訴上訪案件,都是以不公正作為理由。大多數情況下,檢察機關對案件的處理并不具有終結性。因此,當事人對執法公正性的懷疑,主要是因為程序上的“不公”。當前,“重打擊犯罪輕人權保障”、“重實體輕程序”的思想觀念在部分檢察人員中依然存在,長期形成的粗放型辦案陋習并未得到完全轉變。由于個案處理的程序缺陷乃至瑕疵導致否定整個執法的現象時有發生,執法程序缺陷對執法公正性的沖擊和影響不容忽視。

個別執法者的違法亂紀行為嚴重侵蝕民眾的信任。建立信任關系不易,但破壞信任關系卻極其簡單。只要有百分之一的執法者違法亂紀,就會使民眾對所有的執法者都產生懷疑。近年來,檢察機關反腐倡廉建設取得巨大成績,絕大多數執法者是公正廉潔的,但少部分人員耍特權、逞威風,甚至以權謀私、貪贓枉法,違法違規辦案,造成惡劣影響。律他者,應律己為先。如果監督者自身都存在違法亂紀行為,就會顛覆民眾對監督者道德形象的心理期盼。作為法律監督機關,檢察機關如果違規違法,就會嚴重侵蝕民眾對司法的信任。

執法公開度不足造成民眾的猜疑與誤解?;谠V訟的非常態性,民眾親歷訴訟的機會并不多,對司法的認知大多是依賴于外界的信息傳播。雖然目前檢察機關也在大力推進檢務公開,但就公開內容來看,主要是相關法律、法規的內容,而對民眾最想了解的個案辦理信息則少有涉及,就算有所披露,往往也是在被動卷入“輿論風暴”之后不得已而為之的發聲。官方信息發布缺位,信息披露不充分、及時,由此造成的結果是當事人對案件的描述和評價成為公眾獲取信息的主要渠道?;谠V訟的對決性,當事人對案件的描述和評價帶有濃重的主觀色彩。敗訴或者預期利益未得到實現的時候,往往更傾向于把問題歸咎于司法的腐敗或不公,而沒有從事實和證據本身進行客觀評斷。執法公開度不足,民眾信息渠道狹窄,容易造成民眾的猜疑與誤解。

民眾傳統司法認知對執法公信力評價的影響不容忽視。執法的公正性與民眾主觀上確信其公正并不必然發生重合,民眾傳統的司法認知對執法公信力評價的影響不容忽視。“基本屬于舶來品的國家法與現實社會中(尤其是鄉村社會中)廣泛存在的人們在長期生產、生活中形成的習慣、習俗、人情、禮儀、宗法族規、鄉規民約等民間法的矛盾和沖突就成為一種無法回避的事實。”③雖然這些矛盾和沖突在民事法律領域更為突出,但在刑事領域也不乏這樣的矛盾和沖突。

例如,社會公眾更側重于對案件中行為人的動機、主觀心態等主觀方面進行倫理道德考評,而司法者對行為人主觀動機的倫理考量雖不可避免,但評判的重點是行為人的行為及結果等客觀方面,評判標準是法律預先設置的種種規則;“民憤極大”所表達的重刑主義傳統和現代刑罰趨向人道、輕緩、限制和慎用死刑的法治理念直接背離;在社會大眾將“實事求是”、實現“實質正義”奉為案件辦理的首要價值追求時,現代刑事司法以程序法治作為基本價值取向,司法者辦案必須遵循“疑罪從無”、“非法證據排除”、“上訴不加刑”等等刑事法治原則,而遵循這些原則所最終得出的結論卻未必符合公眾的預期和判斷。結局是個別案件的辦理完全符合現有法律規定,在法律層面來看完全是公正的,但最終也未必能夠得到社會公眾的認可。

破解之道:執法公信力提升的現實路徑

提升司法公信力與建設法治國家是同步的,是一項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需要充分考慮當下影響司法公信力的各種因素,全方位多角度采取措施。④同突破現有制度,構建司法“理想圖景”的宏大敘事和長遠制度規劃相比較,充分考慮目前影響執法公信力評價的微觀因素,在現有制度框架內尋求應對之策,才是解決當前執法公信力不高問題的破解之道。

尊重和保障人權,恪守程序正義。“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首當其沖的是,司法的過程必須是直觀的、看得見的。在辦案過程中對當事者的利益予以充分關注和尊重,讓當事者產生一種受公正對待的感覺,讓他們感受到裁判結果不是惡意或者隨意做出的,而是審慎、公正的。從公開的程序運作過程洞悉公正結果的實現過程,對法律實施過程和結果的信服和尊重才能成為一種發自內心的信念。檢察機關要順應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價值取向,在案件處理過程中恪守程序正義,嚴格執行新刑訴法的程序規定,保障辯護律師依法履行職責,充分聽取辯護人的意見,依法取證,真正做到按程序執法、按規則辦案,以程序公正促辦案質量的提升,以程序公正促執法公信力的提升。

加強作風建設,樹立良好職業形象。檢察人員因為直接面對社會公眾而成為展示檢察機關執法公信力的最直接載體。檢察人員在每一起案件中的具體執法行為都會成為社會公眾對檢察機關執法公信力進行認知和評價的直接目標。因此,個別檢察人員的違法亂紀行為,即使是同當事人吃一頓飯、拿幾條煙,這樣的行為都會造成社會公眾對整個執法隊伍的職業操守和執法公正性的質疑。因此,加強作風建設,樹立檢察隊伍的良好職業形象,是執法公信力建設的根本保證。加強檢察職業道德教育建設,通過樹立檢察官清正廉潔的良好形象,促進社會公眾對檢察官群體的整體認同。

與此同時,應當積極探索通過制度化的方式對執法人員在生活圈、社交圈中的行為規則給予相應的規范,確保在八小時之內和八小時之外都能做到令行禁止,通過執法機關內部嚴格的制度規范讓民眾感受到檢察執法公信力擁有強有力的制度措施給予保障,使他們相信執法人員在嚴格的制度規定下,能夠做到忠于職守、盡職盡責。

深化檢務公開,增強理解信任。深化檢務公開,是保障公眾知情權、提升檢察執法公信力的關鍵環節。一個健全的信息交互機制可以拉近檢察機關與廣大群眾的距離,增強群眾對檢察工作的理解和信任。與官員財產公示制度一樣,在現有的信息技術條件下,檢務公開在技術層面并無太大難度,推行的障礙在于理念、信心、勇氣和利益。不可否認,檢務公開大大增加了檢察機關及其司法人員被“挑刺兒”的機會,且在“聚光燈”、“顯微鏡”下,細微的錯誤乃至瑕疵都會展露無遺并有可能會被無限放大,給檢察機關帶來巨大壓力。檢察機關應變壓力為動力,消除對檢務公開的心理畏懼,切實加強檢務公開意識,自覺接受外部監督。

首先,將檢務公開與辦理具體案件充分結合,對檢察機關在辦理具體案件過程中的執法依據、執法流程和辦理結果等實質內容都進行公開。對于檢察機關辦理的各類自偵、批捕、公訴、控申等案件,根據法律制度規定能夠依法公開的,應當利用電子顯示屏或官方網站給予公開。

其次,全面推行申訴案件聽證制度。對檢察機關擬不起訴的案件,以及當事人對檢察機關不起訴、不抗訴決定不服而進行的申訴、重信重訪案件,應當通過公開聽證、公開評議、公開宣布處理決定的形式增加執法透明度。

最后,對檢察機關所作出的不批捕、不起訴、不抗訴、不賠償等終結性法律文書全面上網向社會公開,接受群眾的查閱和社會監督。

充分“辯法析理”,引導“民意”理性回歸。社會公眾認知與現代刑事司法理念的種種沖突在刑事個案處理中常?;頌槊褚夂退痉ǖ臎_突。堅持司法的獨立品性關系到法律的威嚴和司法的權威,不能為了迎合民意而改變司法的應有走向,否則將造成對司法權威的自我侵蝕和顛覆。因此,通過充分“辯法析理”,引導“民意”理性回歸。

第一,加強法律文書的說理功能。法律文書作為檢察機關執法辦案的最終產品,其本身就應當成為執法公信力的重要載體。以說理式的執法文書對所作出的法律決定進行充分的事實闡述和法律依據解釋,不僅能夠讓社會公眾更透徹的了解執法活動本身的公正性,更能起到有效的法律宣傳作用,有利于“辯法析理”的實現。

第二,強化庭審過程中的釋法說理。結合目前法院庭審公開工作,做好證據出示、宣讀、播放工作,加強舉證環節透明公開;充分利用庭審環節,深入剖析案情,有效釋法說理。

第三,對終結性法律文書實行上網公開。對不批捕、不起訴、不抗訴、不賠償等終結性法律文書全面上網向社會公開,接受群眾的查閱和社會監督。

第四,主動及時發聲,引導“民意”理性回歸。面對民眾對檢察執法辦案的種種質疑以及由于各種負面信息傳播所帶來的對檢察執法公信力的侵蝕,要及時主動發聲,消除負面影響,引導“民意”理性回歸。

(作者單位:廣西財經學院法學院;本文系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2013年度檢察理論研究課題和成果,項目編號:13BJ096)

【注釋】

①公丕祥:“概念與機制:司法公信的價值分析”,《法律適用》,2012年第11期。

②姚奎彥:“從粗放到系統:論司法公信力評估體系的構建”,《法律適用》,2013年第1期。

③張旭東,劉時杰:“國家法與民間法沖突下司法公信力研究—以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為視角”,《河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9年第3期。

④沈德詠:“部分群眾對司法不信任漸成普遍社會心理”,中國網,http://www.chinanews.com/gn/news/2009/08-19/1825076.shtml。

責編 /張蕾 豐家衛(實習)

[責任編輯:張蕾]
標簽: 公信力   檢察   困境   執法   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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