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文章主要以時間順序為紐帶對我國農村金融和農村經濟制度的變遷進行介紹,并對其變遷過程中呈現的形態進行缺陷分析,指出我國農村金融和農村經濟發展過程存在的產權制度、激勵制度、保障制度等方面的不足。最后,重點從制度主體供需、制度創新方向及產權制度三個方面對我國農村金融和農村經濟制度創新進行思考。
【關鍵詞】農村金融 農村經濟 制度變遷 不足 制度創新
【中圖分類號】F832 【文獻標識碼】A
農村金融與農村經濟制度的變遷
農村金融制度的變遷。農村信用合作社可以說是我國農村金融發展的代表性組織,本文中關于農村金融制度變遷的研究將圍繞著農村信用社組織為主線進行介紹。因此,我國農村金融經歷了如下幾個階段:
階段一:人民公社主管時期。20世紀50年代,我國走上了人民公社化道路。按照當時的金融管理制度農村信用社與農業銀行在農村的分支機構在當時是一體的,其權利由人民公社掌握,成為一種集體金融組織形式,實質上其是作為人民公社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的。
階段二:伴隨著農業銀行的成立,農村信用社作為農業銀行的基層組織機構。隨著我國農村金融工作的不斷開展,于1955年3月中國農業銀行正式成立,其標志著我國農村金融工作的專業化。文革期間,農業銀行雖多次遭受撤銷和兼并的命運,但其始終保持著積極處理農村金融業務的職能,當然這個過程中,其與農村信用合作社之間存在密切的合作關系。直到1979年農村信用合作社正式成為農業銀行的基層組織機構,由政府領導和管理。
階段三:農業發展銀行成立,加之農業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形成三足鼎立局面。基于農業銀行向商業銀行發展的轉變趨勢,于1994年我國成立了政策性銀行—農業發展銀行,其業務范圍主要是農村政策性金融業務。到1996年,農村信用社合作社從農業銀行分離出來,形成農村金融三足鼎立局面。
基于我國農村金融制度變遷的介紹,我們可以發現其存在如下特點:
一是農村金融制度的變更由政府的強制性行為決定的而不是誘發性政府行為,更不是農村經濟的自主性行為的體現。農村信用合作社的變化,從最初的合作社獨立形式,到人民公社的一部分,再到農業銀行的基層金融機構,直至最終再次走上獨立法人組織形式,其均采取的是政府供給主導的強制性變遷模式。農村金融制度的這種政府強制性變遷模式無法完全體現農民群眾的需求,對提高農村金融效率有較大的阻力。政府是推動制度變遷的主要操作者,其在進行農村金融制度變遷時,一方面會考量加強農村金融效益最大化的滿意程度;另一方面也希望依此來鞏固經濟制度的穩定。因此,在20世紀90年代之前把其與人民公社化、農業銀行合并管理,有助于推動農村金融制度變遷的改革;然而,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下,積極推動農業銀行商業化道路改革就需要恢復農村信用合作社的獨立性地位。從整個農村金融制度變遷的過程中,我們發現:農民僅僅是變遷的被動適應者而已。
二是農村金融制度的變遷與農村經濟制度變遷相反。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具有歷史意義的農村經濟制度變革采取的是誘發式變遷模式,而不同于農村金融制度的政府強制式變革。另外,農村金融變遷帶來的農村金融組織產權關系的模糊性問題。當然,也正是農村金融制度變遷與農村經濟變遷的相反性使得民間借貸出現并發展起來,這也有助于農村金融市場的繁榮發展。
農村經濟制度的變遷。新中國成立之后,伴隨國家政治、經濟制度建設、發展與改革的過程,我國農村經濟制度變遷經歷了如下幾個階段:
階段一:新中國成立初期(1949年~1957年),我國農村實行土地改革制度,實施農民土地所有制;同時國家開展農村互助合作之路,建立農村集體合作社經濟制度;另外,農村流域實行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模式,重點發展重工業。
階段二:人民公社化階段(1958年~1978年),農村實現公社化形式,并否認家庭生產經營模式,同時剝奪農民的自主權。此期間經歷的十年文化大革命更進一步加強和鞏固了人民公社化制度,并凸顯了農村經濟的自然經濟性質。
階段三:市場經濟發展初期(1978年~1992年),推行并普遍建立農村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取消人民公社化制度。先后進行了改革農業經營制度、變革農村土地制度、實施合同訂購與市場收購的雙軌制并形成農產品市場價格機制及培育多元化的市場主體,從而打破農村經濟固有的自然經濟形勢。
階段四:市場經濟制度已形成時期(1992年之后),我國農村經濟的市場化改革體現在其組織制度的創新上,最終探索到并形成了公有制為主體的多種有效實現形式,形成各種形式的農村微觀經濟組織。另外還包括糧食流通體制改革、農村稅費改革、相關農村基本經營體制改革法律及農業和農村現代化途徑的探索。
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發展始于農村地區,這就為我國農村經濟制度變遷發展提升其歷史地位。首先,農村微觀經濟體制的發展。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發展,不僅提高了我國農民的積極性還大大提高了整個社會的勞動生產力,從而為鄉鎮企業的發展提供了強大的人才支撐力。當然,這也體現了我國農村經濟制度變革的誘發性方式。同時,商品經濟體制的出現和推行使得我國市場力量壯大,其承擔著推動我國農村經濟的發展動力作用。
當前農村金融與農村經濟制度的不足分析
當前農村金融制度不足。我國農村金融制度經過幾個階段的變更之后形成了現在的農業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中國農業銀行)及農村信用合作社三足鼎立的局面。雖然這樣的金融分工看似很合理,但是其實際的操作過程中存在著一定的問題。
首先,農村金融組織產權不清晰狀況很明顯。這里涉及到歷史遺留問題,雖然農村信用合作社與農業銀行脫鉤后,其擁有了合作金融組織地位并農民以入股的形式成為信用合作社社員,同時產權由社員所有。從理論上講,這樣的產權關系是明確的,但是我國絕大多數農村信用合作社是在經歷了幾代變遷的基礎上才形成了現有的局面,這就在實際操作中很難對農村信用合作社進行所有者權益的界定。另外,對于社員入股金額的平均化、保息分紅及退股的規定,這樣的制度就使得入股與存款基本上是一個概念,導致社員無法形成獨立的產權,也無法在農村信用合作社中設立穩定的利益制約機制。農村金融出現農業銀行后,其國有獨資銀行的產權問題表現在虛化主體、缺少法人地位。當下,金融領域采取的委托—代理制度。這樣就導致國家與銀行財產權益缺少實際的利益相關度。一面是銀行經營者缺乏追逐利潤的內在動機,另一面是政府對相關的經營者缺乏有效的監督。
其次,農村金融競爭主體不足且競爭機制不完善。當前,我國的農村金融市場雖然呈現著多種形式的金融組織,但這些金融組織之間的有效競爭機制還無法形成。作為大型商業銀行的中國農業銀行,其市場定位已經進行了較大的變化和調整。業務范圍已經擴展到與普通商業銀行無差別的程度,服務和競爭的角度也從農村開始逐漸向城市跨進,也不單純的只是進行農業的調整,開始向著商業領域進軍。民間借貸資本的不合法化直接提升了農村信用合作社的合法化及規范化地位。很明顯,農村信用合作社的經營活動直接受到地域的限制和影響,有較強的區位優勢效應。其經營效果的好壞直接受到該地區經濟發展程度的好壞影響。另外,其他金融組織在農村金融業務方面并不對農村信用社產生競爭威脅,這也使得其缺少內部之間及內外部之間的競爭力度。
再次,農村金融組織管理被政府經營管理的很不好,降低金融組織運行效率。作為大型商業銀行的中國農業銀行,其仍然需要承擔一定量的政策性業務。政府在人事、財務,甚至是業務方面仍有許多行政干預行為。其中,地方政府的干預貸款比例行為最為突出和明顯。農村信用社合作社管理中,政府仍然占主要位置,同時還要受到多種層次、不同部門金融組織的管理和領導。這樣的復雜局面直接使得農村信用合作社的社員代表大會制度、理事會制度、監事會制度等形同虛設。
當前農村經濟制度的不足。我國農村經濟制度的發展也經歷了幾個階段的變遷,正式經濟制度的不斷完善和發展才使得我國農村經濟的發展開始呈現效益化和經濟化。然而,這樣的發展過程并非完美缺的,主要體現在制度機制、保障機制及激勵機制三個方面:第一,土地制度改革的深入度不夠。土地產權關系中缺少財產利益主體權利、責任和利益的界定;土地流轉機制明確度不夠,使得一些地區的土地有效利用度不足,造成土地浪費和拋荒現象;土地補償制度有待完善等。第二,農戶獲得均等利益的保障機制有待提高。農產品價格保護體系、緩沖儲備體系和農業風險基金制度的缺乏將直接影響到農產品的公平交易和穩定增長局面。第三,農業產業化規模不夠。中國農村的發展需要擺脫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轉軌,然而,當前我國農業的發展仍以家庭為單位的模式開展,這對農村致富和發展將帶來強大的阻力。
關于我國農村金融與農村經濟制度的創新思考
所謂制度變遷實際上就是說制度的創立、變更將隨時間的變化而革舊創新的一種運動方式。制度創新是其變遷的初始,因此農村經濟制度的創新加速了農村經濟的增長,同時,農村金融制度的創新也推動了農村金融制度的發展和完善。所以我們可以說,通過農村經濟制度創新、金融制度創新的推動作用將會提高農村經濟和農村金融的快速穩定發展。
關于制度創新的供需問題的思考。就經濟體制改革的過程而言,我們發現農村金融制度的創新存在著強大的客觀性需求。其主要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一是農村金融組織的單一性和不合規性已經無法滿足農村金融市場的發展,突出表現在經濟組織產權結構、組織形式與市場化的結合。二是農業對融資規模、渠道及方式的高標準化,其體現在農業產業結構調整方面,農業就開始注重科技、資金及人才的投入量。三是農民投資多樣化、風險分散化、收益最大化的高層次金融服務需求。四是民間借貸資本發展的如火如荼,這一方面反映了民間借貸資本合法化的要求;另一方面反映了當前的農村金融制度無法滿足農村金融發展的需求量,即我們提到的供需不平等。對于供需不平等問題的處理,我們需要從制度創新供給主體和制度創新遏制成本兩個角度進行分析。制度創新的供給主體不足,是因為我國農村金融的供給主體一直以政府為主,而且政府在制度創新方面常常以穩定和保守為主要的出發點,這樣就會導致制度創新供給嚴重不足。
另外,政府之外的其他經濟主體一旦涉獵農村金融制度創新,其金融制度帶來的創新成本將往往高于政府本身所帶來的金融創新成本。這也就說明了金融制度創新主體不足的原因所在。當然,我們可以通過一定的手段和方式對其進行矯正,從而達到金融深化的加強和制度創新供給的增加。比如:我們可以放松對民營金融機構的市場準入機制,這樣可以增加農村金融市場的競爭主體和創新主體;激勵機制構建,在制度方面加強經濟主體對金融創新的報償和優惠,讓經濟制度的預期收益大于其預期成本;對于不進行投入的投資主體要實施嚴格的懲罰機制,杜絕僥幸心理,加大復制、享受他人成績的懲罰力度,從而來提升制度創新主體的創新力和有效數量。
關于制度創新方式問題的思考。政府供給主導模式是我國農村金融制度變遷和創新的主要方式,然而,伴隨著我國經濟制度的不斷深化和發展,這樣的發展模式顯然已經無法與現實適應,很自然會呈現出一些問題需要我們去思考和矯正。在政府供給主導的模式下,制度創新有賴于政府對制度創新需求預判的效果及政府利益與各種經濟主體利益之間的協調性兩個方面。因此,新金融制度的有效性完全取決于這兩者之間是不是都滿足。哪怕有一方不滿足,這個新制度帶來的效率都是差強人意的。
另外,政府倡導和強制性推行的農村金融制度創新形式上有較快的擴散效應,對于舊制度的替換速度很快。然而,實際中擴散速度的快慢與制度創新所受到的相關利益集團的歡迎度聯系很緊密。這也就很好的解釋了農村信用合作社無法達到規范化的金融組織水準的原因。當然,慣性現象的存在也體現了制度創新的難度。因為長時間貫徹政府供給主導型制度創新模式,就使得農村金融制度的相關利益集團出現惰性現象,對政府所進行的制度安排和路徑的依賴性很強。這就是我們在現實中所看到的農村信用合作社對中國農業銀行在人事關系、經營管理等多方面的依賴及管理者國有化意識的根深蒂固性。變革制度創新方式,把政府主控型管理方式逐漸過渡到誘發型方式將有助于解決慣性問題,實現農村金融制度創新與農村經濟創新和發展相一致,以便更好地推動農村經濟金融的發展。
關于農村金融組織產權制度創新的思考。當前,我國農村基層金融組織產權形式單一化且產權關系模糊不清化。這與科斯定理中要求產權清晰的前提相違背。因為明確的產權關系也應該存在競爭性,只有在這樣的條件下才能實現有效產權。然而,當前我國農村金融組織既無法滿足農村產權結構和產業結構的調整和變化,也缺乏競爭性,這就說明了其呈現的低效率產權。于是,構建多元化、市場化產權結構的農村金融組織形式就成為政府發展農村金融的出發點和著重點。
一方面,清楚界定當前農村信用合作社的產權,并依據不同劃分層次對其構架多層次的產權形式,當然這些操作是要在合作制為農村金融組織基本產權形式的原則下。政府所扮演的角色和觸及到的方面僅限于對政策和稅收的優惠,但不能直接插手農村金融組織的人事、財務、經營活動等方面的安排。
另一方面,積極并大力推廣在經濟、金融較好地區發展農村民營商業銀行,來規范民間比較發達的金融借貸活動。按照我國《商業銀行法》和《公司法》要求對民營商業銀行的注冊資金要有一定的比例,并明確其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產權形式,同時參照市場原則進行經營管理。此外,農村金融組織要以服務農村、保障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加大農業技術投入力度為根本,預留所需要的相關資金。當然,鑒于我國商業銀行的股份制改革發展大潮流,我們還要考慮部分股份私有化形式。
當前,農村金融組織產權制度的創新和發展不能在依賴原有的政府主導型模式,而要以市場行為和相關經濟主體自主性行為為依據進行調整。在整個操作過程中,政府所扮演的角色僅僅是引導和推動的作用,只是為市場提供相關準入機制和相關退出機制。產權結構的創新和調整只有遵循相關的法律法規前提下,才能使其所帶來的金融動蕩損失減小到安全范圍內。
(作者單位:長春財經學院;本文系吉林省教育廳科學研究項目資助“農戶收益權跨期配置的融資效應研究”的階段性成果,項目編號:吉教科文合字[2014]第B085號)
責編 /豐家衛(實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