暢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各方面人才流動渠道,不僅有利于營造人才的良性競爭、提高人才的使用效率、激發人才的干事動力,而且也是“十三五”規劃提出的“優化人力資本配置,清除人才流動障礙”的必然要求。因此,必須要解放思想,對現有阻礙人才流動的體制機制進行大膽改革和創新。
一是要充分發揮市場在人才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使干部人才流動遵循統一的游戲規則。目前,我國“體制外”的人才早已實現基于用人單位和個人“雙向選擇”的自由流動,甚至已跨越國界實行全球范圍內的人才流動。其中,市場機制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從各國的經驗看,盡管公共部門領域的人才流動仍受到一定的法律限制,但隨著上世紀90年代以來西方國家行政改革的推動,私人部門與公共部門的界限越來越模糊,公共部門的雇傭制度越來越趨近于市場化。而在我國的機關事業單位,長期受傳統計劃經濟思維和高度集中的干部人事制度的影響,“體制內”與“體制外”之間的人才流動渠道幾乎是堵塞的。因此,要根本上解決這一問題,必須要實行體制內外人才資源配置的統一性,即充分發揮市場在人才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就目前的情況看,首先是要將公務員等公共部門從業人員完全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適用范圍,實行依法管理。在適用勞動法的基礎上,機關事業單位的個別特殊領域可以實行特殊法律條款優先的原則。
二是要消除長期困擾我國人才流動的身份壁壘問題,將以行政級別為主的“身份管理”轉變為以職務聘任為主的“崗位管理”。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就實行干部、工人、農民、工商業者等身份制度。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企業實行全員雇傭,企業內部員工的崗位調整非常頻繁,而且完全是企業自主決定的事,身份制自然也就失去了生存的土壤。但是在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以及國有企業等“體制內”單位,這種身份制的觀念仍然根深蒂固。從制度設計上,我們現有體制內的人員管理實際上是一種“身份管理”,不同“身份”代表不同的社會地位、福利待遇。一旦具有了這種“身份”,無論你是在機關、事業單位或者國有企業,只要是組織安排,原有的身份、級別就會保留。甚至在一些機關事業單位內部,也存在著干部、工人等多種身份并存的現象,同處一個單位,干一樣的工作,卻被區分出不同高低的身份,使單位員工的公平感和積極性受到很大的影響。因此,要解決這一問題,必須要改革現有的編制管理體制,解決諸如“在編不在崗”、“在崗不在編”、“同工不同待遇”等問題,實行真正意義上的崗位管理。對于具體的崗位,在限定一定資格條件的基礎上,面向體制內外開放招聘,徹底打破體制內外人才流動的壁壘。
三是要進一步加快建立統一規范的社會保障制度,為干部人才流動解決后顧之憂。2015年1月14日國務院印發的《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以下簡稱《改革決定》),標志著我國開始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改革。目前這項改革仍在進行中,雖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養老金欠繳問題在《改革決定》中有明確的轉移接續思路,但在如何轉移接續、轉移接續經費多少等問題上目前仍沒有具體明確的辦法。按照“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改革原則,對已經退休或鄰近退休“老人”和剛參加工作的“新人”這兩類人群,解決起來難度不大,但對于“中人”,通常也是各機關事業單位的中堅力量而言,打通他們在體制內外的流動渠道,卻仍有資金來源、轉移接續資金額度等眾多難題尚未完全得到解決,很多方面還存在著未知數。因此,解決干部人才“能進能出”問題,必須要在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方面加大力度,解決好相關配套措施問題,為人才流動創造條件。
(作者為國家行政學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
責編/周素麗 美編/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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