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從生命倫理的角度來看,西方公民概念的主要旨趣在于對自由、平等、契約、法治和天人分立等價值目標的追求,而中國公民理念的主要旨趣在于對自覺、奉獻、自律、德治和天人合一等價值目標的追求。在市場化、全球化、網絡化的時代背景下,我們應本著平等開放的精神、采取揚棄的態度來培育現代公民精神。
【關鍵詞】公民 公民精神 生命倫理 培育 辯證統一
【中圖分類號】B82-05 【文獻標識碼】A
從生命倫理的角度來看,公民概念(理念)本質上是對人與自身、人與社會、人與自然關系的一種定位與訴求。中、西方不同的歷史境遇造就了不同的公民概念,它們之間是一種既對立又統一的辯證關系。在新的時代境遇中,我們應當本著平等開放的精神,采取批判性繼承與發展的態度來培育現代公民精神。
西方公民概念的主要旨趣
西方公民概念主要歷經了“城邦公民”、“臣民”、“市民”和“現代公民”等歷史形態的流變過程,其間可謂變化多端、發展曲折、異彩紛呈,但是其主要旨趣可以大略地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在人與自身關系方面,“自由”被視為西方公民的主要價值目標。“不自由,毋寧死”這句話深切地表達了西方公民追求自由并為之不懈奮斗的精神品質。在古希臘時期,“公民指的是為了依照德性的生活,有能力并愿意進行統治和被人統治的人”,①公民活動被視為認識自我、實現自我、追求靈魂卓越的自由活動。但在古羅馬時代,公民概念慢慢地開始從較為積極主動的“政治公民”轉向較為消極被動的“法律公民”。到了中世紀,公民甚至直接異化為“臣民”,公民自由則相應地異化為對外在王權的順從和神權的歸依。因此近現代以來的城市自治運動、文藝復興運動、資產階級革命運動等無不以反對封建專制制度和神權統治為目標,并且逐步將公民的自由建立在財產和法律的基礎上,金錢越來越成為獲得自由的基本條件,法律越來越成為享有自由的基本保障。縱觀西方公民自由觀的發展歷程,雖然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對公民自由的認識和理解有所不同,但在將自由視為公民的一種至上性權利這一點上基本上可以說是共通的;同時,我們也應當看到,西方的公民自由表現出一種從強調個人內在自我完善和自我實現的積極自由逐步走向強調超越外在束縛與阻礙的消極自由的趨勢。
在人與自然關系方面,“天人分立”是西方公民自然觀的主流意識形態。從德爾斐神廟上的箴言“認識你自己”和普羅泰哥拉提出“人是萬物的尺度”開始,人們的注意力慢慢地由外在的“自然”轉向了內在的“自我”,不再那么熱衷于從自然中尋找萬物的“始基”,而是更在乎人在宇宙中的主導地位,生成論、有機論的自然觀逐步演變成本體論、本質論的自然觀。在中世紀,全知、全能、全善的上帝按照自己的模樣創造了人類,并且賦予了人類作為自然萬物之“管家”的地位;同時,至高無上的上帝以一種不可企及的姿態凌駕于世界之上,上帝日益失去了他與世界的內在關聯,世界也似乎被“解除了魔咒”而日益世俗化;于是人類便以上帝之名頒布各種人類優于自然萬物的特權,自然萬物淪為了“為人類而存在的沉默的客體”。而且,上帝的創造活動又是充滿目的和秩序的,因此認識和改造自然也就成了通向上帝的道路,這在宗教哲學上為近代工具理性和科技主義的發展奠定了基礎。特別是近現代以來,隨著科學技術和資本力量的迅猛擴張,這種自然觀通過與科技主義和資本邏輯的巧妙結合,更是獲得了非常完整的哲學形式和意識形態特征。可見,強調人是萬物之靈,認為人類可以改造、利用、征服、甚至主宰自然的觀念在西方公民自然觀中長期占據主導地位。
在人與社會關系方面,“平等”、“契約”與“法治”是西方公民精神的基本內容。如前所述,在西方公民文化中,自由是人的本性要求,人人都是獨立而自由的,因而人人也應當是平等的,即大家應當享有平等的自由,否則必然造成一部分人的自由要以犧牲另一部分人的自由為代價。當然,公民的平等觀念和平等權利也有一個漫長的發展歷程,從古希臘內涵和外延都極為有限的“城邦公民”到古羅馬斯多葛派提出的“世界公民”或“宇宙公民”,從中世紀“被異化了的普遍性的臣民”到近現代的“經濟公民”、“法律公民”、“社會公民”和“文化公民”,其間的每一個進步都是公民的平等觀念邁向更高層次的重要歷程。對自由、平等的價值訴求又必然形成尊重契約和法律的習慣和精神。正所謂“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②也正如法國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孟德斯鳩所說的:“自由是做法律所許可的一切事情的權利,如果一個公民能夠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為其他的人也同樣會有這個權利”。③早在古羅馬時期,由于平民在與貴族的斗爭中不斷以法律的形式來鞏固和發展其斗爭的成果,法治觀念與契約精神也便隨之得以不斷發展。即便是在中世紀時期,也正是由于契約觀念和法治精神才催生出了暴君可抗的思想。特別是到了近現代,由于商品經濟的巨大發展,契約理論逐步成為解釋政治國家產生根源及其合法性的通行理論;與此對應,法律成了公民公共意志的象征,公民服從法律就意味著服從自己的意志,這也恰好印證了西塞羅的那句名言:“為了得到自由,我們才是法律的臣仆”。④
中國公民理念的精神內涵
中國雖然沒有提出像西方那樣界定明確、脈絡清晰的公民概念,但是對于人與自身、人與自然、人與社會的關系問題也有自己獨特的思索和定位,筆者對此做個簡要的概括與說明:
在人與自身關系方面,“自覺”被中國人看作是最具有終極意義的價值目標之一。如果說西方人的自由觀主要傾向于對外在客體束縛的超越上,那么中國人的自由觀則更多地表現為對內在主體品格的完善方面。中國人普遍認為,在人與世界的相互關系中起主導作用的是內在的自我而不是外在的世界,一個能與他自己和睦相處的人也必然是一個能與世界和睦相處的人,因此主體內在品質的自覺修養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宋代理學家朱熹對此曾有過一段非常精到的論述,即“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國。欲治其國者,先齊其家。欲齊其家者,先修其身。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欲正其心者,先誠其意。欲誠其意者,先致其知。致知在格物。物格而后知至,知至而后意誠,意誠而后心正,心正而后身修,身修而后家齊,家齊而后國治,國治而后天下平。”⑤也就是說“內圣”是“外王”的基本前提,只有主體內在的超然挺立,才有主體外在的卓越表現。
在人與自然關系方面,“天人合一”是中國傳統自然觀的基本精神。中國文明長期以來一直是以農業文明為基本型態,而傳統的農業生產又緊緊依賴于天時、地利等自然條件,因此,中國人很早就意識到了人與自然之間的緊密聯系,“天人合一”作為中國傳統自然觀的基本理念具有深厚的社會根基。“天人合一”理論發源于先秦時期的老子、莊子、孔子、孟子、荀子、墨子等諸子百家,經過秦漢時期董仲舒、揚雄、王充等人的發展,至宋元明清時期的張載、程穎、程顥、朱熹、王陽明、王夫之等人而趨于成熟。其基本內涵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其一,天人一類,天人一氣,天人同源同體。宇宙萬物具有共同的來源,這是一個牽一發而動全身的有機整體。正所謂“有天地然后有萬物,有萬物然后有男女”,(《周易·序卦》)“天地合而萬物生”,(《荀子·禮論》)“天之生物也,使之一本”。(《孟子·滕文公上》)宇宙萬物以“天”為共同的源頭,這也就意味著宇宙萬物皆因“天父地母所生”的緣故而血脈相連,從而成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有機整體。這在張載的“民胞物與”思想和王陽明的“萬物一體”論中得到了較好的闡釋。
其二,天人一德,天人一性,天人同理同構。宇宙萬物具有共同的存在本質和運作邏輯,因此眾多的事物之間具有可模擬性。這在孟子的“盡心知性知天”思想和王陽明的“萬物一體論”中得到了較好的闡釋。
其三,天人相參,交感互動。由于天人之間的同源同體、同理同構,因此自然現象與社會現象之間存在著相互參考、相互推演、相互作用的關系。“人之體形,化天數而成;人之血氣,化天志而仁;人之德行,化天理而義;人之好惡,化天之暖清;人之喜怒,化天之寒暑;人之受命,化天之四時。”(《春秋繁露·為人者天》)“圣人副天之所以為政,……所謂‘天有四時,王有四政’”。(《春秋繁露·四時之副》)
其四,天人相分,合而為一。“天人之合”與“天人之分”是互為條件的,“天人合一”沒有也不應該否認天和人之間的區別與對立。故荀子主張“明于天人之分,不與天爭職”,只有這樣才能“制天令而用之”,(《荀子·天論》)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共處。
在人與社會關系方面,“奉獻”、“自律”與“德治”是中國公民理念的基本內涵。在中國古代漫長的歷史長河中,雖歷經無數的王朝更替,但“家天下”始終一以貫之。這種“家國同構”的宗法人倫文化強調的是個人和家庭對家族、民族和國家利益的單向責任與無私奉獻。“家國同構”而后有所謂的“父母官”,做“子女”的就應當把全部的信任和權利毫無保留地交給“父母官”,因為哪里有父母對子女不好的呢?這種“家國同構”的宗法人倫文化一方面要求人們具備一種比較封閉的自省自律精神,人們應當嚴以律己,自覺克制與“禮制”不盡相符的各種欲望和要求,即所謂“吾一日三省吾身”、“克已復禮為仁”等等。另一方面要求統治者在治國方略上“以德立國”、“為政以德”。因為“德治”不但有利于處理建立在自然經濟之上的宗法血緣關系,而且也有利于培育人的自省自律精神。正如《論語》所云:“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論語·為政》)
現代公民精神的構建
在市場化、全球化、網絡化的時代背景下培育現代公民精神,應當本著平等開放的精神,采取批判性繼承與發展的態度,積極吸收古今中外公民文化之優秀成果為我所用。筆者認為,我們可以嘗試從以下幾個方面努力:
第一,在人與自身關系方面,努力實現“消極自由”與“積極自由”的辯證統一。真正的現實的自由應該是對外在束縛的超越和對內在主體力量的激發的辯證統一,主體力量的自覺與發揮程度直接影響著人們對外在束縛的超越程度,而外在束縛的超越程度也直接影響著內在主體力量的自覺與發揮程度。這種辯證統一的基礎在于人們現實的自由自覺的實踐活動,因為正是在這種自由自覺的實踐活動中,人們不斷超越外部條件的束縛,使自己提出的目的對象化在結果中,同時也發展著自己的知識、智慧、能力和情感等內在的自由品質,人正是在改造客觀世界和完善主觀世界的道路上不斷地前進。如前所述,現代西方公民的自由權利主要是建立在財產和法律的基礎上,強調法治程度和財產力量的發展對增進公民自由的積極意義,但是公民自覺意識與能力的發育卻相對乏力。這一方面有力地推動了西方物質文明和法治文明的發展進程,但另一方面卻孕育著巨大的精神困擾與人文危機。與之相反,中國傳統文化歷來重視人們內在品格的自我完善與發展,但對公民發展所需要的外在條件往往重視不足。這一方面塑造了中華民族的高尚品德,孕育了中國傳統文化中博大精深的人本主義精神,另一方面又造成了中國人規范意識不強和發展動力不足等問題。在市場化、全球化、網絡化的時代背景下,我們既要創造發達的物質文明,也要擁有先進的精神文明;因此,現代公民精神的基本價值目標應當是努力實現“消極自由”與“積極自由”的平衡發展。
第二,在人與自然關系方面,努力實現“天人分立”與“天人合一”的辯證統一。人是自然界長期發展進化的產物,自然是人類生存和發展的第一前提,科學的自然觀是現代公民精神的應有內涵。西方“天人分立”的自然觀一方面有利于激發人們追求和探索自然的本質,并從認識論的角度給出了種種回答,造就了西方發達的科技文明和物質文明;另一方面它也造成了人與自然界之間的情感因素和道德觀念遭到壓抑甚至于排斥,造成人與自然關系的緊張與危機。而中國的“天人合一”思想有利于養成人與自然的和諧關系,為生態文明建設注入豐盈的人文精神;但也存在“以天蔽人”或“以人蔽天”的片面性和直觀性,以及由于過度重視人與自然之間的精神和諧而造成的“以情蔽知”或“絕圣棄智”的蒙昧性。人與自然的“和諧”應當是建立在承認人與自然既有區別而又不可分割的基礎上,因此,中西方公民在自然觀上應當可以更好地相互交流和學習。
第三,在人與社會關系方面,努力實現“契約精神”與“人倫精神”的辯證統一。公民懷持“平等”、“契約”與“法治”觀念的積極意義主要在于:一是它確認了公民個體在公共生活中獨立自主的主體地位,因為“平等”、“契約”和“法治”都是建立在公民個體獨立自主的基礎上的;二是它使權利和義務在公民個體身上實現了有機的統一,因為“契約”和“法治”的本質內容是雙方利益的平衡與交換;三是公民和國家之間產生了適當的距離感,因為國家是公民共同同意的產物,因此它應當依法進行統治和管理,并接受公民的制約與監督。但其消極作用也是明顯存在的:一是“平等”、“契約”、“法治”不免帶來利益計算的斤斤計較和人際關系的物化與冷漠,缺乏一種人性情感和倫理道德上的神圣性和責任感;二是“平等”、“契約”、“法治”也不是萬能的,它有其特定的適用范圍,過了期適用范圍可能起到的是相反的作用。公民懷持“奉獻”、“自律”與“德治”觀念的積極意義在于它崇尚人性和道德的神圣性和責任感,造就了一批批殺身成仁、精忠報國的仁人志士,對維護國家的統一、促進民族團結、增進人際和諧起到了重要的積極作用;但另一方面它往往又挾雜著濃重的人身依附意識,不利于自由平等、民主法治、制約監督等現代公民理念的形成與發展。這對我們的啟發是構建現代公民概念的基本內涵應當努力實現“平等”與“奉獻”、“契約”與“自律”、“法治”與“德治”的辯證統一。
(作者單位:廣東醫學院馬克思主義學院;本文系2012年廣東醫學院博士啟動項目“廣東高校大學生生命觀及生命教育調查與研究”和2015年廣東醫學院思政課教學改革研究課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基本內涵的文化基源研究”成果。項目編號:2XB13045、15GDYSZ07)
【注釋】
①[古希臘]亞里士多德:《政治學》,顏一、秦典華譯,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第99~100頁。
②[法]盧梭:《社會契約論》,何兆武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80年,第8頁。
③周旺生等:《西方法學名著評介》,沈陽:遼寧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110~111頁。
④《西方法律思想史資料匯編》,北京大學出版社,1983年,第65頁。
⑤(宋)朱熹:《四書集注》,長沙:岳麓書社,1987年,第6頁。
責編 /張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