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如何界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行為罪與非罪的標準,以及關于適用造成嚴重后果刑罰的具體情形等問題困擾著司法實踐。文章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規定,一方面通過支付能力與主客觀因素關系和違法阻卻事由的分析,界定入罪標準;另一方面適用情節加重理論和因果關系重要說,對造成嚴重后果的其他情形予以分析。
【關鍵詞】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標準 嚴重后果 分析
【中圖分類號】D924.3 【文獻標識碼】A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適用問題的提出
近幾年,因企業或個人惡意欠薪導致農民工討薪采取堵路、跳樓、攀爬高壓線、圍攻國家機關等極端行為頻發。顯然,惡意欠薪行為直接侵犯了農民工的財產權,影響了社會和諧穩定。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將惡意欠薪行為予以犯罪化處理;201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五)》,將惡意欠薪行為正式確定為“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2012年1月14日,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發布《關于加強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案件查處工作的通知》;2013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此,相關部門規章和配套司法解釋也已先后到位,惡意欠薪行為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文章分別選取甘肅省與廣東省關于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統計數據進行對比。(詳見表1、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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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甘肅省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統計表
表2:廣東省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統計表
通過數據對比發現:甘肅省截至2015年4月28日經法院判決的案件共38件,廣東省截至2015年4月28日經法院判決的案件共98件,該罪在司法實務中適用沒有達到理論界的預期。究其原因:一是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入罪標準難以把握,二是對造成嚴重后果的其它情形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關于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與非罪的界定標準
對于“有支付能力”入罪的認定。《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是指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報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為。刑法上的行為,是指基于人的意志實施的客觀上侵犯法益的身體活動。①關于法條規定“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的積極作為行為和“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的消極不作為行為,有學者認為:作為與不作為是一種對立關系。②另有學者認為:作為與不作為可以結合,構成要件完全可能要求行為人以違反禁止性規范的行為方式(作為)實現不履行義務的效果(不作為)。③筆者贊同“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的積極作為行為與“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的消極不作為行為結合構成了認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客觀危害行為。有學者認為支付能力是一個抽象的概念,實踐中可能因司法裁判者不同的價值衡量而導致裁判結果的差異,不利于實現對勞動者利益的保護。④
第一組案例,“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與客觀方面。案例:被告人吳某由于2012年年底因經營不善,服裝廠瀕臨倒閉,至2013年2月2日,被告人吳某甲共拖欠24名工人工資人民幣107502元,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經查該服裝廠賬戶上存有現金,但吳某卻以周轉服裝廠資金的目的,與工人簽署了延期支付勞動報酬的協議。法院認為被告人吳某甲行為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鑒于行為人有減免處罰的量刑情節,依法判決被告人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
行為人是否具有支付能力?公訴方認為:被告人有能力而拒不支付,經查企業賬戶上存在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的現金。辯護方認為:行為人沒有支付能力。企業帳戶存有現金是為了周轉企業運營,行為人主觀并無故意拒不支付勞動者報酬,并與員工已簽署延期支付勞動報酬的協議。筆者認為,支付能力認定除非出現實質性阻卻支付的事由,否則一律以支付勞動報酬優先。
第二組案例,“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與主觀方面。案例一:2013年8月25日,被告人費某某與欽慧敏協定,由其以提供勞務的方式承包欽慧敏位于若羌縣218國道K1043-K1074路段的護坡基礎,混泥土坡面和水泥板坡面工程。2013年9月7日,被告人費某某雇傭立日拉一等12名工人對該工程開始施工。2013年10月4日工程結束,當日欽慧敏將該工程剩余的勞務承包費62500元支付給被告人費某某,被告人費某某受到該款后,未將該款給工人支付勞動報酬,連夜攜款潛逃,后將該款揮霍。最終法院認為,被告人費某某行為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鑒于被告人存在減免處罰的量刑情節。依法判決被告人有期徒刑兩年,并處罰金一萬元。
案例二:2013年8月22日,被告人郎某由于經營不善于2013年5月份開始在拖欠其名下的某照明燈具有限公司77名工人工資達50余萬元后離開蘄春,并將廠里機器抵押給了他人,用以償還債務34余萬元。郎某在離開蘄春后,更換了手機號,使得廠里職工不知其去向,工資也得不到支付。2013年8月29日,經政府有關部門支付令,被告人郎某仍未能支付所欠工人工資445955元。法院認為,被告人郎某行為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兩案例中行為人客觀均喪失了支付能力。案例一,法院追究其費某某的刑事責任,理由是行為人從產生支付義務之日起至有關部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的期限內,只要存在過支付能力,就應當認定為其具有支付能力。換言之,導致行為人客觀無支付能力是由于行為人主觀攜款潛逃、揮霍,非法占有及侵害他人財產權的犯罪故意。案例二,出現拖欠勞動者工資的情況是不以行為人自由意志控制的經營不善所導致,行為人主觀積極采取了以抵押公司資產的方式支付了部分員工的工資。筆者認為支付能力的主觀一定是直接故意。
支付行為恢復對入罪阻卻的認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在起訴之前或者審判之前完成支付行為,屬于法定“可以型”的從寬處理情節,由于這些情節與犯罪的社會危害性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程度之間不存在必然的聯系,⑤意味著賦予法院較大的自由裁量權。
案例一:被告人蔡某星以公司出現經濟問題為由,拖欠70多名員工468069元工資。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未支付。同時被告人蔡某星將公司賬戶資金人民幣875155.29元轉出至湛江市恒生實業有限公司。被告人蔡某星于2014年1月21日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并將所拖欠工資468069元全部發放。最終法院認為被告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行為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鑒于被告單位及法定代表人有法定減免處罰的量刑情節,依法免予刑事處罰。
案例二:2012年初,被告人榮某掛靠安通建設有限公司帶領40余名工人負責濉溪縣濉溪鎮公共租賃房(寧山花園)二期一標段建設工程的輕包工施工,經政府有關部門支付令,容某和王某仍拒不支付工人工資。造成王某所帶的瓦工在領不到全額工資的情況下聚集到濉溪縣縣政府上訪,為了維護社會穩定,濉溪鎮政府從財政出資先行墊付工人工資999975元。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容某行為均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依照法判決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四萬元。被告人容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四萬元。
案例三,法院判決被告人免予刑事處罰,基于行為人在起訴前已支付所欠全部工資,且取得全部職工的諒解,并有自首法定從寬情節。表明行為人主觀惡性較小,對其不判處刑罰也能達到預防的目的。案例二,法院判決被告人有期徒刑兩年,緩期三年。被告人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勞動報酬,導致領不到全額工資的勞動者聚集到縣政府上訪討薪,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社會危害性。
通過調研甘肅省隴南市武都區關于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的處理情況:2012年武都區公安局移送檢察院20件,無一件起訴至法院;2013年檢察院受理移送案17件,3件起訴至法院;2014年檢察院受理5件,1件起訴至法院。筆者認為檢察機關也應該適用法定“可以型”的從寬處理情節,檢察機關依法作出是否從寬處理的決定時,必須立足于具體分析并綜合考慮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等因素。
關于“造成嚴重后果”的具體認定
該罪適用情節加重理論分析?!缎谭ā返诙倨呤鶙l規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3~7年法定加重刑,很容易產生結果加重犯與情節加重犯二者混同。筆者認為該罪規定的造成嚴重后果應屬于情節加重犯的范疇,即因具備嚴重情節而使法定刑升了格的情況。⑥有學者認為情節所包含的內容是多方面的,既有對后果的評價,又有行為多寡的計算,還有數額多少的比較等。顯然,“情節嚴重”可以從無形的危害結果(惡劣的社會影響、國際影響)和有形的損害結果(數額)來衡量。⑦據此觀點,有些情節加重犯是以造成嚴重后果為成立標準的,關于《刑法》二百七十六條規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出現的嚴重后果,其實是司法機關根據實際情況作出的一種事后評價?!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符合本解釋第三條的規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規定的“造成嚴重后果”:(一)造成勞動者或者其被贍養人、被撫養人、被撫養人的基本生活受到嚴重影響、重大疾病無法及時醫治或者失學的;(二)對要求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使用暴力或者進行暴力威脅的;(三)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嚴重后果”情形的具體認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適用3~7年法定升格刑,是出現了法定的嚴重情節,所以在法律中明確規定該罪適用加重處罰的具體情形,目的契合情節加重犯的罪質和罪責,實現罰當其罪,罪刑相當。目前司法解釋對于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規定的“嚴重后果”只是對討薪者個人及家人的人身健康及生活保障等作了相關規定,并沒有涉及到出現危機討薪者生命安全,以及影響到社會及公共秩序層面等內容。所以,筆者根據司法實際判決有期徒刑3~7年的案例,認為“嚴重后果”還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第一,造成討薪者本人重傷、死亡的。如勞動者因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行為引起生活無助而自殘、自殺或因無錢就醫導致傷殘或死亡的。案例:2013年12月12日至2014年7月16日,被告人潘貽軍在收到廣東省深圳市華光中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用于支付南陽新聞中心項目農民工工資的31萬元后,沒有向程某某、梁某某、徐某某三個班組農民工發放指令書,攜款潛逃。經政府有關部分責令支付,潘貽軍仍不支付。梁某甲班組農民工梁某乙在2013年6月被確診為食道癌,2014年4月被確證食道癌術后縱膈淋巴結轉移,因無錢繼續在醫院醫治被迫出院,于2014年7月2日病故。原審認為,被告人潘貽軍行為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十萬元。二審法院維持原判。根據情節加重犯的相關理論,情節犯加重犯,由于行為人追求的是行為的實施,且一旦實施,就具有了危害性。⑧因此,原則上以情節嚴重為構成要件的犯罪形態,是由直接故意構成行為人一經實施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行為,就具有危害性,對于該罪產生的嚴重后果,是評價在嚴重情節中,即作為一種事后的的事實評判,是決定接受法定升格刑的標準。
第二,引發個人極端事件。如勞動者采用“自焚討薪”、“集體上訪靜坐喝農藥討薪”等極端手段討要工資,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案例:被告人王某拖欠陳某、鄒某等31名民工工資計294033元,逃匿至揚州市,并重新辦理戶名為“鐘某某”的居民身份證,且租賃房屋經營“2元超市”,更換原有手機號碼。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王某仍拒不支付農民工工資。被害人鄒某因被告人王某拖欠其工資,多次尋找王某未果,于2014年2月28日在其家中自殺身亡。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行為依法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根據因果關系重要說,首先依據條件關系。沒有欠薪行為就不會出現被害人自殺的結果。其次依據合法則條件關系。即某種行為產生該結果在日常生活中是一般的、正常的,且合乎分則構成。⑨對于一個在社會資源博弈處于明顯劣勢的體力工作者,作為家庭收入的唯一支柱,多次討薪未果,此時被害人的選擇,一般人是可以認識到欠薪行為引起了被害人死亡的結果,所以被害人死亡結果是行為人基本行為引起的加重情節。
第三,引發群體性事件。如由于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行為造成人數眾多的勞動者通過群體性上訪等手段討要工資,出現的破壞公私財物、危害人身安全,擾亂社會秩序的。
案例:2012年2月至3月,被告人向某受皇龍公司委托項目建設過程中,拖欠130余名民工工資共計約30萬元。期間向某以116萬余元的價格夠買“路虎”汽車一輛,并在明知臨近春節民工將向其索要工資的情況下離開江油市。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向某仍拒絕支付,引發數十名民工集體到江油市政府、信訪局上訪的群體性事件。1月30日(除夕),為安撫民工情形,維護社會穩定,江油市工信局出資30萬元墊付了向某拖欠的民工工資。法院認為,被告人向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報酬,引發眾多民工在臨近春節連續兩天集體上訪,政府出面墊付勞動報酬后才平息事態,屬于造成嚴重后果。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討薪極易引發群體性事件,比如集體靜坐在政府大院,甚至還會采取一些更激進的方式,如當眾自焚、攀爬建筑物等極端行為,目的引起社會及政府關注。諸如此類群體性事件,不僅造成交通秩序的混亂,也容易誘發群眾對政府的不滿情緒,從而有可能出現一些極端報復社會的人,顯然,此類因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直接引起的群體性事件,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應當列入嚴重后果之中。
(作者分別為西南科技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西南科技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注釋】
①③⑨張明楷:《刑法學》(第四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第145頁,第149頁,第176頁。
②陳興良:《本體刑法學》,北京:商務印書館,2001年,第259頁。
④趙秉志等:“關于《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研討意見”,《刑法論叢》,2010年第4期,第20頁。
⑤馬克昌:《刑罰通論》,武漢大學出版社,2011年,第337頁。
⑥趙秉志:《罪刑總論問題》,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年,第176頁。
⑦⑧李蘭英:《間接故意研究》,武漢大學出版社,2006年,第258~259頁,第259頁。
責編 /韓露(實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