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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規范化問題再探討

【摘要】我國法治建設起步較晚,但隨著法治體系的完善,人們對社會公正愈加期待,量刑規范問題也日益提上日程。當前,我國量刑規范雖然取得了一定成就,但也存在對量刑規范化關注程度不夠、法官自由裁量權偏大等問題,因此有必要對我國的量刑規范化問題進行再探討。

【關鍵詞】量刑規范 必要性 對策

【中圖分類號】D925.2     【文獻標識碼】A

量刑規范化是指在一定的量刑標準框架下,量刑主體能夠在標準范圍內進行量刑活動,促使量刑結果的公正與合法。量刑規范化能夠促使量刑活動具有一定預測性,這也能夠提升人們對法律和司法公正的信賴。各國刑法領域都面臨量刑規范化的問題,并對其有廣泛而深入的討論。

目前,世界各國的量刑體系大致可以分為兩類:一是法官具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量刑規范僅作為輔助,因此法官自身的判斷關系著量刑的公正與否,英美法系國家大都采取此種方式;二是法官裁決以量刑規范為主,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較小,這種方式在大陸法系國家應用較多。我國司法審判采取的是第二種方式,刑法理念及刑法政策的發展要求量刑規范化。量刑規范化還符合我國寬嚴相濟的刑法政策。

量刑規范化是樹立司法公信力的前提。當前在司法審判領域出現了一些量刑過輕或過重現象,其中既有法官自身素質問題,也不乏司法腐敗因素。因此需要對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進行限制,除了遵循量刑規范外,還可向大眾展現量刑公正。量刑規范化有利于推動民眾對刑事司法的認同,也意味著量刑標準的具體化,由此,一般大眾也可以根據量刑標準來判斷某種違法行為可能受到的刑罰,這敦促民眾自覺遵守和認同法律法規。量刑規范化還意味著司法判決之后刑事案件的上訴、抗訴比例將大大降低,既提升了司法效率,也提升了司法有效性,使得民眾更加信服和認同司法體系。

中國量刑規范化取得的成就

1999年我國開始進行司法改革,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第一個五年改革計劃,提出要從司法觀念、管理機制、司法制度以及工作方法等方面進行全面改革。2005年司法改革進入第二個五年,在改革綱要中明確提出要制定量刑指導意見,完善量刑程序。在2009年第三個五年改革綱要中,繼續將規范法官自由裁量權作為司法改革的重要內容。

首先,司法公信力有所提高。我國在量刑規范化上采取了定量分析措施,對量刑程序、基準刑的調節幅度等進行了明確,這讓法官可以通過量化的方法得出量刑結果,也適度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縮小了案情相同或相似的案件之間的量刑差異。此外,為了量刑規范化,量刑過程是在社會大眾監督之下進行的,減少了暗箱操作的可能,消除公眾對法官量刑的質疑,提升了司法公信力。

其次,案件上訴率明顯下降。進行司法改革之后,在量刑過程中控辯雙方能夠就量刑展開充分辯論,在裁判的文書中寫入控辯雙方的量刑意見、闡述量刑情節、表明量刑理由,而且在法庭宣判量刑之后,還將釋明量刑過程,讓當事人了解自己刑期的確定原因。量刑的規范化讓讓量刑結果更具正當性和可接受性,當事者服從判決的可能性提高。

再次,法官增強了規范化量刑的意識,提升了案件審判質量。在各地進行量刑規范化改革探索之后,法官都對量刑規范進行了相關文本學習,強化了量刑程序、基準刑等量刑知識,摒棄了過去經驗量刑的工作方式,量刑工作更加規范科學。降低了法官量刑的隨意性,提升了我國司法審判的質量。

最后,量刑規范化還促使公訴方和辯護方不斷提升自身的控辯能力。量刑規范化對公訴人和辯護人都提出了更高的專業化要求,為此他們也更加自覺地提升自身控辯能力。而且量刑規范化之后,審判文書將會明確記錄判決的依據,這讓控辯雙方能夠從文書中了解自己量刑意見被采納與否以及原因,被采納的量刑意見被當作經驗,指導以后的控辯工作,沒被采納的意見可以讓控辯人分析原因,進一步調整以后的控辯策略。

我國量刑規范化存在的問題

首先,我國對量刑規范化關注程度不夠,這阻礙了量刑規范化的推行。長期以來在司法領域,學者更傾向關注各種犯罪以及犯罪構成,很少對刑罰論進行關注。而且在刑法學中,不論是學者還是實踐者都更加關注犯罪論,而較少研究量刑制度問題。如我國現有的各類刑法學教材中用于介紹量刑部分內容較少,而在《刑法》中,僅僅有幾條是對量刑做了細致描述,《刑事訴訟法》也缺少有關量刑程序的規定,法官在量刑過程中缺乏明確依據,這造成量刑的不規范,也帶來司法不公。

其次,在我國的刑法體系中,存在法定情節模糊、幅度大的問題,這使得法官自由裁量權偏大。如在我國刑法中,在處理從重、從輕、減輕處罰時,規定應當在法定刑范圍內進行,而刑法中相關規定將附加刑歸屬于法定刑,因此附加刑在從重、從輕上也面臨幅度調節問題。附加刑主要有沒收財產、處以罰金和剝奪政治權利三種,但這三種附加刑并沒有輕重上的差別。因此,如果在審判中的法定最低刑是附加刑,那么在從輕處罰上便難以實踐。此外,我國無期徒刑與有期徒刑之間存在空白地帶,這也給法官的量刑規范化帶來問題。我國有期徒刑的最高年限為15年,如果數罪并罰,最高年限也不得超出25年,這一規定導致我國有期徒刑與無期徒刑之間缺乏過渡和轉換。在我國法律中沒有將無期徒刑量化,這很容易讓法官產生量刑失衡,而這關系到犯罪人的切身利益。

再次,在量刑環節上,法官自由裁量權是否需要限制以及限制程度依然沒有定論。毫無疑問,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很大程度上會導致量刑的不規范,使得審判結果具有一定隨意性。從事司法實踐的法官在經驗、素質上參差不一,因此我國常出現同類案件出現不同審判結果的案例。為了解決這一問題,一些司法研究者和實踐者主張對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進行限制。

最后,審判員的習慣主義也導致量刑不規范。2010年我國發布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其中對量刑步驟有明確的指導意見,提出了“三步法”的量刑方式:第一步是依據基本的犯罪事實選擇量刑起點;第二步是確定基準刑,要參照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來調節刑罰量;第三步根絕與犯罪事實無關的情節來對基準刑進行調整,確定宣告刑。不過,在這每一個步驟中法官都具備自由裁量權,因此很多審判者往往根據以往的審判習慣來作出刑罰判斷,大多數法官都會在法律規定的法定幅度內作出審判決定,這種習慣主義審判方式以經驗代替方法,忽視了量刑方法的科學性,

量刑規范化建議

首先,要實現量刑規范化,需要完善相關刑事立法,增強司法解釋。現有的刑法體系中在量刑上存在一些漏洞,這不僅滋生司法腐敗的空間,還有可能誤導人們的犯罪行為,如在貪腐案件中,由于我國有期徒刑的相關規定,一些腐敗官員認為貪多貪少都可能是被判十幾年,因此一些貪官寧愿貪多。因此刑事立法應該盡快在內容上修補這些立法漏洞,如修改有期徒刑的最高年限等,提升量刑的公平性。此外,我國在量刑程序上也有所缺失,在《刑事訴訟法》中并沒有就量刑程序進行專門的章節解釋,因此審判人員在量刑程序上沒有詳細的法律依據,這導致量刑出現暗箱操作。為此,我國應該在立法中補充量刑程序內容并具體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完善的量刑程序有利于量刑的獨立化,且讓量刑過程更加透明,推動量刑規范化,也有助于提升司法審判的公信力和權威性。

其次,推行檢察院量刑建議權制度。這里的量刑建議權主要是指檢察院的求刑權,即檢察院對于被告人的量刑請求的權利,也就是檢察院有權提出自己對被告人定罪的請求。2010年我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五個部門聯合印發了《關于規范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其中便對檢察院的量刑建議權做了相關規定,將量刑建議權歸為公訴權,檢察院應該充分利用這一權力推動量刑的公正。而且檢察院要行使這一權力必然要做大量的證據收集、調查和分析,這又為量刑的準確提供了依據。此外檢察院行使量刑請求權也是對司法審判的監督。

再次,要完善我國的刑事裁判文書說理制度。裁判文書是對裁判過程和結果的記錄,因此刑事裁判文書的專業性也有利于推動量刑的規范化。為準確量刑而進行的調查、法庭控辯雙方對量刑的看法及陳述理由、法庭對雙方的量刑主張采取何種態度及原因、法庭為進行量刑而進行的事實認證等等,這些量刑活動也應該記錄到文書之內。之后可以根據具體的法律條文來說理,表明量刑結果所依據的法律。裁判文書的完善制度建設應與量刑規范化改革同步進行。

最后,要增強司法人員的量刑規范化意識,提高其司法能力。量刑制度最終都是要由司法人員來進行實踐才能夠發揮作用,因此要促進我國量刑規范化,還需要培養司法審判人員的規范化量刑意識,使之嚴格按照量刑準則進行量刑,避免量刑的主觀化和隨意性。法官還應不斷提升自己的專業素養,了解量刑規范化的意義和目的,掌握量刑的技巧和方式,提高自己的引導和辨別能力,理性量刑。在提升專業素質的同時,法官還應該提升自己的道德素養,嚴格自律,提升自我的約束能力,司法體系可以通過開展法官職業道德教育實現這一目標,降低法官利用自身裁量權而產生司法腐敗的可能性,從而保障量刑的公正公平。

(作者單位:河南警察學院刑事科學技術系)

責編/張曉

[責任編輯:張蕾]
標簽: 量刑   量刑規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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