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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侵權行為及其法律責任追究

【摘要】網絡的不斷發展,給人們的日常生活帶來諸多方便,成為人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因網絡侵權行為的出現、侵權案件的上升,導致對他人財產或人身權利損害的后果。因此,研究網絡侵權行為的法律責任,對打擊侵權行為,保護被侵害者的合法權益,營造風清氣正的良好網絡氛圍,具有重要的現實價值。

【關鍵詞】網絡侵權 法律責任 追究

【中圖分類號】DF793      【文獻標識碼】A

隨著網絡的不斷發展,人們對網絡的依賴性逐步增加,網絡侵權的現象時有發生。加之網絡自身的強交互性特點,以及接入互聯網的低門檻,各個交流對象之間發生聯系的概率大增,這也使網絡侵權行為有日益增加的趨勢。基于此,區別對待網絡侵權與傳統侵權行為,并加大對網絡侵權行為的法律責任追究,對保護網民合法權益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①。

網絡侵權與傳統侵權的區別與聯系

網絡侵權和傳統侵權的區別。一是發生地不同。網絡侵權借助網絡這一唯一場所來實行侵權行為;傳統侵權行為可以借助廣播、報紙刊物、電視等場所來實行侵權行為。二是行為主體的差異。網絡侵權的行為主體是和網絡發生聯系的民事主體,比如網民,但傳統的侵權行為的主體是一般民事主體,例如乘客辱罵出租車司機會構成一般性的侵權。同時,網絡本身呈現出復雜性、全球性和便捷性等特點,與網絡相聯系的民事主體數量多,而且單純依靠網絡技術難以揭開侵權主體的隱秘身份,這給網絡侵權主體的認定帶來很大困難,這與傳統侵權主體認定上存在差異。三是侵害的民事權益范圍差異。網絡侵權侵犯的民事權益主要是知識產權等非物質形態的權益,但傳統侵權所侵犯的民事權益主要是他人的合法權益與民事權利,既可以是非物質的,也可以是物質的,比如侵犯生命健康權。四是侵權后果差異。網絡突破了地域限制,再加上其快速的傳播速度,其侵權所造成的嚴重后果能快速傳播到世界的各個地方,并且其損害的范圍也很難計算,但是傳統侵權因為地域特點明顯,損害后果、傳播范圍等也能確定②。

網絡侵權和傳統侵權之間的聯系。一是本質方面。侵權行為是民事主體侵犯他人的民事權益,根據法律規定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網絡侵權行為強調民事主體借助網絡實施侵權行為后,需要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行為。網絡侵權和傳統侵權本質上都是民事主體對他人民事權益的侵害而應該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行為,參照法律規定所出現的法律后果,從本質上看,兩者都為實施行為。二是歸屬范圍。針對民法來看,民事法律實施的出現如果具備直接人意志的屬性,將民事法律事實分為事件、行為,行為主要包含民事行為、事實行為,然而,傳統侵權與網絡侵權同為事實行為,都應劃歸民事法律管理,由民法來調整,屬于民法范疇,網絡侵權具有特殊性,傳統侵權具有普遍性,都劃歸到民法范疇,傳統侵權和網絡侵權屬于普遍與特殊的關系③。三是違法性實質。侵權行為屬民事違法行為,侵權行為的本質是違反法定義務。傳統侵權違法實質為違反法定義務,但網絡侵權違法性本質是違反法律規定的特殊義務。四是主客體間的聯系。傳統侵權與網絡侵權的主體都為民事主體,其范圍相符合。傳統侵權、網絡侵權侵犯他人民事權益,這里談到的民事權益包括合法權益、民事權利。

網絡侵權行為三種類型

第一,侵犯人格權。在網絡環境下,強調言論自由,存在多種言論平臺,比如QQ、微博、微信等工具,網民在發表個人言論時,有可能因為自身言論不當而侵犯他人人格權,或者是借助網絡技術或網絡環境來獲得他人的信息,比如借助微博發表不當言論侵犯他人名譽權,未經他人授權而擅自使用其肖像而侵犯他人肖像權等等,在相對復雜的網絡環境中,往往因為單一性的侵權行為會對受害人的隱私權、名譽權、姓名權等造成傷害④。

第二,侵犯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指的是權利人對其創作的智力成果享有專屬權,從法學界對知識產權的劃分來看,主要包含三類:商標權、著作權與專利權。伴隨網絡以及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使侵權行為變得泛濫,知識產權的保護已經超出了傳統的文化價值,而更多向經濟層面拓展。根據相關資料顯示,有關著作權方面的案件在不斷增長,在知識產權案件中占較大比例,并且網絡也發展成為版權保護的主要場所,業界已經對涉及到的網絡技術開發及應用的版權糾紛給予高度關注,強化知識產權保護和進一步加快推進商業模式發展的利益平衡,成為當前的首要因素。特別是隨著市場競爭程度日益激烈以及商業行為模式的多元化,市場競爭需要依靠法律來進行規范。互聯網上涉及到的知識產權侵害主要包含:侵害專利權、侵害域名、侵害商標權⑤。

第三,侵犯財產權。財產權強調具備特定經濟價值,能全面滿足人們各種需要的物質性財富。財產權是權利人對財產具有的占有、收益以及使用的基本權利。侵權行為不僅包含侵害人格權、人身權,也包含侵害他人的財產權利。尤其是伴隨網絡的進一步發展,財產也被賦予了新的內涵,這主要是因為在網絡中能滿足人需要的虛擬財產,并擁有特定交換價值,能歸入到財產權的保護范疇內。網上侵犯他人的財產權利,不僅包括借助網絡來實施的欺詐活動,也包含對虛擬財產權的侵害。所以,網絡侵犯財產權主要包含侵犯虛擬財產、欺詐侵犯財產權⑥。

責任主體視角下的網絡侵權行為產生的原因

第一,法制不完善。保護網絡合法權益的法律主要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民法通則》、《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合同法》等,上述這些法律中也有針對網絡侵權受害所做的保護,但是從實際的執行情況來看,缺少一定的操作性,這與網絡自身的開放性、虛擬性以及數字化的特點相比,很明顯不能很好適應在網絡交易中保護合法權益的基本需要。此外,對網絡侵權受害者的保護是間接內容,并不是采取直接內容。直接保護網絡侵權的受害者,是建立專門的法律法規來界定網絡侵權行為的主體、確定管轄權與責任承擔,但是當前針對網絡侵權行為的制約,主要是借助行政法、民法以及刑法等相關法律來進行規定的,并未給予法律上的專門限制⑦。雖然在《侵權責任法》中對網絡侵權進行了專門的界定,但是因為規定的內容受限較多,一些地方還存在空白,直接導致司法實踐中難以操作。所以,法制建設不完善是網絡侵權行為出現的重要因素。

第二,網絡監督不到位。按照《網絡侵權責任法》中的相關規定,明確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對已發生或者是將發生的侵權行為,開展預防與補救,但是在實際生活中網絡監管并沒有發揮應有的監督作用。比如網絡交易中針對網絡經營者資質的監管,比如易趣,作為大型網絡交易平臺,為進一步擴大經營規模、獲得更高利潤,大大降低網絡店鋪經營標準與要求,并不對網絡經營者的資質開展實地審核,這使得網絡經營者出現魚龍混雜的情況,商家信譽難保證⑧,同時,易趣也對商戶免收相關的費用,優惠政策的出臺對廣大商家來講是好事,但是對廣大消費者來講卻容易增加侵犯人身權與財產權的風險,從這里可以發現,網絡監管不到位,容易出現網絡侵權行為。

第三,受害人法律保護意識不強。網絡侵權的受害者本身的法律自我保護意識不強,這是直接推動網絡侵權行為發生的主要助推力。最近一段時間以來,網絡糾紛進一步增加,尤其是在網絡交易中容易出現侵害事件,受害方也逐漸意識到維護自身網絡合法權益的重要性,開展了一系列的侵害投訴或者直接訴諸法院,但是最終獲得法律保護的卻不多。通過中消協統計的有關網絡侵權案件的處理情況來看,主要集中在網絡財產權方面,而網絡人格權與隱私權方面的侵害受到保護的非常少,再加上網絡這一平臺所提供的保護個人隱私方面的措施很少引起受害者關注,如果出現侵權行為,也會處在被動地位。

第四,經濟利益驅使。隨著網絡技術的不斷發展以及電腦的廣泛普及,個體能隨時實現網上活動。但是因為網絡信息的不斷更新以及快速傳播,都會導致大量信息進入到人們的視角中。在網絡巨大的經濟利益趨勢下,通過網絡來開展一系列的商業活動,有些不法人員通過不法渠道獲得公民個人信息,隨意在網絡上進行售賣,直接侵犯網絡人格權,還有些不法商家銷售假冒名牌產品,侵犯了網絡知識產權。

網絡侵權行為的立法與司法探索

第一,制定專門的網絡侵權責任法。為了有效懲治網絡侵權行為要制定專門的網絡侵權責任法,并出臺具體的司法條例與司法解釋和配套實施,確定網絡侵權行為的類型、免責事由、責任承擔等,確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的類型以及責任承擔標準、過錯規則標準及其相關的用戶、網絡服務的提供方等相互聯系的責任以及免責事由。司法解釋與條例的落實是通過司法實踐,確保在法律適用出現爭議時,決定標準提供的法律依據,例如過錯認定標準中應該將“明知”、“知道”、“必要措施”等作為標準,并且在進行立法的過程中,要全面平衡網絡服務提供者、網絡用戶以及其它相關主體間的責任,不能將責任都歸為網絡服務提供者上,根據現實情況引入避風港規則,來有效平衡網絡用戶、服務提供者以及相關主體,一起來分擔網絡侵權責任,網絡提供的服務只是一項技術,使用人員在不合適的情況下使用,才能侵權,網絡侵權立法并未阻礙網絡產業技術實現健康、可持續發展⑨。

第二,網絡侵權行為的司法探索。我國的司法實踐在應對網絡侵權行為案件時,取得了較大的成績,重點體現在網絡侵權案件的審理上,有關電子公告、網絡游戲、電子商務、搜索引擎、視頻分享、P2P技術等相關的網絡侵權案件方面,尤其是網絡侵權案件審理中,重點是確定責任構成要件,確定保護標準,確定是否存在侵權行為,下面從網絡侵權責任構成要件上,提出網絡侵權行為的司法實踐措施:

確定責任主體。一般來講,網絡侵權責任包含的主體較多,主要包含網絡用戶、服務提供商和相關主體等。網絡用戶通過網絡環境來發布、鏈接、實施等相關行為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與其它組織,提供鏈接服務、接入服務、搜索服務、綜合服務、傳輸服務等,其它主體是沒有和網絡進行直接性接觸,和進行直接性接觸網絡的人員實施的網絡侵權行為,以及網絡實施者所采取的侵權行為責任主體。

網絡侵權行為的認定。通過上面的論述發現,網絡侵權行為是民事主體依靠網絡或者在網絡環境下,實施的侵犯他人民事權益,應承擔的民事責任行為,包括名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姓名權等相關的人格權行為,侵犯財產權、著作權、專利權和商標權等知識產權的行為,在確定網絡侵權行為時,要同時考慮以下幾個方面:行為人存在故意或過失的主觀心態、侵害權益的具體行為、行為和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該行為侵害了受害人。

連帶責任及過錯的認定。首先,連帶責任的認定。一般情況下,網絡侵權主體責任從侵權的過錯、行為、行為和后果間的關系所導致的后果來認定。提供網絡服務者其應承擔連帶責任,并且網絡服務提供者的連帶責任應為認定的重點,一是網絡服務提供者知曉存在侵權行為,二是存在具有主觀的意圖,三是具備控制侵權行為發生的權利、能力,就是實施必要的權利,采取和措施相聯系的有關權利人應提交通知的具體形式,告知其準確度、實行措施的難易度、以及網絡本身服務性質等相關因素。四是網絡服務的提供者能從侵權行為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五是網絡服務的提供者助推了侵權行為,主要包含獎勵積分、技術支持、教唆行為等等。其次,認定過錯。法律中對“過錯”認定使用了“應知”、“知道”等詞語,并在相關法律條文中列出相關因素,界定“應知”、“明知”,在對網絡侵權行為的過錯進行認定時,需要充分結合以下因素來進行判斷,比如侵權行為的明顯度、侵害對象權利外觀明顯度、對信息管理能力、網絡服務提供者針對同一網絡用戶采取了合理的應對侵權措施等以及其它相關因素⑩。

免責事由認定。一般情況下,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免責事由認定,是參照美國的避風港規定,同時結合《侵權責任法》、《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等相關法律的規定,認定網絡服務提供者免除責任的具體事由為:一是網絡服務提供者沒有獲得通知前意識到存在侵權,需要采取必要措施。二是網絡服務提供者在得到通知后采取了必要措施。通過這兩個方面來界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具備免責條件。

總之,網絡侵權與傳統侵權之間存在辯證統一關系,經過考察后發現,網絡侵權行為主要包含侵犯人格權、侵犯知識產權以及侵犯財產權,通過分析責任主體視角下的網絡侵權行為產生的原因發現,網絡侵權行為的出現主要是由于法制不完善、網絡監督不到位、經濟利益驅使以及受害人法律保護意識不強所造成的,因此,很有必要研究網絡侵權行為立法和司法實踐,既要建立針對網絡侵權的專門責任法,而且要開展網絡侵權行為的司法實踐,確定侵權責任主體,認定網絡侵權行為、連帶責任及過錯以及免責事由等,有效解決網絡侵權行為,但是網絡本身存在的一定的復雜性,網絡侵權行為法律責任追究也顯得較為復雜,不能單純依靠法律這種方式來解決這一問題,還需要與其他手段進行有機結合,提高網絡侵權行為的解決水平。

(作者單位:呂梁學院)

【注釋】

①李響:“網絡侵權行為法立法思考”,《江西社會科學》,2013年第11期,第156~161頁。

②高景民:“網絡侵權行為歸責原則研究”,《內蒙古工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5年第2期,第43~46頁。

③楊立新,李佳倫:“論網絡侵權責任中的反通知及效果”,《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12年第2期,第159~166頁。

④荊晅:“網絡侵權行為民事管轄權辨析”,《北京郵電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7年第6期,第65~68頁。

⑤繆軍:“試論網絡隱私權的法律保護”,《江南論壇》,2014年第12期,第47~49頁。

⑥侯澤福:“P2P網絡技術條件下著作權侵權的司法認定”,《赤峰學院學報》(自然科學版),2015年第1期,第176~177頁。

⑦陳碧紅:“我國網絡隱私權保護缺失的原因分析”,《蘭州教育學院學報》,2015年第1期,第140~142頁。

⑧鄒雨茉,林嘉琳:“網絡隱私的侵權構成與防治”,《新聞愛好者》,2015年第1期,第62~64頁。

⑨梁徐靜:“網絡場域內版權侵權行為的責任認定與保護”,《出版廣角》,2015年第2期,第109~111頁。

⑩刁勝先:“論個人信息網絡侵權責任多元歸責原則之確立基礎”,《重慶郵電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5年第3期,第50~54頁。

責編 /于巖(實習)

[責任編輯:張蕾]
標簽: 侵權行為   法律責任   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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