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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法律權威的基礎

【摘要】法律權威是法治建設的結果而非前提。通過法治建設夯實法律權威的四個前提性條件。第一,規則條件。全社會須重視規則。第二,體制條件。通過體制化解矛盾、處理糾紛、凝聚共識。第三,利益前提。尊重私權主體,認真對待權利。第四,“社會”條件。社會自身具備一定的自組織能力與抵御風險的能力。

【關鍵詞】法律權威 規則條件 體制條件 利益前提 社會條件

【中圖分類號】U698.8       【文獻標識碼】A

在我國,樹立和尊重法律的權威,并不是一個理論爭議問題,也不存在政治上的阻力。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堅決維護憲法法律權威”,要求“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尊重憲法法律權威,都必須在憲法法律范圍內活動,都必須依照憲法法律行使權力或權利、履行職責或義務,都不得有超越憲法法律的特權”。考慮到近年來公眾依法維權的實際情況,很顯然,樹立法律權威已成為一種從中央到地方、公眾的可稱之為“頂天立地”的社會共識。

一個國家的法律是否具有權威性,與人們對法律權威的認知程度高低有關。對法律權威的認識可分為三個視角:一是信仰視角。法律權威的核心是人們對法律的接受,而這種接受最根本的表現和要求就是要有法律信仰。基于這種信仰所產生的歸屬感與依戀感,會激發人們對法的信任和尊重。所以,法律的權威源自人民的內心擁護和真誠信仰。二是規則視角。法治社會要求人們服從已制定的規則,規則需要具有權威。我國法治發展的脈動已經進入整體性的理性籌劃階段,“法治中國”的概念和理念將引領我們轉換法治話語體系,提升我們的法治觀念和法治實踐。三是實踐視角。法律權威是法治建設的結果而非前提。作為一種實踐性權威,法律權威是隨著社會的發展而變化的,是法律與社會在交互運用過程中逐漸形成的。我國法律權威缺失的問題是在社會轉型與變遷中產生的。

現實中,人們往往寄希望于政府主導的法律權威構建,企望政府通過給自己動手術來削弱權力,實現法律權威,其實于政府而言這是異常艱難的博弈。只有當政府意識到法律權威的價值所在,開始運用法律來實現政治安排時,才有可能打通實現法律權威的關節。這就意味著要解決法律權威的問題,必須厘清這種政治安排的前提是什么,亦即法律權威形成所依賴的邏輯前提是什么。通過觀察、研究,本文認為,法律權威的社會基礎存在著規則、體制、利益與“社會”等四個前提,現分別從這四個前提來加以論證。

規則前提

人人守規則,按規則辦事,社會培育出規則意識,才可能形成法律的權威。人們服從規則是因為社會群體合作的需求,對規則的遵守不僅是個人意識問題,也是一個社會性問題。惟有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方能建立社會規則意識。這個過程也是法律權威的構建過程。

規則前提中的規則,不僅是指法律法規,還包括人與人彼此間的契約協定。在韋伯眼中的現代社會,社會治理是依賴于規則而非個人。人們需要建立各種規則來促進合作,化解糾紛,克減風險。講規則就是要通過對話來解決問題,而不是用暴力。古希臘作為法治的起源地,辯論是希臘日常生活的常見景觀。城邦中產生了教人如何辯論、傳授說話之道的職業,以及相應的學校。蘇格拉底的“精神助產術”就是一種以論辯方式的哲學追問。古希臘城邦的論辯藝術,其潛在功能就是為人們的理智的對話和話語表達創造條件。①

講規則就是要說理,法律正是以“說理”為特征的,如果不需要說理,也就不需要法律了。②就其本質而言,說理活動是社會中弱者的需求,有權力的人會運用權力而非理性。這表明唯有主體身份平等,才能形成全社會說理的氛圍。當一個社會中人與人的社會地位并不平等,上下級權力體系鮮明。那么,人與人之間必然是支配與服從關系。因此,地位平等是主體實踐理性的前提。人與人之間地位平等、相互尊重,人們才會選擇服從規則解決問題。

平等問題不是個體的意識問題,它更是一個社會的問題。平等意味著一定意義上實現了權力結構的均衡。每個人都是平等的權利主體,沒有人能夠享有特權以及超然的社會地位。我國從人治社會走向法治社會的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出現人與人之間不平等。礦產資源、土地出讓、房地產開放、工程項目、惠民資金、科研經費管理等方面腐敗問題頻發。權力的觸角滲入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自上而下的統治著每一個人,人們習慣于服從的是權力,而不是制度。

社會對權力的崇拜觀念,以及權力人對權力的無邊際泛濫,是規則前提的大敵。要形成法律的權威,必須對權力進行制衡,當然,我們可以看到,政府已經開始著手在解決制約我國形成平等、規則社會的頑疾。如在2013年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中,提出了不簡單以GDP論發展,不再以GDP論英雄的地方干部考核標準。總之,通過法律制度使權力資源合理地配置到社會各階層中,對不守規則、不講信用的人嚴懲不貸,營造人人平等,人人守約,社會講規則的氛圍,久之則形成法律權威。

體制前提

重視規則,就需要建立體制性的路徑依賴。學會通過體制化解矛盾、處理糾紛、凝聚共識。體制化的路徑要求我們遵循地方法制的理念,一是要建立健全體制化的路徑,建立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二是要樹立體制的公信力,吸引人們選擇體制的路徑解決問題。張文顯教授早在2011年就指出,我國已提前進入了“訴訟社會”。社會上每個人身處權利爆炸的時代,對權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要求現實的權利,而不是紙面的權利;要求有保障的權利,而不是無法救濟的權利。但是,自由是有代價的。每一個人必須為自己自由選擇行為產生的后果承擔責任。公民在享有法律權利的同時,需要承擔法律賦予的義務。走法律規定的程序實現權利救濟。讓糾紛通過社會各方、基層政府的力量自下而上的在地方層面解決。

我國現實情況是人們習慣于走非體制的路徑維權,如把勞資糾紛演變為跳樓秀、跳橋秀,把征地補償升級到群體性事件。選擇非體制路徑原因有二:第一,地方國家機關解決不了問題。對權利人而言,地方權力是中央權力的延伸,既然權力源于中央,那么地方決定不是終局性的,是可以由上級來變更的。這樣一來,上訪就成為了特殊有效的維權“武器”,北京的上訪熱凸顯出中央與地方權責不明的窘境,呈現出上級機關濫用權力,權力越位的現象。這不僅削弱了地方國家機關的公信力,還會危及整個國家的權力體制。第二,地方工作人員不負責的態度。隨著國家介入社會生活的全面性,地方承擔著越來越多的公眾訴求。越是基層的單位,越是直接與群眾打交道。而實踐中“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的做派,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敷衍了事,不負責任的辦事態度。不僅不能解決實際問題,還讓人們內心對體制路徑產生厭惡感。

因此,引導公眾遇到問題通過體制途徑解決,關鍵就在于處理好上述兩個問題。一是中央與地方權責分明。這要形成一個邏輯嚴密的權力體系。通過權力之間的相互制衡規范權力的運作。在中央與地方、地方各級國家機關職權劃出邊界,確保上下級之間、各部門之間的權責分明,是法治的必然要求。二是體制的路徑具有公信力與親和力。依法是公正的前提。以憲法法律為準繩,讓大家在辦事過程中切實感受到公正,實現依法辦事的內在要求。同時,體制路徑需要具備親和力。每一個人從內心是認同接受體制的,這要求地方基層官員需要以對社會負責為目的,認真致力于為群眾提供輔助權利實現的制度,把分歧引導到法制的軌道上。

法律權威建立在人們選擇體制化路徑解決糾紛的基礎上,如果我們總是習慣于遇到問題找救星,把希望寄托在一個“包青天”的身上,辦事依賴于人脈關系而不是程序規則。那么,這種逾越程序實現的所謂“個案正義”,將實質上導致對整個社會的不正義。這種建立在權力思維下的維權模式必然會摧毀現有的法治進路。所以,重視規則,就需要建立體制性的路徑依賴,學會通過體制化解矛盾、處理糾紛、凝聚共識。

利益前提

尊重規則,依賴體制,才能化解利益糾紛,實現個人權益。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原有的利益格局已打破,新的利益格局業已形成。而私權神圣的理念卻沒有得到樹立,“公大于私”的社會氛圍依然盛行。市場經濟的發展需要法律權威,必須通過法律來確立和保護不同利益主體的利益,認真對待私權。營造全社會尊重私權主體的氛圍,引領我國市場經濟的轉型。

法治的要義是權利,通過權利對權力制約。權利的核心是社會個體的自主地位,它最清楚地表現在利益上。改革開放前,我國“單位”、“集體”是社會成員的組織體,個人利益、集體利益與國家利益高度的統一。黑格爾認為,人只有在存在專屬自己的東西,自己能夠支配自己的時候,權利才是實現的。脫離個體利益的所謂集體利益不過是一種虛幻的整體利益,社會的高度集中化導致個人實際上是沒權利。改革開放后,市場經濟下的專業化、精細化的社會分工,形成了多元化的利益主體,錯綜復雜的利益糾葛增進了人們對法律需求。一個完整的市場機制是以法律為基礎,達到利益主體互益的結果。尊重私權主體,要求國家與社會必須認真對待權利。

認真對待權利,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對私人財產權的尊重。對私人財產的保護是維系現代社會的基礎。從個人角度而言:洛克認為,人的勞動創造了財產,法律為保護私人財產權而誕生。人類對財產的占有是一種自然的權力,是不可剝奪的。在黑格爾眼中,財產權是一種自由權,人在財產的占有中才能獲得自由。從社會視角切入:斯密指出,國民才是社會財富的真正擁有者,私人財富的增長有助于社會的公益。馬克斯·韋伯認為,私人財產權形成一個以誠信而非血緣為紐帶的前契約社會,從而產生擬制法人的公司制度,締造有機團結的社會。可見,私人財產權對現代主體與社會都具有重要意義。

二是對私人財產權的保護。財產權為個人創造了一個相對超然的空間,可以有效抵御公權力的侵襲,是保存自我,實現幸福的必要依據。認真對待私權,亦要求公權不能隨意干涉、侵害私權,不依正當程序不能隨意的被限制或被剝奪。在城市化進程中,私權被公權侵犯的事件在媒體上被屢屢曝光。對私權的侵蝕是對社會法秩序的損害。一個只有公權沒有私權的社會,是無法形成市場經濟的。公權對私權的干預,必須是有正當的理由,干預的過程必須符合法律上程序的規定。在一般的情況下,政府的權力應是一種消極被動中立的地位。這是對公權的限制,也是對私權的保護。

在計劃經濟走向市場經濟的過程中,社會分化為不同的利益主體,每個主體的利益都值得尊重與保護。通過法律確立和保護不同利益主體的利益,形成全社會尊重私權主體的氛圍,能夠認真對待權利,才能形成法律的權威。

“社會”前提

在現代社會中,個人的能力是有限的。成熟的社會組織,既可以有效集結私權制約權力,也可以防范社會中的各種風險。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指出,要“創新社會管理,激發社會組織活力”。我國的社會組織、社會力量正在逐步的發展形成,法律權威就寓于社會與國家的良性互動中。

在現代化的過程中,人的主體性逐步高揚,個人從原始的關系社會中解放出來,納入到商品交換的市場網絡中去。社會組織是社會為了排除國家的過度干預,實現社會成員的自我管理、自我維持和自我發展的組織。法治國家并不意味著國家通過法律調控社會生活的一切。恰恰相反,它更可能意味著最大限度地通過個體以及各種社會組織的力量,以參與的方式來解決社會自身問題的可能性的提高。

我國的法治建設是作為外在于社會秩序的政治安排,是自上而下發動并組織實施的,與國家強大的控制權力相映襯的是社會民間的力量薄弱。社會自治組織在法治建設中的缺位,對我國的政府與社會造成雙重壓力。沒有成熟的社會自治組織,私人權利無法得到集結,難以與強大的公權力抗衡。權力的分配有助于權力的生產和積累,權力的積累有助于擴大權力的分配。法治是通過權利限制權力,缺乏私權的監督與制約,公權將不斷膨脹,進一步壓縮著社會自治組織成長的空間。政府在成為“全能型政府”的同時,承擔巨大的責任與壓力,社會問題和社會政策消解為國家問題和國家政策。另一方面,社會自治組織的缺失導致社會力量薄弱,這使得許多本應由社會力量去處理的鄰里問題,大量涌入法院成為所謂的“疑難案件”。法院受制于自身能力的局限性而難以完滿地處理此類問題,判決的質量與人們的期望形成鮮明的反差。與此同時,矛盾焦點也從當事人之間轉移到當事人對法院、政府的不滿,演化出形形色色的案件。此外,人與人之間相互合作是人的社會屬性決定的。人天生處在一個合作的社會,現代社會陌生人之間的交往能拉近人與人的距離,社會自治組織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而我國現有法律法規缺乏對這些組織規制的有效規范,導致它們處于法律的灰色地帶,游離于法律的邊緣。

目前,我國的社會自治組織呈現出行政色彩,不是實質意義上的社會成員自治。社會的自主能力被國家統一統籌、規劃,各類組織、行業協會多是掛靠在行政單位之下,組織的領導也多由退休或退居二線的政府官員兼任,具有深深的“國家”烙印。隨著我國從傳統社會走向現代社會,從“熟人關系網絡”走向“陌生人契約網絡”,社會的主體精神和自我組織能力都有所增強。利益的復雜化促使人們組建社會自治組織以維護共同利益,迫使國家還權于社會。培育一定的社會力量來實現社會的自我治理,自我發展,以此來緩解我國轉型期所爆發出的各類矛盾。我國政府已經意識到了這一問題的重要性。一個成熟的社會自治組織可以有效緩解現代國家面臨的壓力以及質疑。許多社會職能僅憑借國家的力量已無法得到正常履行,需要社會的自我管理。“政府和社會的存在都是為了維護個人的權利,而個人權利的不可取消性則構成了政府與社會權威的限度,”③因此,積極培育和吸納各種社會組織廣泛的參與權力活動,相互間彼此制約。既能推動社會的改革發展,又能防止權力的濫用,還可形成法律的權威。我國政府已經開始對民間自治組織實施規范化的管理和引導,持包容、開放的態度幫助其轉型升級。

總之,法律權威是通過法律與社會的相互交往運動實現的,是法律實踐中各方力量博弈的結果。正如人不能拽著自己的頭發離開地球,法律權威的形成不可能脫離社會的實踐。沒有夯實的社會基礎,是不可能形成法律權威的。我們正在著手推動法律權威基本前提的建設,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的是全社會各界人士長期的共同努力。我們必須堅定法治信念,腳踏實地去解決好上述四個前提性問題,法律權威自然形成。

(作者為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進程中的地方實踐研究”,項目編號:14ZDC007)

【注釋】

①②葛洪義:“法與實踐理性”,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博士學位論文,2002年。

③[美]喬治·霍蘭·薩拜因:《政治學說史》(下冊),鄧正來譯,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211頁。

責編 /張曉

[責任編輯:張蕾]
標簽: 權威   基礎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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