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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多元主體的城市社區治理體制改革創新

【摘要】傳統的社區管理方式已經難以滿足當前多元主體的城市社區治理要求,在傳統基礎智商的社區治理體制改革創新亟待推出。文章從城市社區治理的歷史狀況入手,探求其發展的歷史原因和當前的問題表現,對多元主題城市社區治理體制問題形成原因探源。最終提出,一定的改善原則和基于多元主體的城市社區治理體制改革創新策略。

【關鍵詞】多元主體 城市社區治理 體制改革 利益共生

【中圖分類號】F294.1       【文獻標識碼】A

城市社區治理體制歷史狀況分析

近30年以來,隨著政治經濟體制的不斷改革深入,城鄉二元體制隨著經濟發展中間藩籬被打破;人口向城市遷移;城市化進程進入新的高潮,整個社會公共管理體制領域都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僵化保守的管理思維方式和管理辦法顯然已經難以應付目前多變的社會管理環境。由于我國的經濟發展過程中導致的不同社會階段的社會現實有較大差異,當前的多元主體城市社區治理也留有很多的問題。這些問題既是歷史遺留的,也同樣帶有新時期時代的環境特點。

計劃經濟時期。傳統計劃經濟時代的在社群常常以單位為基礎,單位的福利分房為社群形成的主要原因,社群內部成員互相認識;隸屬于同一單位;經濟條件相對差異較小;社區綜合環境相對簡單,往往在社區內部發生矛盾的同時,能夠依靠組織和鄰居達到調解的目的。由于社區依附于單位,社群人員隸屬于單位,在進行決策和安排上,單位具有較高的威信力,整個社群形成了高度的資源整合。由于計劃經濟時代個人服從組織的積極性較高,社會風氣講求以群體利益為重。在這一階段內整體社群矛盾表現不突出,利益分歧相對統籌一體,總體表現較為和諧。

改革開放初期。20世紀90年代后,由于市場經濟體制逐漸沖擊傳統的以單位為房屋建設的中心,城市涌入的人口數量加大;人民逐漸富裕;對于房屋的面積、質量、地段和社區服務的綜合要求有所提高,傳統的單位建房既難以滿足龐大的購房群體的需求,也難以從根本上解決市場經濟帶來的群體對于房屋要求提升的結果。在這一階段很多以購房為由形成集聚的陌生化社區。這一階段也是當前多元社區逐漸形成的雛形,其中,由于房屋公共領域占用問題;社區內部垃圾處理問題;社區綠化覆蓋面積問題;社區工作綜合占用問題引起的一系列摩擦和矛盾也可以是作為前多元主體城市社區治理的典型問題。

當前經濟高速發展時期。現今,由于社會經濟管理體制的進一步復雜,社會分工和社會責任進一步細化,個體對于公共要求的逐漸提升,居民住戶的個人意識增強,維護個體權益的法律逐漸出臺等等因素的影響。當前的多元主體城市社區所遭遇的困境和問題也相當復雜,社區矛盾常常涉及多個管理主體,很大程度上也顯示出多元主體環境下問題治理的困境和難題和亟待解決的綜合環境特征。

多元主體城市社區治理體制的問題歸納

首先,社區治理難以從各方統籌,難以決策。社區內部矛盾的形成常常多種原因構成;一般來說可以分為居民和居民之間的矛盾,居民和房屋建造商的矛盾,居民和社區管理者的矛盾。居民和政策執行者的矛盾以及社區管理者和政策執行之間的沖突。從問題構成來看,背景相當復雜,在治理矛盾的問題上,常常出現各方固執堅持自己的利益,拒絕讓步。在很長的時間內問題難以獲得解決的共識,導致問題被無限期擱置。各方利益都共同受損。

其次,政府政策頒布不合理,社區群體利益常常受損。在社區內部的政策傳達上,常常政府以政令頒布的形式為主,下達文件要求在市區范圍內一部分不符合條件的社區在一定時間內進行整改,雖然政令頒布的出發點都是良好的,但是很大程度上,由于時間的限制、政令的強制性、政府部門對于社區施加的監管壓力等,最終導致良好的政策和政令在實施的過程中變形。安徽某地要求小區內部杜絕違法小廣告,由于限期時間短,檢查要求嚴格,社區動員整個社區成員小廣告進行遮蓋粉刷,并且自行規定了罰款措施。雖然在治理小廣告的效果上表現較為良好,但是極大的消費了社區居民對于社區管理者的信任和好感,破壞了社區居民與管理者之間的和諧關系。在以后的問題處理上留有隱患。而罰款等不恰當的措施,也容易讓社區群體利益受損。政府政策頒布旨在希望社區更好發展,但是不合理的限期要求,以及自上而下的政令頒布也會導致社區群體利益受損。

再次,社區內部多數問題難以找到法律法規支持。在社區出現居民內部矛盾的時候,居委會和社區管理者進行調解常常以德育教育為主,強調息事寧人,以和為貴。在當時雖然能夠緩解雙方矛盾,但是,雙方之間對于問題并沒有解決的共識,同樣也沒有法理對于雙方矛盾的責任界定進行判斷。雙方表面上雖然已經和解,但是摩擦的問題依然存在。居民之間長期共同生活,也極其容易再次出現類似的矛盾。僅僅以教育調節的方式并不能從根源上解決問題。在法律上也僅僅只有民法中的一部分規定能夠寬泛地起到約束性作用,并不能徹底的針對性地解決社區矛盾。而一些地方的政令法規中也常常忽視社區內部矛盾。對于鄰居之間的口角、公共空間的占用、噪音污染、建筑垃圾安置等的問題沒有明確的規定和要求。這些問題雖小,但是從長遠看來也能夠影響鄰里之間的關系,形成社區內部的不穩定和不和諧因素。

最后,沒有合理的調節渠道,導致社群摩擦升級。在居民之間發生摩擦的時候,最常見的調解單位為居委會和當地的民警。前者常常以批評教育為主,而后者則以一定程度的罰款和拘留為主。由于社區功能的轉變,居委會這一常見的調和調解團體逐漸被社區物業所取代,物業所管理內容則常常和社區收費,社區建設有關。在深入群眾上所作相對不足。在群眾之中的威信相對較低。從國外的多元主體城市社區建設經驗來看,在調解渠道上,我國目前缺乏一些非營利的調解機構,缺少以社區居民為主的自發調解團體,也缺少具有自主意識發掘問題的熱心社區成員。由于沒有合理的調解渠道,問題被擱置可能會導致社群之間摩擦的升級。這也是當前多元主體視域下城市社區建設的困境之一。

多元主體城市社區治理體制問題形成原因探源

第一,社區主體之間利益分配難以均衡。多元主體環境中,利益分配問題是當前存在問題中最為主要的層面。社區的管理者、居民、政府等等多方要求之間,利益出現摩擦是正常的。但是,我國目前視域之下的多元主體社區環境中,摩擦卻難以獲得共識。各方利益在互相角逐中都拒不讓步。居民堅持自己的居住利益,罔顧公共環境。社區管理者為了管理的便利和節省人工和成本,在一系列社區服務上偷工減料。政府則缺少規劃的心血來潮的對于社區環境和社區水平提出要求。從目前我國的社區問題反映中發現,相當多的問題都形成于此。利益之間難以互相均衡是導致問題摩擦難以解決的首要原因。

第二,政府相關職能轉變不到位。盲目的頒布政策,不經過調研就要求社區做出改變,是在傳統思維指導下政府職能的表現。當前的綜合發展階段,社區最終是為了居民服務的,安居才能樂業。政府應該主動發揮自己的輔助措施,幫助居民改善社區環境,而不是下達硬性的規章制度要求社區做出轉變。我國的政府是服務型政府。政府相關職能在管理中轉變不到位,會造成一定的惡劣影響,甚至是居民的反感。故此,從政府相關職能要求上來看,政府需要提高服務意識,切切實實服務于民。

第三,立法和政策上出現漏洞和空白。作為一個現代新型國家,我國的法律制定還尚且不完善,由于我國人口基數大、人口素質較低,在一些立法上要求也比較寬泛,只能提供一定的參考依據。反映在社區管理上,則體現出了對于社區管理一系列的空白。在社區出現矛盾的時候無法可依,在我國逐漸走向現代化進程中,法律的空白與社會的綜合發展始終是較大的局限。而一些地方在輔助社區管理中,也存在一系列不足。譬如在發布的文件上,大多數都為綱領性、概要性的文件,強調精神領會,而忽略實際操作。在社區發生矛盾的相關指導上,缺乏合理的手續和報備程序,不能夠有效、高效的針對社區特殊問題進行處理。一定程度上給當前本就處于復雜環境的多元主體城市社區治理帶來了麻煩。也讓一部分參與多元主體城市社區治理的管理者缺少了參考依據。

第四,居委會等協調機構功能缺位。在傳統的社群環境中,居委會扮演的角色是多種多樣的,居委會既代表著社會道德規范要求,同樣也深入社群實際,了解每一個社區成員的基本動態。在出現社區內部摩擦時,居委會的調解常常能夠深入問題實際,從雙方各自的角度出發,提出令雙方都能夠信服的解決方案,獲得較為完美的解決結果。然而在當前的多元社會主體建設中,一部分居委會被物業管理所取代,居委會的實際功能被閹割。在調解問題上,物業管理者很難了解居民實際的生活情況和生活矛盾,而物業管理者平時遠離社區環境,也導致在社區成員心目中的威信不高,難以調解矛盾。我國屬于社會紐帶之間聯系性強的儒家文化社會環境,在人和人之間的交流上,具有同濟認同的特性。居委會的功能比在現實中呈現的作用更為重要,居委會在當前多元主體城市社區中的缺失,也是目前多元主題社區矛盾調解難的原因之一。

多元主體城市社區治理體制問題治理原則探析

由于多元主體之間的關系相對復雜,利益牽扯較多,在對于多元主體城市社區管理體制進行改革的同時,首先應該明確改革的原則和方向,力求在公平公正的原則下,更有效率和諧地處理社群之間的矛盾。

第一,多個部門協同管理。在社區事件牽涉到多個部門的時候,首先應當堅持多個部門協同管理的原則,針對事實本身進行相互協調。共同督促事情朝著正常的方向發展,而不能夠由于利益的分歧,責任的歸屬問題等等在協同管理中出現推卸責任,破壞法治,提出不合理要求等等問題。多個部門之間應該加強配合和聯系,在發展過程中尊重矛盾事實,提出合理的政策和建議。在多個部門協同管理中,互相做好配合和表率的作用,堅持以人民利益為重、一切工作為了人民的工作理念。多個部門協同管理,促進矛盾相朝著諧方向轉變。

第二,多方利益協調管理。社區內部的形成關系相對較為復雜,在處理社區事務的時候,常常涉及多方的利益。一定程度上來說,這也是社區內部難以管理的關鍵性原因所在。單純的犧牲某一方的利益,常常會導致問題難以解決,并產生連鎖反應。故此,在解決社區內部問題之前,首先應當尊重社區管理的現實,以社區建設的實踐和社區共同利益為重。多方之間應該加強協調,在處理問題的時候以商討代替命令。在以達到各個層面共識的基礎上,對于社區管理進行改善。促成社區整體發展的良性循環,避免摩擦和矛盾的升級和激化。

第三,公共空間重點管理。在社區矛盾中,針對涉及到公共領域的問題應當加強重點管理。公共空間是屬于整體社區居民的合理利益。一旦遭到破壞往往受損的也是全體居民。特別是在涉及到環境問題、噪音問題時,處理不當,尤其容易引起整體居民的不良反應,應當特別加強管理,在破壞整體居民利益之前,就實行應有的干預,將不良的影響扼殺在搖籃之內。

第四,社群主體自我管理。社群主體同樣要發揮自我管理的主體意識,堵不如疏。強制性的管理手段在解決社區矛盾時可能會見效,但在總體管理上效果并不理想。并且強制管理手段增多之后常常容易導致居民和管理者之間的矛盾升級激化。一個良好的社區并不是通過行政命令手段達到的,而是多方主體精心維護的結果。在社區管理中,應該提倡主體的自我管理。居民遵守社區公德,維護公共生存環境。社區管理者,尊重居民個體利益,保護居民的合理權益。政府從居民實際生活意愿出發,輔助居民改善生存環境。非營利組織定期提供居民咨詢,保障居民在社區生活中的利益不受損害。只有多元主體進行自我管理才能夠最終創造合理的社區主體環境,保障社區個體自我發展的未來。

基于多元主體的城市社區治理體制改革創新路徑

首先,發揮社區的“主人翁”意識,統籌各方為社區利益共同努力。面對社區內部矛盾形成的紛繁復雜的社會環境,解決的過程中首先應該承認各方都具有為自己利益伸張的權利,應該平等地利用約談的形式,商討合理的沖突解決結果。在日常的社區文化建設中大力弘揚社區的主人翁意識。推廣為社區服務的意識概念。社區并非僅僅為居民所有,社區實質上是利益共同體的小型區域表現。故此,在解決社區問題時,應該采用合理的形式,如:聽證會、演講等等,給予各方以申辯的平臺,提供各個不同利益群體之間換位思考的空間,敦促各方為社區利益共同努力,共同創造和諧的城市建設和諧家園。

其次,建設“服務型”政府,以當地百姓利益為重。在社區管理這一范圍內,政府應該擺脫傳統江湖思維的禁錮,應該將權力適當下放到社區,讓社區具有一定的自治權。在文化宣傳、區域綠化、社區整合等問題上,不應該過多的干預,應該由社區進行自我協調。在政府政策制定之前應該充分進行實地調研,考察居民對于當前社區問題的具體態度和理想的解決辦法,適當地出臺輔助文件幫助解決,而不是想當然的頒布政令。作為新一屆服務型的政府,尤其需要要求自我尊重人民意愿,體現人民意志,以當地百姓的利益為主要追求目標。

再次,彌補法律空白,補充和細化當前社區政策。在目前日益復雜的社會局面中,社會問題日益復雜,作為多元主體的城市社區雖服務范圍有所局限,但在深層次上表現的內容要求依舊相對復雜。故此,相關立法機構應該逐漸重視多元主體的城市社區矛盾,適當給予一定的法律指導和法律規范。對于一些難以解決的社區問題給予界定和解釋,而相關的政府部門應該發揮指導作用。從調研結果和自主研究成果上給社區成員一定的政策指導。從地區的特點和人民的要求出發,深入實際,細化當前社區管理政策中模糊甚至是空白的部分,滿足社區成員的綜合發展需求。深入改變當前社區管理環境中的主要問題,從公平、合理、便利的角度上,維護社區的正常和諧發展。

最后,“以民治民”,推動社區自主發展。在治理上,應該提倡居民的自我管理。居民作為社區生活的主體單位,大量時間花費于集體環境之中。作為社區居民個體,其自身對于社區的建設和保護也是對自我利益的和諧保護。社區管理理應以居民為主。在遭遇一系列社區之間的問題時,應該給居民留有一定的決策和商討的空間,充分發揮居民自我的主動性。利用居民的優勢地位對問題進行深入探索,通過居民自我的平衡達到社區范圍的平衡,綜合促進社區的良好健康發展。在社區需要改善和變革時也應該充分聽取社區居民的意見和建議,“以民治民”“民民自治”從而達到社區治理的總體和諧穩定發展。

(作者單位:長春理工大學法學院)

責編/于巖(實習)

[責任編輯:張蕾]
標簽: 體制改革   主體   城市   社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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