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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自組織的反社會行為與監管

近年來,從顏色革命到阿拉伯之春、倫敦騷亂、華爾街運動,都有某些社會組織活動的身影,特別是在信息化浪潮的影響下,由網絡自組織推波助瀾的社會運動甚至騷亂、暴亂事件較多,對社會穩定產生了較大的影響,引起世界各國對網絡自組織反社會行為的關注。

網絡自組織的內涵與特征

與現實社會中的社會組織相比,網絡自組織有如下的特點:其組織多是個人行為;成員多是非正式身份、組織對成員的約束很松散甚至不能控制;沒有明確的章程、相應的組織機構,更多是臨時性的設立。

網絡空間自上而下的層次應該是網絡社會、網絡社區、網絡人口。網絡社區由各類自組織構成,或者說網絡社區本身也是一種網絡自組織。網絡自組織是一種草根網絡社會組織(草根社會組織是指由民間自發成立、自主開展活動的自下而上的民間組織,與自上而下的民間組相對應,草根社會組織是中國民主社會成長的重要途徑之一)。“自組織”(Self-Organization)最早是一個哲學上的概念,由德國哲學家康德提出。20世紀,耗散結構理論和協同學創立并發展起來,創始人哈肯提出現代意義上的自組織概念:“如果一個體系在獲得空間的、時間的或功能的結構過程中,沒有外界的特定干涉,我們便說該體系是自組織的。”所以自組織與傳統意義上的社團、民間組織存在著一定的區別。進入21世紀,媒體技術的革命,使互聯網得到了普及,而網絡空間所具有的信息廣泛、共享、即時的特點,最有利于催生各類自組織。

一項相關的調查顯示,網絡自組織中相當一部分是以松散的形式存在的,目前的網絡自組織過半是虛擬社區和專題論壇(占到64%),其次才是公益性社團,沒有固定組織機構的占78%,有固定組織機構的占22%。這反映出我國網絡自組織多數不具有“團”的特點,成員更傾向于相對自由、松散的網絡組織,這是與傳統的現實社會中的社團組織最大的區別之一,也是網絡新傳播技術所賦予的特點。調查還顯示,與現實社會中的社會組織相比,網絡自組織有如下的特點:其組織多是個人行為;成員多是非正式身份、組織對成員的約束很松散甚至不能控制;沒有明確的章程、相應的組織機構,更多是臨時性的設立。網絡自組織還存在著成員之間縱橫交錯關系多重、地域空間不受限制、身份非正式等特點。這些特點決定了對網絡自組織監管的困難。 

網絡自組織的反社會行為

很多網絡自組織出于維護社會公義目的,采取了一些過激的維權行為,甚至越權暴力執法的事情也屢有發生,不僅對公權力形成挑戰,而且也給公共安全帶來了隱患。

按照社會學的劃分,一個組織的行為可籠統分為親社會行為和反社會行為。親社會行為是一種積極的社會行為,多表現為助人行為,像一些公益社團、互助社團的所作所為就是親社會行為。網絡自組織的親社會行為具體表現為網絡助人行為、網絡支持行為、網絡打擊犯罪及網絡維權行為。關于反社會行為,有學者也將其稱之為侵犯行為,是指行為人為了追求個人利益的最大化而采取的有意危害社會的行為,或明知自身行為可能對社會造成危害卻又不規避。網絡自組織的反社會行為往往具有無明確指向、向社會宣泄不滿的特征。

通過考察可以看到,目前網絡自組織存在的不良甚至違法犯罪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造謠誹謗。在世界各國,大量謠言通過網絡傳播一度呈肆虐之勢。按受害者劃分,可分為如下幾類:第一類是對政府、企業形象進行詆毀。其方式是通過論壇、社交網站、QQ群、微博等傳播謠言,營造仇視政府的氛圍或造成社會秩序的混亂。還有些企業出于商業競爭的需要,雇用大量網絡水軍(有專家認為其本身就是網絡黑社會)對競爭對手進行攻擊詆毀;第二類是對名人進行詆毀。大量的網絡粉絲團,對名人的動向進行關注。被關注的名人不僅有他們喜歡的,還有厭惡的。甚至現在不乏一些反××團,這些狂熱的粉絲為了自己喜歡的名人而攻擊名人的對手,無所不用,最常見的一種方式便是在網絡上制造和散布謠言、傳播小道消息。2008年韓國知名藝人崔真實因不堪圍繞在自己身邊的惡毒、粗俗的謠言而自殺,此事引發韓國娛樂圈連鎖反應,在不長的時間內連續發生了多起知名藝人因不堪網絡攻擊性言論而自殺的事件。粉絲團之間持續的罵戰是導致這一系列悲劇的根源;第三類是對普通人生活進行侵擾。如果說人肉搜索還大多是秉持社會公義,那么散布謠言的行為則向道德發起了挑戰。如網上散播的“賣淫女”日記等事件,就是通過一些主題吧和QQ群廣泛傳播,對當事人造成了不可估量的傷害。

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很多網絡自組織的活動都游走在合法和非法的邊緣,有的社團甚至完全被用來從事非法甚至是犯罪活動。例如,有的秘密QQ群以宣揚暴力、傳播色情為主題,有的利用網絡團體秘密散布危害國家安全的言論和信息,甚至非法組建秘密政黨,從事顛覆國家政權的活動。①有些干脆就是犯罪團伙,通過網絡黑市從事販賣槍支、人口、不良信息的違法犯罪勾當。還有一些出于良好意愿組建的網絡自組織也會因為監管不嚴、缺乏規章制度的約束和網絡本身的非理性,出現“越軌”傾向。例如牛博網,在汶川地震中,該網站充分發揮其影響力,在短短的4天之內就籌集到140多萬元的善款。從捐款到采購物資,再到物資發放,對其沒有任何來自外部的強制性監管,整個過程全部依靠募集者的自覺性和良心,當時就引發了公眾的質疑,其賬戶還曾一度被凍結,甚至銀行懷疑其涉嫌“非法集資”。

暴力執法、維權活動。很多網絡自組織出于維護社會公義的目的,采取了一些過激的維權行為,甚至越權暴力執法的事情也屢有發生,不僅對公權力形成挑戰,而且也給公共安全帶來了隱患。如曾在全國具有影響的“反扒聯盟”,建立的目的是打擊盜竊活動,初衷無疑是好的,但在實際操作中,不少反扒聯盟都出現過組織上街暴力擒拿盜竊嫌疑人等過激甚至違法的行為。如武漢反扒聯盟成員追打小偷事件若不是由于公安機關的及時介入,險些引發暴力沖突并導致人員傷亡,又如深圳反扒組織“龍之劍”在網上公布小偷身份證和照片的行為,更引發持續的爭議。

煽動、組織群體性事件。近年來,群體性事件屢屢出現,其中不乏因網絡自組織而起者。一些網絡自組織,甚至已經充當了引發社會動蕩乃至政治變革的急先鋒。

如何對網絡自組織進行監管

鑒于網絡自組織對社會穩定的雙刃劍作用,以及其相較傳統的社團組織更為松散的組織結構和非正式組織的特征,對其監管難度較大。傳統的社團監管模式不僅會扼殺網絡自組織的創新動力,也會因為缺乏監督而潛藏危機。

應對挑戰,必須堅持依法管理,堅持發展與規范并重等原則,構建科學的監管體系,運用有效的監管方法,唯此才能取得預期成效。

完善法律法規,加強行政執法。政府監管的主體包括民政部門、公安部門、工業與信息產業部門等。政府監管的主要方法是:立法與執法、網絡技術監管、指導、監督、服務。從國外的先進經驗來看,網絡管理需要統籌運用多種手段進行,立法是管理的基礎,法律是網絡自組織監管中不可或缺的手段。英國于2013年頒布《通信法》;美國的《愛國法》、《國土安全法》,對互聯網的監控規定得相當嚴密;歐盟、美國等制定了保護未成年人上網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德國、新加坡也都有對互聯網內容實行管理的法律;美國、日本、澳大利亞等紛紛就反對垃圾郵件進行立法。

目前我國社團管理條例仍缺乏對網絡自組織的規定,需要借鑒《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計算機信息網絡互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等,增加有關網絡自組織的法律法規。同時,公安機關應逐步介入網絡自組織的登記、注冊環節,把好關。目前各類社會組織的登記、注冊都由民政部門負責,但出現了問題卻需要公安部門介入處理,民政部門的登記審查存在著把關不嚴的現象,需要公安機關介入。

網絡自組織應加強自我管理。除了政府的監管,網絡自組織亦應加強自我管理。網絡自組織必須要制定相對完善的規章制度來制裁不當行為、增強組織的認同感和嚴格入會門檻。因為明確的警告及處罰措施,會阻止大量可能發生的不當行為。而人們對一個組織的認同感越強,他們越關心它的“福祉”,因而越有可能遵守其規范和規則,同時也越關心別人是否違反規范和規則。提高入會門檻并嚴格審查,會阻止一些行為不端的人混入。

利用網絡技術監管手段加強防范。網絡技術監管手段的應用,主要是完善網上防范、保護技術和措施;健全打擊網上違法犯罪的技術手段,公安機關與工信部門聯合建立健全一套集發現、預警、處置、控制、反制于一體的技術手段體系,發展網上偵查技術;各部門加強技術協作,共享網上信息資源,綜合運用。澳大利亞一些學者建議,用于社交網站的軟件應當具有使網絡社區進行自我管理的功能,而目前的自我管理系統是不成功的;2007年,韓國通信委員會命令那些每天訪問量超過300000人的門戶網站,強制要求使用用戶真實姓名和配套的社會保險號碼注冊,目的在于去除匿名的掩蓋。運用技術手段可以對一些危害社會的信息及時查獲、介入調查,并按照相關的法律規章進行處理。

需要注意的是,使用網絡技術監管手段必須受到限制,網絡實名制如何在不侵犯公民隱私的情況下起到維護網絡安全的作用,以及如何對技術手段進行合理合法的使用將是需要進一步研究的問題。

(本文作者為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治安學院副教授,本文系2013年度公安部公安理論及軟科學研究計劃項目“網絡自組織反社會行為的治安管控研究”階段性成果,批準號:2013LLYJGADX055)

 

責任編輯:李習林
標簽: 監管   行為   社會   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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