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福利國家”的概念主要強調由政府來主導甚至包攬對社會成員“福利”的保障,其途徑是對所有社會成員提供和維持教育、衛生或者養老和收入保障等社會支持系統。在自由和福利的關系上,目前國內學界流行一種要求節制自由的“好好先生”方案,與其說其是一種解決方案,毋寧說是制造問題。盡管這個世界有句“天道酬勤”的古訓,但是福利國家卻往往不是一個獎勤罰懶的社會,反而是個罰勤獎懶的社會。為了長遠保障每個人的根本利益,我們需要警惕“福利國家”,弘揚市場倫理的理念,把這些理據和理念變成人人皆知的常識。還要提出自己的、可被廣泛接受的替代性社會政策方案,也就是說,這些理據和理念要接上“地氣”,方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關鍵詞】福利國家 自由權利 社會正義 市場倫理 社會主義
【中圖分類號】F240 【文獻標識碼】A
個人基本權利是最大的福利
在世界上,一個人的自由權利可能是其可以享受的最大的福利。至于它的來源,不同的人有著不同的解釋。基督教徒把這種福利歸于上帝的賜福。在基督教運動中,保羅新觀認為上帝面前眾生平等,由此從基督教教義中發現了人類自由及其潛力,挑戰了此前存在的眾生不平等的錯誤認知。①保羅新觀開始沖擊地位不平等的傳統,不啻為一場道德革命。據說這一過程歷時數世紀。到了十二、十三世紀,羅馬教廷主持建立了以道德平等為基礎的教會法體系。由此,個人在其后逐漸取代了家庭、部落或種姓,成為社會組織的基本單位。②現代自由主義之父約翰·洛克的巨著《政府論》(上、下)就基于對上帝的信念,論證了人類一開頭就存在一種自然狀態,在其中人人平等地享有其自然權利,包括個人的生命權、人身權和財產權。③所謂自然正義(natural justice),就體現在行使和維護這些自然權利上。
根據洛克的理論,所謂的政治社會和政府,都不過是個人為了更好地保護自己在自然狀態本身就擁有的自然權利而達成的制度安排。因此,作為代理人的政府的權力來自于作為委托人的個人的授權,而最終權力掌握在個人手里。在這里,政府的運作需要以個人的同意為基礎。而且,個人對政府的授權不會超過個人本身擁有的基本權利。如果政府的行為超越了個人的授權,未經個人的同意,必須有法院能夠接受個人的訴訟,由其做出公正的判決。否則,個人就面對政府對他的宣戰,就退回到了自然狀態。此時,不僅個人自己有權應戰,而且所有其他人均有權參戰。
有關自由即“福利”的另外一個例子,可見上述洛克《政府論》里的闡述。洛克認為,自然狀態中的個人共同組建政治社會和政府的目的是為了實現“public good”,即“共同善”。商務版《政府論》(下篇)將其翻譯成“公共福利”。④這里,“共同善”或者“公共福利”的核心內容就是通過政治社會的社會契約和政府來更好保護洛克提及的廣義“財產權”,它包括生命權、人身權和我們一般意義上的狹義財產權。
把公共利益視為個人利益的疊加部分
洛克從理論上系統性地論證了個人的平等和自主的地位,就像為一個黑屋打開了一扇窗子,既讓人看到了燦爛的陽光,又讓人呼吸到了新鮮的空氣。越來越多的國家走向個人基本權利本位,享受著這方面的先發優勢。至于個人的基本權利是否存在神圣的源頭,其中部分國家的憲法里肯定,另外一部分國家的憲法里則不肯定。其他越來越多的國家,因為有了先前這些國家的制度參照,也在逐步接受個人基本權利本位,而且按道理可以少走彎路,享受這方面的后發優勢。至于個人基本權利本位是否存在神圣的源頭,無論是哪類國家,普通民眾也并不關心。無論如何,個人是否存在宗教信仰,已經不會阻擋整個世界朝著接受個人基本權利本位的方向發展的大勢。
個人基本權利本位與一個社會需要奉行公共利益并不相悖。這是因為可以把公共利益看作為個人利益的疊加部分,來自于個人的同意。也就是說,如此定義的公共利益實際上是個人利益的一部分。
但是,政府的運作很可能會違背個人的同意:政府越是接近亞當·斯密所指的“守夜人”國家的角色,⑤個人同意的可能性越大;越是走向“掠奪之手”的角色,⑥個人同意的可能性就越小。“守夜人”國家重視充分利用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的作用,⑦尊重以賽亞·伯林所謂的“消極自由”;“掠奪之手”則往往伸自于政府,而掠奪本身則往往是政府和民眾追求各種“積極自由”的結果。⑧“消極自由”是一種以不讓別人妨礙自己的選擇為要旨的自由,而“積極自由”是個人有干什么的自由。“消極自由”意味著:當個人處于非強制或不受限制的狀態時,個人就是自由的。“積極自由”則經常意味著,要求主動控制和干涉某人某事,決定某人應該去做某件事、成為某種人。“積極自由”的這種性質容易導致其被人濫用,尤其是被掌握公權的政府濫用。對于“消極自由”的贊成者,“積極自由”往往意味過多的國家干預,而這又常常會削弱個人的積極性,侵犯個人的基本權利。
誠然,在政治生活中,權力的濫用不是例外現象,而是普遍的現象:這不是有無的問題,而是多少的問題、輕重的問題。美國政府債臺高筑問題就與兩大政黨為了贏得競選而不斷增加對選民的福利承諾有關。也就是存在“多數暴政”的問題。而我國國內既得利益集團猖獗、權錢交易嚴重,由此造成分配嚴重不公。這說明我國存在“威權濫用”的問題。1980年,針對當時美國政府債臺高筑問題,里根總統在其首任總統就職演說中指出:“政府不是解決方案,政府本身就是問題。”習近平總書記則在上任后針對國內濫權問題,提出要“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
要避免“相互搶劫”的福利盛宴
在自由和福利的關系上,目前國內學界流行一種要求節制自由的“好好先生”方案:崇尚自由者應該節制自己對維護自由的要求,主張福利者也要壓抑自己對福利的要求,這樣節制一點自由,增進一點福利,社會就萬事大吉。雖然這里的“自由”仍然指涉基本權利,“福利”則是指英文用詞“welfare”,特指“給予的權益”,英文用詞為“entitlements”,即政府組織提供的大量轉移支付和再分配。
上述“好好先生”方案,無論是在國內,還是在國外,與其說其是一種解決方案,毋寧說是制造問題。這是因為,它只是在兩種立場之間選中間立場,缺乏一套原則作為其支撐。隨著時間的進展,由于兩種立場所代表的力量可能存在此消彼長、此起彼伏的關系,兩種立場本身會不斷變化,中間立場也會不斷變化。長此以往,就失去了是非觀。從長期看,由于現代國家一般難以做好對政府的限權,不到一定的時候,這種方案其實很容易成為一種跨時動態的個人基本權利總體上不斷退縮方案,上一個階段實現的福利(即給予的權益)要求同時構成下一階段提出進一步福利要求的基礎:在第一階段,崇尚個人自由者迫于主張福利者對福利的要求,被迫節制了對維護其個人自由的部分要求,主張福利者也壓抑了其對福利的部分要求,暫時達成一種“均衡”;在接下來的第二階段,主張福利者會提出進一步的要求,崇尚個人自由者又被迫做部分讓步,主張福利者的福利又進了一步。依此類推。主張福利者步步緊逼,崇尚個人自由者則節節敗退,除非這種福利國家化到了不堪重負之時。在這里,現代民主國家的黨派競選和多數表決制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黨派競選中,各黨派為了獲取更多的選票而對選民做出越來越多的福利政策承諾。在多數通過原則下,承諾越多,當選的概率越大。在中國,各種福利國家因素或者苗頭也大量存在。無論是國內還是國外,福利作為“給予的權益”,往往構成一種只進不退的“棘輪效應”。政府為了獲取民眾的支持,福利承諾傾向于不斷加碼。其結果往往是政府債臺高筑、騎虎難下。
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哈耶克在其1944年出版的著名小冊子《通往奴役之路》中把這樣一個個人自由空間被迫步步壓縮的路徑稱為“通往奴役之路”。⑨他當時指的是19世紀歐洲形形色色的集體主義做法所引致的“下坡路”。這些集體主義做法包括各種計劃經濟、干預主義、福利國家、民族社會主義的做法。哈耶克的斷言迄今為止仍然總體上有效。而且,這些種種集體主義做法的思想源頭不僅僅始于19世紀,而是更早。
在政府政策層面,種種集體主義的進路則體現為哈耶克所嚴重關注的一種不斷上升的對經濟的干預螺旋效應:政府的干預政策會導致擴大干預范圍和干預力度的必要性,從而導致進一步的政府干預。
在當前西方發達國家,很多人已經分不清楚什么是“right”,什么是“entitlement”,也就是分不清楚“權利”和他者“給予的權益”。正如《福利國家之后》(After the Welfare State)一書的作者之一大衛·凱利文中所言,他們把政府提供的福利看作為“福利權”。在這些國家,上述博弈過程很難消停,往往要到福利國家發展到臃腫不堪,甚至發生重大危機,很多人才開始反思。
巴斯夏認為國家不應該成為“壓迫”(oppression)和“相互搶劫”(reciprocal plunder)的工具。⑩本書的主編湯姆·G·帕爾默(Tom G. Palmer)指出福利國家是這種“相互搶劫”的制度化。這是很有道理的。福利國家發展到一定臃腫程度,人們就會發現,無論是否愿意,人人分享國家提供的大量福利,又要程度不同地負擔這些相應的開支。正如帕爾默所言,很多納稅人本來可以減少納稅,而不是通過繳納更多的稅金、同時參與“相互搶劫”。這些參與“相互搶劫”的納稅人,指望借此撈回本錢,達到止損的目的。
盡管這個世界有句“天道酬勤”的古訓,但是福利國家卻往往不是一個獎勤罰懶的社會,而反而是個罰勤獎懶的社會。正如本書作者之一帕爾默在《福利國家的悲劇》一文所展示的那樣,福利國家的社會福利制度結果就變成了“公地”資源,導致所有人無論是富是窮,是自愿還是被迫,都趨于從中盡力攫取、過度利用,從而釀成“公地悲劇”。11 長此以往,個人的自由權利被侵犯,個人責任原則荒廢,社會活力傾向于消弭,懶漢情結泛濫,依賴心理盛行。一個自由的社會,要求每個個人在享受個人自由權利的同時為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這意味著個人是責任人,政府是責任政府。在這樣一個社會,由于更好地保障了財產權利,人們從自身利益出發,更易訂立和利用各種各樣的契約,更能充分利用市場制度,更可降低交易成本,更有機會邁向一個自由與繁榮的國度。
要用自然正義框定“社會正義”
無論在哪個國家,在公共政策問題上,同意原則的遵循很難不存在問題。正因為如此,社會成員對同意原則的遵循與否要有著一個心理承受度,他們之間需要在個人利益上實現某種共和,同時要注意保護少數的權利。我們的個人基本權利經常會遭遇法律和政策的限制。對法律與政策達成一致同意一般是不可能的,一致同意的制度交易成本太高,一致同意意味著一票否決權:只要有一人反對,法律和政策就無法通過。12 而法律和政策的通過,對社會中的所有人具有強制力。所以我們真正能夠追求的,可能是強制的最小化,而很難實現完全毫無強制。正因為如此,哈耶克把自由定義為一種人的狀態,在其中,社會中一些人對另一些人所施以的強制被減少到盡可能小的程度。13
在當前這些福利國家,初看起來至少存在兩大類對峙的群體:一類是“財富創造者”群體,另一類是“財富搶劫者”群體。“財富搶劫者”通過議會多數表決機制要求“財富創造者”與其心平氣和地、各有節制地“分配”財富。按照“財富搶劫者”的邏輯,只有其“分配”到財富,才體現“社會正義”。目前歐美學術界的一個時髦用語就是羅爾斯《正義論》意義上強調結果平等的“社會正義”(social justice)或者“分配正義”(distributive justice)。14 問題是,如果不能伸張保護廣義財產權意義上的、本來就在自然狀態存在的自然正義(natural justice),要何“分配正義”?仔細看下來,正如上文所述,在當前這些福利國家,就連“財富創造者”也參與到“財富搶劫者”的行列,希望通過參與“相互搶劫”來止損。其結果是,人們固化了“財富搶劫”的“權利”觀,而失去財富創造的激勵。
羅爾斯意義上的“社會正義”或者“分配正義”,其一大要旨是差別原則。根據該項原則,“對社會和經濟不平等的安排,應能使這種不平等既符合處于最不利地位者的最大利益,又按照公平的、機會均等的條件,使之與向所有人開放的地位和職務聯系在一起”。15 羅爾斯的差別原則是根據存在不確定性條件下的最大最小值標準(maximin criterion,意指最大化最小值的標準)推導出來的。但是,布坎南對羅爾斯的批評是有道理的。布坎南1998年在德國慕尼黑與財政學家馬斯格雷夫為期一周的辯論會上,承認自己屬于羅爾斯的思想體系,認為至少羅爾斯試圖解決人們如何認識公平的問題,而不是試圖灌輸和聲稱我認為公平是什么或者其他人認為公平是什么的研究思路是正確的,認定羅爾斯作為公平的程序正義在目標上是正確的——可以通過正義的程序的結果定義正義。16 但是布坎南指出:17 羅爾斯不該推導出一個具體的結果。程序并非必然產生差別原則。差別原則作為一種公平的程序的可能結果是完全合理的,但是其他結果也可能產生:人們心目中的公平是什么在一定程度上是經驗問題。在同年,布坎南在接受汪丁丁教授采訪時認為,最好的處理辦法是將他的“差別原則”當做一種特殊的可能結果(即與其他各種可能性并列,而不是被當做從正義程序推導出來的普遍原則)。18
按照羅爾斯的“最大最小值”標準,差別原則要體現使得社會和經濟不平等的安排符合“處于最不利地位者的最大利益”,這既不適用于發達國家,也不適用于發展中國家。這是因為羅爾斯在整個推導過程中沒有引入成本分析:首先,滿足“處于最不利地位者的最大利益”的差別原則對整個社會造成巨大的、甚至難以為繼的福利負擔;其次,它最容易給懶人不工作提供最大的正向激勵,誘使或者慫恿懶人不工作的敗德行為,從而鼓勵更多的人放棄其道德整合性,加入到敗德隊伍之列。可以說,差別原則可以導致發達國家財政負擔重不堪負,導致發展中國家即便財政負擔重不堪負也難達所要求標準。
歐美福利國家:一條“通往奴役之路”
“福利國家”(welfare state)的概念主要強調由政府來主導甚至包攬對社會成員“福利”的保障,其途徑是對所有社會成員提供和維持教育、衛生或者養老和收入保障等社會支持系統。可能最為有名的就是所謂“北歐模式”,而北歐國家中最為有名的是瑞典。瑞典的做法是從搖籃到墳墓,政府提供全套社會保障。雖然誰都喜歡獲得福利待遇,但是天上掉不下免費的餡餅。福利國家問題的癥結在于侵犯個人的基本自由,背離同意和責任原則,大搞社會福利分配,從而坐實帕爾默所言的“相互搶劫”的制度化問題。19
洛克認為,財產權作為經濟自由的核心內容,優先于政治權利。哈耶克秉承了洛克的基本權利觀。他在《通往奴役之路》中指出:“離開了經濟事務中的自由,就絕不會存在……那種個人的和政治的自由”,而且,“沒有經濟自由的政治自由是沒有意義的”。20因此,需要警惕福利國家政策對個人財產權的侵蝕,這種侵蝕最終導致個人政治權利的受損。
福利國家的政府為維持福利政策的運作,需要通過制造大量的“財政幻覺”來向每個人提供福利,這種幻覺使得納稅人覺得所承受的負擔比實際上的負擔要輕,受益比提供給他們的公共產品與服務的價值要大,從而混淆每個人對自己所承擔成本的敏感性,以求最大限度地減少納稅人對于任何給定的稅收水平的反抗。
福利國家的種種做法,若要勉強維續下去,政府除了要控制再分配領域之外,還要盡量控制財富生產本身。哈耶克在《通往奴役之路》的第七章開頭引的一句題記是希萊爾·貝洛克的話:“控制了財富的生產,就是控制了人的生活本身。”21 歐美國家的福利國家做法五花八門,可以依《福利國家之后》一書列舉如下:
第一,政府提供住房福利。美國政府通過其擁有的“兩房”公司干預住房市場,放松對住房市場和相關金融市場的監管,制造一種低利率環境,支持不合房貸資格者獲得低息住房貸款和廉價住房。由此,政府放松了對住房市場紀律和市場原則的遵守,把住房市場政策與住房福利政策混同。美國“次貸危機”就與此密不可分。
根據《福利國家之后》一書作者之一齊漢·諾伯格的介紹,小布什總統當時的目的是建立一個“所有權社會”,倡導公民們通過獲得住房所有權來控制自己的生活和財富,以此推進公民的獨立意識和責任感。但美國政府當時并沒有依托交換住房私有產權的自由市場來達到這一目的,而是通過政府干預的手段,使得本來不符合房貸資格者可以通過美國政府的房利美和房地美即“兩房”來擁有低息住房貸款和購置廉價住房所有權,而且這樣做相對于通過市場合約關系來說更加有利。“兩房”在2004年左右放出了他們將購買任何貸款的消息,這是慫恿銀行和其他機構開始發放次貸和準優級貸款這兩類“垃圾貸款”的主要原因。在2003年,“垃圾貸款”占據了美國抵押貸款8%的份額,但是在2006年的三季度進一步變成了22%。“兩房”在2005年至2007年間有40%的抵押貸款是次貸或準優級。
根據諾伯格的文章,房利美和房地美對于住房市場的聯合財務風險是巨大的。在2007年末,其負債和他們擔保發行的抵押擔保證券的總和與美國國債數量相等。對于每100美元他們擔保或者通過證券借出的錢,他們只有1.2美元的權益。2008年8月,兩房所擁有的“垃圾貸款”和基于“垃圾貸款”的證券總值超過一萬億美元。
第二,政府為了維持福利政策而債臺高筑。根據《福利國家之后》一書作者之一麥克·坦納的分析,福利國家本質是“龐氏騙局”。如果將國債細化到個人身上的話,每一位德國在職人員身負42000歐元(折合52565美元)的國債;每一個英國家庭承受著驚人的90000英鎊(折合140332美元)的國債;每一個法國人都負擔著24000歐元(折合30037美元)的國債。此外,在當前的計算方法下,國家養老金系統和社保體制的無資金準備負債(也就是社保空轉額)不計入國債總額,這使得這些國家債臺高筑的情況被嚴重低估。歐洲國家平均的無資金準備的負債占據了GDP的285%。
根據坦納的報告,在某些國家,這些隱性負債在未來將是一個難以想象的天文數字。以希臘為例,假如它承擔起未來的一切無資金準備債務,希臘的債務總量就將超過其GDP的875%,接近年生產總值的9倍。如果將當前法國承諾分發的養老金考慮在國債內,法國的債務總量就會大漲到當年GDP的549%。而德國若是完全負擔起無資金準備債務,其債務總量將會飛升至GDP的418%。美國的負債總額也同樣不容樂觀,如今已超過15.3萬億美元,占GDP的102%。美國福利體系仍在快速擴張,其中很大一塊就是奧巴馬總統的醫保方案。美國聯邦政府目前的開支超過GDP的24%,而到2050年,這一數字預計會增長到42%。如果加上美國各個州和地方政府的開支,各級政府的總開支將會超過GDP的59%,這比目前任何一個歐洲國家都要高。
第三,推行強制性的法定養老制度。很多歐美國家采取“現收現付”的養老金制度。“現收先付”制不實行個人賬戶積累制度,而在全國范圍內實行統收統支,現收現支。養老金領取者不斷要求增加國家的養老金支付,甚至認為這只是在償還他們所繳納的金額。根據坦納的分析,美國政府告訴美國人,他們的社保稅被“投資”到了一個“信托基金”。但事實上,這不過是聯邦政府用明日稅收支付明日福利而開出的欠條。政府實際上往往需要增加負債來維持養老金制度,由此加重了未來一代人的負擔。根據坦納的文章,政府運作養老金項目的作法,是收取在職職工的錢用于支付給退休者。然而在老齡化社會里,這樣的辦法越來越行不通。“現收現付”的模式有著與“龐氏騙局”別無二致的資本結構。隨著社會進入老齡化,退休領錢的隊伍愈發壯大,支撐養老金的在職人口隨之減少,系統就會岌岌可危。
第四,推行強制性的義務醫保體系。坦納的文章表明,即便保守估計,根據奧巴馬醫保法案中對老年人醫保開支的預測,未來社保和醫保造成的無資金準備負債,將導致美國欠下72萬億美元的債務。但更現實的數據則表明,屆時美國政府承擔的負擔至少將達到137萬億。所以即使是做最好打算,這樣計算的美國國債總數也將超過到GDP的480%。而在最壞打算下,美國收支間的鴻溝將達到GDP的911%。
此外,對人員流動和經濟過程的各種過度或者不當干預也是重要的福利國家因素。嚴格限制移民的政策不利于美國的經濟發展。移民是美國創新動力的重要源泉。勞動力市場的過度管制不利于創造就業,也不利于維護就業,反而會減少對勞動力的雇傭。最低工資制就是一個實例。2014年4月30日,美國共和黨在參議院阻止了民主黨主導的提高最低工資法案。該法案旨在把美國的聯邦法定最低工資水平從每小時7.25美元提高到10.10美元。提高最低工資的結果必然是雇主對工作崗位的成本和收益做新的計算,往往容易考慮削減低端的現職崗位,節制雇傭新的雇員,引入機器設備來替代部分勞動崗位。民主黨的這一民粹主義舉措實際上會犧牲很多工人的利益,但是最適合于獲得不知就里的大眾的支持。
福利國家的一些替代:互助組織與“智利模式”
一個人格完整者,是責任人的概念,要為自己的行為和生活負責。政府也是責任政府,其運作總體上需要征得個人的同意和授權。正如帕爾默在《俾斯麥的遺產》一文中提到的,福利國家強調政府有法定義務為個人的社會福利負責,尤其是政府包辦醫療、教育、退休和收入保障等。其結果是政府強制從經濟中攫取大量資源,破壞個人的基本權利、同意和責任。由此,個人不成其為責任人,政府不成其為責任政府。
《福利國家之后》一書的作者之一、歷史和政治學家大衛·格林在《互助組織的演變》一文中詳細展現了“私人慈善”和“自愿保險”在歐美歷史上的廣泛存在及其作用。大量民間自組織的慈善組織和帶有自愿保險職能的“互助組織”,為當時的各階層提供了重要的社會保障功能。中國在古代也有廣泛的私人慈善活動,到了民國時代,私人慈善和社會自治發揮了越來越大的社會救助和保障作用。而中國鄉土社會中一直存在的人情,就有著類似于民間互助保險的功效:你所付出的人情,在你需要的時候可以回收,而且一般大致考慮到了剔除通貨膨脹的因素。
歷史學家大衛·貝托(David Beito)的文章記錄了美國人利用結社自由創造出的巨大互助組織網絡。在大蕭條之前,互助組織可能是除教會以外,美國最主要的社會福利提供者。當時,互助組織的會員數量占到了全國成年男性人口的三成左右,而且尤其受移民和非裔美國人歡迎。與政府福利計劃和私人慈善的施舍性質不同,互助組織提供的福利是以捐贈者與受助者之間的互惠為基礎的。到20世紀20年代,美國的各種兄弟會與其他互助組織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困境,并再也沒能復蘇。根據貝托的分析,引發這次衰退的原因,可能包括福利國家的崛起、各州限制性的保險法案,以及來自私立保險公司的競爭。
福利國家用“政府責任”替代了“私人慈善”,用政府組織的強制社會保險替代了歐美國家過去在民間自組織的自愿保險。正如格林一文所顯示的那樣,自力更生和私人慈善并非像我們通常所說的那樣是福利國家僅有的替代選項:“正如私人合作建立的互助組織能夠維護社會的團結,為參與人提供緊急援助、醫療和其他方面的福利,并提供一個傳播道德價值的框架”。坦納在文章也指出:政府要放棄這種“現收現付”的養老制度,放手個人通過投資在產業中來養老;全世界的公民和政府都應該開始讓強迫性的、家長作風的、充滿操縱卻又缺乏延續性的福利國家,朝著有效、公平、高效并可持續的民間解決方案過渡。
顯然,人類社會發展到當代,已經積累了大量的組織資源和制度資源。需要復興各種互助組織來組織自愿的保險和救助。與此同時,可以結合以私人商業保險機構,后者在互助組織之外也可以發揮重要的私人商業保險功能。至于政府,可以發揮輔助性的支持作用,而不是包攬社會保障。
替代“現收先付”方式的成功模式目前業已存在。比如智利養老保險模式值得研究和借鑒。“智利模式”比較強調遵循保護個人基本權利的原則和個人責任原則。智利在社會醫療保險或者社會養老保險中推行個人公積金制度。它于1981年開始實施以個人賬戶和由私人養老基金管理公司代替政府管理養老金為主要特征的養老保險制度。該制度采取完全的基金制,個人的繳費全部進入個人賬戶,退休后養老金待遇也完全取決于個人養老賬戶的積累額和投資收益。由于實施了商業性的基金管理模式,智利的養老金的投資收益率在改革后的最初10年年平均收益率達到13%。22據統計,經過20年的發展,智利的8家養老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資水平不斷提高,從1981年到2000年,平均收益率在11%左右。到2000年底,智利養老基金管理公司經營的養老基金的總額已經達到358.76億美元,其中35.73%投資于智利政府和央行發行的各種債券,18.72%投資于定期儲蓄,14.35%投資于商業抵押票據,17.57%投資于企業發行的股票和債券,10.89%用于國外金融市場的投資。此外還有部分投資用于金融機構發行的股票和債券等。23
市場倫理與治道變革的原則
《資本主義的道德》(The Morality of Capitalism)一書為我們展現了許多有關市場和企業家倫理的洞見。市場經濟是權利經濟、同意經濟和責任經濟,基于每個人的基本權利保護、同意和責任。市場經濟實現個人收入的初次分配,這種分配體現績效原則:在充分競爭的市場,勞動力、土地和資本的邊際回報,就是其邊際貢獻。因此,市場經濟體現了實現經濟效率的最好的“裝置”,同時它也是“社會”的,不是“反社會”的。如果社會上存在一部分人員由于自己的原因無法參加收入創造,那么可以從其家人或者從他人的自愿慈善獲得一些收入再分配。而政府組織的收入再分配反而要靠后,發揮輔助性的作用。這屬于一種有運作能力的、合乎人的尊嚴的自然秩序。從這一點來看,把慈善業提供的再分配作為三次分配,那是錯誤的。慈善業應該至少與政府一樣屬于二次分配。按照這里的自然秩序,慈善業屬于二次分配,政府涉足的需要限定在三次分配。
有人會以為,中國還不是福利國家,批判福利國家為時過早。這是一種誤解。很多福利國家因素在中國早已存在,“人民公社”運動中大辦“公共食堂”就是一例。各種社會保險均在鋪開,其中多數是強制性的社會保險。勞動合同法已經在2007年通過,最低工資制也已推行,地方政府社保資金空轉額巨大,地方債臺高筑,社會福利性住房建設規模空前。
也有人認為中國是“社會主義”,所以《資本主義的道德》與我們無關。這也是一種誤解。實際上,中國的經濟體制既非標準的社會主義體制,也非標準的資本主義體制。中國目前可以說屬于一種統制主義經濟,混雜了很多社會主義和資本主義的因素。但資本主義的不當看法,部分與對自利、市場、企業家、利潤以及利息的不當看法聯系在一起。《資本主義的道德》一書從多個角度厘清了應該對這些關鍵詞持有什么樣的看法。茅于軾老先生在《道德的悖論》一文中,借《鏡花緣》里的幾個君子國小故事,分析了單純以利他為取向的社會,人的供求行為難以達成市場交易“均衡”,即買賣交易。而只有以自利為取向的社會,人的供求行為才容易達成市場交易“均衡”,而且達成市場交易對雙方均有利。
很多國人對貿易、市場或者“做生意”的鄙視或者誤解,這是可以理解的。儒家把社會成員分為“士、農、工、商”四等,商人被排在末尾。就連亞里士多德也錯誤地認為,摘取水果、獵取動物之類的家戶管理是必需而光榮的,貿易這種手段理應遭到非議,因為后者的所得并非來自勞作,而是以他人勞動的代價換來的。24 在他看來,商販之得意味著貿易對方之損。他由此把商業視為“零和博弈”,甚至是“剝削”。這些鄙視商業和商人的觀念以及“剝削”觀,后來也在《資本論》中得到體現,后者進一步影響了蘇聯的國民經濟核算體系:該體系只把生產計入社會產品總值,而不進入貿易或者服務的價值。此外,根據福來的分析,亞里士多德反對貨幣投資以求以錢生錢的任何行為。但是,現代經濟學很容易解釋為什么以錢生錢是正當的。比如根據龐巴維克的研究,利息可以用貨幣的時間價值來解釋。龐巴維克把利潤、利息、地租等各種收入都歸結為人在不同時期內對物品效用的主觀評價不同的結果。他認為,產生利息的交易仍是一種商品的交換,存在所有權的轉移。25龐巴維克把所有物品分為兩類:直接滿足欲望的現在物品;滿足將來欲望的將來物品。他認為,兩者存在價值上的差別,這種差別是一切資本利息的來源。這里,龐巴維克是廣義定義利息的。他把利息分為三種形態:一為借貸利息,即利息的一般形態;二為企業利潤,即利息的特殊形態;三為耐久物品的利息,即租金。實際上,全球化就是對上述三種利息形式的廣泛接受,其背后就是大量的創新和貿易的拓展,結果是無論是富人還是窮人,均成為其受益者。
為了長遠保障每個人的根本利益,我們需要警惕“福利國家”,弘揚市場倫理。為此,需要遵循一些基本的原則,比如保護個人基本權利的原則、輔助性原則(principle of subsidiarity)、法定授權原則(principal of conferral),以及法治原則。26 根據輔助性原則,個人和市場能夠承擔的事務,政府不予以越俎代庖;下級政府能夠承擔的事務,上級政府也不能如此行事。法定授權原則是指政府根據公民的依法授權和明確列舉的權能履行其職責。如果能夠遵循好上述原則,差不多就遵奉了哈耶克所提倡的“法律下的自由”(freedom under law)原則。27
上述原則的擁護者,應盡量不在意識形態上站隊,而是提出反對福利國家的具體理由,弘揚市場倫理的理念,把這些理據和理念變成人人皆知的常識;還要提出自己的、可被廣泛接受的替代性社會政策方案,使這些理據與理念接上“地氣”。目前以此角度研究和提出社會政策方案的經濟學家仍是鳳毛麟角。但并不是說不存在這樣的方案,比如上述智利模式就符合“法律下的自由”理念。這并不是說智利模式就完美無缺,但是它可供世界各國作為具體參照。
注釋
1 2[英]拉里·西登托普:《自由主義的宗教淵源》,FT中文網,2014年4月4日,http://www.ftchinese.com/story/001055594。
3 Locke,J., 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 1689.
4 [英]洛克:《政府論》下冊,北京:商務印書館,1986年。
5 7 Smith, A., An Inquiry into the Nature and Causes of the Wealth of Nation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776.
6 Frye, T. & Shleifer, A., The invisible hand and the grabbing hand,Working Paper 5856, National Bureau of Economic Research, 1996.
8 Berlin, I., "Two Concepts of Liberty." In Isaiah Berlin, Four Essays on Liberty,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69.
9 Hayek, F.A., The Road to Serfdom, London: Routledge & Sons, 1944.
10 Fredéric Bastiat, Selected Essays on Political Economy, trans. Seymour Cain, ed. George B. de Huszar, introduction by F. A. Hayek (Irvington-on-Hudson: Foundation for Economic Education, 1995). Chapter 5: The State.
11 Harding, G., "The Tragedy of Commons," Science, 1968.
12 16 17 [美]布坎南、塔洛克:《同意的計算》,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0年。
13 [英]哈耶克:《自由憲章》,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年。
14 15 Rawls, J., A Theory of Justice, revised ed., Cambridge: Belknap, 1999.
18 載高小勇、汪丁丁主編:《專訪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北京:朝華出版社,2005年。
19 Palmer, Tom G.,"The Tragedy of the Welfare State," in Tom G. Palmer (ed.), After the Welfare State, Ottawa: Jameson Books, Inc., 2012, pp. 5-14.
20 21 Hayek, F.A., The Road to Serfdom, London: Routledge & Sons, 1944.
22 《瑞典、俄羅斯和智利三國養老保險方案比較》,中國網,2004年5月13日,http://www.china.com.cn/chinese/FI-c/563352.htm。
23 宋潔云:《智利的新型養老模式》,《中國黨政干部論壇》,2012年1月19日。
24 Aristotle, Politics:A Treatise on Government, Translated from the Greek of Aristotle by William Ellis, A.M. London &.Toronto: J. M. Dent & Sons Ltd, 1923/2013.
25 Böhm-Bawerk, E., Positive Theory of Capital, translated by W. Smart. Stechert, New York, 1889.
26 上述四項原則均見于《歐洲憲法》草案。見馮興元等:《立憲的意涵:歐洲憲法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
27 Hayek, F.A., Law, Legislation and Liberty: Rules and Order (1). Chicago: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73.
The Deep Dilemma of "Welfare States" and Solutions
Feng Xingyuan
Abstract: The concept of "welfare state" mainly emphasizes the government's dominant or exclusive role in guaranteeing the welfare of social members. The way is to provide all members of society with education, health, pension and income security as well as other social support.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freedom and welfare, there is a "Mr. Yes" scheme now popular in the domestic academia which advocates limiting freedom. It is more like a trouble maker than a solution. Although there is an ancient saying "God help those who help themselves", the welfare states often fails to reward the diligent and punish the lazy, or rather, they reward the lazy and punish the diligent. To protect the fundamental interests of everyone in the long run, China needs to be on alert to becoming a "welfare state", carry forward the concept of market ethics, and make these ideas and concepts common sense known to the public. China should also independently put forward alternative social policy schemes which are widely accepted, that is to say, these ideas and concepts should stay "grounded", so that they can play their due role.
Keywords: welfare states, free rights, social justice, market ethics, socialism
作者簡介:
馮興元,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研究員,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教授。研究方向為金融、財政、政府治理、中外比較制度分析。主要著作有《歐洲貨幣聯盟與歐元》、《中國農村金融發展與制度變遷》、《地方政府競爭》、《村級組織與村民自治》、《民間金融風險研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