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族國家”起源于歐洲,這種國家形態把“民族”和“國家”聯系起來, 主要目的是將國家的合法性基礎由帝國時代的“君權神授”轉化為“主權在民”,為資產階級建國提供充足的理由。但是,歐洲的民族國家并不是按照“一族一國”原則在一張白紙上建立起來的,決定各個“民族”能否獨立建國的其實是權力政治的“現實邏輯”。這種“理想”與“現實”之間的矛盾給歐洲留下無數暴力沖突的隱患,各國都或多或少地面臨著民族分離主義的挑戰,歐洲國家的“碎片化”日趨嚴重。戰后歐洲積極推進民族國家一體化,但這種變化并未消除歐洲國家的分離主義。當今世界上,各國普遍面臨分離主義挑戰。解析歐洲的民族分離主義,探索其發生發展的規律,對各國都有啟發意義。
【關鍵詞】民族國家 分離主義 民族自決 地方自治 歐洲一體化
【中圖分類號】D562 【文獻標識碼】A
作為一種國家形態,“民族國家”(nation state)起源于歐洲。18世紀晚期,歐洲原有帝國體制日益嚴重制約資本主義發展,于是資產階級發動革命,推動各專制帝國走向轉型或解體,現代“民族國家”體系誕生。這種新的國家形態把“民族”和“國家”聯系起來,主要目的是將國家的合法性基礎由帝國時代的“君權神授”轉化為“主權在民”,只有這樣才能為資產階級建國提供充足的理由。政治哲學層面上,“主權在民”的“民”指的應該是作為個體的“人民”。但是,沒有經過整合的“人民”其實是不足以支持建立國家的。這是因為,建國的第一要務是要劃出分割“我們”和“他們”的邊界,而人民必須與土地聯系在一起,才能給劃界提供理由。人民與土地的最佳集合體是“民族”,因此真正可以建立起來的“人民國家”只能是“民族國家”。但問題是,歐洲的民族國家并不是按照“一族一國”的原則在一張白紙上建立起來的,而是在帝國的廢墟上通過權力角逐乃至武裝斗爭實現的,決定各個“民族”能否獨立建國的其實是權力政治的“現實邏輯”。不難想象,這種“理想”與“現實”之間的矛盾給歐洲留下無數暴力沖突的隱患,各國都或多或少地面臨著民族分離主義的挑戰,歐洲國家的“碎片化”日趨嚴重。但與此同時,戰后歐洲又在積極推進民族國家的一體化進程,國家邊界的意義逐漸弱化。這種變化雖未消除歐洲國家的分離主義,卻減少了由此產生的暴力沖突,應該說是一種歷史性的進步。當今世界上,各國普遍面臨分離主義挑戰。在這方面,歐洲提供了最好的研究樣本。解析歐洲的民族分離主義,探索其發生發展的規律,對各國都有啟發意義。
歐洲走向“碎片化”
現代歐洲的民族國家體系是通過已有國家不斷分裂建立起來的。到目前為止,這一過程已歷時200年,其間經歷兩次世界大戰和三次建國浪潮。歷史上,歐洲建構民族國家體系的起點可以上溯到法國大革命爆發的1789年,當時歐洲是由三個多民族大帝國,即中部的神圣羅馬帝國、南部的奧斯曼帝國和東部的俄羅斯帝國,以及當時已經建國的英格蘭、法蘭西、荷蘭、卡斯蒂利亞①、葡萄牙、丹麥、瑞典、波蘭等組成的。
法國大革命將建立民族國家的理念傳播到整個歐洲,三大帝國走向解體,在其廢墟上逐步建成當代歐洲的民族國家體系。1806年,神圣羅馬帝國宣布解散。19世紀后期,奧斯曼帝國逐步解體。此間,歐洲產生第一波民族國家建國浪潮,德國(1815年②)、比利時(1830年)、希臘(1831年)和意大利(1861年)先后獨立。從1871年德意志帝國建成到第一次世界大戰,歐洲最重要的領土變動是挪威脫離瑞典獨立(1905年)。第二波建國浪潮發生在19世紀末到20世紀初,奧斯曼帝國解體過程中,塞爾維亞、羅馬尼亞和保加利亞于1878年獨立③、阿爾巴尼亞于1912年獨立。一戰后,奧匈帝國解體,產生奧地利、匈牙利和捷克斯洛伐克三個國家。1917年,芬蘭和波蘭擺脫俄國統治獨立。1918年,斯洛文尼亞、克羅地亞和塞爾維亞三國建立聯盟,1929年組成南斯拉夫王國。1921年,英國治下的愛爾蘭建立自由邦,1948年獨立。1944年,冰島擺脫丹麥統治獨立。第三波建國浪潮發生在蘇東劇變之后,蘇聯解體產生了15個國家(包括包括立陶宛、格魯吉亞、愛沙尼亞、拉脫維亞、亞美尼亞、烏克蘭、白俄羅斯、摩爾多瓦、阿塞拜疆、烏茲別克斯坦、吉爾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土庫曼斯坦、哈薩克斯坦、俄羅斯),南斯拉夫解體產生6個國家(包括塞爾維亞、克羅地亞、斯洛文尼亞、波黑、馬其頓、黑山)④,捷克斯洛伐克分解為捷克和斯洛伐克兩個國家。
目前,歐洲國家的分裂過程并未結束。一方面,在前蘇聯版圖上,格魯吉亞兩個以俄羅斯族為主要居民的地區(南奧塞梯和阿布哈茲)、阿塞拜疆亞美尼亞族聚居的納戈爾諾—卡拉巴赫地區已處于半獨立狀態,摩爾多瓦境內俄羅斯人聚居的德涅斯特河沿岸地區已經舉行獨立公投,俄羅斯車臣地區面臨分離主義嚴峻挑戰,烏克蘭東部的頓涅茨克、哈爾科夫和盧甘斯克三座城市已取得“特殊自治”地位,克里米亞已通過全民公投加入俄羅斯。在前南斯拉夫版圖上,從塞爾維亞分裂出來的科索沃北部塞族聚居區已處于割據狀態,波黑實際上已經一分為三。另一方面,“老歐洲”同樣面臨分離主義的挑戰,其中解體風險最高的是英國、西班牙和比利時。其中,英國的蘇格蘭地區剛就獨立問題進行公投,比利時有分裂為弗蘭德斯和瓦隆兩部分的可能性,西班牙的加泰羅尼亞地區已有獨立公投訴求,巴斯克地區的分離主義依然存在,同時,加那利群島、安達盧西亞地區、阿拉貢地區、阿斯圖里亞斯地區、巴利阿里群島、坎塔布里亞地區、卡斯蒂利亞地區、加利西亞地區、奧利文薩地區都有提高自治程度的呼聲,法國的科西嘉地區、塞浦路斯北部的土耳其族地區也有獨立要求,而法國存在分離主義運動的地區還有布列塔尼、北部加泰羅尼亞、薩瓦、歐西坦尼亞等。
除去這些已經引起國際社會廣泛關注的分離主義運動之外,歐洲國家還普遍存在少數族群和區域要求“高度自治”的情況,其中包括阿爾巴尼亞的北伊庇魯斯地區希臘族人、克羅地亞的伊斯特利亞人、捷克的摩拉維亞和西里西亞地區、丹麥的博恩霍爾姆地區和法羅群島、芬蘭的奧蘭地區,德國的巴伐利亞、東弗里西亞、法蘭克希亞、盧薩蒂亞、石勒蘇益格—荷爾斯泰因地區,意大利的撒丁區、南蒂羅爾、威尼托地區,拉脫維亞的拉特加爾地區,馬其頓的阿族聚居區,荷蘭的弗里斯蘭地區,波蘭的上西里西亞和庫舒比亞地區,羅馬尼亞的匈牙利族聚居區,俄羅斯的北高加索地區、韃靼斯坦地區、烏德穆爾特地區、楚瓦什地區、馬里埃爾地區、巴什科爾托斯坦地區、科米地區、卡累利阿地區、卡爾梅克地區、羅斯托夫州、克拉斯諾達爾邊疆區、加里寧格勒州,塞爾維亞的伏伊伏丁、桑扎克、普雷舍沃谷地區,斯洛伐克的匈牙利族人,瑞士的日內瓦、朱拉、提契諾地區等。⑤
顯然,上面這些分離主義運動的性質是不同的。前蘇聯和前南斯拉夫領土上的分離主義運動可以被視為歐洲第三波民族國家建國浪潮的“余波”,英國、西班牙、比利時的情況是出現國家解體趨勢,其他國家的情況則多數屬于民族國家內部的“區域主義”勢力抬頭。但無論如何,其共同點都是對于原有民族國家的認同度降低,對于族群和地區的認同度提高,而這也就在事實上使得歐洲民族國家體系日趨“碎片化”。
“民族自決”背后的權力政治
多數歐洲國家的分離主義運動都使用了“民族”話語,將民族聚居作為要求獨立或高度自治的首要理由。這是因為,在當代世界上,“民族自決”(National self-determination)原則具有很強的“正確性”與“合法性”,可以輕易占據“道德高地”。但實際上,決定分離運動成敗的卻是權力政治的“現實邏輯”。
“民族自決原則”來自1918年1月美國總統威爾遜提出的十四點計劃,意思是“每一個民族都有權選擇他們生存的主權國家”。威爾遜提出這種原則,是從美國國家利益出發的。當時一戰剛剛結束,美國作為崛起中的霸權國家,可以借此削弱擁有大量殖民地的歐洲列強。但是,這一原則由于占據國際道德的“制高點”,客觀上推動了世界民族解放運動。為推進反帝、反殖和民族解放事業,以列寧為代表的馬克思主義者也堅決支持被壓迫民族的自決運動。在推翻沙俄統治過程中,列寧指出,“無產階級如果不堅持民族自決權,它無論在完成本國資產階級民族改革方面或幫助其他國家的社會主義革命方面的任務都是不能完成的”。⑥二戰結束后,也正是在蘇聯的堅持下,《聯合國憲章》才納入“民族自決原則”,使其在國際舞臺上得到最高的“政治正確性”,推動戰后民族解放運動蓬勃發展。1950年代末,新獨立的和以前獨立的前殖民地、半殖民地國家已在聯合國中占壓倒性多數。在這些國家的推動下,1960年聯合國大會第15屆會議以89票對0票、9票棄權通過的關于《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宣言》,將“民族自決權”確立為一項法律權利。聯合國1966年12月通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1970年通過《關于各國依聯合國憲章建立友好關系和合作的國際法原則宣言》,其中都納入了民族自決原則。
理論上,民族自決原則尊重一切民族獨立建國的意愿。不過,由于現實的復雜性,民族自決的成敗往往只能由各種力量的博弈來決定。據說,威爾遜提出上述觀點后,他的國務卿蘭辛已經意識到“將這些想法用于某些民族是危險的”,而威爾遜本人在決策中也“常常背叛他自己提出的原則并且不加以解釋”。⑦同樣,馬克思主義政黨承認民族自決權,也并不是在任何情況下都支持民族分離。列寧曾經說過:“決不允許把民族有權自由分離的問題和某一民族在某個時期實行分離是否適當的問題混為一談。對于后一問題,無產階級政黨應當在各個不同的場合,根據整個社會發展的利益和無產階級爭取社會主義的階級斗爭的利益分別地加以解決。”⑧這是因為,民族自決權“這種要求并不等于分離、分散、成立小國家的要求,它只是反對一切民族壓迫的徹底表現”。⑨斯大林也曾經指出,“不應當把分離的權利理解為分離的義務,分離的責任。每個民族都可以行使這種分離權,但是也可以不行使這個權利”。⑩這就是說,按照馬克思主義的觀點,行使“民族自決權”是否符合道義需要做歷史的、具體的分析,以其為武器反對民族壓迫可以得到世界上多數國家的支持,為一己私利分裂國家則應受到所有人的反對。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民族自決的最終目的絕非建立“一族一國”的世界。歷史上,“一族一國”是以德國和意大利為代表的,推動“文化民族”走向“政治民族”的“領土收復主義(Irridentism)”提出的口號,其倡導者始終強調“門檻原則”(principle of threshold):只有人口、文化達到一定標準的民族才有立國的可能、必要與合法性。實際上,單一族群的國家非常少見。“在當今世界的180多個國家中,真正有資格宣稱其國民隸屬于同一族群或語言團體者,不會超過12國”,11 即使英國、法國、西班牙等老牌“民族國家”也都是多民族、多語言、多組分的。在這種情況下,對于民族自決原則的濫用就有可能成為分裂主權國家的手段,既不符合道義,也不符合國際法。
冷戰結束后,以美國為首的西方集團在國際上處于優勢地位,以“民族自決”原則為口實干涉別國內政,乃至肢解其他國家成為它們的慣常做法。這方面最突出的例子是科索沃獨立。科索沃本來是南斯拉夫塞爾維亞共和國的一個省,居民90%為阿爾巴尼亞族人。南聯盟解體過程中,科索沃阿族人于1991年單方面成立“科索沃共和國”,進而組建“科索沃解放軍”武力謀求獨立,最終與塞爾維亞發生武裝沖突。1999年3月,北約轟炸南聯盟,迫使南聯盟將科索沃交由聯合國托管。2008年2月17日,科索沃正式宣布獨立。在這個過程中,美歐國家基于意識形態偏見和擠壓俄羅斯的戰略需要,以“民族自決”為口實積極支持科索沃獨立,但同時又反對科索沃北部塞族地區的民族自決運動,不加掩飾地奉行雙重標準。2006年,摩爾多瓦境內俄羅斯人聚居的德涅斯特河沿岸地區舉行關于這一地區獨立并在將來加入俄羅斯聯邦的全民公投,公投高票通過,但美國和歐盟對此結果都不予承認,呼吁尊重摩爾多瓦的主權和領土完整。
美歐國家的這種做法引發俄羅斯的反彈。2014年3月16日,克里米亞通過全民公投要求脫離烏克蘭加入俄聯邦。據俄方發布的數據,參與公投的居民達到82%,其中超過96%的人支持此項動議。俄總統普京在演講中說道:“宣布獨立,安排全民公決,克里米亞議會的這些舉動完全符合聯合國有關民族自決的章程。順帶一提,烏克蘭自己在脫離蘇聯的時候也走了同樣的流程,經歷了完全一樣的步驟。烏克蘭有這樣的權利,而克里米亞人這樣做卻不被接受,什么道理?除此之外,克里米亞政府還有科索沃這一先例,這一先例是我們西方的伙伴自己造的,親手制造的,和克里米亞現在的情況完全一樣。他們承認科索沃從塞爾維亞獨立出來是合法的,并向所有人證明,科索沃獨立不需要得到任何中央政府的允許。”12 目前,俄羅斯和美歐國家圍繞著克里米亞和東烏克蘭問題的角力尚未結束。但無論如何,這場爭端都說明了后冷戰時代國際沖突的權力博弈本質,在這個過程中,“民族自決原則”已經淪為提高強權政治合法性的工具。
地方自治不能危害中央權威
一般而言,民族國家的結構越松散,分離主義勢力就越強大。與中央集權的單一制國家相比,強調地方自治的聯邦制國家更容易走向解體。強化地方自治權利并沒有錯,但是在這個過程中必須保持兩種清醒意識:第一,“權力下放”不能以弱化中央政府的權威為代價,無原則的“高度自治”勢必助推分離主義;第二,民族政策必須保持穩定性和延續性,不能基于短期政治利益對分離主義作出讓步,民族政策的特點是做加法容易,做減法難,事到臨頭再“由軟到硬”只能激化矛盾,增加國家分裂的風險。
歐洲國家中,由地方高度自治走向分裂的典型例子是前南斯拉夫。1949年以前,南斯拉夫在政治體制上模仿蘇聯,帶有濃重的中央集權色彩。蘇南關系惡化后,南斯拉夫轉而大力推行地方自治。1953年通過的南斯拉夫憲法對國家結構進行調整,強調聯邦中央下放權力,擴大共和國和自治省的自治權。此后,南斯拉夫逐步走入對聯邦中央進行“非國家主義”改革的誤區。1963年憲法規定,各共和國有權不通過聯邦而直接在相互之間進行協作,建立經濟組織,這意味著南斯拉夫的國家結構已經從傳統意義上的聯邦制向自治聯邦制,實際上是給地方政府賦予了“主權”:南斯拉夫聯邦的6個共和國和2個自治省均擁有“民族主權”,南斯拉夫走向“6+2+1模式”(6個共和國、2個自治省和1個聯邦中央),國內形成9個權力中心。1971年南聯邦議會頒布憲法修正案,聯邦政府只掌握國防、外交、統一的政治經濟體制和對外經濟關系等權力,其余事務必須經過各共和國、自治省一致同意才能決策,聯邦中央的最高權力機構——聯邦主席團、議會和執行委員會——均由各地方共和國和自治省選派的代表擔任。各共和國和自治省在地方治理中實權在握,聯邦權力被逐步掏空,致使南聯邦后期地方主義盛行,決策效率低下,直接影響經濟發展。
同時,南聯邦對民族文化的寬容也被民族主義者用來培養狹隘的民族意識。而中央政府在尊重各民族語言的同時,沒有采取措施鼓勵他們學習其他民族的語言。比如,在克羅地亞,出版物及報刊雜志幾乎不使用南斯拉夫通用語,各共和國利用自己在文教領域的自主地位,大量修改教學計劃和教科書,主要講授與本民族和本共和國相關的歷史和文學,而南斯拉夫聯邦對此聽之任之,不做任何糾正,放棄了用國民教育和統一的語言文字來強化國家認同的權力。1980年鐵托去世,國家元首由各邦領導輪流擔任,各共和國和自治省迅速從經濟、政治和文化上架空聯邦。1991~1992年南斯拉夫最終解體,而片面強調地方自治導致國家結構松散無疑是其重要原因。
同樣,弱化中央政府權威在英國也引發嚴重后果,1990年代后的不斷“放權”起到助推蘇格蘭分離主義的作用。1707年,英格蘭和蘇格蘭組建“聯合王國”。此后,蘇格蘭爭取民族獨立的思想和運動一直存在,但是在普通民眾中沒多大影響。二戰后,蘇格蘭的自治程度日漸提高:蘇格蘭在英語之外另有自己的官方語言蓋爾語,蘇格蘭銀行發行不帶英女王頭像的英鎊,蘇格蘭的法律和教育制度也不同于英國其他地區。
上世紀80年代后,在新自由主義理念指導下,歐洲興起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放權的浪潮。當時在英國執政的是撒切爾夫人領導的保守黨政府,它在私有化和福利國家改革方面是新自由主義的“急先鋒”,但對權力下放卻態度消極。在國內外壓力下,撒切爾政府也不得不做出某些放權的姿態,但她個人坦承“不喜歡對蘇格蘭做出‘權力下放’的承諾”。1979~1997年執政期間,保守黨在蘇格蘭引起很深民怨,主要原因是蘇格蘭在政治文化上比英格蘭更傾向于社會團結與平等的“社會主義”理念,反對“新自由主義”的私有化改革,而保守黨政府在地方分權方面的消極態度倒在其次。
1990年代后期,保守黨的競爭對手工黨幾乎全盤接受“新自由主義”改革理念。為增強政治綱領的“區分度”,工黨選中“地方分權”問題大做文章。1997年布萊爾工黨政府上臺,立即以公投為基礎在蘇格蘭和威爾士推進分權,將中央政府在社會、文化管理方面的很多權力移交給地方政府,蘇格蘭還得到更改稅率的權力。1999年,英國決定恢復蘇格蘭地方議會,這是“聯合王國”建成后首次由蘇格蘭人選舉產生管理蘇格蘭事務的議會。此后,主張獨立的蘇格蘭民族黨通過選舉制度改革、以北海石油利益忽悠選民等手段逐步在蘇格蘭議會中取得優勢地位,2011年首次取得議會控制權,將執政目標確定為2017年蘇格蘭獨立。2014年9月18日,蘇格蘭地區就是否繼續留在英國進行全民公投,結果55.8%的選民對獨立說“不”,“聯合王國”逃過一劫,但英國國體進一步走向松散則已成定局。
從政黨政治角度說,布萊爾在蘇格蘭的分權戰略取得巨大成功,不僅強化了蘇格蘭作為工黨“票倉”的地位,而且沉重打擊了保守黨在這一地區的影響力。2010年大選中,保守黨在下院650個席位中奪得307席,其中從蘇格蘭各選區中得到的竟然只有1席。但是,工黨的這種成功卻使英國付出了蘇格蘭分離主義崛起的代價。布萊爾出生于愛丁堡,自己就是地道的蘇格蘭人。但是,按照他的說法,工黨政府主張向蘇格蘭放權的目的是讓蘇格蘭人民在地方事務中“有更大的發言權”,因為“要保持和加強英國的統一,權力下放是必不可少的”。作為英國首相,布萊爾曾多次表示:“我永遠不會同意任何威脅分裂聯合王國的事情。”但是,他任期內對蘇格蘭地區的過度放權,無疑起到了助推民族分離主義的作用。
一體化并未消解歐洲碎片化
歐洲建構民族國家的200年里,爆發了一系列戰爭和種族清洗事件,兩次世界大戰更是人類歷史上前所未有的大劫難。這些浩劫雖然不完全是民族國家建國造成的,但與促成建國的因素如民族意識覺醒、對外擴張、霸權更替等都有關系。理論上說,建構民族國家的過程必須調用人類的“認同本能”,區分“我們”和“他們”的民族主義可以產生極大的動員力,但同時也會強化族裔和種族觀念,破壞民族共存與融合的自然過程。在由于國家分裂而產生的暫時或長期無政府狀態中,容易出現暴力失控和社會動蕩,造成大量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在這些方面,歐洲留下無數慘痛的教訓。其中,距今最近的事例是1990年代的波黑戰爭。1992~1995年,前南波黑地區的塞爾維亞族與克羅地亞族、穆斯林民族之間爆發二戰后歐洲最為慘烈的戰爭,造成該國430萬人口中27.8萬人死亡,200多萬人淪為難民,全國85%以上基礎設施遭到破壞。即使如此,波黑戰爭最終也沒有成功建立民族國家,目前該國只是一個歐盟托管下的松散集合體,將來還有進一步分裂的可能性。
歐洲的歷史經驗證明,以戰爭促成的建國只能引發更多戰爭。在這方面,法國和德國之間的長期沖突是最典型的例證。法德世仇由來已久,據統計,公元843年法蘭克王國三分后,法蘭西民族和德意志民族每五年就要爆發一次大規模武裝沖突。19世紀后,兩個民族之間的仇恨升級為相互羞辱。1806年,拿破侖大軍攻入柏林后,將勃蘭登堡門上的勝利女神作為戰利品帶回巴黎;1871年,普法戰爭勝利后,德意志帝國在法國王宮舉行開國典禮;1918年11月11日,德國戰敗后與協約國在法國東北部貢比涅森林雷道車站的福煦車廂里簽訂停戰協定;1940年6月22日,納粹德國強迫法國在同一地點簽署戰敗協定??梢哉f,法德矛盾是兩次世界大戰的重要原因。二戰結束后,法德領導人意識到,不消除兩國世仇,不僅兩國之間永無寧日,歐洲也難得持久和平,而要做到這一點,就只有超越民族國家制度。
1950年,法國、德國、意大利、荷蘭、比利時、盧森堡六國啟動一體化進程,先將煤炭、鋼鐵、原子能等戰略經濟部門實行一體化經營,隨后建立覆蓋所有經濟要素的關稅同盟。最終在1990年代將一體化擴大到政治、外交、民事、財政、社會等領域,建立了歐洲聯盟。到目前為止,歐盟已有28個成員國,與瑞士、挪威、冰島等非成員國也已建成統一市場和關稅同盟,15個成員國使用統一貨幣;包括挪威、冰島、瑞士、列支敦士登在內的29個歐洲國家通過加入申根協定取消了國境限制,原來屬于民族國家控制的主權事務,很多現在都要在歐盟層面上進行協調與合作。
但是,歐洲一體化卻并未消除各國的分離主義運動,歐洲國家碎片化的趨勢并未受到一體化的消解。歐盟既無法解決涉及多個成員國的領土歷史遺留問題,如牽涉英國和愛爾蘭的北愛爾蘭問題,也無法抑制成員國內部的分離勢力崛起,如英國的蘇格蘭問題、西班牙的加泰羅尼亞問題,甚至連自己“首都”所在的比利時面臨的分裂風險也管不了。
這是因為,當代歐洲分離主義的主要動力來自經濟利益和民族意識,歐盟既沒財力,也沒有權能對其實施干預。一方面,民族分離主義涉及的經濟利益一般都不太小,例如,蘇格蘭分離主義的說辭之一是獨立后可以分得北海石油90%的收益。據英國財政研究所發布的數據,2013年北海各大能源公司為英國財政貢獻了1.1%,而歐盟所收會費僅為成員國國內生產總值的1%。也就是說,蘇格蘭分離主義者謀求的石油利益已經接近英國向歐盟交納的會費。另一方面,歐洲一體化的目標并不是削弱成員國的民族意識。一體化改變了歐洲民族國家的統治職能和社會職能,成員國在發展經濟、保證公民權益、提供福利和服務等方面,都建立了“國際—歐洲—國家—地方”多層級合作與協調的機制。但是,這個“多層治理”體系中,民族國家不僅是合法性最強的部分,而且是歐盟合法性的主要來源。歐洲一體化的目標不是擯棄民族國家,正如吉登斯所說,“歐盟嘗試保留民族國家認同,保留國家主權,但同時又嘗試建立一個能夠應對多層級治理的組織……在最大程度上克服了民族之間的矛盾,而且在保留國家認同的同時依然建立了歐盟的集權。歐盟不是民族國家的終結,它意味著在一個更加廣泛、更加全球化的框架內國家認同發生了轉變”。14 事實上,這種轉變甚至可能由于弱化民族國家認同,在客觀上產生助推各國分離主義的效果。
歐洲國家反分離的啟示
歷史上看,各國分離主義的產生與發展都有不同的歷史背景與現實原因,但是反對分離主義則是各國的共同立場。分離與反分離,對多數國家來說都是長期存在的斗爭。在這方面,歐洲國家的經驗對世界各國都有啟發意義。
第一,在民族壓迫現象日漸減少的當代世界,多數情況下,“民族自決”只是分離主義者用來分裂國家的口實而已。按照歷史唯物主義的觀點,“民族國家”中的“民族”(Nation)既有歷史性,又有建構性。斯大林將民族定義為:“人們在歷史上形成的有共同語言、共同地域、共同經濟生活以及表現于共同的民族文化特點上的共同心理素質這四個基本特征的穩定的共同體。”15 但是,這種歷史性特指資產階級建立民族國家的過程。就是說,“民族不是普通的歷史范疇,而是一定時代即資本主義上升時代的歷史范疇。封建制度消滅和資本主義發展的過程同時就是人們形成為民族的過程。”16 相比而言,當代西方學者則更加強調“民族”概念的建構性,認為民族“是一項相當晚近的人類發明。‘民族’的建立跟當代基于特定領土而創生的主權國家(modern territorial state)是息息相關的”,17 “是國家創造了民族,而不是民族創造了國家”。18 這種觀點應該說與歷史唯物主義并不矛盾,只是側重點有所不同。明辨“族裔”(ethnie)和“民族”概念的區別絕不是咬文嚼字的學術問題,因為混淆二者之間的區別是各種民族分離主義的共同特點。
第二,當代歐洲,很多國家分離主義興起的真實原因都與經濟利益有關,而保持國家政治穩定與經濟繁榮、維護國內區域經濟發展平衡,是應對分離主義的根本出路。拿破侖曾經說過,有兩種力量能將人們聯合起來,這就是恐懼和利益。在這方面,瑞士是一個成功范例。瑞士人口不到800萬,卻分屬三個語族,其中64%說德語,20%說法語,另外還有6%說意大利語。盡管國家結構松散,瑞士卻從來沒有受到分離主義的嚴重沖擊。究其原因,主要是瑞士各邦之間真正構建了“命運共同體”。1291年,瑞士“老三州”組成“永久同盟”,當時的目的不是要組成一個國家,而是要建立共同抵御哈布斯堡王朝威脅的防御共同體。對瑞士來說,哪個州離開這個共同體,就將立即被強鄰吃掉,大家只能“抱團取暖”。二戰后,瑞士經濟狀況一直好于鄰國,經濟利益替代安全需求,成為捏合瑞士聯邦的最大動力。這說明,“先有國家,后有民族”同樣可以長治久安。
第三,從歐洲經驗看,沒有境外勢力支持或大國博弈背景,國家分裂的風險會降低很多。在國際道義層面上,不以任何方式支持其他國家的分離主義運動、尤其是暴力性的獨立運動,應該是一項基本的準則。只有尊重別國的領土和主權完整,不干涉別國內政,各國才能和平共處。以民族自決為口實,支持別國的分離主義運動,其實質是強權政治,應該受到國際社會的一致譴責。當今世界上,多數國家都有民族問題和分裂風險,各國理應“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第四,對多數國家而言,分離主義都是長期存在的問題。以區域自治換取統一國家認同是合理的出路,訴諸暴力解決不了問題。這方面,巴斯克分離主義的變化是典型的例子。巴斯克地區位于西班牙東北部,人口約300萬。歷史上,巴斯克沒有成立過獨立國家,但有自己的民族語言。1492年,巴斯克地區成為西班牙王國的一部分,但享有自治權。1876年到1978年,西班牙曾兩度取消巴斯克的自治權,引起巴斯克民族主義者反抗。1968年起,主張以暴力謀求巴斯克獨立的“埃塔”組織實施一系列恐怖活動,造成大量傷亡。1978年佛朗哥去世后,西班牙完成從獨裁到民主的過渡,1978年憲法強調保障國內少數民族的權利和利益,實行區域自治制度,以自治權換取巴斯克人對西班牙統一國家的認同。此后,埃塔組織為代表的巴斯克極端民族主義者日益邊緣化,逐漸失去作為巴斯克民族權利和利益代言人的資格。2011年10月,埃塔宣布永久停火,巴斯克分離主義重歸可控范圍。由此可見,國家認同的取得,過程可能歷經曲折與反復,其內在邏輯極為復雜,并非簡單使用強制力就能夠一勞永逸。
注釋
1 卡斯蒂利亞(Castilla),或譯卡斯提爾,是西班牙歷史上的一個王國,由西班牙西北部的老卡斯蒂利亞和中部的新卡斯蒂利亞組成。它逐漸和周邊王國融合,形成了西班牙王國。
2 1815年建立德意志邦聯,強大的德意志國家則源于1871年建立的德意志第一帝國。
3 此前塞爾維亞和羅馬尼亞分別于1815年和1859年贏得自治。
4 科索沃也已獨立建國,但尚未得到國際社會的廣泛承認。
5 參見:List of active separatist movements in Europe, http://en.wikipedia.org/wiki/List_of_active_separatist_movements_in_Europe。
6 《列寧全集》第2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262頁。
7 參見[英]愛德華·莫迪默、羅伯特·法恩主編:《人民·民族·國家》,劉泓、黃海慧譯,北京:中央民族大學出版社,2009年,第106~110頁。
8 《列寧全集》第2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年,第269頁。
9 《列寧選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564頁。
10 《斯大林全集》第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5年,第64頁。
11 [英]埃里克·霍布斯鮑姆:《民族與民族主義》,李金梅譯,上海世紀出版集團,2006年,第179頁。
12 普京就克里米亞獨立加入俄羅斯演講,http://mil.news.sina.com.cn/2014-03-19/1431769589.html。
13 [英]休·希頓—沃森:《民族與國家:對民族起源與民族主義政治的探討》,吳洪英、黃群譯,北京:中央民族大學出版社,2009年,第614~615頁。
14 [英]安東尼·吉登斯著、郭忠華編:《全球時代的民族國家:吉登斯演講錄》,南京:鳳凰出版傳媒集團、江蘇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19頁。
15 《斯大林全集》第1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5年,第286頁。
16 《斯大林全集》第1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5年,第287頁。
17 [英]埃里克·霍布斯鮑姆:《民族與民族主義》,李金梅譯,上海世紀出版集團,2006年,第9頁。
18[英]埃里克·霍布斯鮑姆:《民族與民族主義》,李金梅譯,上海世紀出版集團,2006年,第40頁。
Analysis of Ethnic Separatism in Modern Europe
Tian Dewen
Abstract: The concept of "nation-state" originated in Europe. It links "nation" and "state" together, with the main purpose to change the basis of the legitimacy of the state from the "divine right of kings" in the age of empires to the new idea that "sovereignty belongs to the people" in order to provide adequate reasons for the founding of the capitalist countries. However, the European nation-states were not found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inciple of "one nation, one state" from the very beginning. The factor determining whether each "nation" can create an independent state is the "realistic logic" of power politics.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the "ideal" and "reality" exposed Europe to the risk of countless violent conflicts, resulting in all of the countries, to some extent, facing the challenge of ethnic separatism and the "fragmentation" of European nations becoming increasingly serious. The post-War Europe actively promoted national integration, yet this has not eliminated separatism in Europe. Today in the world, many countries face the challenge of separatism. It is of great use for other countries by analyzing European national separatism and exploring the laws governing its development.
Keywords: nation-state, separatism, self-determination, local autonomy, European integration
作者簡介:
田德文,中國社會科學院歐洲研究所研究員、博導,社會文化研究室主任,中國歐洲學會歐洲政治研究會秘書長。研究方向為歐洲史、中歐關系。主要著作有《歐盟社會政策與歐洲一體化》、《國家轉型視角下的歐洲民族國家研究》、《歐洲史研究在中國:簡史與現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