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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歐經濟“深綠色”革命的經驗及啟示

【摘要】與歐美國家的發展路徑不同,北歐四國的綠色經濟發展呈現出了資源環境與經濟的協調共進、能源結構多樣化以及能源環境技術化的特征。北歐經濟的“綠色革命”正是在其健全的環境法律制度、清晰的綠色發展規劃、高效的環境事務執行機構以及多種環境經濟型公共政策干預工具的綜合保障下順利推進的,北歐四國克服了歐美經濟“淺綠色”變革的局限性,走出了一條獨具特色的綠色發展之路。中國正處于工業化和城鎮化加速進程之中,經濟增長與資源環境承載力之間的矛盾日趨凸顯,結構性環境問題疊加式爆發。北歐四國綠色經濟發展經驗,值得我們深思、學習借鑒。

【關鍵詞】北歐四國  綠色革命  經濟轉型

【中圖分類號】F11/X32             【文獻標識碼】A

 

北歐四國被Esping Andersen G.(1990)等學者稱為“社會民主主義福利國家”,其“從出生到墳墓”的高福利社會保障制度眾所周知,其發展模式被稱為“北歐模式”(林卡等,2011)。“北歐模式”不僅具備了高稅收、高再分配效應等特征,還包括以能源多樣化、環保科技創新等為特征的資源環境與經濟協調發展。當今世界,北歐既是世界上環境狀況最好的地區之一,又是世界上最為富裕的地區之一,根據世界銀行數據庫顯示,2013年北歐四國人均GDP達到66282.7美元。①北歐地區綠色經濟發展的經驗已成為全球綠色發展的典范,2011年達沃斯世界經濟論壇,更是將“學習北歐經驗”(Nordic experience)作為主題之一。

歐美經濟“淺綠色”變革的局限性

18世紀60年代興起的工業革命,促使人類進入了一個前所未有的輝煌時期,工業革命為人類帶來了無與倫比的財富,推動了政治、經濟、文化等各項事業的快速發展,人類的生活水平也明顯提高(徐亞同等,2012)。一方面,傳統的工業化極大地發展了生產力;另一方面,也因其利用不可再生能源,尤其是大量消耗化石能源,使得人類面臨一系列越來越嚴重的環境問題,環境資源約束越來越成為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瓶頸。因此,從人類發展的歷史進程中不難發現,環境問題實際上是伴隨著工業化時代的到來而逐步凸顯出來的,工業化進程與環境污染之間確實存在著一定的必然聯系(盧洪友等,2014)。到目前為止,歐美國家在治理能源環境危機過程中,走的都是“頭痛治頭、腳痛治腳”的外部治理之路,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生產“綠化”并未真正實現,只不過是污染轉移。從20世紀50年代的“霧都”倫敦到現在的碧水藍天,歐美主要發達國家確實在環境改善方面取得了巨大成效。其原因主要是產業結構發生了較大轉變。歐美國家已從傳統工業為主轉向服務業和新型工業為主,其經濟的生產過程似乎已經從傳統的污染型生產模式轉向了“綠色”生產模式。“綠色”生產過程確實使得本國的污染物排放大幅度減少,加之其為環境治理和改善進行的巨額投入,使得歐美環境質量不斷得到改善。但是,歐美國家并沒有真正實現“綠色化”生產。歐美發達國家憑借處在產業鏈頂端的優勢,將大量落后產能,高能耗、高污染產業通過經濟全球化轉移至發展中國家。例如,在美國跨國公司的出口中,出口給國外子公司以進一步加工的中間產品所占比例從1989年的57%增至1999年的68%。90%的美國公司中,其公司內部業務中至少有一項被外包。在美國企業中,2003年業務外包到海外的比例為5%,2007年提高到23%。其中,大部分以金屬制品、礦產業、化工業、紙漿造紙業等初級制造業和原材料產業為主。正如Copeland和Taylor在1994年提出的“污染避難所”假說一樣,歐美發達國家通過產業轉移,將污染物排放企業轉移至發展中國家,這樣不僅不能緩解全球資源環境惡化,那些較低環境管制標準的發展中國家為了發展本國經濟,反而會加倍地消耗資源、排放更多的污染物,致使發展中國家成了發達國家的“污染避難所”。從全球視角看,歐美國家并未實現“綠色”生產,只是將“非綠色”產業轉移至發展中國家,而這些承接產業轉移的國家,在迫切的經濟發展訴求下,使得全球污染物排放加重、資源消耗增多。

消費方式并沒有發生“綠色革命”。歐美國家經濟發達,雖然本國的單位產出能耗較低,但是較高的收入水平使得歐美的高能耗、高污染產品消費仍處于較高水平。歐美發達經濟體的消費者基本處于消費型社會,其生活方式或習慣一直處于過度消費狀態。據相關數據統計,美國有2.4億人生活在“消費的社會”中,占美國總人口的84%;西歐有3.9億人生活在“消費的社會”中,占該地區總人口的89%;日本有1.5億人生活在“消費的社會”中,占全國人口的95%。②歐美人的消費方式和消費習慣,使得占世界小部分比例的人口,消費了全球大部分資源。尤以美國為甚,美國人口僅占世界的6%,卻消費了全球35%的資源。歐美國家雖然將高能耗、高污染產業轉移至發展中國家,但這些產業所生產的產品卻源源不斷被歐美國家所消費。國際能源署的統計數據顯示,2011年,OECD北美國家電力消耗5004TWh,人均電力消費10.58KWh,OECD西歐國家電力消耗3357TWh,人均電力消費6.05KWh,是當年全世界消耗電力最多的地區之一。

總之,歐美國家的“淺綠色”變革,并沒有使經濟發展模式和生產生活方式發生根本性改變。如果把整個地球而不是某個民族國家作為觀察點,我們就會發現,歐美國家人均資源或環境耗費水平依然居高不下,變化的只是他們把那些最突出的資源和環境耗費環節“置放”到了廣大發展中國家。

北歐“深綠色”經濟發展模式

北歐四國通過對工業革命以來發展模式的深刻反思,經過堅持不懈的“深綠色”革命性探索,形成了與歐美國家不同的獨具特色的北歐經濟發展模式。

經濟增長與環境質量協調兼顧。北歐地區經濟快速增長,地區生產總值從20世紀80年代的3千億美元增長到2013年的1.7萬億美元,年均增長率達5.6%;2013年,北歐地區人均GNI更是達到67530美元,屬于OECD高收入水平地區。多年來,北歐四國不斷調整政策,其生產率也在不斷提高,尤其是在能源、交通運輸與環保技術等領域的競爭力明顯高于大部分歐美國家。在保持經濟較快增長的同時,北歐四國的優良環境質量又聞名于世。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瑞典人均二氧化碳(CO2)排放量基本穩定在4.7~6.5噸上下,挪威人均CO?排放量在8~11噸的范圍,芬蘭人均CO?排放量在10~13噸的范圍,丹麥人均CO?排放量在8~10噸的范圍。其中,瑞典和挪威人均CO?排放量較為穩定,丹麥人均碳排放量呈現逐年下降趨勢,芬蘭排放量偏高,但也只是接近同一時期OECD國家人均CO?排放量(12噸左右)的水平;2012年,北歐四國的平均森林覆蓋率達到45.8%,其中,芬蘭更是高達72.9%,瑞典也達到69.2%。2005年、2008年和2010年三年,北歐四國二氧化氮(NO2)排放量僅占OECD國家NO?排放量的2.5%左右,并且每個國家的NO?排放量均呈現逐年減少的趨勢。北歐地區是全世界最富裕的地區之一,同時也是環境質量最好的地區之一,在全球都面臨經濟增長與資源環境壓力的情形下,北歐地區的經濟增長與資源環境協調同步,實現了可持續發展。

多元化的能源結構,促進了環境質量的改善。20世紀70年代的兩次石油危機,一方面使北歐地區經濟受到嚴重影響,另一方面也使北歐國家開始對經濟與資源環境相互協調的可持續發展問題進行深刻反思。多措并舉大力調整能源結構,促使能源結構逐步趨于多元化,尤其是以水能、核能、地熱能和太陽能等不產生CO?排放的清潔能源為主要調整方向。世界銀行數據庫顯示,2005~2012年,瑞典利用的清潔可再生能源占總能源使用量的50%左右;挪威在40%左右;芬蘭在20%左右;丹麥所使用的清潔能源比例較低(在4%左右),但丹麥的清潔能源比列也呈逐年上升趨勢;同一時期,OECD國家清潔能源的使用比例大約在14%左右。而在化石能源的消費方面,瑞典消費的化石能源占總能源的比例在33%左右;芬蘭在50%左右,并呈現逐年下降趨勢;挪威在60%左右;丹麥也呈現逐年下降趨勢,從2005年的80%下降到2012年的70%;同一時期的OECD國家化石能源消費占總能源消費的比例基本維持在81%左右。

可再生能源技術和環保科技領先全球。作為全球最具競爭力的地區之一,北歐在可再生能源生產利用技術和環保(清潔)技術等領域處于世界領先水平。一方面,在可再生能源發展領域中,挪威的發展較為突出,并具有其自身特色。挪威在水電建設領域積累和發展了豐富的經驗和技術,其在水電工程設計與開發、水電設備制造與安裝以及水下潮汐發電等方面居于世界領先地位,除水電建設和水電設備外,風電與氫氣的結合利用、深海浮動風電技術和太陽能晶體硅制造等技術與設備以及服務在世界上也居于領先地位,并且在其他方面也有一定實力,如將垃圾轉變為能源的設備和技術等。而在生物能源和熱電聯產領域,芬蘭的技術為世界最高水平,目前芬蘭可再生能源占其能源總消費量的22%~25%,居世界前列。③另一方面,在環保、清潔技術領域,芬蘭是全球節能環保的先行者和領先者,2000年以來已3次被世界經濟論壇評為環境最具可持續性的國家。“清潔技術”在芬蘭經濟、社會各個層面都得到廣泛應用,環保理念早已深入人心。根據芬蘭貿易工業部的統計,芬蘭清潔能源技術出口較20世紀90年代提高了4倍,達38億歐元,約占芬蘭出口總額的10%。目前,芬蘭大約300家企業從事環境保護業務,超過60%的企業所提供的產品、技術和服務都可納入“清潔技術”范疇,許多“清潔技術”在其細分領域居全球領先地位。同樣,瑞典在環境技術領域擁有一大批創新型公司、成熟型企業和先進的試驗和測試條件,環境技術與信息通訊、工程、能源、電力、冶煉、森工、包裝、汽車、石化、建筑、交通等工業與行業相互交織與融合,形成了完整且具有瑞典特色的產業集群。瑞典環境技術企業在環境技術創新、新能源利用、生態城市規劃、環境工程咨詢、垃圾能源化、工業與建筑節能、熱泵與熱交換、水處理與生物燃氣、生物燃料、風力發電以及太陽能、海洋能利用等領域尤為領先。

北歐經濟“深綠色”革命的經驗

環境立法范圍廣,法制保障環保行為。瑞典早在1874年就頒布了《公共衛生法》,到20世紀50年代之后,又陸續制定并通過了十幾部法律法規,涉及到環保、健康和資源,包括:《自然保護法》(1961)、《環境保護法》(1969)、《衛生法》(1979)、《健康保護法》(1982)、《化學品法》(1985)、《自然資源管理法》(1987)、《輻射保護法》(1988)等。根據里約世界環境發展大會所提出的7項可持續發展原則,1992年瑞典環境科學院開始研討瑞典可持續發展戰略政策,1993年底開始擬定環境提案,1997年制定了環境目標框架法案《瑞典的環境質量目標——可持續瑞典的環境政策》,在上述法律法規基礎上,瑞典于1998年頒布了《環境法典》(The Environment Code)。通過實施上述法律法規,瑞典建立了諸如“誰污染、誰治理和付費”制度、排污許可證制度、環境稅征收制度、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容量控制制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環境損害保險和賠償制度等。另外,得益于瑞典司法和執法的高效與獨立,各種環境違法案件的處理都十分到位。瑞典完善的環境法律體系為其綠色發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芬蘭早在1886年就頒布了《森林法》,強調林木采伐后必須立即更新造林,這也使得芬蘭森林覆蓋率極高,而且森工產業全球領先。芬蘭也實施了范圍廣泛的環境保護與水資源法律,其中,《環境保護法案》是一個污染防治的一般性法案,應用于所有導致或者可能導致環境損害的行為,而《水資源法案》則控制著水資源的使用、水利設施的建設以及廢水管理與恢復。《環境保護法案》并沒有覆蓋環境的物理性或結構性損害,也不包括土地的利用和自然保護,這樣的一些環境問題都分別由環境保護提案、基因工程法、氣候保護法、廢棄物法、化學物質法、土壤保護法、噪聲消除法、環境損害法、環境管理法、有關環境影響評價的法律以及部委有關環境信息的規定。④

挪威在1957年實施了《戶外消遣法案》,旨在保護戶外娛樂的自然基礎。隨后,挪威又陸續制定了《自然資源保護法》(1970)、《產品控制法案》(1976)、《未開墾土地和水道上的汽車運輸法案》(1977)、《文化遺產法案》(1978)、《污染控制法案》(1981)、《基因技術法案》(1993)、《斯瓦爾巴群島環境保護法案》(2001)、《環境信息法案》(2003)、《溫室氣體排放交易法案》(2004)、《自然多樣性法案》(2009)等。⑤

丹麥的環境法律有《環境與基因工程法案》(1991)及其修正案(2002)、《環境信息獲取法案》(1994)、《廢物處理法案》(1990)、《海洋環境保護法案》(1996)、《水資源修正法案》(1992)、《廢物與原材料稅收修正法案》(1998)、《水資源供給修正法案》、《環境保護法案》(1998)、《污染土地法案》(1999)、《丹麥森林法》(1989)、《化學物質和產品法案》、《環境責任法案》、《規劃法案》、《自然資源保護法案》等。⑥

北歐四國的環境立法,基本上涵蓋了大氣、水資源、土壤、森林、廢物處理、有害化學品以及相關的環境損害與信息等方面,立法范圍極其廣泛,為北歐地區的污染防治、自然環境保護以及環境質量的提高,打下了堅實的法制基礎。

清晰的綠色發展規劃。從20世紀70年代開始,瑞典提出以多元化的能源結構為目標的“可持續發展”戰略。瑞典的環境污染治理也從20世紀60年代開始,從污染物直接稀釋到末端治理再到廢物回收再利用。80年代中期開始實施區域清潔生產政策、環境稅政策、清潔能源政策和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制度。90年代開始對可持續發展理論加強研究并對實踐進行總結,同時制定了以“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為最終目標的15項新的環境保護目標。從1996年開始每年投入62億瑞典克郎作為地方實施《21世紀議程》的補貼,20世紀末瑞典的環境得到了極大改善(胡杰,2006)。

丹麥政府把發展低碳經濟置于國家戰略高度,制定了適合本國國情的能源發展戰略。丹麥通過制定《能源科技研發和示范規劃》,確保對能源的研發投入快速增長,以便最終將成本較高的可再生能源技術推向市場。丹麥設定的新能源目標是:2050年之前建立一個完全擺脫對化石燃料依賴、并且不含核能的能源系統,被稱為丹麥的“第二次能源革命”。20世紀70~80年代兩次世界性能源危機以來,丹麥人不斷反思,從最初對國家能源安全的焦慮,深入到關注可持續發展及人類未來生存環境的層級,關照到自然環境、經濟增長、財政分配等各方面因素,據此勾勒出丹麥的綠色發展戰略,繪制出實現美好愿景的路線圖,并貫徹到國民教育中,成為丹麥人生活方式和思維方式的一部分。

1987年挪威首相Brundtland在聯合國世界和環境發展委員會上發表的報告《我們共同的未來》中首次提出了“可持續發展”概念。根據此概念,1988年,挪威政府制定了“產業與環境和諧發展”戰略。

清晰的環境目標規劃或者綠色發展規劃使得北歐地區具有明確的發展方向,在做經濟決策時都會將環境目標規劃考慮在內,并保持政策的連續性,堅定不移地走綠色發展之路。

固定的環境機構,明確的職責分工。挪威1972年成立環境部,成為世界上第一個設立環保部的國家。目前,挪威環保部由五個部門組成:氣候變化部門、文化遺產管理部門、自然管理部門、機構事務部門和海洋管理與污染控制部門。環保部下級機構包括:挪威極地研究所、文化遺產理事會和挪威環境局。

丹麥政府認識到,由一個強有力的政府部門牽頭主管能源非常必要。為此,丹麥能源署于1976年應運而生。該部門最初成立的目的是為解決能源安全問題,后來,從國家利益高度出發,調動各方面資源,統籌制定國家能源發展戰略并組織監督實施,管理重點逐漸涵蓋國內能源生產、能源供應和分銷以及節能領域。該部門始終堅持“節流”與“開源”并舉原則,節能優先,積極開辟各種可再生能源,大力開發優質資源,引導能源消費方式及結構調整。2008年,為徹底結束國家對化石燃料的依賴,丹麥政府專門設置了氣候變化政策委員會,構建了無化石能源體系設計總體方案,并制定了實施路線圖。丹麥環境部為丹麥最高環境事務部門,下轄三個分支機構:環境保護局(EPA)、地理數據局(GDA)和丹麥自然保護局(DNA)。

芬蘭的環境部在1983年正式成立,總目標是在芬蘭創造有吸引力的、安全的生活環境,保護生物多樣性,防治環境損害以及提高居住條件。其主要職能是規劃環境與住房政策,這些政策包括環境保護政策、土地利用政策、自然保存政策、建筑物和住房政策。該部門也負責戰略規劃與管理,新環境法案的起草以及環境相關問題的國際合作等。芬蘭環境部還指導地方管理機構和經濟發展、運輸與環境中心的環境相關問題,另外,該部門還指導自然遺產服務協會的自然保護工作。值得注意的是,農林部負責芬蘭環境機構和經濟發展、運輸與環境中心的水資源工作。

環境經濟型工具的廣泛使用。20世紀60~80年代,受到“環境資源問題主要是由于環境資源的市場外部性引起,只有政府干預才能解決環境問題”的論點的影響,瑞典政府采取了達標排放控制、排污總量控制和生產控制等政府“命令—規制”型手段,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瑞典逐漸以環境稅費等經濟手段取代政府控制政策。其中,稅收類手段包括:電力稅、硫稅、二氧化碳稅、機動車稅、按燃料等級征收的差別化汽車燃料稅、土地填埋稅、氮氧化物收費、差異化環境影響海洋航道收費及停泊費、重型車輛道路收費等;補貼類政策手段包括:地方氣候投資計劃、公共建筑能源轉換與提高補助、個人供熱系統轉換補助、太陽能供熱補助、太陽能電池補助、公共交通補貼、能源生產補助、汽車刮痕保險費、能源高效利用技術市場投入補貼等;稅收減免類激勵手段包括:能源利用效率提高稅收減免、生物燃料使用稅收減免、節能窗戶稅收減免、公司汽車及免費汽油稅收減免、機動車生物燃料使用稅收減免等。這些政策手段極大地調動了企業、社會公眾節能環保的積極性。

為推動零碳經濟,丹麥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例如,利用財政補貼和價格激勵,推動可再生能源進入市場,包括對“綠色”用電和近海風電的定價優惠,對生物質能發電采取財政補貼激勵。丹麥采用固定風電價格以保證風能投資者利益,風能發電進入電網可獲得優惠價格,賣給消費者前,國家對所有電能增加一個溢價,這樣消費者買的電價都是統一的。在建筑領域引入“節能賬戶”機制:建筑所有者每年向節能賬戶支付一筆資金,金額根據建筑能效標準乘以取暖面積計算,分為若干等級,如達到最優等級則不必支付資金。經過能效改造的建筑可重新評級,作為減少或免除向節能賬戶支付資金的依據。在丹麥可持續發展進程中,政府始終扮演著一個非常重要的角色,從立法入手,通過經濟調控和稅收政策,成為歐盟第一個真正進行綠色稅收改革的國家。1993年通過環境稅收改革決議以來,丹麥逐漸形成了以能源稅為核心,包括水、垃圾、廢水、塑料袋等16種稅收的環境稅體系。在各環境稅種中,對化石能源課稅最高,電費包含高達57%的稅額,如果用戶不采取節能方式,就要付出更高昂的代價;在汽車購置使用稅中,消費者需要繳納增值稅和牌照注冊費,稅費加起來約相當于汽車價格的200%,因此,丹麥小汽車的價格比其他歐盟國家高出兩倍。與此同時,丹麥政府對節能環保產業與行為進行稅收減免,例如,為鼓勵對風電的投資,20世紀80年代初期到90年代中期,丹麥政府對風機發電所得收入一直沒有征稅;在運輸領域,對電動汽車實行免稅,并要求,到2020年生物燃料使用占運輸燃料消耗必須達到歐盟制定的10%目標。稅收優惠與減免政策起到了很好的導向作用,對排碳量少的新能源收稅低,促使更多的人自覺通過經濟調節,選擇價格和污染相對較低的能源。

芬蘭根據能源中的含碳量收取能源稅,每年可收取大約30億歐元,并利用這筆資金支持新能源技術的開發和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芬蘭貿易工業部出臺政策支持企業利用木材和木材垃圾開發生物燃料。另外,芬蘭的集中供暖和供冷不僅大大提高了能源利用效率,也減少了因能源消耗而排放的污染物。芬蘭政府還對環保產業提供多渠道的資金支持。政府對垃圾回收利用項目提供可達項目投資30%~50%的資金支持,對風力發電、太陽能等項目,最高支持可達到項目投資的40%。

20世紀90年代初,挪威開始征收綠色稅,主要包括二氧化碳稅、石油稅、柴油稅、電力消耗稅、車輛登記稅和飲料容器稅等11個稅種。這些稅種的節能環保政策導向清晰,效果顯著。

啟示

與美國、西歐國家將污染性經濟和產業轉移的治理污染機制不同,北歐四國依靠符合自身國情的綠色發展戰略和完善的政策體系,走出了一條成功的綠色發展之路。給我們帶來了以下啟示:

多措并舉促進能源結構多元化。瑞典和丹麥過去由于過于依靠化石能源,致使其環境污染極其嚴重,兩次石油危機更是重挫其經濟發展。由此,瑞典和丹麥尋求能源多樣化的發展。中國自古具有憂患意識,而且粗放式工業化已經使得中國的資源能源約束日益趨緊之勢開始顯現,我們不能等到能源危機發生后再變革能源結構,應積極推進以水能、地熱能、風能、太陽能、核能和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為主的能源結構轉換。學習丹麥淺海的風能開發,瑞典極地地區的太陽能和地熱能開發等經驗,因地制宜,制定符合中國國情、符合地區地理特征的能源發展計劃。與此同時,能源的“綠化”可以大幅度降低污染物的排放,有利于環境的改善。推動能源生產和消費方式變革,控制能源消費總量,建立健全碳強度下降和節能目標責任制及評價考核體系。

弱化行政手段,強化經濟手段尤其是環境稅的使用。我國應盡快出臺環境稅的相關法律法規與實施細則,從經濟動機方面來約束排污主體的排污行為。要推動建立跨區域、跨流域的生態補償機制,促進形成綜合補償與分類補償相結合,轉移支付、橫向補償和市場交易互為補充的生態補償機制。完善資源有償使用、環境損害賠償、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等方面的制度。

加大節能環保科技創新投入力度。節能環保的科技創新不僅能提高自然資源的利用效率,減少污染物的排放,還能促進我國生產方式的轉變,實現我國環境與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目標。芬蘭的綠色發展經驗證明,節能環保科技創新也能使節能環保產業成為國家經濟的重點產業,乃至支柱性產業,從而支持經濟的發展。因此,節能環保科技創新對于環境經濟的協調發展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探索編制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加大對自然價值較高的國土空間保護力度,改變自然資源粗放利用狀態。制定實施生態文明建設目標體系,健全評價考核、行為獎懲、責任追究等機制,加強資源環境領域法制建設,加大環境案件的司法和執法力度,為生態文明建設提供制度保障。

構建政府、企業、公眾共同參與的治污新機制。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繼續開展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推動工業、建筑、交通運輸、公共機構等重點領域和重點單位節能減排,加快制定和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研究全國碳排放總量控制和分解落實機制,并制定全國碳排放交易管理辦法。

注釋

1 根據Worldbank Data相關數據整理計算而得,http://data.worldbank.org/indicator/NY.GDP.PCAP.CD/countries/FI-DK-SE-NO?display=graph。

2 數據資料來源于新浪財經,http://finance.sina.com.cn/xiaofei/consume/20050805/10581865820.shtml。

3 資料來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芬蘭共和國大使館經濟商務參贊處,《芬蘭重點/特色產業》,http://fi.mofcom.gov.cn/article/ddgk/zwdili/201205/20120508100823.shtml。

4 資料來源于芬蘭環境部網站,http://www.ym.fi/en-US/The_environment/Legislation_and_instructions。

5 資料來源于挪威氣候與環境部網站,http://www.regjeringen.no/en/dep/kld/documents-and-publications/acts-and-regulations/acts.html?id=704。

6 資源來源于丹麥立法機構網站(http://www.lexadin.nl/wlg/legis/nofr/eur/lxweden.htm#Environmental Law)、MWB網站(http://www.mwblaw.dk/Doing%20Business%20in%20Denmark/Environmental%20Law.aspx)和英國法律實踐網站(http://uk.practicallaw.com/0-522-0619)。

參考文獻

盧洪友,2014,《外國環境公共治理:理論、制度與模式》,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林卡、張佳華,2011,《北歐國家社會政策的演變及其對中國社會建設的啟示》,《經濟社會體制比較》,第3期。

胡杰,2006,《瑞典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踐和借鑒》,《環境保護》,第7期。

徐亞同、張秋卓、劉偉,2012,《低碳經濟與可持續發展》,《中國環境科學學會學術年會論文集(2012)》。

Experience in the "Deep Green" Revolution in Nordic Economy

Lu Hongyou  Xu Wenli

Abstract: Unlike the development path of Europe and the US, the green economy in the Nordic countries show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between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 and the economy, diversified energy structure and technology-reliant energy and environment. The "green revolution" of the Nordic economy results from its sound environmental legal system, clear green development planning, and efficient environmental affairs agencies, and a variety of environment-economical public policy intervention tools. Nordic countries overcome the limitations of the "light green" economic change in Europe and the US and take on a unique green development path. China is now in a period of accelerated industrialization and urbanization, the conflict between economic growth and the carrying capacity of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 becomes increasingly prominent, and structural environmental problems erupt. It is worth our while to think about and learn from the Nordic experience in green economic development.

Keywords: Nordic countries, Green Revolution, economic transition

作者簡介

盧洪友,武漢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財稅系主任、教授。研究方向為財政基礎理論與制度、財政公平與效率、環境財政。主要著作有《政府職能與財政體制研究》、《分級分稅財政體制》、《公共商品供給制度研究》等。許文立,武漢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博士研究生。

[責任編輯:鄭韶武]
標簽: 北歐   深綠色   啟示   革命   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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